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云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行业规章体系的法治路径分析

文摘   社会   2024-07-29 23:02   山东  

【内容摘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行业规章体系,不仅是党和政府提出的将前者融入社会治理规范的具体落实,也是提升行业规章体系的法治化水平的助益手段。核心价值观融入到行业规章体系的法治路径,就是前者融入后者的制度建设、执行机制与遵守机制并提升优化的进程。从实践来看,当前核心价值观融入行业规章体系的制度建设上存在显现度不足与价值宣示色彩过浓的问题,而在行业规章的执行机制与遵守机制方面融入性较低。对此,在制定环节,要规划好融入进程与融入步骤,选择融入的立法表达技术,发挥核心价值观在目的条款中的引领作用以及在行为规范中的指导功能,并注意制度协调问题。在执行环节,需要从主体道德培育、行业价值共识生成、多元督导机制建构等具体维度入手,由党组织、政府主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以及组织成员、社会大众等多元主体共同推动,通过价值内核与规则执行的深度融合,建构以核心价值观为底色的行业规章执行机制。在遵守环节,核心价值观应通过“直接+间接”方式融入行业规章的遵守模式,选择融入遵守机制的原则性条款,保障核心价值观在行业规章遵守机制中落地生根。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行业规章体系 法治路径


文章来源:《政法论丛》2024年第4期

因篇幅所限,省略原文注释及参考文献。



在多元共治的今天,提高传统上不甚发达的社会自治能力已经成为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重要的补短板之举,行业自治能力提升是其中的重要部分。行业自治的深层逻辑有赖于制度表达,行业规章作为最生动的制度表达,是解析行业自治“制度密码”的重要工具。行业规章不仅是行业自律组织为了维护行业内部秩序、深化行业治理、促进行业发展而制定的自律性规则,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行业治理的联结机制和转介平台。实际上,核心价值观融入行业规章体系,既是核心价值观在社会治理中具体落实的工作,也有利于提高行业规章体系的治理功能,提升其“法治化”水平。具体讲,这种融入为推进行业治理现代化提供了至关重要的价值指引,它可以提升行业规章的社会认同度和实施效果,协调行业内部的多元价值冲突,实现各行业领域的要素与行业发展的有机共存。

在此背景下,如何将核心价值观融入行业自律组织成员共同制定与遵循的行业规章体系的研究命题与研究工作,也就显得尤为重要。学界既有的研究围绕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治理展开了有益讨论,点明了核心价值观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意义,重点关注核心价值观融入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定和适用的过程。其中,也有的学者指出了行业规章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指出了行业规章的法治化建设对于法治社会建设的独特意义,强调了加强行业规章体系法治化的必要性。但迄今鲜有就核心价值观与行业规章体系的法治化建设相结合的成果,至于对核心价值观融入行业规章体系建设的法治路径的专门讨论,更是没有出现。为此,本文立足于研究现状与存在的问题,首先提出核心价值观融入行业规章体系建设的问题并讨论法治路径选择,然后对核心价值观融入行业规章体系的制度建设、执行机制以及遵守机制的具体路径做出深入探讨,旨在为实践中核心价值观融入行业规章体系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行业规章体系建设的问题提出以及法治路径选择


(一)问题提出

核心价值观可分为“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其十二个价值范畴构成“一个交融互摄、内在一贯、并行不悖、和谐共生”的价值系统。其中,“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价值追求和现代化国家的理想形态,在实践中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力,鼓励社会成员奋发有为、努力工作,从而形成强大的发展合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实现奠定深厚的社会基础;“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是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核心价值要求,也是实现国家层面价值目标不可缺少的中间环节。这四个社会层面的具体价值取向,一方面需要通过社会实践与社会制度来践行和推进,另一方面它们在社会实践、制度建设、执行与遵守中起到良好的价值引导作用。“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是社会道德生活的基础,对于引导社会风尚、弘扬社会正气起到了规范的作用,并不断得到价值认同和自觉实践,为社会层面与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的实现提供了群众基础。三个层面的价值观之间有着内在的逻辑关系,它们相互支持、相互渗透,共同构成了贯通“价值实体—社会生活—个体德性”价值生态链条的“国家核心意志、社会制度属性、公民道德原则”三维理念结构。

同时,行业规章体系是行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自主制定并实施的社会规范。自1979年我国进行行业管理改革以来,政府主管部门对下属的行业协会进行了市场化改革,允许它们探索自我治理的制度建设,许多行业领域逐渐建立起以行业自律组织章程、自律公约、行业标准为核心的行业规章体系。在功能上,行业规章体系旨在维护行业内部秩序、深化行业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从而实现行业自律组织成员的整体利益与长远利益。在提倡多元共治的今天,行业规章体系在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01410月,中共中央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明确提出要“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而且,行业规章体系也是核心价值观融入行业治理的联结机制和转介平台。作为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规范载体的行业规章体系,其意义不仅在于为核心价值观提供一种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语境,更在于为核心价值观的作用发挥提供了一种基于行业法治的现代路径。

20201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提出到2025“社会领域制度规范更加健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成效显著”的总体目标的同时,强调要“加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章、社会组织章程等社会规范建设,推动社会成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规范。深化行风建设,规范行业行为”。实际上,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如何推动核心价值观融入行业规章体系以及行业治理现代化一直在不断探索,先后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系列文件对核心价值观融入行业规章体系建设的法治路径问题,正在从政策宣传和理论阐述阶段向具体制度建构和机制落实阶段全面推进。

那核心价值观融入行业规章体系建设的法治路径如何?当前的实践效果怎样?如何改进与优化?显然是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的话题。

