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曾:智能技术变革下教育的系统性风险及其法律规制

文摘   社会   2024-12-08 21:45   山东  

【内容摘要】智能技术的能力跃升对当前教育构成了现实风险。智能技术拉平了教育者和受教育者间的认知差距与学术积累差异,冲击了阶段提升的教育基础制度,但教育发展不平衡、资源不匹配等教育鸿沟并未缩小。智能技术对人才培养模式的影响巨大,受教育者获取知识的路径已转变,而课程体系设置面临与发展脱节的实际,教育法治对于受教育者的培养重心应随动调整。必须重视教育权力中心向技术资本转移的风险,高度重视认知权力的争夺,拓展智能技术在教育领域的应用监管。通过规则建构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强化人的基础能力培养,适时调整建立智能应用等标准与相应治理体系,借鉴技术治理优秀理念,以规则优势引领发展优势。


【关键词】数字教育 生成式人工智能 教育鸿沟 教育法治 系统论



文章来源:《政法论丛》2024年第6期

因篇幅所限,省略原文注释及参考文献。



ChatGPTSora等大语言模型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因其强大的内容生成及交互能力,展现出智能技术实现通用人工智能的可行路径,但技术的迭代化发展已带来高度的治理风险与不确定性。20234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时强调,要重视通用人工智能发展,营造创新生态,重视防范风险。在人工智能自身进化出规模性杀伤能力之前,以生成式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技术已在社会存在与发展模式上,对人类生产生活产生了直接影响。2023730日,一名绘画专业的大学生在日本福井县东寻坊悬崖边尝试自杀,据悉其轻生的原因来自于对人工智能技术取代自身专业技能的忧虑。Mid-Journey等模型仅用几分钟就可以在操作者的指示下输出精美画作,而专业学生在经过数以年计的长期学习后,绘制相同水平的画作仍需耗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社会实践与研究成果证实,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和商业化普及,更多的人类工作与劳动岗位将面临被技术替代或边缘化的现实风险,新技术开始冲击人类文明传承与发展的传统形态。为规制技术革命的发展走向,美国生命未来研究所在20171月发布了包含23条准则的《阿西洛马人工智能原则》(Asilomar AI Principles),该《原则》指出,高级人工智能代表着地球生命历史的深刻变化,人类应以相应的谨慎与资源进行规划和管理。教育作为人类发展的基本手段与重要路径,其受到生成式人工智能冲击的深度、广度与系统化程度更为明显。教育如何受到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智能技术的整体影响?存在哪些外在与内在的具化冲击?智能技术与教育的融合必然产生与之对应的应用与监管难题,人类又应当如何在新技术条件的全面侵蚀下,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教育面临的重大问题?站在关乎未来的新的历史关口,上述问题值得法学界予以深度研究。


一、技术能力跃升引致教育的系统性风险


教育(Education)的概念,可以从狭义与广义两个维度进行定义,狭义是指专门的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学校教育,对受教育者的心智发展教化培育,基于现有学识体系为其传授、回答、解释各类问题、现象,以提高其思维能力与实践能力。广义上的教育是指涵盖影响人的身心发展的相关社会实践活动。生成式人工智能等全新技术的出现与规模化应用,无论是对狭义教育还是对广义教育,均产生了极其剧烈而深远的影响。有关智能技术对于当前教育形态与基础的冲击并非危言耸听,需要法律的有效调整以有效应对现实风险。

(一)师资主导转变为技术主导的风险

从教育的基本形态分析,教育已有从师资主导转为技术主导的趋势。在传统社会中,教师的知识经验具备绝对优势,教师是主导教育活动的权威体现。唐代韩愈所著《师说》提出,“古之学者必有师。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教育的本质特征是由教师或在某一领域具备经验的人,开展让受众提高认知与实践能力的活动。就传统教育而言,教师是开展教育活动的主体,但生成式人工智能已经具备了颠覆传统教育形式的能力,技术已具备了“传道解惑”的基本能力。在智能技术条件下,“人机共生”的新形态已得到充分强化,有组织教育的实践环节已逐步被技术驱动所影响。以ChatGPT为例,学生或寻求答案的操作者通过输入问题,可以迅速从ChatGPT中获得明确而直接的答案。虽然生成式人工智能输出的内容在正确率上尚有待提高,但其基础能力已使得大批欧美学生在考试中直接使用该大语言模型并从中获益。按照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迭代的速度,其在教育领域实现或部分实现教师的解惑功能定位已不再受到能力的桎梏,教育活动的核心主导已可在技术层级实现由教师实体执教转变为生成式人工智能虚拟化执教,但核心问题在于能否将教育主体的核心地位让渡于智能技术。如果让渡,又应在何种程度、多大范围内进行让渡?对于让渡的结果又应如何评估、影响与干预?

此类基础性问题仅期望控制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商业公司通过用户协议或公司文化愿景的方式,主动做出应对与调整,显然偏离了其以盈利为导向的价值取向。以高等教育为例,《学位法》第四条规定,公民“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习或者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接受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申请相应学位”。若受教育者使用智能技术可以获取原本应从学校取得的大部分知识,能否扩展解释为属于“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接受教育”?智能技术下受教育者接受教育的地点、方式与内核均与现行法律规定存在冲突,此类新生问题亟待从法治维度与规制层面对涉及教育基本形态的核心问题予以妥善回应。

(二)能力阶段提升的教育制度受到正面冲击

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教育应用领域形成了丰富的生态。美国人工智能公司Anthropic研发的Claude大语言模型,拥有高级推理、视觉分析、代码生成、多语言文档处理等功能,具备了记忆力与连续对话能力,可在1分钟内处理10万字节的论文,且记忆量是初代ChatGPT3倍。202312月,阿里云宣布正式开源720亿参数的大语言模型“通义千问”,可适配于科研级的高性能应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术能力之强以及其不断推陈出新的演化速度,使得部分领域原本极为困难、复杂的能力掌握,转变为在技术的加持下可以轻松获得。例如,学者在做科学研究时需要阅读大量文献以加深对所关注领域的动态理解,此类研究在不同国家、不同语言间的学习与交流极其复杂且耗费精力,以中文为母语的学者甚至需要掌握英文、德文、日文等之后,才能开始研究其他国籍学者的成果。但是生成式人工智能直接改变了这一境况,ChatGPT可以扩展使用TXYZ等专业插件,操作者可通过使用该插件阅读专业期刊文献,快速获取由人工智能总结的专业信息,提高研究效率。学者将不同语言、不同研究水平的论文直接导入模型后,其可以迅速以操作者要求的语言输出该论文的核心观点与主要逻辑,甚至直接将原论文改造成为难以辨别的“新”论文,就此意义分析,生成式人工智能可以将技能掌握在不同研究者之间的能力差异拉平。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已引起更为深远的伦理与社会秩序问题,熟练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的研究生与在此领域研究多年的研究生导师之间,在文献阅读、使用、撰写等基础学术能力的构造上,将无明显的积累性差异——这已直接冲击了阶段提升的教育制度。由通过考试证明其已掌握初级能力的学生逐步升至更高级的学校接受更为复杂的教育,是学校教育的基础逻辑,也是学制等传统系统得以存在与发展数千年的命脉。

