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合规工作札记公众号的第166篇原创文章
2024/11/5 监管动态日报
【募投项目建设的办公大楼,总部人员可以使用吗?】
近期,C证监局对W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所涉事项为:前期,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募投项目“智能成套电气设备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投资额为2.2亿元,其中办公楼投资额为2240万元。截至2024年6月末,智能成套项目办公楼实际投资2511.06万元,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证监局检查发现,上述办公楼未按计划用于智能成套项目,而是供公司管理总部办公使用,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招股说明书》披露不一致,也未履行相应的变更程序。
结合前述案例及整改情况,我们理解上市公司若要变更募投项目建设的办公大楼的用途,可以考虑:(1)调整大楼的实施面积,不再作为募投项目实施内容,不以募集资金进行投入,而为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建设开发;(2)以自有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集资金。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自律监管指引等的要求,在前述情况下,上市公司若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且需要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以自有资金置换募集资金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