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寿平:元宇宙舆论安全法律治理面临的挑战及应对

文摘   社会   2024-12-06 21:45   山东  

【内容摘要】元宇宙是综合集成多种电子信息技术的新一代网络空间,具有用户身份虚拟、时空拓展且空间自治、内容用户创造且不可篡改及算法主导等特征,其信息安全治理主要是基于代码和区块链技术展开的分布式治理,天然具有逃逸监管的属性。我国现已确立规制网络空间用户虚拟身份,算法、生成式人工智能、区块链以及数据安全等法律机制,但现行法律在元宇宙的适用有待完善,且注重事后监管和内容监管的传统信息安全监管模式有待改革,舆论安全监管机构有待明确。为加强元宇宙舆论安全法治,应在国际层面积极推动“科技向善”的人类共同伦理价值形成,在国内层面构建多元共治的舆论安全监管机制,确立用户实名认证和国外平台“白名单”制度,确立平台意识形态引导、备案审查及安全评估和不良信息识别等义务,确立相关“技术开发者”内容审核义务,明确算法“向上”“向善”义务。



【关键词】元宇宙 舆论安全 实名认证 科技向善 舆论监管


文章来源:《政法论丛》2024年第6期

因篇幅所限,省略原文注释及参考文献。



元宇宙(Metaverse)是一项新兴的技术集群,其英文由“meta”(意为“超越”和“更高”)和“universe”(意为“宇宙”)拼合而成。作为一项新型技术生态,相关的技术和其形态仍然在不断地更新迭代之中,社会上尚没有形成对其统一的概念定义。元宇宙商业和投资先驱Matthew Ball将元宇宙定义为“规模庞大、可互操作的实时三维虚拟世界网络,可让数量不受限制的用户同步、持续地进行个人体验,同时具有身份、历史、权利、物品、通信和支付等数据的连续性。”“元宇宙第一股”、全球最大在线游戏平台Roblox的首席执行官David Baszucki认为,元宇宙有八个特征:身份、朋友、沉浸、低延迟、多样性、随处、经济和文明。中国法学理论界对元宇宙的界定也各异。有学者认为元宇宙本质上是一个具有现实性的数字虚拟社会,通过“沉浸式现实”和“数字孪生”等途径与现实物理社会发生互动,形成两个相互交叉的世界。也有学者认为,元宇宙是一种基于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多样态技术集合,核心是整合多种信息技术而产生的新型虚实相融的互联网应用和社会形态,是一个包含区块链技术、虚拟现实技术、数字孪生技术等新兴技术的集体虚拟共享空间。尽管有关元宇宙的定义不同,但仍存在一些共识,即元宇宙的内涵是人类运用数字技术构建的、具备互操作性的沉浸式虚实融合的世界,是一个新型的经济社会文明存在空间。

舆论是指一定数量的社会公众在一段时间内对于特定事件或问题所持有的观点或发表的评论和讨论的集合,反映了公众对某一事物的大体意见倾向,并能直接或间接对客体(社会现实或事件)产生一定影响。舆论历来是影响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其具有政治、社会、经济、文化、外交甚至军事功能,舆论安全是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由于舆论本身的特性,舆论很容易被操控,在元宇宙的算法主导下更是如此。集新兴互联网、算法、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于一体的元宇宙的兴起对舆论安全提出了新挑战。具体而言,元宇宙这一新型技术生态会对舆论的形成和传播方式带来深远影响。元宇宙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具有去中心化和内容用户创造的特征,其内容具有天然逃逸监管属性。元宇宙的舆论内容主要是由用户生成或人工智能生成,但用户身份虚拟性和算法驱动性的特征使得现行法律只能通过对平台和算法等服务提供者的监管来实现对元宇宙内容的间接监管。基于元宇宙的科技特征,在元宇宙中的舆论安全的监管和治理面临严峻挑战。