我国《教育法》第二章规定了教育基本制度,其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在能力获取的难易度与投入的时间精力不再成为正相关比时,特别是智能技术可以提供的教育密度远超传统学校教育时,站在受教育者的维度思考,其是否仍需要投入动辄十数年的时间去钻研通过智能技术瞬时可以获取的内容已不言而喻。例如大语言模型已经可以实现跨语种翻译的基础功能,导致原本需要数年培养的外语甚至小语种专业成为高等教育中的边缘学科。“学而无用”“投入与产出不成正比”开始冲击当前教育体系的基础设置,产生了本文前述的相关案例。若智能技术的应用在适学年龄的受教育者中广泛应用,当前《教育法》设置的相关教育法治原则、规则与预期效果是否还可保持现状尚待进一步研究。虽然当前我国有关算法监管、大语言模型适用等研究与立法的内容颇丰,但就目前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智能技术的应用规定,仍还停留在技术限制、信息安全等初级层面,远未克服因智能技术迭代升级引致的教育等基础领域的重大风险。虽然20236月公布的《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将人工智能法列入立法规划,但若无法对教育领域的系统性风险做出相应研究与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智能技术对于人类历史与社会发展所形成的颠覆性影响,还有可能以不可期的状态进一步发酵。

(三)固化“教育鸿沟”的风险增大

科教兴国成为基本国策后,我国科技事业和教育事业迎来了高速发展,各级各类教育取得了巨大成就,建成了世界上最大的教育体系,教育普及水平实现历史性跨越。教育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减少不同出身、籍贯、种族间的人群能力差异,逐步消除发展权利不平等与贫穷代际传播的弊病,在两千多年前的《论语·卫灵公》中已有“有教无类”的观点,但教育资源不公平的状况在历史与现实中始终存在。在智能技术极速降低社会平均劳动成本的现实下,教育传导的具体内容、研究范式和组织形式均将发生重大变化。有观点认为,新的生产力工具以迅猛之势占领商用市场,不同发展程度地区与不同人群间因互联网的存在于均衡化,获得新工具的难易程度逐渐趋同,获取知识与应用新技术的能力也逐步加强,教育不均的现象将有效得到缓解。200239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教育与研究应用指南》,旨在促进智能技术更好融入教育领域。但是,数字鸿沟问题的关键在于恰恰是智能技术成为了社会不平等和不公正的重要因素,技术能力获取路径的表面趋同无法替代有组织教育的主体作用。以发达国家与全球最不发达国家进行比较,发达国家的学生已开始将生成式人工智能作为辅助工具用以完成作业、拓展认知,例如英国教育部在202310月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教育中的应用》指导文件,提出了该国在教育领域使用智能技术的具体策略。但最不发达国家的学生在当下依然缺少稳定的网络、基础数码设备等学习条件。法律无法直接发明智能技术,但可以为技术的发展奠定扎实的制度基础与合适的生长环境。第三次工业革命以来,包括个人计算机、智能手机、生成式人工智能等均最早由美国公司研发,美国亦集中了目前全球最为顶尖的人工智能人才群体。追根溯源,新一代智能技术未能诞生在其他国家有其深厚的经济、人文、教育与法治因素。20245月,腾讯企鹅研究发布的《青少年互联网使用情况调查报告(2024)》显示,45.1%的受访中国青少年表示“曾经使用过”人工智能产品,而20235月美国儿童和家庭倡导组织常识媒体开展的调查显示,在美12岁至18岁的青少年孩子中,已有58%使用过ChatGPT。从接受智能技术普及程度的现状分析,最先掌握先进生产力的学生群体相较其他地区学生群体已具备领先优势,而这种优势将随着部分国家科技竞争力的提升而进一步加大。

智能技术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变迁的深度融合,也带来相应的治理风险,教育资源在全球与地区间不平衡、不均等的事实并未因新技术的诞生而产生根本性的改变。例如,不同国家和地区使用不同语料开发的大语言模型输出的答案,在内容准确性、丰富度和情感表现力等领域存在明显的能力差距,特别是大部分国家并无独立自主研发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产业能力,在智能技术用于教育的广度、深度上只能受制于人。再如,生成式人工智能需要以海量的数据作为运算基础,落后国家与地区在数字教育资源上的差距从生成式人工智能诞生之日起就已拉开。而有关智能技术的基础设施建设、先进技术研发与人才培育存在更为严苛的技术壁垒,若落后国家始终使用逊色发达国家一代甚至两代以上的技术工具开展教育,则教育发展不平衡、教育资源不匹配、人才边际效应递减等教育鸿沟的裂痕将更为加大。如何通过法律规制力图缩小技术引致影响的差异,需要尽快站在系统论的角度予以明确。


二、现有法律规制的风险应对能力不足


并非所有技术的出现和引入均会改变教育的基本形态,教育自身对技术的选择存在明显的需求导向,只有真正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的技术提升,才可以获得广泛的应用与传承。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智能技术对教育形态的改变,并不仅是学制等基础形态的冲击,更是突破原有知识传承性、时间连续性、能力级差性的教育传统特征,以强大的技术能力显现出重塑传统人才培养形态的趋势。但现行法律体系与具体规制对于智能技术引发的深层次教育变革应对能力明显不足。具体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大缺陷。

