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一刻 | 欺诈发行只坑了大股东的钱,可以减免责吗?

文摘   2024-10-17 18:37   北京  

这是合规工作札记公众号的第157篇原创文章



2024/10/16 监管动态日报


欺诈发行只坑了大股东的钱,可以减免责吗?


近日,G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证监会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涉事项包括:公司2020年虚构购销业务,导致2020年年报中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引用前述虚假数据,从而构成欺诈发行;2021年度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等会计处理不当,导致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札记短评:
1、仅向大股东定增是否不构成欺诈发行?
本案中,值得注意的是,与一般的欺诈发行情况不同,公司定向发行的对象仅有一人,即公司控股股东。因此公司及相关涉案人员辩称:欺诈发行违法通常限于证券公开发行方式,而涉案非公开发行本质上是大股东单方面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无受害者。
但上述申辩理由未被采纳,原因为在于非公开发行信息披露原则同样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明知涉案贸易业务为虚假业务,仍将发生额计入当期收入,构成《证券法》规定欺诈发行违法行为,不能因为证券发行仅涉及大股东单一认购方而免除责任。
2、复杂会计事项处理不当,普通董事、监事可以免责吗?
本案中,相关的董事和监事长提出,2021年年报虚假记载主要涉及事项为2021年度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等会计处理不当,属于技术性争议,并非财务舞弊,无主观故意。
上述申辩是本案中唯一被监管采纳的理由。我们认为背后的原因在于上述会计处理的技术性较强、对于普通的董事、监事,规则不宜过于苛责,否则可能过分加重董监高的勤勉尽责义务。
3、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但不参与实际经营是否可以免责?
公司时任董事董某申辩认为:其是案涉商贸业务涉及的关联方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但并不参与实际的经营管理,仅是大股东委派的外部董事,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未决策、组织、参与案涉贸易业务,不知悉亦无法知悉该业务不具有商业实质。
但监管认为,董某有条件知悉相关贸易业务无商业实质,但却未勤勉尽责,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王   振


业务领域:境内外上市、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私募资金、投融资、新三板、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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