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成功
申请人
黄先生等12人
被申请人
腾冲市某镇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复议机关
腾冲市人民政府
案件背景
委托人黄先生等12人均为腾冲市某镇某村村民,在镇上享有并经营砖瓦窑厂。2013年由政府牵头,在指定地点统一规划将镇境内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的砖瓦窑、石灰窑搬至其他3个片区,同时政府进行了土地水路电三通的协调工作。
2014年部分委托人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建设砖瓦窑厂并经营,并与本村村民签订租赁合同建设砖瓦窑厂并经营。
2023年12月7日,委托人接到村级通知,按产业政策辖区内砖瓦窑属于落后淘汰产品,原则上需全部关停。黄先生等人积极配合征收方工作,进行剩余半成品的烧制。
2024年3月31日,征收部门对砖瓦窑厂进行了停电封窑的措施,并要求黄先生等人限期内将砖瓦窑自行拆除。
在这期间,黄先生等12人多次找征收部门协商,要求给予企业合理补偿,可是,一直都没有给出方案,砖厂遭遇强拆,所有设备都被毁坏,而后,黄先生经过上访也没有解决,后经多方打听找到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律师分析
创为律师坚决认为,首先,委托人提交的照片及视频中可以看出,强拆当日有征收方负责人在场,可证明征收方对黄先生等人的窑厂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实施了拆除行为。
其次,被告征收方也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强拆行为不是其所为,在此情况下应认定是征收方对李先生的窑厂实施了拆除行为。
另外,征收方不能证明其作出涉案拆除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相关拆除程序。
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砖瓦窑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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