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判决】北京合法养殖场说拆就拆?能否获得赔偿?法院:违法还要有赔偿!
文摘
社会
2024-11-21 17:17
北京
刘先生于2003年租用北京市某村集体88.2亩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因为平常的农业用具无处搁放,自己家也比较远,于是在2007年与镇上的管理站签订合同,约定建设养殖设施及不超380平方米看护房,刘先生按照合约建造了不到300平房屋。
然而,2024年4月起,征收方以违建为由对其养殖场展开调查,随后下达一系列拆除文书。就在刘先生看着这些文书一筹莫展时,2024 年6月18日和6月27日,征收方分别两次强制拆除。养殖场的果树、林地还有所保留,但地上的房屋以及建筑全部被拆除,仅留下一间水房,就连鸡棚鸭棚也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损坏。刘先生不仅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养殖场所,还面临着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生活困扰。平常就一直关注征地拆迁法律问题的刘先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侵犯,于是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相关决定,却未得到支持。走投无路的刘先生决定找到自己平时在手机上关注的北京创为拆迁律师事务所寻求咨询帮助。
北京创为拆迁律师团队实地走访,调查分析发现征收方多方面违法,严重损害刘先生权益,随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创为拆迁律师团队指出,征收方在认定刘先生养殖场建筑合法性时存在严重问题。刘先生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的合同明确允许建设生活用房及养殖设施,且土地用途为养殖,刘先生多年来也一直用于养殖和种植,未改变农业用途。征收方忽视土地规划用途和实际使用情况,将养殖圈舍及附属设施认定为违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送达不合法:《催告通知书》直接张贴在涉案建筑物大门上,违反直接送达规定。时间不一致:《强制拆除决定书》记载的强拆时间与实际拆除时间不符,且未提前告知实际拆除时间。公告缺失:两次强拆前均未提前五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物品处理不当:6月18日强拆虽清理物品但无法证明完好交还;6月27日强拆未制作物品清单、笔录和录像。超期强拆:强拆时刘先生对限期拆除决定的复议和诉讼期限未届满。擅自处置财产:未经刘先生允许,征收方委托村委会清理残值、变卖动物且未交付钱款。刘先生对养殖圈舍及附属设施建设有信赖利益,征收方强拆应赔偿经济损失。对于生活物品,因征收方强拆程序问题导致无法证明未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动物损失,村委会受征收方委托照看并处置动物,征收方应承担相应赔偿后果。
一、确认被告某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刘先生位于北京市某村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行为违法;二、被告某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强制拆除原告刘先生位于北京市某村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给原告刘先生造成的养殖圈舍及附属设施的信赖利益损失及生活物品损失、动物损失共计人民币七万五千元。北京创为拆迁律师在这里向广大被征拆人详细解释: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强拆拢共分几步?
第一步:调查认定
在调查认定阶段,行政机关可能会发送责令整改、限期拆除这样的通知/告知来对你进行询问调查,此时我们可以进行陈述、申辩。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二步:行政处理阶段
如果经过实地考察,询问调查,行政机关仍然认为是违建,则会做出行政处理,责令限期拆除!
责令限期拆除作出后,相对人还可进行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在此阶段仍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步:行政强制执行阶段
若是相对人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也不主动履行,那么行政机关可就进入强制执行。
但是,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之前,应当进行事先催告、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和申辩,并且进行公告,公告应明确指出违法建筑的性质、位置、违法事实及拆除要求,作出强制拆除决定。
第四步:强拆阶段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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