【复议成功】北京养殖场强拆案又传喜讯!创为律师再次助力确认强拆违法!

文摘   社会   2024-11-07 16:38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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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成功




申请人

曹先生

被申请人

北京市某镇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复议机关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案件背景



2001年,家住北京市某村村民曹先生与村委会和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自2001年至2031年在其所承包的土地上从事家庭承包种植养殖活动。

可谁曾想自己合法合规承包的土地与养殖场,被征收方认为其违反了《城乡规划法》与《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6月13日向曹先生下达了《限期拆除告知书》。

曹先生收到这一通知后,倍感迷茫,仔细翻看《告知书》后发现,征收方除了要求曹先生自行拆除养殖场以外,也并没有提到为什么要拆除、怎么拆除、什么时间之间拆除直到3个月之后,征收方突然带人将曹先生的养殖场强行拆除

曹先生在愤怒的同时也后悔不已,因为仅仅在半个月之前,同村的李大哥也同样收到了征收方的《限期拆除告知书》李大哥的养殖场非但没有被拆,且案件进行的很顺利。只因李大哥第一时间找到了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一个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团队进行维权。

【复议成功】北京养殖场仅凭限期拆除决定书就能拆了?确认违法!

想到这,曹先生便立马询问李大哥,听到李大哥对北京创为拆迁律师团队无论是专业度还是服务都大力称赞,便决定同样委托北京创为拆迁律师团队为自己维权。

律师分析


曹先生与同村李先生的案件虽是同一征收方所为,但遭遇却完全不同。北京创为拆迁律师团队为曹先生量身制定了不同的维权方案后,随即开展维权工作


1. 适用法律错误
曹先生养殖场及附属设施建于2002年至2005年之间,而《城乡规划法》实施于2008年,《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于2019年。这两部法律均无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镇征收方依据这两部法律认定曹先生的建筑为违法建筑,缺乏合理性

2. 事实认定不清
曹先生在承包土地上建设的养殖场及其附属设施,符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规定的农用设施地标准。征收方认为曹先生的养殖场改变了土地利用性质,要求拆除养殖场及其附属设施,损害了曹先生的合法权益

3. 申请人具有信赖利益
早在2023年6月28日,北京市某镇人民政府下达了说明书,确认曹先生所经营的项目为合法合规项目,不属于违章用地。这表明政府对曹先生发展养殖产业的认可,曹先生对建设养殖场和发展养殖业产生了合理的信赖利益。

4. 强制拆除程序违法
根据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当事人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不自行拆除的情况下,才能依法强制拆除。然而,征收方在《限期拆除告知书》的复议与起诉期尚未届满时,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周六)进行强制拆除,明显违反了法定程序

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征收方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违法。

   律师提醒



1.关于限期拆除通知书是否可诉的问题
如果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后,政府机关又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那么法院会认为限期拆除通知书系过程性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我们可以起诉后续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本案当中,限期拆除告知书中没有确定了自行拆除的内容和期限,直接为委托人设定了义务,并且行政机关在下发通知书后,并未作出决定书,而是直接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已经对委托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2.有关于起诉期限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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