(二)法治路径选择

无疑,探讨核心价值观融入行业规章体系建设的法治路径,前置性问题是行业规章体系建设的法治路径如何?虽然行业规章属于“软法”范畴,跟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有着显著区别,但却拥有同样的规范属性,都是旨在对某一群体行为产生规范作用,都有一个规则的制定、执行以及遵守的过程。在20201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也指出行业规章体系的法治化是法治中国建设的组成部分。由此,我们也可以通过对国家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建设路径的考察来给行业规章体系的法治路径问题寻找参考。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中国新时期依法治国的“新十六字方针”,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衡量标准与目标。无疑,“新十六字方针”也能作为行业规章体系法治建设的衡量标准和具体目标的参照。换句话说,行业规章体系的法治建设或法治路径意味着其需要在制定、执行、遵守等方面得到提高与优化,“科学制定”“良好执行”与“普遍遵守”是其法治建设目标。鉴于此,一方面,应当重视行业规章体系的科学制定工作,从制定的源头为行业规章的执行与遵守提供良好的制度供给。另一方面,制度的生命不仅在于订立,更在于执行与遵守。实际上,行业规章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如果不能被有效地执行和遵守,“科学制定”也就变得毫无意义。作为一种“软法”规范,行业规章在执行与遵守过程中所受到的监督和制约相对国家法律法规要宽松很多,客观上更容易造成类似“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的普遍现象。因此,行业规章体系只有得到“良好执行”与行业自律组织成员的“普遍遵守”,才能与“科学制定”一起,实现行业规章体系的法治建设目标。

至此,我们可以看到,核心价值观融入行业规章体系建设的法治路径,实际上就是核心价值观融入行业规章体系的制度建设、执行机制以及遵守机制的过程。对此,2015年中共中央印发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动方案》,也强调“要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融入制度建设和治理工作中......完善市民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行业规范,强化规章制度实施力度。”无疑,该《行动方案》不仅要求将核心价值观融入相关的制度建设与治理工作,也要融入制度的实施,即执行与遵守。在这个融入过程中,核心价值观不仅仅是通过行业规章体系这一规范载体在行业治理中得到具体落实,也同时指引着行业规章体系建设朝“科学制定”、“良好执行”以及“普遍遵守”的法治化目标迈进,从中起到关键性的价值指引作用。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行业规章体系的制度建设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行业规章体系制度建设的现状

无疑,核心价值观融入行业规章体系的制度建设,是融入的首要步骤。2018年民政部印发了《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要求“正在办理成立登记和已经登记的社会组织尽快按照通知有关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写入章程”。从实践看,在党和政府的相关政策文件推动下,近些年核心价值融入行业规章体系的工作,迅速从政策文件的宏观要求落实到具体的制度建设,并从写入行业自律组织的章程往章程之外的其他行业自律规范延展。

当前,核心价值观融入的行业规章的层级选择上,并没有固定的模式,但大概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总体性的融入行业自律组织章程或其他行业规章的总则部分,二是十二个价值观以不同的方式与组合融入具体的行业规章条款。通过对行业规章的检索和梳理不难发现,许多规范文本已包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整体表述或援引核心价值观中某个具体价值观及其相关概念,体现在宗旨条款或目的条款或一般条款之中。然而,当前的融入状态存在显现度不足、价值宣示色彩过浓等问题。

一方面,核心价值观在行业规章体系中的显现度不足。对现有的行业规章进行文本分析发现,已有一些文本是以直接融入形式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整体性或将“平等”、“公正”、“诚信”、“爱国”等部分子价值置于宗旨条款,并规定在规范文本的开头部分,将“践行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的规范制定之目的,并以“为了”、“为”、“践行”、“弘扬”或“根据”等为标识语。同时,也有一部分文本未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或其子价值融入宗旨条款,仅将其作为一般条款置于总则或匿于文中他处。比如《中国公共外交协会章程》在“总则”部分将核心价值观作为一般条款置于协会宗旨之后;《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行业自律公约》在其“公约执行部分”第13条方才规定:“坚持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重友商,不以非正常价格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此外,仍有相当数量的行业规章甚至缺乏直接或间接体现核心价值观的条款。从效果来看,核心价值观若未上升为宗旨或目的条款且置于规范文本开头部分则难以发挥其对行业规章的价值引导功能,无法贯穿于行业规章体系的各个方面。

另一方面,核心价值观在行业规章中价值宣示色彩过浓,即多数时候核心价值观在行业规章中仅发挥着价值宣示作用,在具体条款中仅有浅层次融入,未有深层次推进。主要体现为大多数行业规章只是简单表明“弘扬”、“践行”或“倡导”整体核心价值观或部分子价值观,而没有根据行业特征对被援引的核心价值观进行必要诠释,并融入到具体条款中。无疑,这种融入仅停留于核心价值观的宏观运用,没有关注如何在行业规章中具体体现和落实,也没有反映出行业的特征和实际需求,使核心价值观显得过于抽象和教条化。同时,即使有一些行业规章将部分价值观援引到具体条款,也往往存在价值援引不明确的问题。核心价值观包含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十二项具体价值,不同层面的价值关注重点亦有所不同。然而,一些援引到具体条款的,同时列明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层面的核心价值观,存在跨层面援引核心价值观的现象,显然这是不协调的。

无疑,核心价值观在行业规章制度体系中显现性不足与价值宣示色彩过浓的问题都显示出融入不足的现状,没能让核心价值观在行业规章体系的制度建设中发挥应有作用。推进核心价值观深层次融入行业规章体系的制度建设,不仅需要督促大部分行业规章将“践行核心价值观”引入宗旨或目的条款,也需要把核心价值观援引到具体条款,进一步转化为行业规章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并与行业特点和发展目标相契合,从而更好地服务于推进行业治理现代化。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行业规章体系制度建设的具体路径

核心价值观融入行业规章体系的制度建设,必须关注融入的具体规划、立法技术表达、制度协调等。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行业规章体系制度建设的具体规划

无疑,行业规章体系的制度建设是一项涉及到复杂的系统安排与设计的体系化工作,相应地,核心价值观融入行业规章体系的制度建设也是一项庞大的系统性工程。因此,在二者的融合过程中,首要的任务是做好相应的融入规划,即从宏观上回答何时融入以及如何融入的问题。

