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赟:《监狱法》修改的高度现代化监狱文明期待

文摘   社会   2024-08-17 17:18   山东  

【内容摘要】在监狱法迎来三十年来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修改之时,社会对建成高度现代化监狱文明有着一种普遍期待。显然,监狱法修改应合理回应社会期待。由此,首先,收集专家评估和公众评估两个层面的调查问卷;其次,运用验证性因素方法,编制现代化监狱文明指数,对我国现代化监狱文明状况进行客观评估。再次,基于评估结论,提出建成高度现代化监狱文明的监狱法修改完善建议:其一,增设人格尊严基本原则、赋予服刑人员行政诉权,建设高度的服刑人员处遇文明;其二,监禁设施实现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建设高度现代化监禁设施文明;其三,增设比例原则、平等对待原则,建设高度现代化监狱执法文明;其四,增设“确保服刑人员释放后重新融入社会”,建设高度现代化监狱改造文明。



【关键词】监狱法修改 监狱文明 人格尊严 比例原则 平等对待



文章来源:《政法论丛》2024年第4期

因篇幅所限,省略原文注释及参考文献。



1994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颁行,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监狱法。监狱法构建了以改造罪犯为宗旨的文明、进步的监狱法律制度,为建设现代化监狱文明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监狱法实施三十年来,我国现代化监狱文明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其中自1995年始司法部开展的现代化文明监狱创建活动尤为壮观。当然,我国监狱法的制度供给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修改完善建议对建设高度现代化监狱文明尤其具有意义。监狱文明是人类文明的一扇重要窗口,人们通过这扇窗口可以检视一个国家社会的文明程度。正如19世纪末俄国作家费奥多尔·陀思妥耶夫斯基所言,“一个社会的文明可以通过走进监狱来判断”。由是,合理提出完善我国监狱法的修改建议对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亦具有实践意义。


