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发行人:说明股份支付的决策过程,采用市净率而非市盈率作为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比较基准的原因及合理性;历次股权激励每股公允价值对应的市盈率、与可比公司的差异情况;结合上述情况,并对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26的要求说明股份支付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一、股份支付的决策过程
2020年6月10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通过增发方式建立股权激励持股平台的议案》。
2020年11月29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畅运同赢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公司增资的议案》《关于公司实施员工股权激励的议案》,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设立畅运同赢作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并向发行人增资。本次增资价格为每股3元,畅运同赢共认购发行人新增股份700万股。发行人注册资本由6,300万元变更为7,000万元。2020年12月15日,畅运同赢足额缴纳增资认购价款。
2021年9月,公司设立宁波畅盈,宁波畅盈受让刘建所持有的畅运同赢180万元财产份额,用于公司股权激励第二期授予。2021年7月18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批准,公司分别在畅运同赢和宁波畅盈两个平台实施股权激励第二期授予。
二、采用市净率而非市盈率作为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比较基准的原因及合理性
由于发行人2020年和2021年实施股权激励时,同行业可比公司东星医疗、派尔特、赛克赛斯尚未首次公开发行,无股票交易价格。故仅以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天臣医疗、康基医疗在发行人实施股权激励当年度年末股价为基础,计算行业平均市盈率和市净率情况。计算结果如下:
从上表可见,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市净率相比市盈率的分布较为集中,可以更稳定的反映出估值水平的变化。此外,发行人为非上市公司,其股权的流动性相对较差且发行人目前尚处于成长阶段,营收规模、盈利能力和利润水平较上市公司存在一定差异。故相比市盈率指标,市净率指标相对具有更好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采用市净率而非市盈率作为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比较基准更为合理。
三、历次股权激励每股公允价值对应的市盈率与可比公司的差异情况
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历次股权激励每股公允价值对应的市盈率、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及可比公司市盈率情况如下:
由上表可见,公司各次股权激励每股公允价值对应的市盈率分别低于和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主要原因系公司为非公众公司,在股权流通性、公司营收规模等因素方面导致其市盈率与可比公司存在差异。
公司第一次实施股权激励时,由于股权激励相关人员入股前后,均未有外部投资者对公司进行投资,无可参考熟悉情况并按公平原则自愿交易的各方达成的入股价格或相似股权价格。故公司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参考评估基准日与入股时点相接近的净资产估值。该估值根据公司聘请的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出具的东洲评报字[2020]第1645号《北京天助畅运医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公允价值计量所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人民币38,800.00万元,本次评估的评估方法为收益法,能够合理反映公司整体价值,因此该定价具有公允性。
公司第二次实施股权激励时,由于股权激励相关人员入股同时,引入了外部投资机构同创共享,故公司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参考外部投资机构的估值,该估值的确定符合市场化原则,因此该定价具有公允性。
综上,对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26的要求,发行人股份支付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具备合理性。
注:内容摘自天助畅运创业板IPO审核问询函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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