20185月,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要求在510年内,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个文件并没有将核心价值观融入行业规章体系立下时间表,仅能作为参考。不过,20201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提出了到2025“社会领域制度规范更加健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成效显著”的总体目标。这些顶层设计文件无疑为核心价值观融入行业规章体系提供了时间上的规划安排的参考。由此,不同领域的行业自律组织,应当根据本行业自律治理水平以及行业规章体系的成熟度,扮演好自己的规划主体的角色,通过短期规划、中期规划以及长期规划的合理配置,设立二者融合的总目标与分期目标。同时,参考我国在2017年修订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19条将核心价值观作为了法制机构对各类部门规章的重要审查标准的要求,也要发挥核心价值观在行业自律组织自检自查以及外部行政备案审查的作用,对于明显违背核心价值观的规章制度尽快予以修改或废止,将核心价值观作为评价行业规章质量的重要标准。

除了时间规划外,有关如何融入的问题也是融入规划的重要内容。从宏观上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要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要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统筹推进,无疑值得核心价值观如何融入行业规章体系的制度建设参考。具体的讲,融入工作并不是简单的价值宣示,而是要在理清层次、析出重点的基础上,通过必要的机制予以保障和落实。为此,行业自律组织的融入规划应当明确以章程引领为基础,以内部自律公约为重点,以规章“立改废”的运行程序为保障,梳理各领域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以及主要的价值冲突,从而为实现二者的真正融合提供宏观指引。

落实到具体的融入工作,还需要考虑特定规范的接纳能力,以价值统摄的形式分批依次地推进。考虑到不同行业的自治程度以及行业规章制度体系的完善程度差距还是比较大的,推进融入工作时不应采取机械式、单一化的标准方案,而是应当针对行业规章制度体系的成熟度与不同行业发展的特点,达成“落细、落小、落实”的要求,从而有针对性地将核心价值观与身处不同发展阶段的各行各业的行业规章体系结合起来。

一方面,对于那些行业自治程度高、行业规章体系制度建设比较健全的领域,除掉将核心价值整体性融入行业自律组织的章程以及其他行业规章的总则部分,还应当进一步优化核心价值观的融入方式,通过分则的行为条款细化,提升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例如,对于行业自治程度非常高的金融市场,无论是银行业,还是证券业,乃至保险业等,不仅仅要将核心价值观整体性融入行业自律组织的章程,还应该将具体的核心价值观融入章程之外的其他行业自律规范。例如,诸如“诚信”“法治”“民主”等子价值观应该融入银行业自律公约、信用卡自律公约、绿色金融服务自律公约等具体的行业规章中,使相关子价值观发挥出衡量标准与具体指引之功能。

另一方面,对于很多行业自治刚起步,行业规章制度体系尚不健全的领域,首要任务是先制定与完善行业自律组织的章程,将核心价值观整体性融入章程之中,补齐核心价值观的角色,以宗旨条款引领的方式发挥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导向作用。尤其是科技金融、大数据、AI等新兴行业,往往处于发展刚起步且发展方向不是很明朗的状态,行业自律规范仍处于探索阶段,且内容可能变化较快。如果机械地将核心价值观融入行业规章分则的行为条款,随着实践需求和治理规则的不断变化,相应融入条款势必随之更改,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反过来就会伤害核心价值观的权威性。因此,核心价值观在此类新兴行业的行业规章中不宜作出过多的具体规定,而是主要发挥宏观性的价值指引和方向指引的作用,以“宜粗不宜细”的精神推动行业规章体系制度建设的科学性。此时,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表现为它在新兴行业扩展了自身的版图,使行业自律组织成员以及从业者在坚持积极的价值观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寻求个体行为与行业长远发展的平衡点。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行业规章体系制度建设的立法表达技术

核心价值观融入行业规章体系的制度建设,不仅是一项简单的嫁接工程,除了条文表达必须遵循必要的逻辑规律外,还应具备一定技巧性,使核心价值观能够有体系、合逻辑地融入行业规章之中。随着《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发布,当前已经有一部分法律法规通过立法、修法程序,将核心价值观直接或间接内化于规范文本。这对于核心价值观融入行业规章的制度体系的技术选择来说,无疑具备重要的经验参考价值。从词汇统计学角度出发,至20245月,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关键词在法律数据库中进行精确检索,目前共计28部法律在其文本中直接体现和落实了核心价值观。从时间上看,最早一部为20154月修订发布的《广告法》,将公益广告作为推进核心价值观进家入户的重要载体。202210月修订发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其第1条便开宗明义地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促进男女平等、推动妇女全面发展的宗旨与目的价值。

当然,除了这些对核心价值观直接宣示的领域法外,对于行业规章体系的制度建设具有明显指导意义的是2018年的《宪法修正案》以及2020年的《民法典》。一方面,《宪法修正案》不仅在序言中以中华民族的发展史逻辑,对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进行了阐释与总结,并在总纲中以分条形式将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予以固化,同时还将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以直接融入与间接融入相结合、以宏观指引与微观落实相结合,在正文条款中为个人行为确立了明确的价值指引与导向;另一方面,《民法典》在其第1条的宗旨条款中,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权益保障、民事关系调整、社会经济秩序维护的终极目标,并将相关领域的价值进行凝练与总结,形成具有普遍适用与指导意义的法律原则,根据相关的原则制定具体的规则,从而达到核心价值观入法的目的。以“自由”价值为例,《民法典》通过宗旨条款对核心价值观的直接宣示,为“自由”价值确立了源泉和地位,之后又在第一编总则中分别建立了民事活动自愿原则、合同自由原则、人身自由原则等,并据此在各编中通过第1011条、1042条、1057条等细分规定予以最终落实。从上述法律与核心价值观的融合实践来看,当前以有层次地、渐进式地融入,以及以“价值—原则—规则”为基本技术路径的融入方式得到了普遍的应用与实践检验,这对于核心价值观融入行业规章体系的制度建设,无疑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具体而言:

