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贸易商销售属于直销模式,不属于经销模式,其与经销模式存在本质区别,具体认定依据如下:
一、经销商客户判断标准及经销模式销售特征
经销商客户判断标准:(一)与公司签署正式有约束力的经销协议;(二)公司通过经销协议对其有一整套管理制度或措施,如:销售区域、年度销售目标、销售指导价格、退货管理、奖罚机制、售后服务等。
经销模式合作方式及特点:(一)经销商客户与公司为完全合作关系;(二)公司对其销售价格有折扣优惠、存在年度销售目标等考核体系。
二、报告期内,公司向贸易商销售不符合经销模式销售特征,不属于经销模式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经销商管理制度,公司不对贸易商的销售进行管理,不对贸易商的销售进行考核,不对贸易商的销售采取返利、承担营销费用等奖励政策。报告期内,公司贸易商客户系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主体,公司不会干涉贸易商与公司的竞争对手进行业务合作,公司与贸易商属于既合作又竞争的关系。
基于此,报告期内,公司向贸易商销售不符合经销模式的合作方式及特点。公司与贸易商签订的合同条款与生产商客户基本一致,且均为买断式销售,公司将贸易商与生产商客户同等对待,属于直销模式。
注:内容摘自迪嘉药业创业板IPO审核问询函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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