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一刻 | 重组过程中交易对方偷偷变更实控人,是信披疏忽还是利益输送?

文摘   2024-10-31 19:30   北京  

这是合规工作札记公众号的第164篇原创文章



2024/10/30 监管动态日报


重组过程中交易对方偷偷变更实控人,是信披疏忽还是利益输送?


2023年6月,上市公司Z公司进行重大资产置换,以持有的B公司100%股权、J公司100%股权,与M公司持有的X公司51%股权进行置换。2023年6月21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置换方案。


然而,2023年6月8日,M公司原股东严某等自然人及机构与R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严某等自然人及机构将M公司100%股权转让给R公司,且转让价格与J公司、B公司重组交易定价差异巨大。经查,M公司股权变更筹划、协调、方案确定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进程基本一致,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时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审议程序尚未履行完毕。就上述事项,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涉案人员出具警示函



札记短评:
1、接盘方接盘后紧急转让股权,是否为马甲?资产置换与股权转让是否为一揽子安排?
本案中,作为交易对手方的M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即筹划股权转让,且股权转让的进度与资产置换的进度基本一致,被监管质疑两项交易本质上属于一揽子交易,同时R公司也被怀疑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
2、定价差异巨大,被怀疑存在利益输送?
本案中的另一个情节是,J公司和B公司股权在短期内定价差异巨大。J公司和B公司从上市公司置出给M公司时,股权评估作价6.99亿元。但当M公司股权出售给R公司时,交易作价仅为9000万元,两项交易时间间隔非常接近但价差巨大,证监局怀疑其中存在利益输送。
3、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交易对手方股权发生变更,为应披露的重要信息
因此,综合上述分析,在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过程中,交易对方到底是谁、股权是否发生变化、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属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其他能够影响股东及其他投资者做出合理判断的有关本次交易的所有信息”,应当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予以披露







王   振


业务领域:境内外上市、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私募资金、投融资、新三板、争议解决


雷梓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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