一、我国现代化监狱文明建设状况评估


文明是相对于野蛮、残忍而言的好的事物,正如亨延顿所指出,文明是好的,而不文明是坏的。在现代监狱文明诞生之前,中国古代、欧洲中世纪的刑罚尤为残忍、酷烈,其显著特征是给犯罪的人身体以折磨、人格以侮辱。例如:在米歇尔·福柯、托马斯·潘恩、贝卡利亚、狄更斯关于达米安遭遇严酷惩罚的叙事中,达米安因谋刺国王而被四辆马车肢解处死;处死之前,其肉体被当众凌辱,其人格被当众侮辱;处死之后,其尸体被火烧。在19世纪早期的英国,死刑有223种之多,其中可处以绞刑的犯罪包括伪造、假冒、扒窃、海盗之类。现代监狱的诞生宣告了通过绞刑、鞭刑、车裂、腰斩之类肉刑、耻辱刑实施对犯罪的人残酷惩罚的时代终结。现代监狱诞生于18世纪晚,其早期形态为英国法学家、哲学家杰米里·边沁和英国人霍华德倡导的感化院。19世纪上半叶,源自于感化院改造罪犯目的的宾夕法尼亚制度、奥本制度在美国的宾夕法尼亚和纽约创立,并随之盛行于欧洲和美国。随着现代监狱的诞生,建设现代化监狱文明遂成为监狱法制度供给的题中之义。我国1994年《监狱法》颁行之后不久,便开展了蔚为壮观的现代化文明监狱创建活动。为提出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建设高度监狱现代化监狱文明的监狱法修改完善建议,有必要对我国三十年来现代化监狱文明状况进行客观评估。
(一)现代化监狱文明指标体系的构建
根据《宪法》《监狱法》相关规定,参照《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以下简称《联合国囚犯待遇规则》),构建现代化监狱文明指标体系:其一,服刑人员处遇文明指标体系,涵盖监狱安全、人格尊严、诉权保障3个二级指标。其二,监禁设施文明二级指标,包括监舍居住环境、服刑人员食物与卫生。其三,监狱执法文明二级指标,包括平等对待、服刑人员劳动报酬。其四,监狱改造文明二级指标,包括教育改造、文化改造、劳动技能培训、心理治疗、再社会化投入、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根据前述6个二级指标,构建专家评估三级指标28个、公众评估三级指标26个。
1.服刑人员处遇文明指标体系的构建。从最广义上说,服刑人员处遇是指服刑人员的地位或待遇。我国有学者根据《监狱法》第3条规定认为,服刑人员处遇基本原则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严格来说,该条并不是关于服刑人员处遇的规定,而是关于监狱工作方针或者原则的规定。我们认为,参照2015年《联合国囚犯待遇规则》第1、3条,服刑人员处遇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监狱法》第7条第1款。由此,创设服刑人员处遇文明指标体系。(1)监狱安全。监狱安全既指服刑人员的身体不受奴役,精神和肉体不受任何形式摧残,也指监狱监管安全秩序。鉴于此,创建监狱安全二级指标(f1),涵盖5个三级指标:禁止轻微逼供(x1、y1)、禁止严重逼供(x2、y2)、不被强迫自证其罪(x3、y3)、防止滥用惩戒(x4、y4)、防止暴力冲突(x5、y5)。(2)人格尊严保障。在什么是人格尊严的问题上,宪法学与民法学持有不同的立场。宪法学多数说认为,人格尊严属于一项具体基本权,即: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的人格尊严与第37条规定的人身自由、第39条规定的住宅不受侵犯、第40条规定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均为具体基本权利,同属广义的人身自由规范体系之下。民法学多数说则认为,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价值基础,而人身自由则属于具体人格权。我们认为,监狱法上的人格尊严是一项具体基本权利,据此,创建现人格尊严保障二级指标(f2),涵盖的三级指标为:狱内侦查假定无罪率、侦查时不利证据质疑率、调查时不利证据质疑率、尊重服刑人员人格。(3)诉权保障。诉权是保障服刑人员人格尊严的重要诉讼制度安排。根据《宪法》第41条第1款、《刑事诉讼法》第275条以及《监狱法》第7、21条,服刑人员仅享有申诉权、民事起诉权、民事上诉权,而不享有行政起诉权。另外,根据《监狱法》有关规定,服刑人员享有的申诉权其实并不完整,即不享有《行政处罚法》第75条第2款、《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的申诉权。如果服刑人员认为监狱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只能提出控告、检举,而不能提出申诉。由此,建构诉权保障二级指标(f3),具体涵盖的三级指标包括:申诉、控告、检举、法律援助、公益律师资源投入、服刑人员申诉率。
2.监禁设施文明指标。根据《监狱法》第50-54条规定,参照《联合国囚犯待遇规则》第13条,监禁设施主要是指保障服刑人员生活、卫生各方面的条件设施。根据我国1982年《监狱、劳改管教工作细则》第120条,“要让犯人吃熟,吃热,吃饱,吃得卫生。要保证供应足够的开水”。司法部有关规范性文件亦有类似规定。例如,根据2014年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生活卫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监狱保障服刑人员吃饱、吃熟、吃得卫生。由此,创建监禁设施二级指标(f4),涵盖的三级指标有:服刑人员监舍居住环境、服刑人员食物与卫生。
3.监狱执法文明指标。根据《监狱法》第2、3、4章有关规定,参照《联合国囚犯待遇规则》第2、36条,从现代化监狱执法文明建设实际出发,可从平等对待和服刑人员劳动报酬保障两个方面创设监狱执法文明二级指标(f5)。平等对待是指监狱执法必须公正、公平,即:不得因种族、民族、性别、信仰、国籍、贫富、强弱、长幼等而变化。由此,创建测量平等对待的三级指标,具体包括:平等对待贫穷的服刑人员、平等对待女性服刑人员、平等对待少数民族服刑人员、平等对待有宗教信仰服刑人员、平等对待外国籍服刑人员、平等对待同性恋服刑人员。监狱执法文明还体现在监狱机关对服刑人员劳动报酬的保障。由于服刑人员劳动是一项改造规划,即一种矫正手段与技能培训,故而其劳动报酬标准远低于按照劳动数量、质量计酬的实际标准。因此,服刑人员的劳动报酬保障可作为测量监狱执法文明的重要指标之一。
4.监狱改造文明指标。自现代监狱文明诞生之日起,监狱便将服刑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作为其宗旨。19世纪上半叶,源自于感化院改造罪犯目的的宾夕法尼亚制度强调通过单独监禁、独自劳作,促进罪犯忏悔和改过自新;而奥本制度则强调通过白天一起劳动,夜晚单独监禁,全天保持沉默的方式,促进罪犯悔过自新。尽管两种制度有上述不同,但都强调了将服刑人员改造成为新人的目的。在我国,自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便明确监狱工作的宗旨,即:将服刑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由是,根据《监狱法》第5章,参照《联合国囚犯待遇规则》第4条、24条第1款,创建监狱改造文明二级指标(f6),具体内容包括:一是教育改造投入;二是文化改造投入;三是劳动技能培训投入;四是心理治疗投入;五是服刑人员再社会化投入、归正人员再社会化投入、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二)现代化监狱文明指数的编制
