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合规工作札记公众号的第190篇原创文章
2024/12/11 监管动态日报
【重大建设项目的施工方变了,也需要单独公告吗?】
近日,F公司及公司相关人员被上交所通报批评,所涉事项包括:2023年4月14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L养牛场《建设项目施工合同》 ,施工方为C建设集团,项目预算1.88亿元。5月16日,公司支付C建设集团1700万元施工费后,项目施工方变更为S建筑有限公司,合同金额1.647亿元。对于变更施工方情况公司未及时披露。
1. 如何判断重大合同的后续进展是否需要披露
在实践中,上市公司已披露的重大合同,如后续进展发生变化,各板块的上市公司均应当及时披露。但如何判断某项进展是否应当披露,实践中可能存在模糊地带。对此,可参考《科创板日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四号——科创板上市公司特别重大合同公告》中的规定,即“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变更、合同履行中出现重大风险、合同提前终止、分期交易合同的实际发生情况等”。其中对于合同变更,我们建议应当重点关注合同主体、金额、标的物、支付方式及时间等关键要素是否发生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