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合规工作札记公众号的第176篇原创文章
2024/11/20 监管动态日报
【减持达到5%,虽然没报告,但是默默自行停止交易,可以从轻处罚吗?】
2021年6月18日,F公司控股股东J公司累计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但其未按规定向证监会及交易所及时提交书面报告、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随后,2021年6月18日至8月26日,J公司卖出“F公司”股份3.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1%。8月26日,J公司就前述事项补充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针对上述事项,S证监局对责任主体进行了行政处罚。
1. 股东喊冤:减持达到5后已经自行暂停交易达到43天
《证券法》和《收购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持股比例变动5%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本案中,对于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F公司”股票的行为,J公司主张公司在转让达5%后暂停交易43天,客观上达到了限制转让的要求。但监管认为其在报告、公告前继续交易的行为已明确违反《证券法》的规定。一方面,自行暂停交易无法代替限制转让期内不得转让的义务;另一方面,J公司客观上在报告和公告之前确实进一步实施了减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