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成功】四川宣汉快速通道竣工通车,拆迁户补偿安置何时有着落?

文摘   社会   2024-10-28 15:29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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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成功




申请人

黄先生

被申请人

某县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复议机关

达州市人民政府



案件背景



黄先生系四川省某县某镇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村内合法承包土地数亩。2021年,因“某快速通道项目”修建,黄先生承包的土地及附属物被该项目占用。


征收时与征收方协商,双方很顺利的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补偿协议。补偿协议中约定,征收方将支付足额补偿款给黄先生,但是却没有明确具体给付补偿款的时间。

征收方为了让黄先生尽快搬迁,其工作人员与黄先生“打包票”说拆迁补偿款可以随时支付,但是工程比较急,需要黄先生尽快搬迁。不了解拆迁相关法律知识的黄先生被该工作人员说服了。

随后,黄先生按照征收方的要求尽快进行了搬迁,可黄先生没想到的是,自己已经搬迁完毕了,补偿款却迟迟未到位。直到2023年10月,速通道竣工并已通车,但黄先生并未得到补偿和安置。

黄先生多次与征收方工作人员进行询问时,其工作人员说的也含含糊糊。由于黄先生迟迟拿不到拆迁补偿款,所以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律师分析


北京创为律师介入案件后,立刻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征收方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创为律师认为:
一、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其中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应当发放给村民个人。

本案中,征收方占用土地及附属物后,未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为由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同时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收方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本案中,征收方提交了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众多文书证据,但没有提供其没有法定职责或者已经履行相应职责的证据,也就是最重要的证据。征收方完全是在避重就轻。

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律师提醒


当补偿款迟迟未到账时,我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即使签订了拆迁协议,如果补偿款未到,被征收人也不应急于搬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补偿款的支付是征收的前提条件。在补偿款未到位之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搬迁。这一策略不仅能够为被征收人争取到更多的谈判空间,同时也是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手段。


接下来,被征收人需要积极收集相关证据。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房屋现状调查登记表等。尤为重要的是,必须妥善保存拆迁协议的原件,这些证据在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中,将成为维护权益的关键。


此外,如果征收方未能履行协议中的支付义务,被征收人应立即咨询专业律师,并在律师的协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责任。


在这个过程中,被征收人需要保持警惕,及时采取行动。一旦错过维权的最佳时机,可能会对自己的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如果您遇到类似的拆迁问题,不妨给我们留言,不用担心,我们来为您提供免费的拆迁在线咨询,全国各地均可无需费力远赴他乡,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您坚强的法律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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