根据现代化监狱文明指标体系设计,制作法律专家评估和公众评估两个不同层面的调查问卷;采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对广东、浙江、湖南、黑龙江四省的法律专家和服刑人员展开问卷调查,其中法律专家的调查对象主要为律师,另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察和高校法学教师。经调查,共收集有效样本4028个,其中法律专家调查样本1738个,服刑人员调查样本2290个。然后,采用极值法对三级指标原始赋值进行无量纲化。采极值法转换后得到的值为三级指标标准值,取值范围在0-1之间。基于前述数据处理,采用验证性因素分析方法,创设现代化监狱文明法律专家评估和公众评估指数二阶因素模型;然后,通过对二阶因素模型的运算,编制现代化监狱文明指数。
1.专家评估指数二阶因素模型的创建与指标权重的计算。采用验证性因素分析方法,创建现代化监狱文明专家评估指数二阶因素模型。验证性因素模型创建的基本原理是:一是假设所构想的观测变量(三级指标)可据以解释一阶潜变量(二级指标)的意义;二是假设所构想的二级指标可据以解释二阶潜变量(指数)的意义。经检验,模型的28个观测变量的Cronbach’s Alpha系数为0.943,说明模型的组合信度高。模型卡方值x2(1242.496)与自由度(339)之比为3.67,满足小于5的标准。RMSEA为0.079,满足小于0.08的标准;SRMR为0.064,未满足小于0.05的标准;CFI、TLI值为0.926、0.917,满足大于0.9的标准。据此,模型拟合理想。根据模型标准参数估计,f2载荷系数为0.03(p=0.551>0.05),因此理论建构的f2二级指标不能解释现代化监狱文明。据此,f2及其所涵盖的3个三级指标不能被用来计算现代化监狱文明专家评估指数;其余5个二级指标及其所涵盖的三级指标可据以计算现代化监狱文明指数。将f1、f3、f4、f5、f6共5个二级指标作为一阶潜变量,其所涵盖的25个三级指标作为观测变量,现代化监狱文明指数为二阶潜变量,创建现代化监狱文明专家评估指数二阶因素计算模型。经检验,模型拟合理想。 根据计算模型标准化参数估计,计算25个三级指标和5个二级指标的权重。三级指标权重计算方法:二级指标指向三级指标的载荷系数与其指向各三级指标载荷系数和之比。例如:“禁止轻微逼供(x1)”权重=0.687/0.687+0.616+0.736+0.928+0.644=0.19。二级指标的权重计算方法:二阶潜变量指向二级指标的载荷系数与其指向各二级指标载荷系数和之比。例如:“f1禁止刑讯逼供”权重=0.972/0.972+0.964+0.999+0.692+0.791=0.22。据此,即可算出25个法律专家评估三级指标和5个二级指标的权重。
2.公众评估二阶因素模型的创建与指标权重的计算。采用前述方法,创建现代化监狱文明公众评估指数二阶因素模型。模型26个观测变量的Cronbach’s Alpha系数为0.940,说明模型的组合信度高。根据模型拟合信息,卡方值x2(1136.983)与自由度(285)之比为3.99,满足小于5的标准。RMSEA为0.077,满足小于0.08的标准;SRMR为0.114,未满足小于0.05的标准;CFI、TLI值为0.912、0.90,满足大于0.9的标准。据此,模型拟合理想。经检验,理论建构的6个二级指标对现代化监狱文明均具有解释力。也就是说,理论建构的6个二级指标及其所涵盖的26个三级指标均可被用来计算现代化监狱文明公众评估指数。采用前述相同方法,可计算出26个公众评估三级指标和6个二级指标的权重。
3.现代化监狱文明指数的编制。现代化监狱文明指数包括三级指标标准值、二级指标、指数的计算。三级指标标准值(得分)计算前文已有详述。二级指标计算方法:各二级指标所涵摄三级指标标准值与其权重乘积之和的算术平均值。例如:基于专家调查评估数据,f1监狱安全专家评估二级指标得分=0.19(x1权重)×0.7(x1标准值均值)+0.17(x2权重)×0.81(x2标准值均值)+0.2(x3权重)×0.7(x3标准值均值)+0.26(x4权重)×0.68(x4标准值均值)+0.18(x5权重)×0.69(x5标准值均值)=0.71。指数计算方法为:二级指标得分与其权重乘积之和。例如:基于专家调查数据,f0现代化监狱文明专家评估指数=0.22(f1权重)×0.71(f1)+0.22(f3权重)×0.61(f3)+0.23(f4权重)×0.59(f4)+0.16(f5权重)×0.71(f5)+0.18(f6权重)×0.6(f6)=0.65。现代化监狱文明指数综合计算方法为:专家评估指数和公众评估指数的算术平均值。基于综合计算,我国现代化监狱文明指数=(0.65+0.64)/2=0.65。
(三)我国现代化监狱文明状况评估结论
根据现代化监狱文明指数和二级指标、三级指标计算结果,按照指数值或者指标得分将我国现代化监狱文明程度划分为五个不同级别,即:低(≤0.2)、较低(≤0.4)、中(≤0.6)、较高(≤0.8)、高(≤01)。据此,我国现代化监狱文明状况为:
第一,经过长达三十年的现代化监狱文明建设,我国现代化监狱文明取得了显著成效。根据计算,现代化监狱文明(0.65)处于较高水平状态。将本研究测得的监狱改造文明指标得分与世界正义工程测得的矫正体系在预防和减少犯罪方面有效程度(矫正有效性)结果相比,本研究测得的监狱改造文明指标得分(0.61)高于后者测得的2012-2021年矫正有效性平均值(0.50)11个百分点。显而易见,本测量结论更具可靠性。因为本研究调查对象包括了正在监狱中的服刑人员,而前者调查的对象则未包括服刑人员。显然,对现代化监狱文明状况的测量来说,只有服刑人员自己才具有直接经验,故而通过对服刑人员调查获得的数据更为客观,此其一;本研究调查样本数量和范围远大于后者,此其二。
第二,我国服刑人员处遇文明达到较高水平。根据二级指标计算得分,监狱安全保障指标得分为0.69,其中专家评估指标得分为0.71,公众评估指标得分为0.66;人格尊严保障指标得分为0.62;诉权保障指标得分为0.65。根据三级指标得分,狱内侦查中禁止严重逼供(0.73)、防止滥用惩戒(0.71)、防止暴力冲突(0.73)、禁止轻微逼供(0.65)、不被强迫自证其罪(0.66)、狱内侦查时不利证据质疑(0.67)、调查时不利证据质疑(0.66)、尊重服刑人员人格(0.62)、法律援助保障(0.65)以及服刑人员申诉、控告、检举权保障(0.66)文明程度均处于较高水平。
第三,我国监狱执法文明处于较高水平。根据二级指标计算,平等对待二级指标得分为0.73,其中专家评估指标得分为0.71,公众评估指标得分为0.75。根据三级指标计算,我国监狱平等对待少数民族服刑人员(0.78)、平等对待有宗教信仰服刑人员(0.77)、平等对待外国籍服刑人员(0.79)文明达到较高水平状态。
第四,我国监狱改造文明处于较高水平。根据二级指标计算,监狱改造文明指标得分为0.61,其中专家评估指标得分为0.6,公众评估指标得分为0.62,根据三级指标计算,服刑人员的学习时间投入保障(0.64)、技能培训时间投入保障(0.62)、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效果(0.62)处于较高水平。
可见,我国现代化监狱文明达到了较高水平状况。但是,现代化监狱文明距离高水平状态尚有一个阶梯,另外根据三级指标计算,狱内侦查假定无罪(0.57)、公益律师资源投入(0.56)、监舍居住环境(0.59)、食物与卫生(0.56)、平等对待贫穷的服刑人员(0.59)、劳动报酬(0.57)、文体娱乐时间投入(0.58)、心理治疗投入(0.59)、归正人员再社会化投入(0.58)、服刑人员再社会化投入(0.6)保障程度尚处于中等水平状态,即:距离高水平状态尚有两个阶梯。因此,基于评估结论,有针对性提出建设高度现代化监狱文明的监狱法修改完善建议显得尤其具有意义。


