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致行动人协议相关

文摘   2024-10-17 23:27   江苏  

上午有个朋友想写一致行动人协议,来咨询了一下,我写一下我对此的意见。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明确规定了一致行动的定义,即“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该条还列举了12种情况下投资者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包括股权控制关系、共同控制等情形。

我们考虑设置“一致行动人协议”是为了保证不能达到67%的股东实现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的目的。

关于“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效力问题,如果没有别的效力瑕疵问题,即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且内容没有违反有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则协议有效,那么一致行动人协议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有效。

我们起草时除了常规的合同效力以及冲突事项下,如何安排解决方案,比如包括但不限于以一方意见为准、少数服从多数、均不提出议案或均投反对票、明确约定一致行动协议的目的、有效期限以及解除事由。等等常规问题外,还需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1.任意解除权
对于公众公司,一致行动协议一旦公开披露,即对外界产生了一定的信赖利益,此时协议的约束力得到一定程度的强化。那么,在认定当事人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权时应从严把握,不宜支持当事人任意解除协议,以防止规避监管。
而对于非上市公司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来认定股东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权。如果你代表的是想要控制权的股东,那么你最好明确排除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方的任意解除权,反之则设置任意解除权,此外还能设置合同解除的几种触发情形。

2.程序合法且对其他股东披露,上市公司需要对外披露
如制定一致行动人协议是否符合股东会决议的程序要求,是否向股东披露。如是上市公司则必须符合上市公司披露原则。

3.提前检查是否与章程既有部分冲突,如有,还需要修改章程、股东合作协议,
确保一致行动协议的条款与公司章程不冲突,或通过适当程序将协议内容纳入章程。

4.把公司纳入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范围,尤其是约定违约责任是履行强制归票,如果公司不纳入主体,很可能造成无法强制归票,具体见本条下的“否定说”。
这里说一下强制归票,这个比较重要。先说明,关于强制归票的效力,实务里有点争议。肯定说认为,“一致行动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且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因此,即使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公司根据协议将违约方所投票统计为同意票符合法律规定,该行为有效。”否定说认为,“强制归票属于继续履行一致行动协议,公司并非协议主体,因此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均不能履行,也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一致行动人协议应建立在全体协议签署人协商一致的意见基础上,允许协议签署人表达个人意愿,公司不应依据协议内容强制归票。”后来有些公司为了补足这个瑕疵,于是把一致行动协议的内容写进公司章程,公司可以通过章程进行强制归票。这种情况下,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除了强制归票外,还要约定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最后提醒当事人,可以固定好当时协商一致行动人的过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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