本文将分析元宇宙对舆论安全带来的潜在风险,研究评估我国现行规制元宇宙相关技术及网信安全的法律机制,为我国完善元宇宙舆论安全治理机制和相关制度提出建议。


一、元宇宙舆论安全治理面临的新挑战


从技术角度上说,元宇宙不是某一项新的技术,而是现有的多种电子信息技术的综合集成运用,它是信息化发展的一个新阶段。元宇宙是Web3.0时代网络、云/雾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数字孪生和拓展现实等技术的组织聚合衍生出的互联网新业态。(1)网络是元宇宙的基础平台,可为元宇宙提供高速通信、泛在连接以及共享资源等功能。特别是Web3.0使用区块链、加密货币和非同质化代币(Non-Fungible Token,以下简称NFT)以所有权的形式将权力还给用户,具有去中心化、平等参与性、原生支付方式和不依赖于第三方平台的特点,是元宇宙创造平行世界的基础。(2)云计算、雾计算及边缘计算是元宇宙的基础工具,为其提供数据处理能力。元宇宙强调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的交融,这必然要求并产生海量数据,及具有算力动态分配能力的云计算按需调配资源和对数据处理的支持。如果将海量数据及资源放置云端,那对于元宇宙的沉浸感体验、负载均衡以及能量消耗将带来巨大的挑战,但雾计算可以通过在本地部署带有计算和存储功能的设备,以缩短终端用户到计算和存储资源的距离,为用户提供能够感知位置的更低延迟的服务,因此,云计算和雾计算是元宇宙数据处理能力提升的基础。边缘计算则将元宇宙计算所需的大型服务分解为小巧且易于管理的子任务,并将这些任务分散到边缘节点去处理。边缘计算在物理上更接近终端用户,进一步减少网络数据的传输量并提升响应速度,将迟延时间最小化,为用户流畅、优质的体验提供保障。(3)人工智能是元宇宙“大脑”,算法是人工智能的基础技术。人工智能是人类大脑能力的机器实现,是指人造的,从经验中学习、理性思考、记忆重要信息,以及应付日常生活需求的认知能力。在元宇宙中,算法是依托于数据的一套复杂的决策和执行公式模型,信息的推送由算法决策并自动执行,用户数据的收集、处理也是在算法预先设定的程式框架下进行,平台内容生产、内容呈现和内容审查,人工神经网络的训练,都直接受到算法的控制和支配,因此,元宇宙的运行实际上是由算法控制和支配。(4)区块链是元宇宙底层技术,为元宇宙的经济基础NFT及内容存储提供技术核心。区块链分为公有链、联盟链和私人链,其中公有链是对所有人公开、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加入和退出并参与记账和交易的区块链,是真正完全意义上的去中心化区块链。联盟链仅限于某一或某些组织的成员加入,由对应的组织和机构协会共同管理。私有链只对单独的个人或实体开放,仅在私有组织,比如公司内部使用,中心化程度较高。(5)大数据分析处理技术是元宇宙生产要素的支持系统,对元宇宙中的海量数据信息进行分析从而有效利用其价值。海量数据是支撑人工智能的生产要素,也是网络技术和运算技术服务的对象。人工智能是在大数据基础上的智能算法及数据处理应用,因此,没有海量大数据就没有人工智能,也就没有元宇宙的运行。(6)数字孪生技术和拓展现实技术是构建元宇宙的核心手段。扩展现实技术(XR,Extended Reality)包含虚拟现实(VR,Virtual Reality)、增强现实(AR,Augmented Reality)和混合现实(MR,Mixed Reality)等新型沉浸式技术,通过计算机将真实与虚拟相结合,打造一个可人机交互的虚拟环境,向用户提供沉浸式体验。数字孪生技术(Digital Twin)利用物理模型、传感器更新、运行历史等数据,集成多学科、多物理量、多尺度、多概率的仿真过程,在虚拟空间中完成映射,从而反映相对应的实体的全生命周期过程,通过将现实世界中的实体、过程或系统建模成虚拟的、数值化的映像来生成现实世界的镜像,因此,只有数字孪生技术和拓展现实技术结合,才能实现元宇宙的时空拓展。元宇宙正是综合集成上述技术在网络空间应用,有人认为元宇宙将成为下一代互联网或者互联网的未来,实现从信息互联网向价值互联网的转变。价值互联网下,元宇宙将广泛应用于社交、VR游戏与购物、元宇宙会议、智慧城市与孪生工厂等各类场景,此类应用在便利人类生活、工作的同时,因其用户身份虚拟难以识别、信息内容用户创造且不可篡改、时空拓展难以确定管辖等特征,必然为元宇宙舆论安全监管提出了新挑战。

(一)元宇宙主体虚拟性导致监管对象识别难

元宇宙构建了一个以真实世界为基础的虚拟世界,用户使用的是数字身份或称虚拟身份,在元宇宙里表现出来的就是数字人。数字人包括以真人驱动的虚拟化身和以智能驱动的人工智能体。虚拟化身是用户在虚拟世界的身份和人格标识,也是现实世界中“自然真身”在虚拟世界的代表。现实世界中的人借助虚拟化身将现实活动映射进元宇宙,在虚拟空间建构虚拟社群,塑造元宇宙的“虚拟文明”。元宇宙中,用户与虚拟化身是一种数字孪生的关系,二者相互映射。用户的真身和虚拟身份的“互操作”构建了元宇宙社会信息制造、传递的基础。

除虚拟化身外,数字人还包括通过仿真机器人和人工智能算法技术建构的、与真人相对应的机器“假身”人工智能体。元宇宙通过时空拓展、人机融合,使得现实世界中的“自然真身”、虚拟世界中的“虚拟化身”以及机械假身的人工智能体实现了“三身合一”,三者在身份上具备统一性,在认知、情感、交互体验上具备相通性。根据元宇宙的运行规则,现实中的人可以通过任何不实名的邮箱注册账号生成元宇宙中的虚拟身份,且一个用户还可以同时拥有多个虚拟身份,每个虚拟身份都可以在元宇宙中独立存在。通过元宇宙,现实中的人可以使用虚拟身份将现实活动映射进虚拟世界之中,基于自由选择和创建的虚拟身份和外貌可以用于创建自己的房屋、场景、城市等空间,拥有和管理虚拟资产和财产,参与经济活动并积累财富,进行发明创造和与其他用户进行各种形式的互动。最重要的是,用户可以在进行这些活动的同时保持匿名。

