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IPO之业务模式:如何区分经销模式和贸易商模式?

文摘   2024-12-08 12:36   江苏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坚持分享医药招股书笔记、IPO审核案例及医药专业知识,后台可加微信YYING605交流星标关注不会错过精彩文章
周末,就分享个超级简单的案例,来看看如何区分贸易商和经销商,贸易商属于直销模式的论述:
申请文件显示:报告期发行人产品销售均采取直销模式,根据客户类型可分为生产商和贸易商。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贸易商销售是否属于经销及认定依据。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贸易商销售属于直销模式,不属于经销模式,其与经销模式存在本质区别,具体认定依据如下:

一、经销商客户判断标准及经销模式销售特征

经销商客户判断标准:(一)与公司签署正式有约束力的经销协议;(二)公司通过经销协议对其有一整套管理制度或措施,如:销售区域、年度销售目标、销售指导价格、退货管理、奖罚机制、售后服务等。

经销模式合作方式及特点:(一)经销商客户与公司为完全合作关系;(二)公司对其销售价格有折扣优惠、存在年度销售目标等考核体系。

二、报告期内,公司向贸易商销售不符合经销模式销售特征,不属于经销模式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经销商管理制度,公司不对贸易商的销售进行管理,不对贸易商的销售进行考核,不对贸易商的销售采取返利、承担营销费用等奖励政策。报告期内,公司贸易商客户系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主体,公司不会干涉贸易商与公司的竞争对手进行业务合作,公司与贸易商属于既合作又竞争的关系。

基于此,报告期内,公司向贸易商销售不符合经销模式的合作方式及特点。公司与贸易商签订的合同条款与生产商客户基本一致,且均为买断式销售,公司将贸易商与生产商客户同等对待,属于直销模式

注:内容摘自迪嘉药业创业板IPO审核问询函回复

本期结束,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如有疏漏,敬请指正。查询资料不易,都是周末和深夜抽时间整理加工资料,如果觉得写得还不错,欢迎大家关注/点赞/在看/收藏/分享

药企IPO观澜
聚焦投行医药,专注医药IPO,持续分享药企招股书笔记、审核案例及医药专业知识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