首先,要将核心价值观概括性写入行业规章的宗旨条款,加强价值宣示功能。宗旨条款具有较高的抽象性,这种抽象性概括地指出了行业规章所欲达成的目的。行业规章对成员权利义务的分配,往往是围绕宗旨条款展开并为实现其服务。因此,将核心价值观作为制定目的融入行业规章,可以清晰地表达出制定者的意图和行业追求的价值,并将其具体化为基本原则和制定依据,为行业治理提供鲜明的价值导向。同时,写入宗旨条款的核心价值观也为行业规章的条文解释与漏洞填补提供了价值指引。此外,明晰核心价值观为行业规章的制定目的,还有利于执行者准确地理解行业规章的宗旨与目标,有效实施自律规范。同时在规范遵守方面,可以使行业自律组织成员知悉自律规范的指向,正确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总而言之,核心价值观融入行业规章的宗旨条款,可以开宗明义的反映其规制意图,发挥核心价值观的导向作用。例如,《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第3条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是协会章程的重要宗旨。当然,在具体的融入过程中,还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一方面,要根据行业规章的性质区分选择不同的概括性融入方式。对于那些能够较多体现核心价值观内容的综合性行业规章,应当采取整体概括性融入方式。例如,行业自律组织章程即是一种明显的综合性行业自律规范,在20186月民政部发布了《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后,部分行业自律组织已将核心价值观整体概括性地融入了其宗旨条款中。而对于那些仅仅体现核心价值观子价值的行业规章,可以采取子价值概括性融入方式。例如,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第1条规定,“为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制定本规范”,可见实现权益保护的法治化、建立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是其重要的目标。

另一方面,要根据行业规章宗旨目的的层次性,有逻辑、有层次地融入。在行业规章制定中,宗旨条款对规章目的的表达往往遵循先直接后间接的顺序。由于间接目的并非是行业规章追求的直接价值,通常需要借助直接目的的达成来实现,因而间接目的在顺位上具有次后性。有鉴于核心价值观的高度抽象性,在整体概括性融入时也应当遵循这一惯例。例如,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印发的《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奖评选办法》中规定,为了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技进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定本办法。可见,前两者皆为规章的直接目的,而弘扬核心价值观则为间接目的。

其次,要将核心价值观耦合性融入行业规章的原则性条款,增强概括指引功能。原则性条款在行业规章中具有承上启下的桥梁作用,向上承接规章的宗旨与目的,向下指引具体规范与行为准则。同时,原则性条款通常具有高度的开放性与包容性,将核心价值观融入行业规章的原则性条款,有助于提高其对行业规章的解释、填补功能。但是,如何促使二者无缝隙融合则是一项技术性难题。耦合性融入需要将核心价值观的子价值通过原则性条款予以表达,通过精选或提炼与行业规章目的关联度较高的价值内容,以精确的表达技术内化于原则性条款,充分发挥其在填补规章漏洞、调整行业利益矛盾等方面的效用。例如,中国快递协会发布的《中国快递业绿色包装减塑自律公约》中规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邮件快件绿色包装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该条所确立的绿色发展原则是对生态文明价值的集中体现,也彰显了人与环境和谐共生的理念,是对“文明”与“和谐”价值通过原则性条款融入行业规章的典型表现。另外,耦合性融入要求对不同核心价值观的抽象程度予以高度关注。在核心价值观体系中,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具有最高的统领作用,其概括凝炼性更为明显,具体实现程度将受到社会及个人层面的价值观影响,故而应当注重对国家层面的价值观采取耦合性融入方式,通过原则条款的诠释转换作用,将高层价值的规范能力具化到行业成员行为规范的要求中去。

最后,要将核心价值观转化性融入行业规章的具体规则条款,强化内部约束功能。规则条款是行业自律组织权力运行及其成员经营开展的行为准则,是行业规章的核心内容。核心价值观融入行业规章的规则条款,是对道德软约束向内部权利义务规范转化的真正落实。在二者融合的过程中,要特别注重对规则构成特性的剖解。在遵循规则要素组成逻辑的基础上,将特定内容的价值转化融入具体的规则条款中,使其更好地发挥对行业自律组织及其成员行为的指引、预测、评价功能。无疑,核心价值观深层融入行业规章的具体规则条款非朝夕之功可致,而是一个诸多领域和环节紧密相扣的系统建设工程,必然将经历“抽象价值导向—具体规范体现—程序机制保障”的渐进发展过程。甚至对于一些抽象、宏观、复杂的子价值,特别是国家层面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观,要在行业规章中对这些内容进行深层次内化,是具有一定难度的。就当前行业规章体系的制度建设而言,核心价值观的深层次内化不能仅做到简单地使行业规章之中含有核心价值观的字眼或者其他相近内容的表述,还需要通过具体规范承载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形式、内涵要素,即要求制定者在制定行业规章的过程中,自觉地将核心价值观作为评判和衡量规范质量和实践效果的重要准则。为了达到这个目标,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运用立法技术,准确合理地表述核心价值观。行业规章是一个复杂、多元化的体系,分布在不同的行业、领域和层面,需要考虑到各种因素和利益,同时也要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行业规章的制度体系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在不断地完善和创新的,以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行业规章的制度设计,在目的条款表明坚持核心价值观的大前提下,要根据不同的制定目标,如促进行业发展、加强行业监管、优化行业服务等,以最符合该行业实践的文本语言习惯的表达方式,准确、合理、灵活地表述核心价值观,而不能将核心价值观流于简单化、口号化、教条化。因此,在行业规章的制定过程中,要恰当地运用规范制定技术,使核心价值观自然、和谐地融入行为规范的文本之中,使其成为有机的组成部分。