这种主体身份的虚拟性为舆论安全监管直接带来挑战。一方面,由于用户身份虚拟识别难,用户在发表非法言论或进行非法行为时可能缺乏对自身行为的约束动机,容易纵容元宇宙中的非法言论和行为。另一方面,即使监管部门在元宇宙中识别到了风险言论,也无法将其与背后的真实个人相对应,因此很难及时阻断风险舆论的传播。实践中,即便要求所有元宇宙用户后台实名,用户也存在被劫持、账户被盗用或者身份被深度伪造的风险,在此情况下,监管者还是难以准确识别发布不良言论者的真实身份。与现实世界的身份验证方法相比,元宇宙中的虚拟身份往往因缺乏指纹、视网膜扫描或声纹等生物特征,而更容易被深度伪造技术、面部捕捉技术、声音合成和语音转换等工具和软件在元宇宙中伪造,这为监管机构识别虚拟人的真实身份提出更多的挑战。2020年8月,美国会研究服务处发布的《深度伪造与国家安全》和《人工智能与国家安全》两项报告就指出,深度伪造已成为对手信息战的一部分,对手可利用深度伪造技术对抗美国及其盟国,生成虚假新闻报告,影响公开披露的信息,瓦解公众信任等。

(二)元宇宙信息内容用户创造且不可篡改导致监管手段失灵

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技术为元宇宙带来了两种显著的优势,即极高的用户创造自由度和信息的不可篡改性。然而,这一优势像一把双刃剑,在推动元宇宙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舆论监管的风险。

网络是元宇宙的基础设施,元宇宙是基于Web3.0诞生的技术生态。Web1.0是万维网发展的早期阶段,主要是20世纪90年代到21世纪初。在Web1.0时代,网络主要是静态的信息展示,以静态html网站页面的形态向用户展示信息,用户主要是被动的浏览者。在这一阶段,网站内容主要是由媒体、新闻、企业等信息发布者编辑的,由网站管理员维护,统一托管于平台提供者的服务器。用户对内容的互动性和参与度较低,互联网平台提供者在内容创造和收益方面掌握主导地位。Web2.0起步于21世纪初,用户可以通过社交媒体、博客、短视频等平台创造和共享内容,实现信息的实时传播与交换。互联网内容创作的中心向用户转移,用户可利用互联网进行双向互动与交互合作,公司不再向用户提供内容,而是开始提供平台来共享用户生成的内容并参与用户与用户之间的互动。但互联网中的内容、流量及收益仍然主要由平台公司所控制,而且广告驱动的收入模式的诞生使得平台可以引导消费者购买商品从而获得广告商支付的广告费用,这使得平台话语权不断提升。Web3.0的特征是去中心化,即不再依赖于中心化的服务器和平台,而是使用分布式网络和区块链等技术的分布式的记账和智能合约功能,这使得元宇宙的内容创造和管理过程完全去中心化。Web3.0时代的元宇宙中绝大多数的内容是由用户个人或人工智能创造的,而非传统的由平台公司所有和控制,这极大地促进元宇宙社会和经济的自由和繁荣。同时,区块链技术的不可篡改性赋予了元宇宙中的交易和数据信息以保密性的优势。

然而,极高的用户创造自由度和信息的不可篡改性也提升了进行舆论监管的难度。传统的舆论监管方式依赖平台审核和事后监管,平台可以建立内容审核机制,对用户上传的内容进行审核和过滤,如果监测到不良信息可以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如删除或限制违规内容。这种事后审查的方式在元宇宙中可能失灵,因为元宇宙中的内容是由用户创造的,平台丧失对信息内容的控制权,并且区块链中的信息被打包在一个个区块中,每个区块通常并不直接保存原始数据或交易记录,而是保存其哈希函数值,即将原始数据编码为特定长度的由数字和字母组成的字符串后记入区块链。哈希函数(Hash function,又译为“散列函数”)是一种将任意长度的数据转换为固定长度哈希值(Hash value)的算法,输入数据的微小变化会导致输出哈希值的巨大变化。这意味着,即使对原始数据进行轻微的更改,生成的哈希值也会完全不同。在区块链的链式结构中,每一个区块都包含着前一个区块的哈希值,这样,每个区块都与前面的区块紧密相连,而倘若要修改一个区块中的内容,就需要重新计算该区块之后的所有区块的哈希值,这使得信息发布后进行修改或删除变得异常困难。因此,倘若危害舆论安全的煽动性非法言论被上传至区块链中,就几乎不可能将其删除,这有可能使传统的事后删除的监管方式失灵。

(三)元宇宙时空拓展和空间自治性导致监管管辖难

在国际法上,传统的管辖权分配原则主要有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原则。传统的属地管辖权建立在既定的国家领土与主权的分界之上,但元宇宙作为新一代网络空间,其时空拓展性模糊了国家的管辖划分,传统以地理边界和网络防火墙构筑的治理模式难以扩展到全球化的数字空间,从而产生境外行为管不了、境内行为管不好的风险。

首先,元宇宙中海量的数据可以随时跨境流动、复制并被分布储存在多个现实中的国家内,但同时被另一国家或领土内的用户访问,这为确定监管对象的地理位置和被监管行为的发生地点带来了难度。其次,云计算的发展使得数据的处理与计算大量地发生在云端服务器,在元宇宙中的用户的行为与传统的领土的连接性被弱化。最后,元宇宙基于去中心化的架构逻辑,通过分布式网络和区块链等技术实现信息的直接传输和存储而无需依赖单一的中央实体,使得信息可以自由地在全球范围内流动和访问。这使得传统的基于主权领土或防火墙对非法信息进行隔断的信息治理模式受到挑战,可能出现无法删除或隔离非法信息的难题。

