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判决】云南村委“代签协议”下的强拆房屋:如何依法维权?法院:违法!

文摘   社会   2024-11-18 16:35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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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判决




原告

张女士

被告

云南省某镇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审理机关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



案件背景



1998年8月,家住云南省某村的农民张女士满怀希望地承包了土地办起养殖场,种上果树,看着生活渐渐有了起色,满心欢喜。


2019年年初,村委会向张女士通知,她家的果园因为某高速工程项目启动被划入征收范围。


可令张女士感到奇怪的是,只有村委会的人来通知土地征收的事,却没见到过征收方的人也没见到过正式的征收公告文件就更别提征地补偿安置了。


没承想,张女士在其他村民处偶然得知,村委会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已经代表村民与征收方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自家耕地被征收,为何征收方只与村委会签协议,而村民对此毫不知情呢?


就在张女士还在对此说法感到疑惑准备询问查证时,征收方在她未得到任何土地安置补偿费用、未收到通知的情况下,对张女士的果园强行侵占、损毁,15 亩土地满目疮痍。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灾难”,走投无路的张女士,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分析



北京创为拆迁律师团队接案后,立即赶赴当地与张女士汇合并整理相关材料,发现征收方的行为漏洞百出,随后将征收方告上法庭,要求确认镇政府的行为违法!

庭审过程中,征收方辩称已与村委会签了补偿协议,补偿款也给了村委,是在协助村委会收回土地,还说搬离过程有公证,自己并没有没损害张女士利益。可事实真的如此吗?

北京创为拆迁律师团队在法庭上提出:
一、法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才是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的行政主体,村委会没有进行征收的权利,而征收方才是责任主体。

本案中,系因高速公路项目建设需要征收集体土地而引发的纠纷,该项目建设涉及的征地拆迁与征收补偿事宜属公权力职权范;根据所收集证据中,在实施强制拆除过程中,被告征收方还成立工作组负责现场强拆的相关工作

二、法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的行政主体,征收程序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本案中,征收方既没对张女士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也没责令她交出土地,更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征收方仅凭自己的决定书和村小组的 “请示”,就肆意妄为强行收回土地、清除附着物,这完全是无视法律的行为。

判决如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征收方对原告张女士被征收土地实施的强制执行行为违法。

   律师提醒


村委会对于咱们农村的老百姓们可以说是非常熟悉的一个部门,日常村民遇到问题纠纷都会去村委会反映,寻求帮助。久而久之,在许多村民心里,村委会便是具有很大权利的,对村委会下达的各类通知也是“言听计从”。


那么,问题来了:村委会能替村民签订补偿协议吗?

北京创为拆迁律师团队非常明确地告诉农民朋友们:不可以!


如果没有经过村民的同意,没有授权委托书,村委会是不可以代替村民签订补偿协议的。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是征收主体,所以,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人也只能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


如果征收方在签订补偿协议的过程中,与村委会签订,那么则是不合法的。


如果您遇到类似的拆迁问题,不妨给我们留言,不用担心,我们来为您提供免费的拆迁在线咨询,全国各地均可无需费力远赴他乡,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您坚强的法律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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