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准备:债权人撤销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之诉
最近笔者办理的案件涉及到在涉及“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是否可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四十五条:在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被撤销行为的标的可分,当事人主张在受影响的债权范围内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撤销行为的标的不可分,债权人主张将债务人的行为全部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费用,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的“必要费用”。
法理解释
(一)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规范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过,由于债务人积极处分其权利的情形,可以分为无偿处分行为和有偿处分行为,这两种行为都可能实际上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从而成为债权人撤销权的对象。
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1.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
债权人必须对债务人拥有合法且有效的债权,该债权以财产给付为目的。
2.债务人实施了诈害行为:
债务人可以通过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或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债权履行期限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此外,如果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这些行为也被视为诈害行为。
3.债务人的诈害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债务人的行为必须导致其财产减少,从而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
债权人需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如果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该撤销权将消灭。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这是因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对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影响甚大,必须慎重对待。只有将该权利通过诉讼行使,由国家审判权介人予以审查,才能最大限度地确保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权利不被过分干涉。因此世界各国凡设立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者,无不采取通过法院行使的方法。
(二)离婚协议是否能被债权人撤销
从离婚协议内容和性质的角度,离婚协议一般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多项内容构成,是包括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复合协议。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虽有别于一般的财产处分协议,但其本质是基于解除婚姻关系而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处分,性质上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变更民事财产权利义务关系的范畴。
从价值判断和法益衡量的角度,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对债务人与协议相对人已成立的法律关系产生影响,应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相对方利益、债务人财产处分自由等法益进行衡量。如财产分割时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全部或者绝大部分归一方所有,同时不分或者明显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个人债务,严重侵害了债权人债权的,应允许债权人撤销财产减损行为,否则将致使双方权利义务失衡,亦将形成法律制度缺口。
但是,离婚协议毕竟不同于普通的民商事合同,其还涉及到人身部分。虽然保护财产权很重要,但身份权也同样重要,维护某项权利不应以无限度牺牲另一项权利为代价。如果允许对身份行为进行撤销,则是对债务人的人格自由的过分干预,并不妥当。离婚协议的抚养费约定,对各方当事人进行法益衡量,应基于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等因素,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审查。
其一,抚养费涉及未成年人利益。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其二,抚养权、抚养费方面之约定有其特殊性,系针对天然亲缘关系和身份关系产生的抚养权利义务作出的约定。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承继《婚姻法》的规定,增设第五项“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法定情形的兜底条款,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离婚损害赔偿是基于法定事由的民事责任,如果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债务人放弃部分财产是为履行上述赔偿责任,不适用债权人撤销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对离婚经济补偿取消了分别财产制的限制,无论采取何种财产制,离婚时,夫妻一方均可因承担较多家务劳动而获得经济补偿。在夫妻实行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场合,对夫妻一方投入家务劳动较多的,不但享有均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还可以要求获得额外的家务劳动补偿。如果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债务人放弃部分财产是为履行经济补偿责任,不适用债权人撤销权。
因此法院一般会审查债务人(夫妻一方)的实际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再结合《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约定予以撤销,债权人的权益是否能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综合以上原因,法院再考虑是否撤销抚养费。
办理债权人撤销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之诉的注意点
除了上述说的一般的债权人撤销权构成要件的注意点(比如,债权人是否存在有效债权、债务人是否有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债务人是否有足够资产清偿债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否以债权范围为限等因素)之外,办理办理债权人撤销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之诉有其特殊的关注点。
(一)离婚协议分割的合理性
和普通交易行为遵循等价有偿原则不同,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是融合了利益博弈、情感因素、照顾子女、离婚背景等诸多因素的最终处理。相对一般减损财产行为而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是否属于不当减损财产这一问题则更加复杂。需要判断夫妻达成的财产分割约定,是基于夫妻之间权衡利弊和感情因素而作出权益让渡,还是有意放弃本属于自身的利益以逃避债务,即减损财产行为是否“不当”,是该类案件审理判断的核心问题和焦点、难点。
判断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约定是否属于无偿转让财产,需要考察少分或不分的一方,即债务人一方,是否本应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获得合理份额而未获得,这涉及到身份法领域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相关规则,具体可结合离婚背景、财产来源及性质、财产金额、分配比例、债务承担、子女抚养费、离婚过错方以及对家庭付出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
(二)债务人分割财产是否真实侵犯到债权人的债权,即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否有实际可执行意义
有害于债权的实现是指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行为使债权人的债权有难以实现的危险,或者致使不能完全履行对债权人的债务。倘若即使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但债务人的无偿处分财产行为并未使债权人的债权有难以实现的危险,则不符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比如离婚协议起草之时,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已资不抵债,本身就无法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其放弃财产分割的行为并未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则债权人无权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