元宇宙是一个虚拟的、数字化的与现实世界孪生但又独立的世界,在时间和空间上都突破了现实世界领土边界与防火墙的限制,这导致主权国家基于传统的属地原则行使监管权的边界变得模糊。元宇宙可以在数字孪生技术与精确科学数据的支持下托举与拼接物理世界,将分布于不同行政区划和地理位置的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乃至远离地球的外太空形态等物理空间镜像化至元宇宙当中,形成各自的数字孪生体。元宇宙可以在数字孪生技术、人工智能技术与人机互动技术等方面的帮助下,让人在元宇宙中实现历史场景的再造与历史事件的再演,或将使人们能够预先尝试对于未来备选生存地点的体验、适应与改造,并在虚拟层面见证未来目标的实现状态。

另外,由于难以控制接入用户,元宇宙平台中可能有来自不同国家的用户,不同国家公民的权利义务各异,因此,元宇宙的治理就存在管辖权冲突。而且由于元宇宙的去中心化特征及数据的自由流动性,还可能出现多个国家都想主张规制权的管辖权重叠的局面。如何对于元宇宙中涉及舆论安全的信息内容确定行政和司法的管辖权,这是舆论安全监管面临的新问题。

(四)元宇宙算法主导性导致舆论被算法操控的风险

“技术具有生命且具有自组织性,其可以在某些简单规则下自行聚集起来,同时它是自我创生的,”这表明技术并非中立。同样,元宇宙平台依托的算法推荐技术也并非中立的,其不自觉地受开发者或算法设计者自身的政治主张和设计目的影响,因此,人们在元宇宙的思想和行为看似是“自由”的,但已在不知不觉中被平台所支配。算法推荐正在超越人工智能的技术范式,算法系统逐步变得全知全能,成为社会资源配置的新兴权力。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人们想看什么、能看什么、看的多少以及看的先后,从而塑造了人们对外部世界的认识和看法。可见,算法本身是具有意识形态属性的。如果把内容把关的权力由专业媒体人让渡给平台算法,算法通过大数据杀熟,对人们个人信息的偏好分析,定向推送信息或思想,将造成鱼龙混杂的内容生产和分发,并在资本操纵议题、“流量经济”策划假新闻的力量推动下,给用户“最想看”而非“应该看”的内容。因此,如果算法设计者不怀好意,在算法中嵌入极端化、虚假化和颠覆政权的价值选择,这必然会侵蚀用户认知并操控其意识,加剧用户思想和文化的禁锢,并可能产生认知极端化和群体固化的风险,以致造成主流意识形态被遮蔽被排斥的风险。

元宇宙虚拟世界的日常沉浸感使用户越来越难以区分虚拟世界经验和物理世界,这使得吉登斯所谓高度现代性时期的“现实倒置”越来越成为现实。随着脑机接口等技术的应用,用户不仅可以通过外接设备提高身体感官能力,更可以实现所思即所见的理想图景。在元宇宙虚拟世界的沉浸感日益强化的背景下,用户的感情将更容易被煽动,认知将更容易被操纵,上述风险还可能被放大。


二、元宇宙舆论安全治理的现行法律机制及其存在的问题


根据元宇宙运行的科技特征我们可以发现,元宇宙空间治理是基于代码和区块链技术展开的分布式治理。元宇宙的社会秩序实际上是通过算法和投票机制执行,因此,元宇宙舆论安全治理的核心仍然是在明确的监管体系下加强算法和区块链技术的规制。目前,我国有关互联网、算法、区块链等技术和服务的规制对元宇宙舆论治理有一定的监管和规范作用,但针对可能出现的上述风险,现行的有关监管机制还存在着一定的盲区。

(一)元宇宙舆论安全治理的现行法律机制

我国现行《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是规制元宇宙舆论安全的上位法。此外,我国还形成了针对网络空间虚拟主体和数据流动活动的法律规制,以及规制算法、生成式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与服务运行和使用的一系列行政法规和规章体系。具体体现在:

1.通过实名认证、规范深度合成活动形成了规制网络空间用户虚拟身份的规则体系。元宇宙主要基于Web3.0版本互联网进行运作,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互联网运行过程中用户使用虚拟身份进行活动的规制可以适用于元宇宙场景。

具体而言,我国目前基本建立了以实名制注册为基础的网络虚拟主体身份规制体系。首先,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管理方面问题的基础性法律,确立了网络空间主权原则、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原则、(社会)共同治理原则。作为网络信息安全治理的上位法之一,《网络安全法》确立了用户实名制注册制。该法第24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其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7年公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13条明确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这进一步细化了对于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要求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的义务。2022年8月1日施行的《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在第9条也规定了平台提供者须对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的义务;第17条规定提供者发现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应当采取警示提醒、限期改正、限制账号功能、暂停使用、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最后,基于《网络安全法》,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等方式,依法对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经过以上梳理可以看出,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要求所有互联网平台服务及深度合成服务的使用者均使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可以与真实身份唯一对应的方式进行实名制认证。在此基础上,值得注意的是,互联网、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或平台负有确保并审核用户提供真实身份的责任。实名制的要求可以解决用户在网络上发布不负责任的信息的问题。因为,一方面,当网络用户发表危害舆论安全或煽动性的言论时,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实名制的手段定位言论发表者,并在现实中追究其责任。另一方面,实名制使得用户更容易被关联到其言论和行为,进而促使用户更加谨慎和负责任地表达自己的观点,主动克制发表不当言论的行为。

