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成功
申请人
黄先生
被申请人
某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复议机关
达州市人民政府
案件背景
随后,黄先生按照征收方的要求尽快进行了搬迁,可黄先生没想到的是,自己已经搬迁完毕了,补偿款却迟迟未到位。直到2023年10月,快速通道竣工并已通车,但黄先生并未得到补偿和安置。
黄先生多次与征收方工作人员进行询问时,其工作人员说的也含含糊糊。由于黄先生迟迟拿不到拆迁补偿款,所以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律师分析
复议机关受理该申请后向征收方发出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 征收方提交了:其法代表人身份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选、《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节选等一大堆证据。
二、征收方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本案中,征收方提交了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众多文书证据,但没有提供其没有法定职责或者已经履行相应职责的证据,也就是最重要的证据。征收方完全是在避重就轻。
决定如下
律师提醒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补偿款的支付是征收的前提条件。在补偿款未到位之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搬迁。这一策略不仅能够为被征收人争取到更多的谈判空间,同时也是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手段。
接下来,被征收人需要积极收集相关证据。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房屋现状调查登记表等。尤为重要的是,必须妥善保存拆迁协议的原件,这些证据在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中,将成为维护权益的关键。
此外,如果征收方未能履行协议中的支付义务,被征收人应立即咨询专业律师,并在律师的协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责任。
在这个过程中,被征收人需要保持警惕,及时采取行动。一旦错过维权的最佳时机,可能会对自己的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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