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合规工作札记公众号的第175篇原创文章
2024/11/19 监管动态日报
【 持股51%VS持股49%,到底谁才是上市公司实控人?】
2022年5月30日,Q公司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Q公司成为(ST)X公司股东,张某间接持有Q公司51%的股权,为Q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后证监局查明,王某能够控制Q公司公章证照和财务账簿等核心资料,且通过两家公司控制Q公司49%的股权,并筹措了Q公司收购(ST)X公司的主要资金,其通过上述方式对Q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并能够实际支配Q公司。因此,《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关于实际控制人的披露不准确。
1.实际控制人认定不能仅以持股比例为依据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虽然张某持有Q公司51%的股权,高于王某49%的持股比例。但从公章证照和财务账簿控制权的归属,以及收购上市公司资金的来源等迹象来看,小股东王某才是能够实际支配Q公司行为的任。可见对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并不能仅以持股比例作为认定依据,而应当考虑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内部结构、股东之间的关系、董事会的构成及决策机制、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等,综合评估对公司经营管理等各方面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