第二,结合行业特征,细化丰富核心价值观内涵。深层次推进核心价值观融入行业规章体系的制度建设,需要将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和要求具体化、细化、操作化,使之与行业特点和发展目标相契合,从而引导行业自律组织成员遵守法律法规,提高专业水平,服务社会。比如,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行业文化建设十要素》以核心价值观为指引,结合国内外证券行业文化建设的实践经验,从行为、组织、观念三个层次提出了推进证券行业文化建设的十个关键要素,包括平衡各方利益、建立长效激励、加强声誉约束、落实责任担当、融合发展战略、强化文化认同、激发组织活力、秉承守正创新、崇尚专业精神以及坚持可持续发展等。这些要素既充分具体地体现了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又符合证券行业的特性和发展方向。

第三,结合行为模式,恰当融入核心价值观。一般来讲,行业规章的具体条款中向全体成员构建了三种模式,即积极行为、消极行为及可选择行为。由于行为模式的设定直接关乎成员对其行为预测的准确与否,以及行业规章导人向善的价值目标能否实现,而核心价值观的子价值是道德化语言,高度的开放性与包容性使其容纳了差异化的理解,因而核心价值观融入行为模式时,对于“应当为”以及“禁止为”的规定务必要确保语言的具体、精确性,尽可能杜绝笼统、有歧义的表述。例如,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第6条有“不以诋毁行业内其他单位的商业声誉、泄漏其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不利用政府行政资源干预影响市场竞争……”,该条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公平性,保障所有行业主体都能够平等参与市场经营,是对“平等”“公正”价值的集中体现,但是条文中的“诋毁”“利用”在理论与实务界本就存在较大的解释空间,这种模糊的词语往往会造成实践中的遵守困难,也会为行业自律组织自律惩戒的执行主体预留过多的裁量余地。再如,《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规则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征求意见稿原则上应征求有关金融管理部门、会员单位和相关机构的意见。尽管该条是对立法“民主”价值的贯彻体现,但是“原则上”一词具有太多不确定性,属于“可为可不为”的范畴,不利于对“民主”价值的真正落实。

第四,就规则条款的后果模式设定而言,核心价值观作为彰显积极意义的道德要求,与行业规章中的激励相容机制具有目标上的相似性,因而要善于将其通过激励相容机制融入行业规章的后果模式中。例如,深圳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发布的《自律鼓励/惩戒工作机制》第3条规定,对于认真配合协会日常工作,积极做好行业自律的企业,由自律委员会组织优秀企业评选,并向行业内外部公开表彰,同时发挥行业协会渠道优势,帮助优秀企业提升品宣能力。该条是对成员企业敬业精神的正向激励,也是“敬业”价值融入规章条款的后果模式设定的典型范例。

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行业规章制度体系时的制度协调

一方面,行业规章制度体系涉及的范围、领域十分庞杂,核心价值观融入行业规章体系制度建设时应当严格遵循和谐观与系统观的理念。具体而言,和谐观重点关注核心价值观融入行业规章后的内容协调性。作为社会共同价值诉求的最大公约数,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是一个“一对多”的融合过程。要准确把握核心价值观的子价值的精髓提炼,融入后的行业规章条款不能曲解、背离其核心精髓。而且,还要避免融入后的行业规章之间存在内容上的冲突性,保障行业规章体系在位阶上的有序性。同时,行业规章体系的制度建设不仅涉及到规则的制定与变动的内容,还包括规则制定与变动的具体过程。因而,系统观要求核心价值观还要实现对“立改废”工作过程的融入。“民主”“平等”“公正”“法治”作为制度建设的最高指导价值,要求行业规章的“立改废”过程要恪守“程序民主”“程序平等”“程序理性”,从规划、提议、草案、审议到最后的公布环节,都要积极遵守这些价值准则。例如,《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制定办法》第22条规定,涉及部分会员或某类(或几类)业务的自律规则,由会长办公会履行审议程序。尽管该条是对“公正”与“法治”价值的贯彻,似乎体现了“程序理性”的要求,但是其中“部分”“某类”“某几类”等概念的用词过于模糊,使相关价值的导向功能大打折扣,同时也可能为规则的执行与遵守带来诸多的困惑。因此,行业规章的“立改废”过程是一项“阳光下的事业”,对结果的公开不仅仅是文本本身,有关提案人对规章制定所做的说明以及其他相关的听证、辩论文件、记录等也应当公开,如此才能真正符合“民主”价值观对“程序民主”的基本要求,为实现行业的良法善治提供正向指引。

另一方面,核心价值观融入行业规章的制度体系时也要注意到行业规章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协调性。在核心价值观引领行业规章体系的制度建设中,行业规章应当主动保持与相关法律法规的价值条款一致性,有序协调国家强制与行业自律组成的行业治理规则体系。保持协调并非是要将相关法律法规中的价值条款原封不动重复出现在行业规章中,而是行业规章的制定者应当根据融入到法律法规的核心价值观的指引,结合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合理地融入到行业规章的特定条款,避免内容空泛性的同时,保持行业规章和法律法规的协调性。因此,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将核心价值观用整体概念方式融入相应的目的或原则条款,与之相关的行业规章既可重复上述内容,也可针对性选择与本行业发展最适应的具体价值观念,把这些价值观念融入行业规章的行为条款。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行业规章体系的执行机制


长期以来,行业规章都面临着执行难的现实困境,核心价值观融入行业规章的执行机制,不仅是推动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落地的工作,也在于帮助行业更有效地改善行业规章的执行困境。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行业规章执行机制的必要性与基本思路

行业规章在实践中面临的执行困境,一方面是来源于行业规章的属性限制,即其有着鲜明的自愿性、非法律强制性的特点,这意味着天生的执行力不足。另一方面是存在着行业自律组织成员的价值目标离散的问题,即行业规章体系通常以考虑行业自律组织成员的共同利益、行业发展的长远利益为出发点,然而,由于个体更关注个体利益与短期利益,价值目标多元多样多变。不同的成员在行业发展中的立场不同、逻辑起点不一致、经济地位不平等,所以,它们的核心诉求和价值理念也可能存在冲突和对立。此外,大部分行业规章在执行环节欠缺执行反馈、监督机制;部分行业规章虽然设有执行督导机制,但也还是存在着设计不完善、落实不到位等问题,难以有效引导和督促行业规章的执行。