(一)智能技术的法律地位不明

在有史以来的人类文明中,教育的发展始终同技术手段紧密结合在一起,技术并不仅仅是课堂教学的工具,也是承载知识传授、技能学习的有效载体。红山时期,先祖以壁画、石刻的形式记录活动、传承文明。战国时期,随着墨水的出现,先贤以汉字书写竹简的方式传授知识。汉代以来,书籍印刷、士子治学、科举考试等均需借助纸张完成,造纸术、印刷术的发明直接且长久的促进了文明的繁荣与延续。自20世纪以来,互联网更为深刻地改变了知识传播的途径并繁荣了人类学习形式的多样性。在谷歌学术、中国知网等学术数据库投入商用后,教师与学生开展研究活动的主要方式也相应发生了重大改变。再如,网络在线教育平台可汗学院提出了“翻转课堂”等全新的教育模式,打破了传统教育中的时间和空间限制,通过在线视频课程和个性化学习工具,为受教育者提供了多维度且契合自身实际生存状态的线上授课方式。但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对于受教育者获取知识的路径改变与能力提升是颠覆性的——在此之前,历史上尚未出现过产生自主思想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学习工具。在技术进步的驱动下,从简单的机器自动化转向深度的人机交互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生成式人工智能对人类文明的当前影响与长期影响亟需予以更为全面的观察研究。

人类的思考能力体现到智能领域,无非是常识与推理的概率映射。在生成式人工智能规模化应用以后,机器已在能力上形成了理解自然语言并推导形成符合多数人思考的常规结论,例如“文心一言”等模型可以通过分析图片得出“天冷要添衣、下雪要打伞”的推断性结论,具备了类人意识的技术现实形态。同时,由于人类天生更为相信经过自己搜索、整理过的信息来源,若人类教师的知识储备与逻辑能力无法与智能技术相抗衡,受教育者更倾向于信任从教师亦或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处获得的知识,还属未知。在此技术能力跃升的前提下,传统以教师在课堂通过各民族语言以口口相传的方式传授知识的方式受到直接冲击,任何知识水平的受教育者均可通过简单的技术设备寻求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帮助,并快速获知相应问题的答案。传统的统一性、程式化的 “知识授受”模式被打破。虽然答案的真伪尚难以辨别,但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教育与人类社会交互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已非传统工具所能比较,更接近于具备特殊地位的“智慧型工具”。同时,由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智能技术依托大数据资源与算法技术,可能延续并放大已有的偏见认知,扩大部分学生群体的优势并威胁教育的公平。近期已有很多大语言模型生成的内容被认定存在性别歧视、种族歧视的真实案例。遗憾的是,当前学界应对的观点仍基本集中于将生成式人工智能作为课堂教学使用的若干种常规工具之一,而非将生成式人工智能及其未来发展作为对受教育模式与社会存在形态的颠覆性生产工具对待。

如何确定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新型智能技术的法律地位,将直接决定人与人工智能的现实关系。“社会生活的飞速发展必然在未来产生新型的侵权方式或义务要求,相应地,教育法典也需要更新既有规范,设置对应的责任条款予以应对”。若生成式人工智能在算法与算力的加持下输出错误的甚至颠覆性的虚假内容,由何种主体为其违法违规后果承担责任,将影响智能技术的发展方向及其在教育等实际产业应用中的互动关系。根据麦肯锡全球研究院发布的《2023年人工智能现状:生成式AI的爆发之年》调查显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应用将重塑劳动者的技能形态,近40%的受访者表示会加强在生成式人工智能领域的投资。智能技术的发展需要法律予以积极有效回应,据世界数字技术院统计,截至20241月美国已有16个州通过了涵盖人工智能使用的法律,其他部分州正在加速立法过程中。当前数字社会初步成型,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已经具备类人思考能力与超强内容整合输出能力的现实下,如何通过具体的规制设定以确保有组织教育的目标与效果依然可以实现,特别是维护受教育者对于以课堂教学为主要形式的人才培养模式的长期信任,亟待立法者予以侧重研究。特别是及早明确对于智慧型工具的治理原则与法律地位,以期智能技术的发展与责任可有效匹配,确保人工智能在教育中的应用“可控制”。

(二)教育体系设置与技术现实存在规制空白

当前域内外学校的课程体系均是基于长期以来的历史传统与本国国情所设置的,旨在培养受教育者生存与发展的各项能力,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出现,急迫地将教育如何为数字世界做好准备这一现实命题摆在了教育者面前。但是,当前课程体系的设置未能考虑智能技术的能力跃升及其带来的学习内容的变革。202211, 教育部发布《教师数字素养》行业标准,强调了提升教师数字素养的重要性。但是智能技术的跨越式发展应用已推动课程边界由封闭走向开放,传授的内容由碎片化转为网络状、结构化,课程结构从单独分科式转为融合式、情境化,使学习由单纯的知识导向转向科学认知、技术体验、社会参与、文化觉醒和生命体悟的有机结合。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应用与部署速度过于迅猛,使得技术跨越式进入通用人工智能时代成为了现实可能,在此背景下,课程如何设置以帮助受教育者迅速适应技术的变化以更好的掌握应对未来社会的能力,成为了无法回避的问题。对于技术定位的不同,将直接形成对于授课理念与技能传授的技术路线的不同。以动画制作等艺术学专业为例,视频剪辑是其必修课程之一,一名接受传统高等教育的大学生从掌握到精通剪辑技能一般需要数年时间的专业学习,但在生成式人工智能诞生后,不具备剪辑基础知识的学生,通过输入风格、内容、背景音乐等关键词即可在智能技术的帮助下迅速生成不逊色于人工完成的剪辑。例如处理视觉分析的通用分割大语言模型SegGPTSegment Everything In Context),已经具备了内容上下文的推理能力,生成式人工智能可以对包括文本、人脸、图像等在内的对象进行灵活推理,对不同场景下的视频剪辑、切换实现自动化追踪。部分大语言模型已进化至多模态生成的能力,实现从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的跨形态调取并自动化输出。在此情形下,是否还需要开设传统剪辑课程,还是应当教授学生学习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去完成视频制作工作,从效率与就业的角度分析,随动调整授课内容已具备一定的紧迫性。但此类调整,需要着手自上而下修改包括专业体系设置在内的相关系列法律法规,并非仅仅调整教师在课堂中的授课内容即可轻易实现目标。

