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成功】北京养殖场仅凭限期拆除决定书就能拆了?确认违法!
文摘
社会
2024-11-06 17:18
北京
李先生是北京市某镇某村的村民。在当地政策的支持下,李先生于 2005 年与村里的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至 2027 年,用于从事家庭承包种植养殖活动。2024年6月13日,征收方在未对房屋进行实地测量的情况下,以李先生的养殖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为由,对李先生下达了《限期拆除告知书》。张先生对此十分疑惑,经过多方考量最终决定选择北京创为拆迁律师事务所为自己维权。北京创为拆迁律师团队在接到李先生的案件后,第一时间与李先生进行了详细的沟通,针对案件情况做了一次详细的分析,同时把所有的证据都做了完整的证据清单和证据目录,并都做了留存。就在北京创为拆迁律师团队还在对案件进行梳理调查期间,征收方向李先生下达了《强制拆除决定书》,并声称将于4天后强制拆除李先生的养殖场。
北京创为拆迁律师团队得到消息后丝毫不敢耽搁,马不停蹄地将手中的材料证据进行整合,随即向上级某府提起了行政复议要求:李先生的养殖场及附属设施建设于2002年至2005年之间,《城乡规划法》实施于2008年,《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于2019年,并无溯及既往的效力。征收方按照《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认为李先生在未取得规划许可文件的情况下属于违法建筑,以此认定李先生建造的建筑物不合法缺乏合理性。
李先生与村中某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自2005年至2027年在承包的土地上从事家庭承包种植养殖活动,符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规定的农用设施地标准。但征收方认为李先生的养殖场改变了土地利用性质,要求护除养殖场及其附属设施,无疑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然而,征收方此前于6月13日下达的《限期拆除告知书》的复议与起诉期均尚未届满,行政机关就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明显违反了法定程序。 此外,《强制拆除决定书》中规定的强制拆除时间为2023年8月10日(周六),这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该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因此被申请人在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拆除的决定是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突然收到《限期拆除通知》后应当如何应对呢?是不是只能按照通知书所说拆除咱们的房子,即使房子并非真的违建?北京创为拆迁律师团队来跟大家聊一聊咱们收到《限期拆除通知》后究竟怎么做。
根据相关规定,能够做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主体机关有两类。第一类是处于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第二类是处于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是由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限期拆除通知书》应写明案涉房屋的具体位置、范围,还应载明被送达人享有的权利。如收到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中不包含上述内容,就说明该份通知书并不合法。首先,《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应该明确载明救济途径及期限,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或起诉;其次,《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中应该给予当事人合理的拆除时间,如果只给予当事人1天或2天的时间自行拆除,就违反了行政法上的合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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