2.通过算法备案、安全评估与算法检查构建了规制算法、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规体系。算法、生成式人工智能和区块链技术共同构成了元宇宙的底层技术基础。目前,我国已经针对这些技术所涉及的信息安全制定了一系列专门行政法规和规章。

一方面,加强了针对算法和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规制。算法对舆论可能产生引导作用,通过个性化筛选、引导和推荐使得用户只能看到与其观点相符合的信息,从而引导舆论的偏激化。在元宇宙中,由于其虚实结合的沉浸式体验,算法的引导和煽动作用可能体现得更加明显。我国近年针对算法和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法规和规定,明确了相关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的权利义务,主要法规包括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算法推荐管理规定》)、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现有法规明确了算法推荐服务、人工智能服务和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对相关违法信息进行审核并限制扩散的义务。例如,现有规定明确,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该服务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且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传播不良信息;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管理制度;提供者还应当建立健全用于识别违法和不良信息的特征库,发现违法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对相关服务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服务、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算法推荐管理规定》更是明确规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实施影响网络舆论的行为。同时,现有制度还建立了针对具有舆论属性的算法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备案机制。《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初步建立了根据舆论属性对算法推荐服务进行备案的制度,明确了算法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义务,规定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备案手续。在此基础上,《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同样都延续了备案的做法,分别在第17条、第19条-21条规定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和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并按照《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手续。

从以上的梳理我们可以看出,现有针对算法和人工智能的规范体系已经关注到了算法和人工智能技术对舆论的潜在影响力,除了深度合成服务同样要求用户实名制外,其他的制度主要侧重于规范对算法服务及提供者的备案和安全审查要求。同时,现有制度同样对相应的服务提供者施加了备案义务和对违法信息的审查义务。另外,现有制度建立了一种以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能力为标准的分类体系,针对具有较高舆论影响能力的算法服务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制定更高的安全审查和备案标准。依据现有规定,建立元宇宙所必需的算法与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均须在监管部门备案,相关技术服务的提供者需要承担对利用该技术在元宇宙中发布的信息的审核责任。这对于完善未来在元宇宙中的舆论安全监管体系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3.通过打击非法集资、实名认证和服务备案构建区块链监管体系。区块链的分布式账本数据结构是跨区域、共享、同步的一种数据存储机制,尤其是公有链,该机制的特征是不再交由中心化权力控制,而是一种扁平化的组织架构,这对于区块链技术可能带来负面影响。2019年国家网信办颁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从监管体系、备案和身份认证制度、安全评估制度等方面构建了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的基本框架。该规定以《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为上位法,在条文中多次引用《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体现出了对相关网络法的沿袭与继承。该规定明确了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负责信息内容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且区块链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对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应当具备对其发布、记录、存储、传播的即时和应急处置能力。在此基础上,该规定同样明确了区块链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对使用者进行身份认证;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各地区网信办报请备案和安全评估;服务者对违法和违约的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限制功能、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对违法信息内容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总结来看,现有规定针对区块链技术服务提供者同样明确了服务平台的监管责任,将监管责任的重点放在区块链企业的自我规制上,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需要履行对其使用者发布的信息的安全审查管理义务,需要确保用户进行实名认证,并应当向有关部门履行安全评估和备案手续。

4.形成了规制数据流动与数据安全的法规体系。规制数据流动是确保舆论安全的一部分,合理有效的数据流动管理应当做到维护数据要素充分发挥作用与社会安全稳定之间的平衡。对数据的滥用可能带来舆论操控的问题,例如,别有用心者可能通过盗取和滥用相关用户的个人隐私数据(如生活习惯、浏览偏好、立场观点等),从而更有针对性地推送煽动性信息,进而达到操控大众舆论的目的。因此,对数据流动的规制对于舆论安全十分重要,而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更是前沿阵地。

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国家安全法》为指引,加上具体规制网络和数据自身安全的《网络安全法》和《数据安全法》,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四位一体的立法架构。《数据安全法》将数据定义为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数据处理活动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行为,并指出数据安全包含数据的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状态。《数据安全法》还确立了数据分级制度,根据数据的重要程度及泄露后可能的危害程度对数据进行分级分类保护。该法还明确了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的要求,并要求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2024年国务院颁布的《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明确了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平台规则或者合同等明确接入其平台的第三方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网络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明确第三方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平台规则、合同约定开展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对用户造成损害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第三方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预装应用程序的智能终端等设备生产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在数据安全的法律治理方面,现有制度规定了数据处理者的义务责任,确立了数据全流程合规治理制度框架,对网络数据处理及政府部门介入互联网信息安全治理提供了有利空间,为互联网数据处理的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总结来看,目前我国围绕互联网中的虚拟主体身份,算法、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以及互联网上的数据流动和安全治理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初步形成了整合的规范体系。具体而言,首先,针对数字空间的用户虚拟身份的问题,我国已经广泛普及了实名制要求,使用任何互联网信息服务时,用户均须提供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能够准确对应用户真实身份的信息。在此基础上,现有规定还确立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制定服务协议要求并审核用户真实身份的责任。其次,针对算法、生成式人工智能及区块链技术的规制问题,我国目前已经初步认识到相关技术的舆论功能,并构建了基于舆论动员能力对相关技术进行分级治理的初步体系。在具体治理手段上,目前采取的是备案、安全审查与评估相结合的治理体系。另外,现有规定明确了相关技术服务的提供者是主要义务人,除有义务履行及配合进行相关备案和评估手续外,还有责任对其用户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应当具备有效处理危害信息的能力。最后,针对互联网上数据流动与安全的规制问题,现有法律法规体系确立了数据分级保护制度,明确了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的重要性,且确立了大型互联网平台对于涉及用户隐私信息处理的申报、评估及透明度要求。