二、高度服刑人员处遇文明期待:增设服刑人员处遇基本原则


如前所述,我国《监狱法》并没有规定服刑人员处遇的基本原则,而只规定了监狱工作的基本原则(方针)。因此,根据我国《宪法》《监狱法》有关规定,参照2015年《联合国囚犯待遇规则》,基于前述现代化监狱文明评估结论,监狱法修改宜从以下两个方面考量增设服刑人员处遇基本原则。
(一)增设人格尊严基本原则
在现代监狱诞生后的相当长的时间里,一些国家的监狱法制度供给主要体现为惩罚性。监禁中的囚犯丧失的不仅是行动自由,还有其作为人所应有的资格。他们甚至被认为是国家的财产,国家对待他们就如同对待奴隶一般。但是,自20世纪中叶始,国际组织和世界多数国家的规范性文件开始承认囚犯享有人的尊严,并明确反对强制囚犯劳动和非人道的、残酷的、有辱人格的对待或刑罚。1955年《联合国囚犯待遇规则》的通过标志着服刑人员享有人所固有的尊严和价值的时代的到来。当然,服刑人员人格尊严保障的监狱法制度建构之路也并非一帆风顺,例如,美国直至1972年克鲁兹诉德克萨斯州惩戒署长一案的判决之后,才正式确认所有的人这个范畴包括“囚犯”在内。而美国宪法第十三修正案似乎长期承认对囚犯实施奴役和强制的合宪性。直至2015年《联合国囚犯待遇规则》修订后,美国囚犯不受奴役的法律地位才得以正式确立。
在我国,新中国成立初期,监狱法律制度供给就开始向尊重和保障服刑人员的人格权转变。1954年《劳动改造条例》第1条规定,刑事犯被强迫在劳动中改造自己。但自1962年公安部《劳动改造管教队工作细则》明确规定“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之后,我国监狱对服刑人员的改造逐渐向尊重和保障服刑人员的人格转变。在我国,监狱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称监狱中正在服刑的囚犯为服刑人员,这本就体现了对囚犯人格的尊重。随着1994年《监狱法》的颁行,我国服刑人员人格权保障的监狱法制度供给终得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立。但正如前述,我国现行监狱法并未将人格尊严作为服刑人员处遇的基本原则加以规定,而只规定服刑人员享有人格权。因此,监狱法修改应增设人格尊严基本原则,并将该原则作为服刑人员处遇基本原则中的首要原则加以规定。
根据前述现代化监狱评估结论,狱内侦查假定无罪指标得分(0.57)处于中等水平,故而人格尊严基本原则的监狱法制度供给可考虑从无罪推定角度创设。基于无罪推定角度创设的人格尊严基本原则可以有效促进服刑人员一种非意图导向的人格监狱化向人格社会化转变。服刑人员的人格监狱化是服刑人员在长时期的监禁生涯中自然形成的,它是监狱将服刑人员同社会隔离的一个非意图导向后果。根据有学者的研究,一方面,人格的监狱化表现为对服刑人员身份的认同和对监狱强制命令及规制的依赖。也就是说,若没有了这种强制,他们将感到无所适从。另一方面,表现为对服刑人员亚文化的一体认同与内化。也就是说,他们有着一套一致遵奉的潜规则,彼此按照这种潜规则行事。服刑人员的人格监狱化不仅意外地使他们适应社会的能力显著降低,而且还意外地使他们的再犯罪风险明显上升。而人格社会化则有助于有效预防和减少再犯罪。所谓人格的社会化可理解为罗尔斯所论及的道德人格,即一种“表现了我们作为自由平等理性人的本质”之品格。
(二)赋予服刑人员行政诉权
诉权是人格尊严权的自然延伸,是一项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其意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享有向国家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而获得救济和要求司法机关作出公正裁决的权利。根据有学者的观点,申诉权属于诉权五种最基本的权能之一。源于“特别权力关系”论,服刑人员行政诉权的确认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20世纪40年代始,英美法系国家才确认服刑人员享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1940年埃克斯·帕特·胡尔一案开启服刑人员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先河。该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密歇根州禁止服刑人员向法院请求人身保护令的规定无效。在邦兹诉史密斯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进一步扩大前例的适用范围,认为不仅不应限制服刑人员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而且还应为他们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创造便利条件。大陆法系国家直至1972年德国宪法法院确认对服刑人员通讯自由的限制需遵守法律保留原则之后,才赋予服刑人员享有行政诉权。目前,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和判例均赋予服刑人员行政诉权。2008年,我国台湾地区大法官释字第653号确认了服刑人员的行政诉权。
我国服刑人员行政诉权的监狱法制度供给模式体现为典型的特别权力关系,行政诉讼法至今未赋予服刑人员享有行政诉权。根据前述评估结论,公益律师资源投入指标得分(0.56)处于中等水平。调查发现,服刑人员认为,公益律师援助投入缺乏的问题很严重、严重、较严重的比率分别达到7.4%、9.6%、8.8%,法律专家则分别为8.9%、13%、10.3%。由是观之,是该到了赋予服刑人员以行政诉权的时候。总之,服刑人员行政诉权的监狱法修改宜实现由一种特别权力关系向一般权力关系的转变,具体可考虑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服刑人员有机会获得有效的公益律师援助;二是服刑人员有机会可以每日向监狱长或者监狱长委派的监狱工作人员提出申诉或者请求;三是对被处以警告、记过、禁闭处罚的,或者因监狱机关及其工作的行为而使其刑罚上的利益遭受重大影响的,服刑人员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高度现代化监禁设施文明期待: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


