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成功】云南腾冲:12名村民积极配合关停砖瓦窑,征收方却强拆毁窑引争议

文摘   社会   2024-09-24 13:53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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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成功




申请人

黄先生等12人

被申请人

腾冲市某镇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复议机关

腾冲市人民政府



案件背景



委托人黄先生等12人均为腾冲市某镇某村村民,在镇上享有并经营砖瓦窑厂。2013年由政府牵头,在指定地点统一规划将镇境内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的砖瓦窑、石灰窑搬至其他3个片区,同时政府进行了土地水路电三通的协调工作。


2014年部分委托人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建设砖瓦窑厂并经营,并与本村村民签订租赁合同建设砖瓦窑厂并经营。


2023年12月7日,委托人接到村级通知,按产业政策辖区内砖瓦窑属于落后淘汰产品,原则上需全部关停。黄先生等人积极配合征收方工作,进行剩余半成品的烧制。


2024年3月31日,征收部门对砖瓦窑厂进行了停电封窑的措施,并要求黄先生等人限期内将砖瓦窑自行拆除。


在这期间,黄先生等12人多次找征收部门协商,要求给予企业合理补偿,可是,一直都没有给出方案,砖厂遭遇强拆,所有设备都被毁坏,而后,黄先生经过上访也没有解决,后经多方打听找到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律师分析



创为律师了解情况后认为,征收方在强制拆除黄先生等人的窑厂之前,没有通知委托人们,也没有就补偿一事与黄先生一行进行协商。

在也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迳行进入涉案砖厂将涉案设施、设备、房屋及其他附属物强行拆除、推平,这是严重的违法强拆行为,已经给黄先生等12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随后,创为律师团队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在复议过程中征收方辩解称,黄先生等人所承包的砖瓦窑厂属违法违规生产企业,对无工商、国土、环保等审批手续的,一律取缔关闭,经查,黄先生等人的瓦窑厂未办理任何合法用地批准手续,未取得环保行政许可,未办理工商登记,属省政府规定的违法违规生产企业,街道办事处负有关闭该非法企业的法定职责。

创为律师坚决认为,首先,委托人提交的照片及视频中可以看出,强拆当日有征收方负责人在场,可证明征收方对黄先生等人的窑厂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实施了拆除行为。


其次,被告征收方也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强拆行为不是其所为,在此情况下应认定是征收方对李先生的窑厂实施了拆除行为。


另外,征收方不能证明其作出涉案拆除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相关拆除程序。


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砖瓦窑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在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应当作出书面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且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即使是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在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在这里,北京创为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如果发现拆迁方已经有强拆的倾向,一定要及时向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进行咨询。

毕竟房子可以作为谈判的重要筹码,其存在对被拆迁人获得合理补偿更有利,必要时也要及时委托律师介入,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如果您遇到类似的拆迁问题,不妨给我们留言,不用担心,我们来为您提供免费的拆迁在线咨询,全国各地均可无需费力远赴他乡,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您坚强的法律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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