理论研究的范式在强大技术能力的影响下,也发生了系统性变化。美国苹果公司创始人乔布斯曾提出,“为什么计算机改变了几乎所有领域,却唯独对学校教育的影响小得令人吃惊?”,被称为教育科技界的“乔布斯之问”。但目前生成式人工智能已经在事实上具备了突破科学发现的潜力,开始在生物制药、生命科学等领域帮助科研人员提出新假设、新理论,并自主完成实验数据收集验证等替代性工作,在加速科研效率的同时揭示传统工作模式下难以获得的认知见解。以社会学研究为例,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爆发,“虚拟人”“数字分身”等数字生命已可以在网络空间实现,受教育者观察与思考人类组织行为的模式已经产生了改变。在近期关注度极高的一篇论文中,斯坦福大学的研究者成功构建了一个虚拟小镇,25个人工智能体在虚拟小镇上自由生存,它们不仅能够从事复杂的行为(比如举办情人节派对),而且这些行为比人类角色的扮演更加真实,不同的角色均可以自主实现与“他人”交流,记住并回忆它们所做的和观察到的事情,并反思观察结果以制定每日工作计划。部分领域内复杂社会模型的分析与研究不再需要长期的观察过程,社会学范畴内的课题立项、研究标准、评价体系可能据此均要予以系统化的修正。再以法学为例,已有美国律所开始使用线上机器人处理接待日常业务,ChatGPT已可以通过美国高校法学学科的部分考试,加之其处理资料与逻辑推理的能力,律师特别是初级律师所应掌握的基本技能与相关知识均需予以变革,以应对实践的发展。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初期,学界观点往往集中于如何利用其以促进教育的发展,但当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智能技术在部分领域强大到逐步超过人类时,教育模式及其脉络展开应当如何调整以适应技术与社会的发展,需要适用明确的规制标准。

(三)应对教育培养目标演化的规制不足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基本操作模式是操作者通过交互页面输入限定性的指令,要求大语言模型生成符合操作者要求的输出内容,并通过操作者的进一步指令不断修改完善。目前使用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需要提出高质量问题,这有赖于提问者的知识结构、社会经历和经验储备,如何使受教育者在合法合规的尺度内驾驭智能技术而非被动依赖,需要明确的规制与操作指引。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可以批量制作出作品的前提下,操作者更需要具备的是如何设置条件与使用程序应用,但当前的学术体系、教育模式乃至教育法治体系并未对此做出系统性的回应。特别是当前法律法规对于智能技术的规制主要集中在应用监管端,缺乏对于涉及技术变革下教育培养目标变化的底层逻辑研究与应对,缺少对于教育保长远、立根本的宏观思维建构与考虑。例如,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人类的哪些思维与能力应得到强化以适应并期冀控制技术的迅速发展,从而最终实现人的最大价值应予深入研究并以立法的形式加快予以明晰。在人口生育率逐步下降的现实下,“人之为人”的教育思维建构及为实现建构而设定的规则标准,应不断强化以人为本的素养观与价值观,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与自然人在行为领域的关系与边界,培养受教育者有效应对未来的能力与习惯。

其一,未能强化培养独立思考能力。通过海量的目标化训练与深度学习,大语言模型已实现对于人类自然语言的“理解”,在实践应用中已经可以通过预设问题的改变,实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内容结果输出。在此逻辑下受教育者有可能将受教育后行为改变的结果,逐步演化为键入限定条件以寻求见解认同的身份认知固化,而非探寻事实的本源,个体本身对于认知的差异也会因个人经历与禀赋的不同而产生具身感知上较大的变化。当海量的知识通过将既有只是整合输出后,受教育者对智能技术工具的使用产生依赖并逐渐让渡其独立性和自主思考能力,形成对于自身信息茧房和“智能舒适圈”的固化,不利于创新与更多维度知识的掌握。在技术突破语言障碍的背景下,教育者为受教育者提供追溯的本源应是“我是谁”,即清晰地辨明与分析操作者本身才是智能技术的利用者,生成式人工智能应是为人类服务的特殊智慧型工具,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应当是有效利用,而非以生成式人工智能替代人类能力的本身。例如,ChatGPT可以用于学术论文的资料搜集与修改完善,但ChatGPT不应替代学生参加考试或投稿,对此现行法律法规并无清晰的规定或者根本没有规定。此外,学术伦理、学术诚信、学术道德均需要结合实践的变化进行相应的引导调整。

其二,未能强化辨别真伪的批判性思维。由于人类操作者的加入,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提供者也无法清晰地掌握每一个问题可能“涌现”(Emerge)出的答案,技术在不断的非预设运算改变下,很有可能形成新的计算逻辑。同时,生成式人工智能也会选择展示输出的内容,以回避其自身运算的错误。具体到“讯飞星火”等大语言模型上,其输出的结果可以通过算法解释验证内容产出的逻辑,但并不代表可以控制其产出的结果。例如笔者在自行测试时,使用中文与英文询问时,在部分敏感问题上明显会得出不同标准的结果。作为具有操纵社会舆论能力的人工智能,即便该类模型的提供者已经按照相关法规进行了算法备案并可对算法机理加以解释,也无法解决情境判断(Contextual Judgment)、测试基准(Benchmark)等涵盖大量复杂差异的标准判断问题。若受教育者习惯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的内容喂养后,极易丧失对于事物与问题本身的求知与探解,从被动接受信息变为习惯相信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出的任何内容,而不论其真假与合理性,最终不再对科学与真理抱有传统教育模式下的求真求实本心。如何通过有意识、有规划、有组织的结构化引导,以期强化受教育者的批判性思维,需要法律与部门规章予以尽快明确规制。

其三,未能强化人类精神品质与身体素质。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五条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责任、创新与实践能力均来自于对人类本质能力的锻炼,即包含精神意志与身体素质在内的基础能力,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智能技术可以在流程处理、工作效率上超过人类,但绝无可能在体力与情感上超过人类。无论从事文学、艺术创作还是理、工科的学习研究,均需要不断强化体育锻炼以提高人的物理感官能力,以“文明其精神、野蛮其体魄”的气度,重点调整现行教育模式以不断增强放大“人”的基础能力,以强大的人类种族不断适应技术迭代下的社会存在,对此需要通过法律体系的调整加以建构,放大教育法治对民族发展的乘数效应。


三、管控系统性风险的法治供给缺位


我国《教育法》第四条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教育始终带有极强的思想属性,这种属性既包括对于社会主义的思想价值认同,也包含着对于民族与国家的身份认同。任何国家的教育均带有对于本民族历史、传统文化与爱国主义的思想维护与价值观教育,一般而言,接受不同国家教育体系的受教育者会形成差异化的思想观、世界观与人生观,但有关意识形态的教育与认同在如今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受到了技术上的极大冲击,若不及时予以规制,可能会产生较为深远且广泛的影响。当前法治供给的缺位使得国家的教育权力中心地位无法在技术资本的冲击下得到有效巩固,而认知权力争夺的劣势与缺乏有效统一的监管适用标准,亦使得长期的系统性风险暂无法得到有效管控。

