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成功】湖南水电站建设,房屋不在拆迁范围内却受损,谁负责?机关:必须负责!
文摘
社会
2024-11-14 16:54
北京
湖南某村村民杨先生在村子里拥有一栋约260平方米的房屋,以及约41平方米的猪圈。2010年,当地某水电站建设工程启动,自己的房屋虽没有被征收,但由于水电站蓄水导致水位升高,杨先生的房屋出现了地基下陷和墙体开裂的情况。杨先生东奔西走,向相关部门反映与征收方商谈。征收方也采取了一定措施,找来了评估机构对杨先生的房屋进行评估与安全技术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杨先生房屋暂时为安全住房,但不排除后续隐患,市场价值为 26万元。如果要搬迁,就拿着26万搬迁,如果不搬,征收方就将杨先生房屋进行墙体的加固。这对于杨先生来说,是远远不够的。这栋房子是他唯一的住房,而且周边5公里内并没有商品房可供选择。即使他拿到补偿款,也难以找到合适的安身之所。更让杨先生感到不安的是,虽然他并未签署任何补偿协议,也未领取任何补偿款,他的房屋也尚未被拆除,但那份不安与恐惧却如影随形。他担心一旦签署协议,就再也无法挽回。杨先生一时间不知如何是好,想到平时自己一直关注的北京创为拆迁律师事务所的媒体账号,决定向专业拆迁律师进行咨询答疑。
北京创为拆迁律师代理案件之后立刻赶赴当地与杨先生探讨案情。第一时间向征收方提交了《履职申请书》,请求征收方依法对杨先生房屋进行赔偿与安置。然而,征收方在收到申请后,没有任何回复。征收方的不作为行为完全是在忽视杨先生的合法权益,北京创为拆迁律师团队遂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相关规定,征收方作为此行政区域水电站建设工程的责任主体,指导水电站建设工程的工作,理应按照法定征收程序给予杨先生合理合法补偿。另根据《国家赔偿法》等相关规定,杨先生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然而,北京创为拆迁律师团队向征收方提出《履职申请书》,征收方在签收后,至今既不履行法定职责,也不对杨先生的请求作任何处理,侵害了杨先生的合法权益,这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征收方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对杨先生提出的《履职申请书》依法作出处理。征地拆迁实践中,类似于这样的情况并非个例,很多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并不会考虑到周边的情况,而是径直进行施工。
但这样一旦对周边村庄的村民造成严重的影响,甚至已经侵害到了村民的合法权益等,那么,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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