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新战投管理办法下,外国投资者如何投资A股上市公司?

文摘   2024-11-06 21:21   浙江  



-第649篇文章-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推进,2005年商务部、证监会、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汇局等各部委首次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战投管理办法》),对外国投资者投资境内上市公司进行了规定,战略投资方式自此成为外国投资者参与中国资本市场红利的主要途径之一。据公开统计数据,《战投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外国投资者累计战略投资600多家上市公司。

近年以来,随着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2015年各部委对该《战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2018年及2020年各部委又再次出台了征求意见稿,拟再次进行修订。与此同时,自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修订以来,外国投资者在境内投资的审批流程、投资范围等各方面均有较大变化,而2015年修订的《战投管理办法》尚未相应调整。

2024年11月,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令等六部委颁布新修订的《战投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答记者问,进一步放宽了外国投资者投资A股上市公司门槛,从多个维度吸引优质外资参与中国资本市场。

一、战投门槛:从六个维度大幅降低和放开

(一)限售股远期转让被否决的案例

现行《战投管理办法》限定外国投资者为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导致外国自然人难以通过战略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上市公司。

本次修订后新《战投管理办法》与《外商投资法》中的主体范围保持一致,将外国自然人纳入到外国投资者范畴,允许其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为外国自然人参与我国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提供了机会。

(二)投资者资产门槛进一步降低

现行《战投管理办法》对外国投资者设有其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的门槛。新《战投管理办法》大幅降低了上述资产要求,包括:

1. 战略投资后若不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对其资产要求降低为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

2. 战略投资后如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则依然要求其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三)新增要约收购作为战略投资方式

现行《战投管理办法》涉及的战略投资方式只有上市公司定向发行以及协议转让两种路径,新《战投管理办法》增加了要约收购作为战略投资的方式,为上市公司引入外资以及外国投资者本身参与投资提供了更多投资选择和交易方案。

其中,若外国投资者通过要约收购方式入股,其预定收购的比例不得低于5%,并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以及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放开跨境换股境外非上市公司

现行《战投管理办法》并无涉及跨境换股的相关规定,而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规定,以跨境换股形式并购境内企业的,作为支付手段的股权只能是境外上市公司股权。

新《战投管理办法》明确了对于以定向发行、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战略投资,境内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跨境换股收购境外资产,不仅拓展了境外投资者参与战略投资的方式,也便于上市公司跨境并购,利于上市公司并购国际优质标的。

(五)降低最低持股比例要求

现行《战投管理办法》要求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首次战略投资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应当在10%以上。

修订后的新《战投管理办法》不仅取消了以定向发行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持股比例要求,且将以协议转让、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持股比例要求从10%降低至5%。也即外国投资者通过锁价定增或者询价定增方式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进行战略投资,没有最低认购5%股权比例限制。

(六)大幅度缩短锁定期

现行《战投管理办法》较为严格的规定首次战略投资取得上市公司股份3年内不能转让。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新《战投管理办法》无疑更为利好,股票锁定期直接从3年缩短为12个月,大幅度降低了锁定期限制。

二、战投流程:简化行政审批流程,中介机构参与尽职调查

(一)取消商务部门事前审批,各部委流程相互衔接

随着2020年《外商投资法》的实施,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的审批和备案。新《战投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法》保持一致,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对战略投资事项进行事前审批,而是按照《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等要求,履行事后报告义务,例如:

1. 上市公司完成定向发行、协议转让、要约收购等事项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需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2. 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需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3. 外方控股、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另外,根据新《战投管理办法》第二十一至第二十七条,战略投资若涉及经营者集中、国有股权变动审批、外汇、税务、工商等事项,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适用和实施,相应挂钩衔接。

(二)中介机构发表意见,压实中介机构责任

根据新《战投管理办法》,对于中介机构的责任和作用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既突出了中介机构作用,同时增加了中介机构责任,主要包括:

1.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要求聘请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就战略投资是否合规出具专业意见。通过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实施战略投资,上市公司还应聘请中介机构就战略投资是否影响国家安全、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等事项尽职调查。

2. 中介机构尽职调查报告中需要说明外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各种方式(含QFII/RQFII、沪深港通等机制)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3.  办理证券登记结算手续过程中,若中介机构经尽职调查认为不合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予办理战略投资相关手续。

三、承诺和信披:引入合规承诺制度,强化信息披露

(一)外国投资者承诺制度引入,延长锁定期

新《战投管理办法》涉及外国投资者承诺制度事项包括两处;

1. 投资主体不满足资产门槛,可以通过符合条件的全资股东连带兜底承诺或约定的方式,对有关投资行为共同承担责任;

2. 外国投资者可以根据相关方要求作出不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公开承诺:如战略投资不符合新《战投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在满足相应条件前及满足相应条件后12个月内,外国投资者对所涉上市公司股份不进行转让、赠与或者质押,不参与分红,不就所涉上市公司股份行使表决权或者对表决施加影响。

值得探讨的是,对于外国投资者违反承诺的主要方式,系通过延长12个月锁定期且不得处置上市公司股票方式进行约束,后续该制度如何落实以及如何追责可能还需静待未来市场反馈。

(二)强化信息披露义务

除了按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外,新《战投管理办法》对信息披露事项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主要体现在包括但不限于:

1. 中介机构出具的战略投资者相关核查报告,应当予以披露;

2. 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向外国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的相关决议,需要披露战略投资是否符合《战投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3. 战略投资构成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编制的权益变动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应当披露该战略投资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及《战投管理办法》有关条件。

四、参照及适用:新三板、华侨参考实施,既有承诺继续适用

根据新《战投管理办法》和商务部、证监会等六部门答记者问;

1.新《战投管理办法》也放开了港澳台居民以及定居在国外中国公民(通常所称“华侨”)通过战略投资方式投资上市公司的渠道,参照办理;

2.外国投资者对新三板挂牌公司实施战略投资可以参照适用新《战投管理办法》;

3.已实施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应按照其原有承诺,继续按现行《战投管理办法》规定执行3年锁定期等有关要求。

五、小结

在当前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背景下,新《战投管理办法》出台无疑向外国投资者释放了鼓励投资资产市场的利好,有利于更多外国投资者加入分享我国资本市场的红利。新《战投管理办法》的修改,亦是结合近年《证券法》《外商投资法》等系列法规的出台,从多个维度降低了外国投资者进入门槛,灵活放开了进入路径,也拓展了上市公司跨境并购的渠道,是自2015年《战投管理办法》修订以来,近10年非常实质的一次修改。


附件:新《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主要修改条款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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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声明:本文仅系作者个人对实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所进行的探讨。文中任何内容均不代表作者所在单位或团队对相关问题的正式或倾向性法律意见,也并不必然适用于其他项目中相同或类似的问题。任何项目中出现类似情形,均需结合具体情况予以具体分析。

作者介绍


张豪东 


业务领域:境内外上市、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私募资金、投融资、新三板、争议解决



熊   川 


业务领域:境内外上市、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私募资金、投融资、新三板、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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