(一)巩固教育权力中心缺乏制度供给

自文字诞生以来,大规模的教育展开均由国家或政体组织实施,国家在教育中具有根本性的地位与作用,若无法组织有效的系统性教育,缺少形成统一意识形态的人口基础与现实能力,则关于国家与民族的认同有可能断代。我国历史上,历朝历代中央政府对包括学制制定、课程设置、教师选任、教材厘定、考试制度等在内的有关教育权力的内容均有严格规定。根据现行《教育法》的规定,由国家实施学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第十七条、二十条),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第二十一条)、学业证书制度(第二十二条)、学位制度(第二十三条)、教育督导制度与教育评估制度(第二十五条);由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第二十六条)和教育机构设置条件(第二十七条);教师应当具备法定的权利、义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对教育的投入与条件保障,由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为辅(第五十四条)。系统性教育的背后体现的是国家居于教育权力的绝对中心地位,蕴含的实际是“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的教育根本问题。但是,生成式人工智能规模化应用后,教育权力中心存在旁落的风险。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投入研发巨大,需要强大的资金支持、海量的数据资源优势与先进的算力支持,现阶段可以实现全球部署应用的大语言模型基本为西方互联网平台企业所垄断,微软为OpenAI公司开发ChatGPT已投资数百亿美元,甚至连发展程度一般的中小国家也无力独立完成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研发,只能主动或被动接受使用改进已有大语言模型。若受教育者系统接受与沉浸于私人资本公司开发的智能技术,有可能在价值观与意识形态上受到资本的裹挟。将抖音、今日头条、小红书等内地公司掌控的数字平台与Facebook(已更名为Meta)、InsgramTwitter(已更名为X)等跨国数字平台相比较,对于涉及宣传、定向推送等意识形态培育与管控的能力,显然是境内平台更易传递我国主流价值观。若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母公司采用潜移默化的形式长期传递其暗含的价值观点与思想意识,则受教育者很难从其日常使用的应用中抽身,从而被动接受其他类型的意识形态渗透。

教育应当具备基本的公共利益属性,《教育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但从私人资本所处的资本逐利特性与盈利才能生存的客观现实分析,若无法对其加以有效的管控,其规模化开发与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路径,必然无法始终保持与我国的国家意志相向而行。特别是当此类大语言模型的能力过强,已经具备舆论煽动能力与颠覆政权的能力之后,在巨大的利益面前,很难确保跨国私人资本会为了实现国家管控的本土目标而放弃自己的可能收益。这种发展趋势不仅体现在生成式人工智能领域,也体现在更为广泛的技术资本领域。随着强者恒强的“马太效应”与“摩尔定律”的演化,私人技术资本不断强化其技术优势与规模优势,不管是生成式人工智能还是未来的通用人工智能,均有引致现行教育权力中心边缘化的可能,导致有关意识形态的教育无法有效开展,最终形成系统性风险。

(二)争夺认知权力缺乏规则供给

现阶段,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强大在于其可以迅速生成大量具备一定逻辑合理性的输出内容,这些内容由操作者直接输入限定条件而产生。已投入商用的大语言模型使用的是“内容认知——算法计算——内容输出”的底层逻辑,但目前对于其输出的内容却无法课以过重的注意义务。例如未成年人可以轻松利用Mid-Journey合成包含部分违法性内容的图画作品,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提供者也无法获知屏幕前操作者的真实身份,也无法预测操作者可能会键入的条件。在此情形下,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虚假、色情、偏见、低俗等内容无从全面监管,将对包含受教育者在内的广大操作者的认知特别是长期认知,产生持续性影响。例如,尚未识字的幼龄儿童可以熟练操作手机浏览短视频,而算法推荐与自动联播可以使得儿童沉溺于其感兴趣的视频内容中,若经常接触暴力、轻生等内容,容易诱发儿童对于生命的认知及正确价值观的模糊。成年人在长时间接受平台内容的推荐后也会出现认知的变化,更遑论基础世界观尚未形成的青少年。数字时代,民众的注意力也成为不同利益集团争夺的关键领域,所谓的平台“流量”背后体现的是注意力的吸引。2019年美国总统大选已被证实存在利用数字社交平台操控的舞弊行为,而在颠覆性的生成式人工智能被用于舆论引导与内容输出之后,操作者特别是青少年将极易受到敌对势力的有意识侵扰而形成认知混乱。

另一方面,由于生成式人工智能被高度垄断,其使用的数据库、算法等具有高度的技术优势与相对的统一性。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循环的数据流动,已在扩张性发展中起到塑造未来的重大影响。德国哲学家马丁·海德格尔提出,“语言承载存在”。语言系统凝聚着民族国家最基本的信息与文明,以先在的文化语境影响话语使用者的话语逻辑与话语方式,蕴含着民族的完整基本特性,作为言语表达系统的话语体系,最终体现的是理想信念、价值等意识形态的碰撞与话语权的争夺。当前互联网以英文高质量数据库作为网络基底,因此生成式人工智能输出的内容不可避免、或多或少地带有西方价值观等意识形态的内核,若操作者长期接受过分一致的输出内容,将有可能干扰现代文明的多样性,形成新的文化霸权与单极文明。若不加以干预,若干年后共同构成当前灿烂文化的不同政治形态、国家形态、民主形态等,均有可能被逐步渗透并走向消亡。对于认知权力的争夺,将是未来教育竞争的重要领域,对此需要法律予以相应调整以有效应对风险挑战。同时,需要警惕新的“数字宗教”的产生。在技术能力不断强化的现实下,人类社会正逐步迈进由算法管理的数字社会,已经产生了元宇宙空间(Metaverse),即柏拉图曾畅想过的肉身与灵魂相分离的理想世界。但如何在技术与科技的伦理下确定与实现人类的主体地位,面临着越来越复杂的局面。生成式人工智能可以发现联系模式和数据相关性,而无需预先建立关于输出内容的结构性概念,一切可能关联的事物均有可能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操作下逐步渗透至其他事物中,若人类的行为与决策暗含了算法的技术主导,这种新的社会存在方式有可能地被政治化利用,使得社会认知为技术及其背后的资本所操控。若可以通过法律或行政规章的方式先行孵化智能技术在教育应用中的事实标准,则相应风险可以得到有效管控。就此意义而言,正确处理好教育与智能技术间的关系,直接关系着未来社会形态的发展逻辑变化。