(二)规范元宇宙舆论安全现行法律机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有的针对互联网、算法、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技术的规范体系确立了以用户实名认证为基础、平台内容审核责任为核心、事后审查为手段的监管框架,并初步建立了基于算法的舆论属性对其进行分级安全评估的技术监管手段。然而,当前的治理体系在适用于元宇宙场景时,仍然有一些问题不能在现有的机制中得到解决,具体呈现出主管机构不明确、缺乏实施细则、事后监管失灵等问题。

1.现有法律法规在元宇宙中的适用性局限明显。基于元宇宙用户身份虚拟、时空拓展、内容用户创造等特征,现行规制用户实名、算法、区块链等等法律法规体系在元宇宙适用存在明显局限。

就现有的网络空间实名制规定来看,其在元宇宙中的适用就面临挑战。其一,与现实身份剥离的匿名性是元宇宙的根本吸引力和生命力之一,倘若一刀切式地剥夺了用户的匿名权利,在平台方面“中心化”地设置实名制要求,可能与元宇宙“去中心化”的底层逻辑相矛盾,抑制元宇宙的发展。其二,元宇宙的信息发布与生成逻辑与Web2.0框架下的网络环境不同,在Web3.0背景下的元宇宙中,大量的内容将由人工智能技术贡献,而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使用,现有法规并没有规定使用者的实名注册义务。这可能导致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难以追溯,并且对平台进行内容审核带来过重的负担。其三,现有规定难以解决元宇宙中数字身份易被伪造的问题,对于身份的伪造和窃取应当如何定性、防范和追查,尚无具体的指引。就算法规制来说,现行法律法规的监管效能局限突出。一方面,由于元宇宙中信息以去中心化为特点,信息交换频率迎来爆炸式增长,通过法律将对所有内容进行审核的责任施加在算法服务提供者的身上是否为其带来了过重的负担,仍然是值得考量的问题。另一方面,目前仅有互联网领域有《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来为具有舆论属性的技术服务进行评估的实施细则,但针对算法和生成式人工智能等元宇宙中内容生产的关键技术,尚缺乏对其进行备案及评估的要求、流程、期限等具体实施细则,难以为实践提供有效的指引。就区块链技术的规制来说,根据《网络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传统互联网平台在发现违法有害信息时,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阻止信息进一步扩散。但是在区块链上,信息几乎不可被篡改,只有51%算力的节点共同实施删除行为时才能有效删除某一区块,因此区块链平台只能针对发布违法信息的用户账号采取事后警示、限制功能、关闭账号等措施来处理违法信息。然而,现有规定在未来元宇宙的扩大发展背景下可能难以适用,因为现有规定仍然是相对原则性、框架性的规定,对元宇宙平台提供者施加的内容审查义务缺乏明确、清晰的边界,可能导致平台承担了过重的负担。在未来,由于元宇宙中用户和人工智能生成的信息内容可能呈爆炸式增长的趋势,现有的较为笼统的规定可能引发过重的责任,进而阻碍元宇宙企业的创新发展。

此外,尽管我国严格限制NFT的发行和流通,但是新近兴起的NFT既无法用网络安全规则,也无法用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甚至也无法通过数据产权规则加以规制。NFT传递的暴富文化、泡沫经济无疑会对劳动和智慧创造财富的主流价值观带来冲击。同时,NFT传递的完全自由、不受社会调控的产权制度使富者恒富,并且在出现垄断、通货膨胀时,难以发挥当权者的调控作用。数字经济法律规则难以对新经济业态进行调控,经济的控制与失衡可能通向新的奴役和极权主义。

2.元宇宙舆论安全监管机制亟待变革。由于元宇宙是由若干数字技术发展后形成的聚合生态,随着用户在元宇宙中进行各种经济、社会、文化活动,可以说元宇宙构建了一个新的文明样态,天然地具有跨领域性,现行监管机制存在明显局限。

