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成功】湖北宜昌房屋被认定成违建,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只能认命拆除?

文摘   社会   2024-09-03 16:54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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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成功




申请人

宋先生

被申请人

宜都市某镇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复议机关

湖北宜都市人民政府



案件背景



宋先生在湖北宜都市某村拥有合法工厂及附属设施。2002年,他依法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自己的企业。

然而,在2024年6月,宋先生收到一封《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征收方竟认定其涉嫌违法建设,并声称宋先生的房屋与厂房超过 2002 年的批准范围又没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和《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是妥妥的违法建筑。

自 2002 年起,宋先生陆续办理了合法的《征地协议》《统征包干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还有工厂运营的相关手续与营业执照,怎么就成了违建呢?

宋先生多次找到征收方理论,可征收方那套看似 “有理有据” 的说辞,让他倍感绝望。孤立无援的宋先生深知仅凭自己的力量难以维护权益,于是想到了一直关注的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律师分析



接到宋先生的委托之后,创为律师团队就立刻投入到整个案件的调查、取证与整理中。经仔细调查发现:

1、宋先生于 1998 年经相关部门同意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 30 年,至 2028 ;

2、签订了《征地协议》《统征包干协议书》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途为商住用地;

3、2002 年 12 月,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再结合征收方之前对宋先生的措辞与错误认定,创为律师团队坚决认为:

一、征收方对宋先生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涉案房屋为2002年建设。根据“法律溯及既往”原则,应当适用1998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以及《城市规划法》。而征收方所所的宋先生违反了《城乡规划法》与《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分别是2008年1月1日与2011年10月1日才正式施行的。


二、征收方不存在出具《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的主体资格。


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结合上述事实,不难发现,征收方只是内设机构,不存在对于违法建筑认定的主体资格,也没有出具《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的权利。


创为律师果断地针对征收方的违法行政强制行为,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决定如下



撤销征收方于2024年6月26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


   律师提醒


在征收拆迁进程中,当事人的房屋时有被判定为违章建筑的情况发生,此一旦被定性,便可能面临无偿拆除的困境。然而,对于违法建筑的拆除行动,并非仅凭命令即可执行,亦非任意机构所能擅自操作。


1.拆迁方必须调查无误

不管是哪个行政机关作出什么样的决定,都需要有凭有据,做到充分了解实际情况,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之前需要到实地了解情况,从房屋的建设年份、使用情况等,综合判断后作出决定。


2.拆迁方必须要有权限

审查作出决定的机关是否有权限,每个机关都有一定的权限范围,超出范围内的决定一律无效。被征收人在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时要注意的是要根据自身房屋是在什么规划区进行判断作出主体是否正确。



如果您遇到类似的拆迁问题,不妨给我们留言,不用担心,我们来为您提供免费的拆迁在线咨询,全国各地均可无需费力远赴他乡,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您坚强的法律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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