根据前述评估结论,我国监狱监舍居住环境(0.59)、食物与卫生(0.56)文明有待进一步提高。从广义上理解,监舍居住环境、食物与卫生是服刑人员生命体赖以存在和国家保障服刑人员生命体得以存续的最基本条件,也是建设高度现代化监狱文明的前提条件。当前从建设监禁设施文明实际情况考察,我国监狱服刑人员在吃饱穿暖上并不存在任何问题。但是,在我国进入新时代之后,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因此,人们对居住环境和食物与卫生的要求亦随之提高。显然,监狱中的服刑人员在犯罪之前自然与社会中的人们一样有着对居住环境和食物与卫生前述要求相同的理解,故在其被关押于监狱之后仍会持有前述观点。由此,服刑人员监禁设施的监狱法修改完善宜实现由数量型向质量型的转变,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建立多样的服刑人员食物供给机制
根据前述评估结论,服刑人员认为食物营养和健康不良的问题比较严重的有一定比例。那么,实际状况究竟怎样?通过对有关规定分析,服刑人员伙食的月标准较低。例如,根据2014年《广东省监狱在押服刑人员伙食实物量标准》规定,服刑人员蛋类、水产品人均消费标准较低,食物品种供给较单一。参照《联合国囚犯待遇规则》第22条第1款,监狱管理部门应供给所有囚犯足以维持健康和体力的有营养价值的饮食,饮食应滋养丰富、烹调可口和供应及时。鉴于前述,服刑人员食物文明的监狱法制度供给可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考量:一是提高服刑人员伙食月标准;二是建立食物品种多样化供给机制,在服刑人员伙食标准规定中增加鲜瓜果、奶类、饮料等食品的供给;三是提高蛋类、水产品供给月标准。
(二)依据监舍使用面积和气候、地理环境状况,建立有助于生活的监舍居住供给机制
根据前述评估结论,服刑人员认为居住条件艰苦、囚室拥挤问题比较严重的有一定比例。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8年发布的《监狱建筑设计标准》仅规定了监狱寝室居住人数的最高限额和建筑物高度,而没有规定监狱寝室的人均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世界其他一些国家,例如,美国司法部联邦监狱局1997年发布的《规划说明》对服刑人员的监舍居住面积有明确规定,即:中度警戒级监狱单独囚室面积不超过70平方英尺(6.5平方米)。有关卫生设施的供给数量,《监狱建筑设计标准》有具体规定。《联合国囚犯待遇规则》第12-21条对囚犯寝室、卫生设施及衣物、被褥有明确规定,服刑人员的监舍居住、卫生设施文明的监狱法制度供给可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考量:一是明确监舍居住人均使用面积标准;二是根据气候、地理条件,规定通风、采暖等设施供给的具体标准;三是明确规定卫生设施人均标准。