一方面,元宇宙舆论安全监管模式亟待变革。现行网络空间、算法及区块链的监管模式具有两大特点。一个是事后监管为主。针对相关违法行为采取事后删除不良信息、处罚违法主体、整治相关平台等处理措施,这种事后监管模式是我国当前信息安全监管的传统模式。另一个是内容监管为主。传统网络空间内容主要是文字、图片、视频,因此监管手段主要是通过AI筛查内容,通过不断完善和更新人工智能系统,以最快速度识别和处理空间内不同类型的违规内容和行为。如在视频过程中若系统识别到涉黄、涉政等违规行为,会采取阻断视频、禁封功能甚至封号等措施,通过设置“安全区”保护工具管制内容。如在视频监管中,若遇到衣着暴露用户或受骚扰,用户可以将其举报,平台方会严厉处罚。显然,这种事后监管模式在元宇宙舆论安全监管中越来越不适用。特别是对作为元宇宙基础设施的区块链技术的监管,其难以篡改的特性使得事后应急响应远比传统互联网系统更困难。虽然业界也针对可编辑互联网有一些研究,但目前尚不成熟,且与区块链本身的特点也存在冲突。对于区块链信息传播系统而言,监管的关键是防范非法的不良信息进入区块链,利用点对点的网络进行传播,进而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同样,元宇宙活动已从传统的文字、图片、视频,向语音视频互动和沉浸式体验转换,特别是阅后即焚等技术的发展,使得对内容的监管变得越来越困难,行为监管显然比内容监管更有效。

另一方面,元宇宙舆论安全的监管主体需要更清晰。元宇宙中的角色包括秩序创造者、内容创作者和普通参与者,元宇宙中的舆论安全监管既涉及元宇宙活动的监管,也涉及舆论内容的监管,因此,现行元宇宙舆论安全监管的主体需要更加明确。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元宇宙的舆论监管可能涉及到网信、宣传、公安、市场、金融等各部门的主管责任。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然而,《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表示,各级网信部门为深度合成服务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管部门。由此可见,根据现行规章的规定,对于元宇宙信息平台的监管,存在工信、网信、新闻、教育甚至公安和国安部门监管竞合问题。若不明确各主体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将出现监管竞争或者监管空白的局面,阻碍舆论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就算法规制来说,《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四章规定了对算法推荐服务的监督管理,其中规定了由网信部门与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建立一个算法分级分类安全管理制度,并由上述部门对相应的算法推荐服务进行备案并负责开展安全评估。然而,针对上述多个部门之间的权力与主管范围的划分,现有规则并没有明确与清晰的界定。这可能导致各机关之间出现权力的真空地带,或者出现多个机关管辖权的重叠导致互相推诿的情况,不利于应对元宇宙中舆论安全监管的复杂情况。因此,对元宇宙舆论安全治理不仅要明确监管机构,构建科学的监管机制,还要不断完善监管手段和监管模式。


三、元宇宙舆论安全治理法律机制的构建


元宇宙作为一个新兴科技集群,广泛应用后必然对人类社会的生活方式、运行范式产生根本性变革,也必然呈现“世界似乎在一夜之间演变成了一个人类和技术共存的联合体,它既拥有无与伦比的力量,也具有前所未有的弱点。”一方面,从横向理解来看,元宇宙运行依托网络平台、算法和数据技术协同完成,因此,元宇宙舆论监管风险的产生是网络平台、算法和数据“共谋”形成。另一方面,元宇宙运行的规则系统是一串串复杂的数字代码。现实中的人、自然和现象在元宇宙中都是以数字化方式存在,身份、社交、经济、工作、娱乐和生活等都以数字孪生的方式运行,而控制这一切的是一套非人格的代码编程和算法,“代码规范和约束社会及法律的权限,最终保护我们最基本的价值理念,”这实际表示,代码是塑造元宇宙的法律。因此,元宇宙法治是一个系统工程,一方面要通过规制平台、算法和数据横向治理来加强舆论监管,另一方面,“代码是一种工具,用于表达、诠释、转化、执行现实法”,因此要加强法律与代码之间的耦合,为元宇宙和现实社会构建共享的舆论监管规则系统和社会秩序生成机制,虚实结合来加强治理。同时,元宇宙时空拓展的特征表明,元宇宙舆论安全风险治理不是单个国家能完成的,任何国家都不能置身事外,元宇宙舆论安全治理是国际社会共同的责任,需要形成国际国内相协同的法治机制来防范信息安全风险。

(一)推动元宇宙信息安全治理的人类共同伦理价值的形成

元宇宙的时空拓展模糊了国家的物理边界以及传统防火墙的限制,具有内生的跨国界属性。元宇宙应用在促进人类文明进步的同时,内容风险和治理风险也在不断凸显,且这些风险不是我国的个性问题,而是全球发展的共性问题,因此,元宇宙舆论安全法治迫切需要国际合作谋求共治、实现共赢。