面对以上困境,核心价值观融入行业规章执行机制的必要性凸显。其不仅是对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治理各个方面的具体落实,也是化解行业规章执行困境的必然选择。一方面,核心价值观有助于行业价值共识的凝练和行业向心力的汇集,是遏止行业自律组织成员价值目标离散的思想武器。具体而言,核心价值观是对社会经济价值体系的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其也是行业价值共识整合和凝聚的重要思想基础和路径参照。行业价值共识的凝练必须紧紧围绕核心价值观,以整合社会大众价值需求的价值体系汇聚起最广大行业成员的向心力,以有效遏止行业成员价值目标的偏离。无疑,积极汲取核心价值观的深刻内涵,遵循这一方向性的指引系统性建构行业价值共识的过程,也是引领着行业自律组织成员重塑自身的价值目标,汇聚行业向心力,有效遏止成员价值目标的偏离的过程。

另一方面,核心价值观具有强大的道德感召力,可以引导社会大众积极参与行业规章执行的督导工作,强化行业规章执行的道德惩戒力,是弥补行业规章强制性不足、督导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的重要手段。具体而言,由于缺乏法律的强制力,行业规章的执行主要依赖行业舆论、道德自律、激励性措施等软约束机制。因此,持续性的价值引导是行业规章有效执行的重要保障,客观理性的行业舆论氛围是开展行业规章执行督导工作的必要前提。换言之,通过核心价值观的融入来提升行业成员的道德自律性和吸引多元治理主体的积极参与,建立健全行业规章执行督导机制,以强化行业成员的道德舆论约束,增进行业规章执行的效力,有助于缓解行业规章执行困境。

至此可见,核心价值观融入行业规章体系应围绕主体道德培育、行业目标引领和优化督导机制等维度展开,即通过核心价值观的融入,整合和凝聚行业价值共识,遏止行业成员价值目标的离散,强化道德自律、形塑行业舆论氛围,助力行业规章执行督导机制的建构,缓解各行各业的行业规章执行难题。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行业规章执行机制的具体路径

无疑,核心价值观融入行业规章执行机制有其深厚的现实基础,需要由行业从业人员、行业自律组织及其成员、社会大众等多方主体共同推动,通过价值内核与规则执行的深度融合,建构以核心价值观为底色的行业规章执行机制,给成员个体价值需求、行业整体发展目标以及社会大众利益期待提供安栖之所。

1.强化个体的道义责任

面对行业规章强制性的不足,行业自律组织应以核心价值观的道德文化认同为基点,帮助从业人员、行业自律组织成员、规章执行人员等提高道德自律性,将核心价值观内化为自身的发展理念,外化为对行业规章执行的支持与配合。为此,各方主体必须积极配合,共同培育从业人员、行业自律组织成员、规章执行人员的核心价值观,提升个体的思想道德水平。

首先,从学习教育入手,培育行业从业人员的核心价值观。各高校、职业技术学校应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除通识性教育外,根据学生的专业领域,进行针对性的职业规范、职业道德教育,为其后续进入相应行业从业做好更充分的准备。对于从业人员,各行各业以核心价值观为指导思想确立的行业文化,承担起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责任。在明确基本的职业道德外,还应以行业发展目标和行业价值共识引领行业成员追求更高的思想道德目标。

其次,从实践活动入手,通过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大力宣传先进典型,评选表彰行业模范等具体的实践活动,强化行业自律组织成员的内部组织文化与思想工作建设,提升内部职工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提高组织成员践行社会责任的认识与能力。例如,为了推进绿色金融的发展,近年来我国金融领域的行业协会积极整理发布并大力宣传绿色主题的基金、债券、理财、保险等领域的优秀案例,促使绿色、低碳、环保理念在各行业走深走实。此外,金融行业协会督导金融企业进行ESG评级,从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三个维度评估自身经营的可持续性和对社会价值观念的影响,积极践行核心价值观,对企业发展提出更高标准、更严要求。

最后,为提高行业规章执行人员素质与专业能力,确保他们在特定地位上的适当行动,进行围绕核心价值观的学习、规范和引导。行业规章执行人员作为规章执行的第一推动力,对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具有引领示范效应。因此,行业规章执行人员应系统学习核心价值观,深刻理解行业发展的价值目标,准确把握二者的价值共识,并落实到具体的规章执行活动中去。行业自律组织也应对规章执行人员提供针对性、系统性的培训教育、学习实践,并配合不定期的征信检查和持续性的市场监督等方式,培育和筛选廉洁奉公、鄙弃贪腐、堪当表率的规章执行人员。

2.明确行业发展的价值共识

行业规章的执行是以行业价值共识为出发点和立足点。为此,行业自律组织必须发挥核心价值观对行业思想、文化、精神、理念层面的价值引领作用,为引导行业价值共识的生成与巩固奠定稳定的价值基调。具体而言,各行各业都有各自的价值理念和发展目标,为行业规章执行提供明确的方向指引。而核心价值观正是各行各业的发展向导,不仅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价值遵循,还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设计、法律制定、决策部署等的价值支撑和道义支持,具有强大的道义感召力,引领了各行各业的价值理念和发展目标。同时,核心价值观代表了社会大众理想的社会状态,因而能够汇聚起持久而深厚的力量,即使时代发展变迁,群体或个体的基本价值观可能有所变化,但核心价值观仍可以保持其内在稳定性,以强大的道德感召和持续性的价值引导,维持社会群体行为的连续性和社会治理理念的连贯性。这样,核心价值观也成为各行业应对世界多元文化冲击,遏止行业成员价值目标离散现象的思想武器,为凝聚并巩固行业价值共识,引领行业发展目标奠定了坚实且稳固的思想基础。