四、高度现代化监狱执法文明期待:增设比例原则、平等对待原则


监狱执法体现在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监狱机关对服刑人员的考核、奖惩;呈报减刑、假释;使用戒具、武器;批准监外执行;生活、卫生设施配置;组织劳动。这些环节均有涉及对服刑人员的纪律惩罚及对其权利的限制,那么究竟如何判断监狱执法的合理性呢?例如,由于我国监狱执法遵循“5+1+1”(5天劳动教育、1天课堂学习教育、1天休息)模式,因此,服刑人员的大部分时间是在劳动改造中度过,那么究竟什么样的劳动报酬标准才是合理的呢?我国现行监狱法未规定监狱执法的比例原则,也未规定平等对待原则,因此,建议监狱法修改增设比例原则、平等对待原则。
(一)增设比例原则
何谓监狱执法的比例原则?根据《联合国囚犯待遇规则》第39条第2款,监狱管理部门对服刑人员作出纪律惩罚时应确保其与所要惩罚的违纪行为成比例;该规则第50条规定,对囚犯和囚室的搜查应遵循比例原则、合法性和必要性原则。由是,《联合国囚犯待遇规则》规定的比例原则仅指狭义的比例原则,即均衡性原则。根据德国《监狱法》第81条第2项、96条,监狱执法的比例原则包括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均衡性原则。我们认为,我国监狱执法的比例原则宜采三阶层的比例原则。那么,究竟如何理解和适用监狱执法的比例原则呢?
一是对服刑人员权利的限制或者纪律惩罚必须满足适当性、必要性原则。例如,在特纳诉萨弗蕾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对服刑人员权利的限制必须满足必要性、适当性原则的四个标准:其一,限制服刑人员权利的监狱规则与合法的政府利益之间有一种合理的、有效的联系,这种联系使得对服刑人员权利的限制成为正当。其二,是否还有其他的途径让服刑人员继续享有其所主张的权利。其三,如果权利的享有影响到看守人员、其他服刑人员或者影响到监狱资源的分配,且这种影响是实际的、持续的,则法院特别尊重监狱官员的判断和决定。其四,在不存在可替代方法,即不存在可不限制服刑人员权利的情况下,则有助于证明限制服刑人员权利的监管规则的合理性。需要指出的是,政府刑罚上的利益与对服刑人员权利的限制二者之间的联系必须有明确的证据。例如,在拉米雷兹诉普格一案中,美国第三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出于利于服刑人员康复目的与禁止服刑人员不得接收有关色情材料二者之间的因果联系必须要有明确证据证明;否则,构成对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权利的侵害。”
二是均衡性原则是指对服刑人员权利的限制或者纪律惩罚必须同政府利益或者违纪违规行为二者之间成比例,即:对服刑人员权利的限制或纪律惩罚不得过度。但是,当政府刑罚上的利益具有迫切需要时,则服刑人员受保障的权利将逐渐缩小,直至限缩为零。例如:对服刑人员是否享有隐私权这一问题,美国一些法院通常采用前述标准来判断监狱限制服刑人员隐私权的正当性。在胡德逊诉帕尔玛、威廉姆斯诉凯勒、普劳德福特诉威廉姆斯案的判决中,法院指出,在监舍内服刑人员隐私权限缩为零,故不具有合理的隐私期待,因此不享有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的免受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当然,在通信隐私权保障方面,监狱同样采用特别需要的公共利益标准。例如,《联合国囚犯待遇规则》第58条规定,囚犯应准在必要监视之下,才可以通信或接见,同亲属和有信誉的朋友联络。我国《监狱法》第47条亦明确规定,来往信件应当接受检查。
综合前述,增设监狱执法的比例原则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考量:其一,监狱加担于服刑人员的义务或者对服刑人员权利的限制要与其目的相符合。其二,对服刑人员的直接强制不得超过应有的损害。其三,加担于服刑人员的义务或者对服刑人员权利的限制应与政府刑罚上的利益成比例;当政府刑罚上的利益具有特别需要时,服刑人员受保障的权利趋于缩小,甚至限缩为零。
(二)增设平等对待基本原则
监狱执法的平等对待主要是指一种形式平等,即法律适用的平等,其所追求的是一种形式正义。正如罗尔斯所言,“如果我们认为正义总是表示着某种平等,那么形式的正义就意味着它要求:法律和制度方面的管理平等地(即以同样的方式)适用于那些属于由它们规定的阶层的人们。”
那么,监狱执法的平等对待原则究竟如何适用呢?其一,当形式平等的适用将导致实质不平等或实体不公正时,监狱执法则需考虑导入实质平等。诚如有学者指出,“当形式上的平等实质上会导致结果的不平等时,就应当以实质的平等加以修正”。以减刑裁定为例,法院基于形式平等,对未全额缴纳罚金的服刑人员,裁定少减应当减少的刑期,而不考虑或较少考虑其是否具备全额缴纳的能力。对此,法院则宜采用实质平等对之加以修正。其二,若形式平等未实质导致结果的不平等,则监狱执法宜遵循形式平等。例如,在巴内特诉罗杰一案中,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认为,“由于被上诉人违反刑法被判处入狱,因此其自由必然受到限制;服刑人员有义务尊重和遵守监狱的合理规则。如果被上诉人依据其宗教信仰不可以吃猪肉食品,那么他可以吃其他食品,这样他们就可以通过不吃他们不可以吃的食品来践行自己的宗教信仰。监狱供给食物所考虑的是有益于健康,而不考虑信仰什么样的宗教。如果监狱出于宗教信仰目的不供给猪肉食品,那么对其余服刑人员来说则是不平等的。”根据前述评估结论,平等对待贫穷的服刑人员指标得分(0.59)处于中等水平状态,因此,宜考虑从平等对待贫穷的服刑人员角度创设平等对待基本原则。
(三)劳动报酬的监狱法制度供给宜实现由单一的改造表现奖励向改造表现奖励与按实际的劳动数量、质量计酬二者结合的转变
按照我国多数学者的观点,服刑人员的劳动属于“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因此其劳动报酬权是一项不受限制的权利。我们认为,多数学者关于“服刑人员的劳动是一项不受限制的权利”的推论是值得商榷的。按照多数学者的观点,即:凡法律没有剥夺的,就是服刑人员享有的,照此推论,法律没有剥夺服刑人员的配偶同居权,那么他们就享有配偶同居权。这种理解是片面的,监狱没有义务为服刑人员的配偶同居权提供条件。从行刑实践考察,由于服刑人员依法被剥夺自由,故其所享有的大部分权利均因此受到限制,例如配偶同居权、隐私权、行动自由等。在美国,监狱行刑制度亦未将劳动视为一种权利,而是将劳动视为服刑人员的一项矫正规划,且将其劳动所得的报酬称为补贴;同样地,“与配偶同居”被视为一种奖励,而非权利。根据监狱法的相关规定,服刑人员的劳动是一种改造手段,即一种矫正规划,故服刑人员的劳动报酬是对服刑人员改造表现良好的一种奖励。
根据评估结论,服刑人员认为劳动报酬人均标准低的问题比较严重的有一定比例,劳动报酬指标得分(0.57)处于中等水平。那么,我国服刑人员劳动报酬发放标准处于何种状况呢?目前司法部没有出台服刑人员劳动报酬发放标准的具体规定。根据2020年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有关规定,服刑人员劳动报酬发放依据主要有:一是按照岗位技术含量、难易程度等确定岗位系数;二是按照岗位系数和工作时间确定发放数额。根据其规定,服刑人员人均每月不超过6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上海监狱服刑人员人均劳动报酬为不超过3.75元/小时,最高劳动报酬为不超过12.5元/小时。与世界其他一些国家相比,上海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报酬发放的额度标准较高。根据美国联邦监狱局有关规定,对参加工作规划的服刑人员给予工作报酬。美国服刑人员的劳动分两类,一类是日常劳动,即非监狱企业劳动;另一类是监狱企业劳动。根据2017年美国各州服刑人员每小时工作报酬发放额度统计表,美国50个州监狱企业劳动报酬最低额度标准平均为0.33美元(2.29元)/小时,最高额度标准平均为1.41美元(9.52元)/小时。美国各州监狱企业55%的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按照最低额度标准发放,5%的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按照最高额度标准发放。我国服刑人员劳动与美国监狱企业劳动属同一种类性质的劳动。通过比较,上海市各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最高额度(12.5元/小时)标准高于美国50个州监狱企业劳动报酬平均最高额度标准,平均额度高于美国50个州监狱企业劳动报酬平均最低额度标准。
当然,无论是从我国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标准考察,还是从美国等其他一些国家或地区服刑人员劳动报酬发放标准考察,服刑人员劳动报酬发放标准均明显大幅低于普通公民相同劳动数量、质量的劳动报酬。个中缘由如前所述,服刑人员的劳动是一项矫正规划,故劳动报酬是对改造表现的奖励,而非实际上按照劳动的数量、质量计酬。因此,从形式上看,服刑人员劳动报酬的给予依据是劳动的数量与质量,但从实质上看,劳动报酬给付的依据是对服刑人员改造表现的奖励。根据《联合国囚犯待遇规则》第103条第1款,囚犯工作的报酬应有平等的制度保障。我们认为,服刑人员的劳动报酬应体现对其改造表现的奖励与按其实际的劳动数量、质量计酬二者之间的平衡,即遵循狭义上的比例原则。由此,服刑人员劳动报酬的监狱法制度供给宜由单一的改造表现奖励向改造表现奖励与按实际的劳动数量、质量计酬相结合的方向转变。由是,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的监狱法修改可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服刑人员劳动的目的;二是基于回归社会目的,设定劳动技能培训项目;三是按照工作类别规定服刑人员劳动报酬类别的比率,例如,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最高额度比例不超过5%,最低额度比例不超过55%;四是明确规定服刑人员劳动报酬的最高额度、最低额度标准。

