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合规工作札记公众号的第191篇原创文章
2024/12/12 监管动态日报
【预付采购定金,对方未交货可能构成财务资助】
近日,X公司收到G证监局下发的警示函,所涉事项包括:2023年,X公司以预付采购锂矿石定金的形式向Z公司累计支付1000万元,Z公司未实际交货并退回定金和支付利息。前述事项构成新迅达对外财务资助,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1. 支付定金但对方未交货,可能构成财务资助
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规定,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参照有关财务资助的规定执行(如审议程序、披露义务等):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本案中,公司向供应商支付1000万元定金,但对方并未实际交货且未退还定金,客观上构成了供应商占用并使用上市公司货币资金的情形,符合公司对外财务资助的特征,因此监管认定构成财务资助。
此外,在实践中对于一项交易是否构成财务资助,监管通常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认定上市公司通过借采购合同之名,行借款之实的违规资助行为,少数股东超比例提前获得清算分配金额构成财务资助,终止股权转让后对方未及时归还股权转让款构成财务资助等多类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