由此,行业自律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国家在各个领域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的努力行动,以核心价值观体系来引导和优化本行业的思想文化体系,整合提炼本行业的立业精神、发展理念、治理思想;以行业思想文化体系培育和建构的方式,将核心价值观融入本行业的文化理念、价值追求和发展目标中去。通过这一积极互动的进程,行业自律组织遵循核心价值观的指引,形塑自身的价值理念和发展目标,促进行业规章的执行,形成良好的行业发展秩序,促进行业自律组织成员的生产经营,从而形塑出“价值培育-规章执行-利益激励”的良性循环。

3.建构行业规章执行的民主督导制度

核心价值观融入行业规章执行环节,不仅应积极停留在思想文化的层面,还应进行体系化的整合,建立以核心价值观为底色的有效规则,引导和督促行业规章的执行。为此,应从督导方式和督导主体两个方面入手,建立相应的监督、评价、奖惩机制,以规范并强化行业规章的执行。

在督导方式上,行业规章执行的市场反馈是民主监督的重要途径。法律法规强调对破坏市场秩序行为的惩戒,而行业规章更侧重于对良善行为的表彰,“惩恶”需要现实强制力、威慑力,而“扬善”则依赖社会认可和市场回馈。当前,我国对道义善举的奖励问题还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常常将道德价值与经济利益相对立,因而利益激励机制发展较为迟缓。核心价值观是道德体系的典型代表,行业规章执行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二者的有机融合是以道义价值引导经济行为,并以经济利益反馈道义善举,契合了利益激励机制的内在逻辑,也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各行业资源、服务和需求的偏差及错位。因此,行业自律组织应以核心价值观为引导,建立优化评价标准和奖惩依据,建构以利益激励为核心的民意反馈机制。首先,行业自律组织强化扬善意识,宣扬行业成员的道义之举,引导道德性质的鼓励逐步转化为市场声誉奖励,以潜在的市场经济价值肯定和激励行业成员的行为。其次,行业自律组织应设置科学的奖惩评价方式,形成与行为相匹配的价值反馈。如核实行业成员的行为规范、发展创新,审慎评价其对核心价值观的遵从度,以及与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发展目标等的匹配度,以打消部分行业成员的投机心理,为市场参与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满足市场声誉机制的基本运行需求。最后,行业自律组织应建立健全相应的民意表达渠道,保障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公众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揭发与举报以及对行业规则、组织制度以及其他决定的意见建议及时送达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给社会公众,以形塑完整的行业规章执行民意反馈机制。

在督导主体上,应以核心价值观为依托,建立多元主体协同督导的民主参与机制。行业规章执行的督导主体是多元的,包括相关党组织、政府主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行业自律组织成员、行业从业人员以及社会大众等,但各方主体在督导行业规章执行方面的理念与利益不同,甚至发生冲突。因此,通过核心价值观的融入实现对多元督导主体的价值整合,促使各方主体真正联结成协同共治的核心价值督导体,是建构行业规章执行督导制度的重要支柱之一。

首先,党组织在行业治理中具有领导核心地位,应坚持推进行业规章的执行,保障其对核心价值观的践行。在中国式现代化的治理语境下,党的领导是统合多元主体价值目标的核心,面对行业规章的执行难题,党组织不但可以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关键作用,凝聚起支持和督促规章执行的社会向心力,保障行业自治的稳定性。而且,党组织始终坚持以核心价值观为基点,注重思想引领,强调民主精神,鼓励公共治理主体由一元向多元转变,治理方式由强制、他治向协商、自治推进,为行业规章的执行指明了方向。因此,各行业应充分重视和发挥党组织在行业规章执行中的督导职能,在会员大会、理事会等行业自律组织架构外,另设以核心价值观为基准的督导机构,以行业基层党组织为主体,组织市场代表、上下游行业代表等主体共同参与监督、指导和协助行业规章的执行,主动从源头上避免不合规行为的发生。

其次,政府主管部门不仅应形塑对行业规章执行活动的外在约束,及时纠正执行失范行为,还应积极引导行业规章执行与调解、仲裁、司法审判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相衔接,保证核心价值观在社会各领域的贯彻落实。具体而言,政府主管部门应坚持民主精神,简政放权,逐步下放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权,使行业获得相应的自我管理权。政府主管部门应落实法治理念,对于攫取违法利益的行为要依法惩戒,如严厉打击实践中借行业规章之名行行业垄断之实的行为。因这类行业规章的执行,虽满足行业自治的形式要求,但欠缺行业自治的实质要件,丧失国家对行业规章执行行为的概括承认和普遍尊重。政府主管部门还应秉持平等、公正理念,从利益协调角度,鼓励各方主体平等参与、共同处理社会治理中的各类问题,将行业规章的执行引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协助行业规章执行主体应对复合型的矛盾纠纷,减轻行业规章的执行压力。

最后,社会公众应积极参与行业规章执行的督导工作,反馈并检验行业规章的执行实效。从业人员、投资者、消费者等市场参与主体,既是行业规章执行的承受主体,也是形成价值反馈的重要力量,在行业规章执行督导工作中占据基础性地位。因此,社会大众应积极汲取核心价值观的思想精髓,努力提升自身的自治意识以及对行业规章执行的认知力和判断力,强化自身履行行业规章执行督导的能力。在此基础上,社会公众可以充分发挥其在数量和距离上的独特优势,密切关注行业规章的执行对民主、平等、和谐、公正等核心价值理念的实际践行情况,及时发现疏漏之处,配合党组织、政府主管部门,积极反馈并督促行业自律组织开展执行工作,切实履行督导义务。


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行业规章体系的遵守机制


无论是行业规章制度体系的建设意义还是执行效果,归根到低都要落实到行业规章的遵守问题。同样,核心价值观融入行业规章体系的制度建设与执行机制的效果是否达成,最后的检验仍然是回到行业自律组织成员是否能够切实遵守。跟行业规章体系执行难的原因是一样,行业规章遵守难的根源在于行业规章达成的自愿性与非法律强制性、个体与群体的价值目标冲突以及督导机制的缺乏,而核心价值观融入行业规章体系遵守机制的意义,不仅在于核心价值观在行业自治中的具体落地,也在于核心价值观有助于改善行业规章体系的遵守难题。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行业规章体系遵守机制的方式