五、高度现代化监狱改造文明期待:增设“确保服刑人员释放后融入社会”

监狱是现代文明的产物,监狱存在的理由就是为了改造罪犯。总的来说,监狱改造实践大致经历了由单独监禁隔离制到矫正回归,再到社会回归模式的变迁。监狱改造的社会回归模式有两种形态:一是尽可能确保服刑人员释放后重新融合社会。例如,《联合国囚犯待遇规则》第4条、德国《监狱法》第3条第3项均有此方面的规定。二是服刑人员享有社会回归或重返社会的权利。例如,在韦恩特等诉英国一案中,欧洲人权法院指出,英国终生监禁条款关于不得假释或释放,而无视社会回归、好的行为或其他环境改变的规定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我国《监狱法》虽设有“释放与安置”专节,但未有关于确保服刑人员释放后重新融入社会或者保障服刑人员社会回归或者重返社会的权利的规定。我们认为,我国监狱法的修改宜增设“确保服刑人员释放后重新融入社会”。理由是:根据《监狱法》第1条规定,预防和减少犯罪是监狱改造的目的,而预防和减少犯罪目的实现的前提是服刑人员释放后重新融入社会。基于前述评估结论,确保服刑人员释放后重新融入社会的监狱法修改完善宜从以下五个方面考量。
(一)完善服刑人员文化改造的监狱法供给机制
根据前述评估结论,服刑人员认为,文体娱乐时间投入不足的问题比较严重的有一定比例,指标得分(0.58)处于中等水平。我国监狱法关于服刑人员文体娱乐活动的制度供给主要体现为监禁隔离型。服刑人员日常学习、文体娱乐活动安排均以监管安全为前提,且须遵循统一的程式和监管规定。为有效促进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服刑人员文化改造的监狱法制度供给宜从监禁隔离型向回归社会型转变。具体来说,应根据风险—需要—响应原则,通过对服刑人员风险—需要的评估,实施有效的服刑人员文化改造。具体可从以下六个方面考虑:一是服刑人员应有机会参加电视课堂、网络课堂、娱乐活动、体育活动、兴趣小组、讨论小组;二是服刑人员应有机会利用狱内图书馆或者网络图书室,阅读报刊、杂志、书籍;三服刑人员应有机会利用监狱内广播电视收听广播、收看电视;四是服刑人员应有机会进入狱内网站浏览网页;五是突破“5+1+1”模式限制,有效增加服刑人员日常文体娱乐时间;六是增加服刑人员日常文体娱乐活动的财政预算支出。
(二)建立服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和释放前养老保险衔接机制
根据前述评估结论,服刑人员认为再社会化投入不足的问题比较严重的有一定比例,指标得分(0.60)处于中等水平。根据2004年中央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服刑人员在服刑期内不被允许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但是,自2019年《人力资源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会议第6293号建议的答复》出台之后,前述规定有明显改变。对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能否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问题,人力资源保障部的答复是:“下一步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深入研究”。目前,全国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是不被允许根据《社会保险法》第10条第2款规定,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符合退休条件的服刑人员不享有社会养老保险金待遇。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1年《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与2003年《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包括退休人员在内的所有在监狱服刑人员不享有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当然,国外一些国家也惯常采用类似的规定,例如,2009年,由美国参、众两院通过,前总统奥巴马签署的《禁止服刑人员享有社会保险金法案》明确规定,暂停对包括被处监禁刑罚的四类人员发放社会养老保险福利和社会救助金。
显然,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是否被允许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与是否享有社会养老保险金待遇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因此,对于这两个问题,我们应该区别对待。如果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不被允许由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则既有违《社会保险法》第2条第2款规定,也必将导致归正人员依法享有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待遇受到一定程度的减损。这不仅明显不利于服刑人员的顺利回归,而且还可能增加其重新犯罪的风险。鉴于此,为促进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有效降低和减少重新犯罪,监狱法的修改宜着力于服刑人员服刑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与释放前衔接机制的建立,具体可考虑以下三方面:一是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可依法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二是在服刑人员即将释放前,监狱机关应协同服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衔接工作;三是归正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可以依法缴费至满十五年。
(三)完善服刑人员服刑期内因工致伤残、死亡补助机制
由于监狱与监狱企业不是服刑人员的用人单位,因此,服刑人员无法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故而服刑人员因工致伤残、死亡的,不能享有工伤保险金待遇。为解决服刑人员因工伤而遭遇的不幸,2001年,司法部颁行《服刑人员工伤补偿办法(试行)》,服刑人员因工伤可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服刑人员因负工伤除获得医疗救治外,还可依据伤残等级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服刑人员因工死亡的,还可以获得丧葬费和一次性死亡补助金。与普通公民因工致伤残、死亡依法获得的社会保障待遇相比较,服刑人员不能享受以下待遇:一是一至六级伤残者,按照伤残等级获得伤残津贴;二是五至十级伤残者如果终止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关系,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三是因工死亡,获得供养亲属抚恤金。服刑人员不享受前述待遇是因为前述待遇具有赔偿性质,而监狱企业不是服刑人员劳动的用人单位,不具有赔偿主体资格。
当然,同样的规定也常见于世界其他一些国家的监狱立法。根据美国相关判例与立法,监禁中的服刑人员参加指派的劳动,其与监狱机构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因此,监禁中的服刑人员如果由于工作设备存在瑕疵或者工作环境存存缺陷而受伤,则其不能根据侵权法相关规定请求损害赔偿,同时也不能根据《美国联邦雇员补偿法案(FECA)》请求补偿。任何囚禁于监牢、监狱和因为重罪而被羁押于机构的未决犯或已决犯,在监禁期内其所享有因工致残、致死补贴均予以暂停,且不可以在出监后重新获得已暂停的劳动补偿。但是,根据美国《联邦法典》第28篇第3章第301条,监禁服刑人员如果因从事所指派工作受到伤害或患职业病或因工致死,则可以获得误工补偿费和伤残、死亡补偿金。
基于上述,我国服刑人员服刑期内因工致伤残、死亡补助的监狱法修改完善可考虑增设以下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因工致伤,获得误工补偿;二是因工致五至十级伤残,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三是因工致死,获得供养亲属抚养金。
(四)建立失业保险金和物质帮助的衔接机制
根据评估结论,归正人员的再社会化投入指标得分(0.58)处于中等水平。显然,通过建立服刑人员释放前的社会保障衔接机制可有效促进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由此,我们主要考察了归正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和获得物质帮助两方面内容。对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是否享有失业保险待遇这一问题,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明确予以否定。那么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是否可依据宪法第45条,享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我国目前尚无此方面的明确规定。根据美国2009年禁止服刑人员享有社会保险法案,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不享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我们认为,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内不享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但是归正人员,则依法享有获得失业保险待遇和物质帮助的权利。因此,为有效促进服刑人员释放后顺利回归社会,降低和减少重新犯罪,监狱法的修改宜考虑建立归正人员获得失业保险金和物质帮助的衔接机制,即:对于即将刑满释放的服刑人员,监狱机关协同服刑人员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有关获得失业保险金和物质帮助方面的衔接工作。
(五)建立侧重于心理治疗、精神治疗的医疗保障机制
相较于普通公众而言,服刑人员心理、精神疾病治疗的保障制度供给更具有迫切性,因为服刑人员较长时间内生活在一个封闭场所,其心理遭受较大程度压抑,精神受到较大程度挫伤。正是基于这一方面考虑,德国等国家监狱立法和《联合国囚犯待遇规则》均设有服刑人员心理治疗、精神治疗的专门规定。鉴于此,监狱法的修改完善宜从心理、精神疾病治疗方面建立服刑人员的医疗保障机制。
根据前述评估计算,我国服刑人员心理治疗时间少的问题比较严重的有一定比例,指标得分(0.59)处于中等水平。根据2014年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生活卫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服刑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医保。根据2019年《司法部对全国政协十三届第二次会议第0167号提案答复的函》,黑龙江等6省(市)已全部将服刑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畴,天津等10省(区)实施了系统内大病统筹。在该函复中司法部承诺,服刑人员与社会公民享有相同医疗保障标准。由于监狱企业不是服刑人员的用人单位,因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23条规定,服刑人员可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依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相较于其他一些国家,我国服刑人员医疗保障具有明显进步。例如:美国联邦与其大多数州暂停被处监禁刑的服刑人员获得医疗救助的权利。在美国被处以监禁刑的服刑人员的医疗费主要通过两种途径解决:其一,如果服刑人员需要住院治疗,则可以获得医疗救助。美国联邦法律规定,如果监禁中的服刑人员住院24小时或以上,则可以获得医疗救助。其二,对监禁服刑人员医疗费报销问题,美国联邦监狱局规定了免费与自费范围。同时美国联邦监狱局也明确规定,不会因为服刑人员付不起医疗费而拒绝为其提供医疗服务。为帮助服刑人员顺利重返社会,美国各州监狱机构以及与州政府签约的医疗服务商,帮助监禁中的服刑人员在住院期间或释放前办理医疗救助等手续。
根据上述,服刑人员医疗保障的监狱法修改完善可考虑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建立以心理治疗、精神医疗保障为重点的服刑人员医疗保障制度供给体系;其二,对于即将刑满释放的服刑人员,监狱机关应协同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医疗保险费缴纳与医疗保险待遇衔接方面的工作。