(三)监管技术应用缺少统一标准

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智能技术已开始规模化应用于绝大多数行业并开始取代部分初级职业的工作,其强大的技术能力已经形成了巨大的教育治理隐忧,形成了传统教育形态下的新生系统性风险。虽然生成式人工智能对于教育模式、思维认知、意识形态的影响作用巨大,但对其实施监管异常困难。欧盟《人工智能法案》采用基于风险的方法将人工智能划分为不可接受的风险、高风险、有限风险和最小风险这四类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且法案具有域外效力,可以影响所有在欧盟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公司,但其中针对教育领域的系统性风险并无明确的规制技术路线。2023815日实施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提供者发现违法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停止生成、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采取模型优化训练等措施进行整改,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但包括《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原则》《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等在内的相关规定均为原则性内容,并无法解决实践中具体的细节问题。就教育领域而论,生成式人工智能输出的内容是否含有不应教授的内容难以确定,换言之,什么是不应输出的内容缺乏明确的统一标准。虽然《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等均强调了人工智能标准体系的建设,但如何设定技术判断、应用标准并无统一的规则指引,间接导致系统管控与解决智能技术在开发、部署、应用过程中的风险缺少法律维度的有效规制。以当前较为广泛使用的视频合成大语言模型Synthesys为例,在无需摄像机或摄制组的条件下,由操作者上传任意人物头像图片并选择使用相应脚本,即可通过人物口型同步的方式生成高质量的真实视觉视频。全球范围内实时均有大量的用户使用该模型创作内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提供者也无法全面保证操作者不违规利用他人形象或使用含有歧视内容的脚本输出不良视频。再如,假若某生成式人工智能输出的内容长期含有“低级红、高级黑”等特征的暗示性内容,但又未达到违法的程度,应如何处理尚待进一步明晰监管标准。

发展可信向善的人工智能已成为人类共识,但如何根据智能技术的现实生产能力水平与演化规律适时调整监管方式与框架,从底层逻辑着手建构完整的责任承担机制已成为现实问题。假设监管未来能够有效将技术触角延伸至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与取证的层面,但有关智能技术责任承担的范式亟待明确。例如若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其责任承担的主体与机制仍模糊不清。《教育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生成式人工智能违反《教育法》输出有害内容并造成损失时,应当如何判定责任?若智能技术侵犯的法益达到刑事层面时,如何确定惩戒的相对责任人?另如,生成式人工智能可用于收集大量教育数据,这些数据若未得到充分保护,隐私信息将面临未经授权甚至被滥用的风险,导致知识产权或敏感信息被侵犯。再如,若未成年学生在校园中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等特定智能技术散播“造黄谣”“抹黑”“网络欺凌”等侵权内容,造成了特定对象受到严重精神或身体损害,则学校、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提供者、运营者还是实施侵权行为的学生本人应在何种范围内承担何种责任尚无定论。由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提供者、运营者已具备了部分教育领域的权力中心地位,若其在本国意识形态的指导下生成相应符合其国内法的内容,但部分内容与作品侵犯了我国境内的教育主体的合法权益,应如何厘定其责任,仍有待明确。在当前权利义务体系设置与智能技术责任承担的现实鸿沟日益扩大之际,法律的传统规制路径与技术路线已无法有效应对教育等关键领域的系统性风险。有关生成式人工智能监管与责任承担的内容极其复杂,需要结合依法治教的总要求予以长期深入研究。


四、应对智能技术冲击的法律规制调整


在生成式人工智能等先进生产力工具给人类的未来发展带来不确定的风险后,如何结合实践的发展变化构筑教育体系的基石以及运用教育保存与发扬中华文明,引导社会接受与准确利用新型智慧技术,已是无法回避的研究与规制场域。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最有效的治理工具,如何有效应对智能技术对教育基本模式与内容体系的冲击、巩固教师在教育中的核心作用、缩小教育鸿沟,需要在新的治理理念下明确相应治理的框架与具化详细的规则,以帮助教育者与受教育者更加清晰地掌握是否、何时、如何以及由谁使用新的智能技术。

(一)立法明确“教育+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教育形态

面对以大语言模型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对教育基本形态的现实冲击,需要回溯教育的目的本源,按照人的生命发展规律并坚持知识为生命服务的原则,以法律的形式固化培养出不被技术“物化”和被算法决定的、有高度主体性的人。即需要明确“教育+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教育形态,而非“生成式人工智能+教育”的地位排布,通过法律规范的调整进一步明晰教育在智能技术变革背景下的决定性作用。

一是正视技术发展的现实,准确定义教育在重塑未来中的极端重要地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于2024年初发布的《Gen-AI:人工智能和未来的工作》报告中提出,发达经济体或将比新兴市场更早体验到人工智能的好处。传统教育体系与人才培养路径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冲击下危机日益突显,但这绝不意味着就应当放弃生成式人工智能等先进科技的发展,而是应明确教育在人类逐步迈向数字与智能世界的过程中的作用,准确界定教育的主体地位。无论是增加技术的手段应用,还是利用教育作用于技术的提升,始终坚持以教育本身的主体作用为主。在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于学校教育时,教育部门与其他主管部门应当在未来逐步修正的法律法规支持下,根据我国教育的实际需求与现实情况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程序进行相应的资格检验,对其进行相应的输出内容准确性、规范性与意识形态安全性审核,暂缓在教育领域适用未经验证的大语言模型,及时明确技术滥用时的反制措施。通过法律规范人工智能的部署、应用,而非将此权力让渡于技术程序的提供者等私人资本。由教育主管部门在立法机关与科技、发展改革等部门的支持下,规划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教育中应用的技术路线与远期图景。就此维度而言,《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行政规章仅提供了原则性的规定,无法有效涵盖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教育领域产生的主要问题,因而极有必要在“教育+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指导原则下,完善相关法治框架与具体细则。例如立法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与论文撰写等学位授予间的关系,若完全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代写论文应当被撤销学位,绝不能因受到智能技术的冲击,即放弃教育的主阵地。

