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判决】补偿谈不拢,房屋 “秒变” 违建,强拆紧随其后,法院判决:违法!

文摘   社会   2024-11-12 16:52   北京  
点击上方蓝字
立刻关注我们

胜诉判决




原告

黄先生

被告

四川省某镇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审理机关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案件背景



黄先生是四川某县的村民,在村内拥有合法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并建有房屋。1994 年,黄先生取得了面积 643.5 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用途为住宅。多年来,他和家人在此安居乐业。

2022年7月,黄先生的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方并没有进行任何的土地评估,就拿出《征收协议书》让黄先生签字。黄先生认为怎么能做到无凭无据就随便给个金额呢?于是没有同意征协议书中的内容,拒绝签字。

征收方多次与黄先生进行商讨,黄先生也多次表示:“签字可以,但最起码要给出评估的报告和土地补偿明细?”从那之后,征收方却再也没来找黄先生,本以为征收项目搁置了。


可谁曾想,2023 年10月底,征收方向黄先生做出了一份《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声称房屋属于违建,并责令3日内进行改正。就在黄先生还没有反应过来时,征收方在3日后强制拆除了黄先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


万般无奈的黄先生经朋友介绍找到了“身经百战”的北京创为拆迁律师事务所,黄先生相信创为律师一定能帮自己维护合法权益!


律师分析



北京创为拆迁律师团队在详细了解黄先生的情况后,迅速展开行动,收集证据、深究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发现,征收方的行为存在诸多违法之处,并一纸诉状提交法院


在庭审中,北京创为拆迁律师团队据理力争,指出征收方的在实际操作中未保障黄先生的合法权益。


征收方竟辩称黄先生存在擅自违建行为,对其合法修建房屋的补偿是按照文件标准执行。


面对征收方的狡辩,创为拆迁律师团队指出:


一、黄先生 1994 年取得集体建设用地手续,集体土地修建的砖混结构房屋及砖木结构房屋,系合法房屋

征收方没有对黄先生土地的征收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属于违行为!

二、即便部分建筑存在手续问题,征收方在拆除过程中也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城乡规划法》和《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拆除违法建筑也需遵循严格程序,包括催告、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而征收方并未履行这些程序,属于程序违法


判决如下



综上,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因超越职权、主要证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应被撤销,但因该拆除房屋的强制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征收方于2023年11月2日强制拆除原告黄先生的主体房屋(砖混)、附属房屋(砖木)、附属设施(简易棚、钢架棚)的行为违法。

   律师提醒


法律明确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拆迁百姓房屋的,应当给予百姓公平合理的补偿。


北京创为拆迁律师团队在以往的案例中发现有很多这样的情况:双方对补偿还没谈拢,征收方突然放出话来说房屋是违建,要求拆迁户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


难道补偿谈不拢,房屋就间歇性的变成违建了?


征收方只是打着违建的旗号压低补偿,根据法律规定,城乡规划部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主管部门才会组织进行强制拆除。


所以,不管对方作出的决定书是真是假,拆迁户必须积极应对,收到该决定后要立刻提起法律救济,针对该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没有提起法律救济的,将会被强制拆除。


如果您遇到类似的拆迁问题,不妨给我们留言,不用担心,我们来为您提供免费的拆迁在线咨询,全国各地均可无需费力远赴他乡,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您坚强的法律后盾。

北京创为律所风采展

滑动查看创为律所风采

往期回顾
BREAK AWAY



辽宁葫芦岛林地被毁?谁毁谁受罚!法院:确认违法还得赔偿!

征收方先行逼迁,而后协商,拆迁律师如何"反客为主"?

2024年,征地拆迁新规解读!


点击下方链接,预约律师免费咨询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北京创为律师团队,专业解决征拆补偿难题。“专业化、品牌化、精英化”,独创“拆迁三段五级维权法” 央视CCTV特邀合作律所 专注征拆业务10余年,只为被拆迁人维权! 主要服务领域:房屋征收、土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等等。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