行业规章的遵守模式主要有两种,即发自情感认同的主动遵守或自愿遵守,以及来自外在要求,出于奖励或惩戒或威慑的原因的被动遵守。将核心价值观融入到行业规章遵守模式之中,是行业自律组织成员遵守动机重塑的关键。具体而言,融入方式可分为自愿遵守的直接融入与被动遵守的间接融入。

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最核心的元价值,其微观结构中涵摄了道德要求,也是行业规章遵守主体自愿遵守模式的逻辑源头。一方面,鉴于核心价值观对于行业规章遵守的价值功能,以及与遵守主体的道德价值观之间同质同构性,核心价值观融入到行业规章自愿遵守模式中的这一命题,则可进一步转化为价值标准融入到行业规章遵守主体的价值观之中。具体的讲,核心价值观融入到行业规章遵守主体的道德观念中,道德观念进一步生成遵守主体自身的价值原则或者行为动机,然后将内化的动机或者价值原则外化为对行业规章的自觉遵守行为。另一方面,行业规章设定的行为规则要在遵循核心价值观的同时,尽量符合行业成员在长期博弈场景中形成的公序良俗的行为方式。这些公序良俗是自发遵守的行为模式,是公共理性的体现,具有高度可接受性。这样,通过直接融入遵守主体的内在道德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的约束中,重新塑造并统合行业成员的多元价值观,从而构成此类行业规章遵守主体行为的方向性指引。

对于被动遵守,核心价值观应当采取间接融入的方式。当行业规章只是行为准则,并未形成内心深处认同时,对其遵守行为只是机械、简单生硬的遵守,并未内化为遵守意识。同时,核心价值观只是抽象的价值观念,缺乏具体的后果规制要素,不能成为一种具体治理方式。这时核心价值观必须与规则条款相结合,即需借助一定载体才能切实发挥功用。具体的讲,核心价值观必须嵌入行业规章的奖励、惩罚、惩戒机制,引导这些机制的具体建构以及适用,督促行业自律组织成员对行业规章的切实遵守。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行业规章体系遵守机制的规范路径

核心价值观融入行业规章遵守具体行为的便捷路径,即是融入行业规章的“遵守依据”之中。就具体融入路径而言,主要通过“行业规章目的条款、行业规章基本原则与具体规则条款”三条进路融入进行业规章文本之中。但是,囿于目的条款的极度抽象和功能泛化,其并无明确的构成要件和效果,只能发挥价值指引作用。同时,核心价值观很难提供明确的行为规范,无法直接作为遵守依据的“具体规则条款”。而基本原则作为一种“最佳化诫命”,必然具有某种道德关联性,是行业规章遵守的具体行为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原则性规范之所以被作为一种准则,“并不是因为它将促进或者保证被认为合乎需要的经济或社会形势,而是因为它是公平、正义的要求,或者是其他道德层面的要求”。由此,在遵守机制的规范体系中,核心价值观应将“融入”基本原则作为技术策略与重点。在所涉行为或事实缺乏具体的规则条款涵摄时,基本原则就为核心价值观介入行业规章的具体遵守行为提供了转化的技术路径,发挥核心价值观的矫正和价值支撑功能,同时在行业规章的具体规则条款不及之处填补漏洞。

将核心价值观融入到行业规章遵守机制的原则性条款之中,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核心价值观在行业规章遵守机制中的凝固和外化。核心价值观是主导性的思想,是所有下位原则和一般规则的基础,并能够为后者的设计与运行指明方向。这一主导思想得以确定后,将其具体化的下位原则和一般的规则能围绕其完成有意义的联结。这种联结并非单向性的,而是双向的:原则必须通过具体化才能被澄清,而具体化又只有在与原则有意义的关联中才能进行。由此,作为遵守机制的原则的核心价值观借助下位原则与一般规则具体化,通过声誉机制、同业监督、“利益诱导——柔性惩罚”、社会舆论机制发挥对遵守失范行为的矫正功能。 
 

结语


无疑,核心价值观在规范形式上融入行业规章体系更多是一个立法技术性工作,但要在实质内容上融入行业规章体系并发挥出应有的价值指引功能,却是一个漫长浩大的复杂工程。而且,核心价值观融入行业规章体系也是一个双向性工程,即不仅是核心价值观在行业治理中的贯彻与落实,也是推进行业规章体系有关“科学制定”“良好执行”以及“普遍遵守”之法治建设目标的实现。但我们必须明确的是,由于行业规章的“软法”属性,自愿性与非强制性是其根本特征,这决定了其与国家法律法规的不同之处。同时,行业自律组织与成员能够运用的资源也不能跟国家公权力部门相比拟,在制度建设、执行与遵守方面不可能有着后者之能力与效率,自愿性的规则建设、软性执行与自愿遵守是永远的主旋律,也是行业自治的特色与优势。由此,行业规章体系的法治建设不能用国家法律法规的法治建设的齐整与高度来衡量,所谓“科学制定”“良好执行”以及“普遍遵守”更多的只是行业规章体系法治建设的一种愿景或过程。在缺乏国家强制力保障下,行业发展水平、自治能力与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决定了其所能够达到的高度。正因如此,凝聚整个经济社会与全民族的价值共识的核心价值观的融入工作,能够在价值范畴提升成员的思想道德意识,消弭成员个体利益与行业整体利益的冲突,锻造行业发展目标与价值共识,从而在促进行业规章体系的法治化水平提升以及行业治理的现代化方面,发挥出极其独特与不可替代的作用。此外,行业规章体系有其相对优势与局限性,在核心价值观统摄下寻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府规制之间的动态平衡与多元共治,将更好地发挥行业规章体系的作用,有助于良好的行业治理秩序的生成与运转。



作者简介

刘志云(1977-) ,男,江西瑞金人,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厦门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方向为金融法、行业规章与国际法。

本文原载《政法论丛》2024年第4期。转载时请注明“转载自《政法论丛》公众号”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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