二是坚持人的主体地位,并以立法的形式强化人的基础能力教育。“人工智能泛化会给教师带来职业化约,挤压教师的生存空间,但是在实然层面以人制技的基本态势并未改变”。由于知识更新与发展的迭代速度加快,受教者无法像传统社会一样通过学习掌握全部的知识储备,教育体系的设置应更为偏重培养受教育者理性思维、创新意识与终身学习的能力培养。在面向未来的教育投入方面,对构成智能技术基座的底层技术的学习与应用无疑是未来的热点方向,但对于技术的强化不应减少对于人的基础能力的培养,更应在教育投入上尊重人类族群的发展规律,不断加强对人的体育、听说读写等基础能力的培养,更加重视体育、艺术、哲学等注重亲身参与的、机器无法替代的课程模式与授课内容在全国范围内的具体设置要求。纵然生成式人工智能可以在运算速度与整合数据的能力上超过人类,但对人的自身教育仍处于最重要的地位,即重视人依然是未来发展的决定性因素。结合智能时代所需思维能力的侧重变化,通过课程设置与内容的变化不断提高受教者的思辨能力、沟通能力,培养拥护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具备独立思考与理性认知的学生群体。在教育领域大语言模型等智能技术的投资引导上,充分考虑不同教育、教学的真实场景,按照符合我国自身国情与教学规律的原则,渐进式实现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和教育发展的深层次融合。

三是加强自主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术投入,延续教育在意识形态中的脉络传承。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开发需要投入天量的资金与资源,在大语言模型的硬件制造领域与软件市场占比上,我国与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仍有不少的差距。如第三章所述,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底层数据与算法逻辑使其输出的内容或多或少地含有提供者的价值观与世界观。智能技术的应用已改变了传统知识授予模式的时间流序维度,历史在数字空间中已不再是单一的传承脉络延续,长期使用其他国家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很有可能最终影响到本民族的价值认同。因此极有必要通过立法明确自主可控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以强化民族后代在意识形态领域的稳定,不断增强民族自豪感与国家认同,旗帜鲜明地反对历史虚无主义,通过正确的教育手段与能力,始终保持中华民族的独立性与自主性。

(二)建构适应智能技术发展的完整标准体系

在具体解构生成式人工智能对于人才培养模式的整体风险与影响因素后,需要结合技术发展的客观规律与法律规制的逻辑,逐步建构符合教育发展要求与人才培养路径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监管与治理体系,具体细化相应标准与责任义务。

其一,是调整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教育应用中的使用标准。随着智能技术与教育的进一步深度融合与绑定,生成式人工智能等已成为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习效果提升、培育工作能力的重要驱动。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性能相较现有教辅工具等过于强大,若使用不当极有可能造成非适龄的学生接触到不该接触的内容,例如小学生利用语音搜索生成涉及色情、暴力的内容并传播等,将影响学生价值观的形成。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向儿童提供包括社交媒体在内的信息社会服务,应当适用特殊的同意规则,用户必须年满16岁基于其同意的个人数据处理才是合法的。智能技术应与教育理论以及人的发展规律相符合,需要通过立法或部门规章的形式,严格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可作为学习手段用于教学、学习、研究的阶段与标准。例如在《学前教育法》中明确,学前教育禁止使用任何生成式人工智能用于幼儿教学,全面强化幼儿的人类基础能力培养。在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等阶段,根据学生思想成熟度与能力发展规律,分别研判、确定各阶段学生在学校教育体系中可以接触、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用于学习、考试的具体类型与范围,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不当利用引发的学术不端的标准与惩罚措施,重构智能技术下的支撑规则。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引发的社会实践的变化,及时修改调整课程内容体系,在确保基础科学的研究始终保持在全球前列的前提下,增加对于适应未来数字发展底层技术的专业倾斜与人才培养。另外,应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可以在未来实现的通用能力,鼓励与发展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欠发达地区的教育应用,准确评估与持续推进生产力提高对教育质量的提升作用。特别是要注重不可将对学生优秀程度的判断权力完全让渡给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式人工智能虽然具备了思维与推理能力且该能力将不断加强,但是其运算的基础是算法,算法的原理来源于数学,算法或人工智能适用的是从基础样本中推导出的通用标准,但数学无法替代教育者对单独个体受教者全面能力的综合判断。传统受教育者的真实形象在技术的影响下,逐步转变为数字画像下的具体符号,技术并不仅仅拓宽了社会治理的范围领域,也影响了对受教育者进行分类、排序、评分和如何对待的衡量尺度与能力。计算机天然具备排序的能力,通过排列优先级和队列来控制输出的结果。生成式人工智能已实现自主深入分析受教育者独立个体与群体学习下的评价数据并提供直观清晰的可视化跨域分析比较,但虚假、模糊、偏见在此过程中也在算法、伦理与价值观的预设定过程中无法避免。若将面向受教育者的评判标准交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则极有可能因此重构当前教育体系的运行模式与人类本身的价值判断。数字社会下应避免的发展风险之一就是由算法决定“你是谁”,而非基于人类的自我认知。

其二,是建立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教育领域的监督标准。生成式人工智能对于意识形态的培育与稳固具有重要作用,若无法有效加以管控,可能产生系统性、长远性、全局性的风险,应对其在教育领域的应用建立完整全面的监督体系与适用标准,有关教育权力的中心地位绝不可因技术手段的便利而放弃。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智能技术的监管需要建立完善的应用与评估框架,特别是要注重在特定领域中,规模化更新与使用我国自行研发的生成式人工智能,若生成式人工智能出现明显或潜在的意识形态威胁,则需要按照进一步明晰的惩戒规则对技术的研发者、提供者甚至生成式人工智能本身予以强有力的规制,以确保我国教育领域主体意识形态的安全。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下,要极其慎重地允许生成式人工智能直接或间接使用受教者的生物数据,例如使用过程中的瞳孔收缩、心跳血压甚至生物遗传信息,严格管理“生物识别”“自动监听”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权限,避免受教育者特别是幼龄受教者受到技术不当利用的侵扰。对于教育领域应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适用准入制度,而非一般领域中的备案制度,对使用程序过程中的内容准确度、能力匹配度、算法歧视等多个维度的输出标准进行严格监管。

