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成功】贪婪无度!400多万征地补偿利息流失到谁腰包了?
文摘
社会
2024-09-11 17:14
北京
钱先生为江苏省常州某区村民,合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1998年常州市某区人民政府“征用”4亩,每年支付租金,租期为十年,无任何补偿;2021年征收方又“征用”剩余2亩水稻田。按照钱先生签订的安置补偿方案,应得:土地补偿费为33000元/亩、安置 补助费为36000元/人,青苗费补偿标准为1600元/亩,可最终钱先生只拿到了2800元的青苗费。每当钱先生询问时总是得到“等待”的回复。补偿款发放延迟的问题,这不禁让钱先生担心,自己的土地是否遭到了非法的“以租代征”。钱先生深知不能再这样稀里糊涂下去。想起自己在手机上一直关注的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决定向北京创为律师团队寻求帮助。在接受委托后,创为律师针对钱先生的情况,立刻向征收方邮寄《补偿申请书》。征收方在收到《申请书》后并没有任何回复,律师团队立刻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就在行政复议期间,离奇的事情发生了。征收方作出《告知书》称:2023年财政局已将案涉被征土地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助费467万余元足额支付到常州市区某镇财政和资产管理局账户,并且某镇经济合作社出具收到款项回复。
创为律师深入案件中,针对当下情多方走访调查并进行了探讨后,得出:首先,钱先生对被征收土地中的1.8亩农村集体土地拥有承包权。
其次,常州某财政局将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等4673381元足额支付常州某镇财政和资产管理局被征地专户后,未能将费用被足额支付到被征地农民集体,而是通过存本付息的方式将利息支付到当地某经济合作社。其存本付息的方式已违反规定中足额支付的要求。最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因此,征收方在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对钱先生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落实征地补偿费用,影响了钱先生作为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土地被征收了,实际受到损害的是被征地的农民,所以无论是土地的补偿费,还是安置补助费,还是地上附着物的钱,最终的受益主体一定是被征地的农民,只有这样才符合法律的规定!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户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土地补偿费,全面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这个确实会根据法律先支付村委会,按照一般实践会扣掉先扣20%,剩下80%再支付给老百姓。但是,征收主体在划拨相关补偿费用时,应依法将青苗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划到农民的账户,将所有补偿款打包支付给村组,属于不合规的行为。如果征收补偿一直未到账,创为律师建议:可以先申请村委会公开账目,申请村务公开,要求明确,村委会到底有没有收到补偿款,收到了多少,怎么分配的,都得说清楚。如果补偿款被村委会截流扣发,按照民法典第265条相关规定,属于损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法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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