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
(一)财务性投资的认定依据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规定,财务性投资的认定具体如下:
1、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类金融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不包括投资前后持股比例未增加的对集团财务公司的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
2、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者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拆借资金、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3、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股类金融公司的,适用本条要求;经营类金融业务的不适用本条,经营类金融业务是指将类金融业务收入纳入合并报表。
4、基于历史原因,通过发起设立、政策性重组等形成且短期难以清退的财务性投资,不纳入财务性投资计算口径。
5、金额较大是指,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不包括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
6、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应当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投入是指支付投资资金、披露投资意向或者签订投资协议等。
7、发行人应当结合前述情况,准确披露截至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基本情况。
(二)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情况
1、投资类金融业务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不存在投资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典当及小额贷款等类金融业务情形。
2、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不包括投资前后持股比例未增加的对集团财务公司的投资)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不存在投资金融业务的情形,也不存在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的情形。
3、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不存在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除上述对外投资外,公司拟实施的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与德明药泰生物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明药泰”)及其股东上海宏穹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蓝垠生物医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从化市华珍动物养殖场(普通合伙)签订增资协议,约定皓元医药拟以人民币800万元的对价,认购德明药泰人民币5.8899万元的新增注册资本,占增资后目标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的5.0633%。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上述增资事项尚未实施完毕。
德明药泰是一家专注于肿瘤(特别是肿瘤耐药疾病)及免疫相关疾病药物研发的公司,发行人持股德明药泰主要看中其创新药物研发能力,并希望为其在研项目提供相关医药研发服务。德明药泰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具有紧密联系。发行人对德明药泰的投资属于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为其在研项目提供技术服务为目的产业投资,因此,发行人对德明药泰的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综上,公司上述对外投资均为基于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和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公司不存在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
4、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不存在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情形。
5、拆借资金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不存在以赚取投资收益为目的的拆借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拆借资金的财务性投资。
6、委托贷款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不存在委托贷款的情形。
7、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不存在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的情形。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为0.00万元,2022年末,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为1,722.54万元,为公司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公司购买的相关银行理财产品均为低风险短期投资,具有持有周期短、收益相对稳定、流动性强的特点,公司购买上述理财产品主要是为了对货币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属于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8、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情况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不存在拟实施财务性投资的相关安排。
综上所述,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情况。
二、最近一期末公司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
公司对和正医药和博骥源的投资划分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的依据为:
(一)公司对和正医药和博骥源的投资系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为其在研项目提供技术服务并向其销售产品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二)公司对和正医药和博骥源均未派驻董事等人员,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被投企业不属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范围;
(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对上述公司的投资不属于债权投资,且公司并未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所以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其他非流动金融金融资产);
(四)根据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相关规定,自资产负债表日起超过一年到期且预期持有超过一年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流动金融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在“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项目反映。公司对和正医药和博骥源的投资作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公司围绕产业链上下游的投资系战略投资,重在与被投资公司在技术、业务和客户资源等方面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因被投资公司多为创新药研发企业,考虑到该等企业未来价值可能存在一定波动,2023年1月1日开始,公司统一将该等类型的投资归类为其他权益工具进行核算。
注:内容摘自皓元医药(688131)可转债审核问询函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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