其三,是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治理标准。数字时代,法律主体的身份、行为乃至社会关系均已数字化,给传统法治带来诸多困境,可能重塑人类的行为规则和社会的法治体系。生成式人工智能输出内容的错误,可能来源于数据源的不准确,也可能由于算法模型设计的失误,但无论由何种原因产生,均因通过法律机制的设置确保责任逻辑的展开,以便对智能技术引发的后果有效干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风险与利用间的平衡焦点在于如何对其适用何种标准与模式进行深度有效的治理,但当前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涉及的各主要主体的责任标准与判断标准并不清晰,难以开展有效管控。应尽快展开人工智能治理制度体系建设,由技术伦理转向法律规范,在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数据确权、个人数据保护与利用等方面开展研究和立法。例如,生成式人工智能若被利用于主动散播谣言,或其在操作者的恶意诱导下生成有违伦理的内容,应如何判断因果关系并要求相应主体承担责任,还有待立法者进一步抓紧厘清。对此域外已有一些标准可以借鉴。例如,美国法院曾根据从普通法演化出的诽谤言论责任规则,加以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认定主动审查用户言论合法性的提供者,需要为用户发布的诽谤言论承担责任。就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教育领域的特殊性而言,应对其适用更加严格明确的治理标准,如确定溯源治理、身份治理等独特要求,提供者应当对该类人工智能在教育领域的运算应用覆盖底层特殊数字水印。若教师或家长发现程序输出的内容具有明显的错误时,可以要求主管部门通过水印查询核实该内容的出处、运算逻辑与影响范围,若提供者无法提供相应内容的数字水印,则需承担相应的严格责任。由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责任规制与治理标准极为复杂,但又关涉教育乃至民族的未来发展,对其的规制必须慎之又慎,但绝不能放缓进度以免实践落后于技术的发展。

(三)具体规制调整应吸收传统治理经验

生成式人工智能使得人类生产力水平提升到了新的高度,技术开始具备了人类的思维与推理能力,高级智慧工具使得人类事实上具备了“造化者”的特征。客观分析,生成式人工智能生产力水平的提升对于社会组织形态与知识传承模式产生了重大冲击,若处理欠妥,有可能引起意识形态混乱、教育体系无法适应生产工具能力过快提升引致的实践变化,对于其的应用与治理需要高度的智慧与驾驭复杂问题的宏大视野。目前各国尚对此无有效的管理办法或理念,因此埃隆·马斯克等人在20233月甚至呼吁暂停开发比ChatGPT更强大的生成式人工智能一段时期。针对此局面,有必要追寻中国传统文化与古代文明在治理新技术、新事物方面的理念与正、反两方面经验。人类历史上技术的提升带来的生产力跃升并非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才出现,相反纵观文明长河,使用火种、造纸、火药、冶金等各类重要技术的发明均对生产力产生了巨大影响并由此引发了生产关系的深刻变革,但四大古文明中仅有中华文明未曾中断而完整地流传下来,这其中历代统治者与古代先贤对新技术的治理必有其合理的理念与站在其时的长远思考,但也有治理失败所引发的对民族发展的重大教训(例如“闭关锁国”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民族有着深厚文化传统,形成了富有特色的思想体系,体现了中国人几千年来积累的知识智慧和理性思辨。这是我国的独特优势”。在重点研究历次生产力变革前后古人的治理思想以及其影响后,极大可能对当今面临的复杂态势提炼出更为有效的治教理念与治理方法。例如,《说苑·杂言》提出“天生万物,唯人为贵”,在对受教者人的基本能力强化方面,需要强化人相对于工具的绝对主体地位,在“以人为本”思想的指导下加强对于人类与人类生产工具间的关系研究。再如,在教育课程内容与内容体系的设定上,借鉴《淮南子·说林训》中“临渊羡鱼不如结网而渔、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的思想以及明代刘基《郁离子·戚之次且》中“君子之生于世也,为其所可为,不为其所不可为”的理念,更加重视对正确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基本素质培养,加大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基础发展建构所需专业的人才培养,构建适应未来思维变革发展的全新教育体系。

另如,在文明多样性与意识形态的影响方面,高度重视民族传承与国家认同的意识培养,通过独特民族文化的巩固保存中华民族的完整性,在此基础上重视诗、书、礼、仪、乐等仪式感的培养,努力坚守中华文化的独特性、丰富文化的多样性。《列子·说符》提出“圣人不察乎存亡,而察其所以然”。《列子·黄帝》提出“欲刚,必以柔守之;欲强,必以弱保之”。《吕氏春秋·用众》提出“物固莫不有长,莫不有短,人亦然”。《管子·五辅》提出“古之良工不劳其知巧以为玩好”。此类宝贵文化遗产均是对于当今技术治理加以运用的极好理念。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智能技术的未来发展导向亦应如此,立法者可以通过法律的规制明确技术的开发应用重点应服务于社会的整体发展与效率的提升,并可将自主智能技术用于全人类的教育发展与能力提升,而非用于牟利或期冀对受教者实施长期潜意识控制。人类需要创新、改变、重塑,自然需要更加注重思想体系的整体建立与巩固。对于我国教育的未来发展而言,更需要结合中华文明与中华民族的历史特征,通过法律规制体系的调整与具体模式建构,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保留与传承更多具备国家认同的独特意识形态基础。


结语


2022年底ChatGPT发布之初,包括牛津大学、剑桥大学等著名学府在内的顶尖高校均曾出台规定禁止或限制学生使用大语言模型程序,但仅仅一年后,绝大多数高校已从严格禁止转为鼓励与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使用。在迭代发展的智能技术冲击下,受教育者接受教育的形态已逐步从“被动接受”转为“自我驱动”“技术驱动”,人类获取知识的方式、路径与内容已发生了颠覆性的变化。针对教育的全局重要性,加快提升技术工具治理理论思维能力、锤炼相关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概念范畴,加强教育法学体系的建构研究,已成为当前应对教育系统性风险要求下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明确提出了包括坚持依法治教在内的推进教育现代化的基本原则,以及利用现代技术加快推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现规模化教育与个性化培养的有机结合。在迎接生产力变革的挑战节点,如何有效应对技术对教育基本模式与内容体系的冲击,以及利用技术有效改变知识的传授形态并提高学习效率,巩固与发展正确意识形态,均需在新的治理理念下予以明确相应框架与系列详细规则。智能技术领域是未来国力竞争的主战场,支持人工智能发展的技术环境和人工智能自身的技术条件共同构成技术驱动要素。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涉及的智能科技与其相关的数字治理模式已经成为各国角力的关键要素,有关数字领域的规则体系与话语体系的竞争将更加激烈。从巩固我国发展优势的维度分析,加强包括教育领域在内的智能技术应用与管理的理论、规则的建构,是超越西方现代法治、提升我国在数字法治领域影响力和国际话语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作者简介

袁曾(1988-),男,湖北孝昌人,法学博士、博士后,上海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上海市教育法学人才培养计划”成员,研究方向新科技法、国际法。

本文原载《政法论丛》2024年第6期。转载时请注明“转载自《政法论丛》公众号”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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