结语


基于对我国现代化监狱文明的科学评估,本研究提出了建设高度现代化监狱文明四个方面的监狱法修改完善建议,具体涵盖十二项内容。由于本研究提出的监狱法完善建议主要建立在客观调查基础之上,故尚需回答以下问题,即:基于现代化监狱文明指数的编制和依据指数计算得出的评估结论而提出的监狱法修改完善建议客观、可信吗?由于一般认为,通过对官方数据计算得出的结论更准确,因此我们试图通过对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指数计算来回答这一问题。由此,收集《中国法律年鉴》中1988-2020年全国被判有罪的未成年人人数,据此,计算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然后,采用极值法,计算我国1988-2020年间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指数。经计算,我国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指数为0.65。如前所述,本研究测得的控制未成年人犯罪三级指标得分为0.62,二者测得的结果处于同一水平,相差仅3个百分点。由此,本研究得出的评估结论具有可靠性,故据此提出的建设高度现代化监狱文明的监狱法完善建议客观、可信。相较于基于理性思考的规范研究,本研究提出的监狱法完善建议更加具体,更具可操作性。当然,基于实证调查与基于理性思考得出的有关结论亦异曲同工,例如本研究首次提出的增设人格尊严基本原则、平等对待原则、赋予服刑人员行政诉权方面的监狱法修改完善建议。由此,本研究提出的监狱法修改完善建议更像是一种现代化监狱文明观念的更新。


作者简介

曾赟(1970-),男,湖南祁阳人,法学博士,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刑法学、犯罪学。

本文原载《政法论丛》2024年第4期。转载时请注明“转载自《政法论丛》公众号”字样。

政法论丛
《政法论丛》是由山东省教育厅主管、山东政法学院主办的法学类专业学术期刊。本刊坚持正确的政治与学术导向,传播和吸纳国内外优秀的法学研究成果。是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