从国际层面来看,元宇宙舆论安全治理的重点是挖掘、构建全球共同的伦理价值,这是元宇宙信息安全国际规则的基石。在新兴科技领域,各国都有自身的国家利益,但国际社会的共同伦理价值要大于各国自身利益。元宇宙应用的共同伦理价值就是“科技向善”。元宇宙科技的“善”一方面是指坚守人类共同价值。人类共同价值具有普遍性,是指事物对于全人类所共同具有的价值,即反映世界各个民族、国家、地区的人民的利益和需要,超越了多层次的具体主体(宗教、民族、国家、地区、阶级、阶层、党派、群体以及具体个人)界限的价值信仰(信念)、价值理想、价值标准,以及具体的价值取向。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阐述了人类共同价值,呼吁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为此,元宇宙应用要服务于和平与发展,要坚持公平和正义,消除“数字鸿沟”,消除算法歧视,要赋能民主与自由。另一方面,元宇宙科技的“善”就是确立“以人为本”的科技伦理,警惕人类的自我迷失,这是元宇宙应用的底线。元宇宙应用需要充分关注生物人与人工智能、机器人的关系,防止高阶人工智能的失控并控制人类的风险。在Google责任部门任职的工程师Blake Lemoine近日向媒体爆料,Google所打造的AI方案LaMDA(Language Model for Dialogue Applications,对话应用语言模型)已经具备了自我意识,能感受到所有情绪,也会有孤单的感情,更害怕被人类关闭,这对LaMDA来说就像是面临死亡一般,这样的情绪让他不能专心地帮助人类。人工智能的先驱、已故的明斯基教授认为,机器人肯定会发展出思想意识,一旦机器获得自我意识,人机关系就大为复杂了,须有严格而可行的伦理规范。

因此,元宇宙伦理规则首先应当保证人类不能在其技术逻辑下迷失自我和丧失人的本性,要避免走入“人为物役”的歧途。因此,元宇宙伦理规则应当确立现实扩展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研发的目标,避免人类被机器操控的风险,避免人工智能技术被用于犯罪领域,防止人工智能技术控制甚而危害人类。

(二)构建我国多元共治的元宇宙信息安全监管机制

元宇宙舆论安全法治是一个系统工程。一方面要设计多元共治的管理体系,加强政府对元宇宙舆论安全的治理和引导,推动平台、用户等非政府实体参与元宇宙舆论安全治理;另一方面要构建政府科学的管理机制,对监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监管内容加强对行为监管,监管手段重视事前监管。

1.构建多元共治的舆论安全管理体系。在元宇宙中,舆论的载体发生了变化,一方面是信息内容的生成和传播频率呈现出爆炸式增长的趋势,另一方面,内容生产和交换也呈现出愈发明显的去中心化特征,通过数字信息技术,元宇宙中的信息重心逐渐向用户方倾斜,信息传播呈现出立体式、即时性、互动性态势。因此,对元宇宙中舆论的监管思路也应当进行去中心化的变革。具体来说,就是要在政府和立法主导下,倡导形成舆论的多元共治共同体。应当厘清思路,认识到元宇宙空间舆论治理的客体是舆论生态与安全而非用户本身,而治理的主体是政府、企业、个人等多元化的主体。《数据安全法》第10条鼓励相关行业组织依法制定数据安全行为规范和团体标准,加强行业自律。《网络安全法》也在第15-20条明确了国家有关机关负责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并要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此类规定为加强元宇宙中舆论治理的多元共治提供了法律基础。其实,在目前的基于Web2.0的网络空间中,相关技术提供者或平台企业已经在发挥治理主体的作用,表现为其承担了直接审核用户账号身份和发布内容的责任和义务,并往往根据法律规定与用户订立服务协议,确保用户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元宇宙发展视域下,舆论治理更要加强以元宇宙平台方、技术服务提供方为代表的多元主体责任。当然,在元宇宙舆论安全治理中,政府应处于主导地位。为此,要加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元宇宙舆论安全的监管主导地位,加强中央及地方党委宣传部门对舆论的引导作用,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舆论监管的技术赋能作用,形成元宇宙舆论安全多元共管的监管体系。

2.构建分类监管的管理机制。元宇宙中的角色包括秩序创造者、内容创作者、普通参与者和绝对躺平者,一般情况下,秩序创造者和内容创作者可以视为舆论属性较高的主体,普通参与者和绝对躺平者可以视为舆论属性较低的主体。对于舆论属性较高的主体,确立“前台匿名,后台实名”的实名认证机制,保障主体的可溯源性。对于舆论属性较低的主体,可以保留其一定的匿名性。分类监管是网络空间和人工智能领域通行的监管模式。欧盟2024年5月21日部长理事会正式批准的《人工智能法案》根据人工智能系统可能产生的风险的强度和范围,就将人工智能划分为四个等级,并为不同等级的人工智能创设了不同的义务,这为人工智能的风险管理提供了规范,也为人工智能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营商环境。我国对于元宇宙活动主体实际已经采取分类监管,如对NFT发行、售卖、购买主体进行实名认证,对参与深度合成技术的主体也明确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负有查验用户真实身份的义务,用户不进行真实身份认证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3.确立事前监管的管理模式。鉴于元宇宙信息内容产生和传播的核心技术是区块链,元宇宙舆论安全监管应确立事前监管(上链监管)、事中监管(链上合约执行)和事后审计与应急响应的监管模式。上链前,依据《信息安全技术、区块链信息服务安全规范》标准的要求,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快速、及时的信息上链前审查义务。除交易必要信息以外,严格限制数据备注区的内容输入。事前监管主体主要是信息服务提供者,强化算法和平台所应当充当的“守门人”角色,其目的是为了防范非法的不良信息进入区块链,利用点对点的网络进行传播,进而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元宇宙舆论安全的事中监管主要是要夯实元宇宙平台建设完善的智能合约的义务,在区块链运行中确保合约执行的责任。智能合约是指在区块链上嵌入的程序化合约,能够自动化和智能化执行程序设定的内容,是一套在区块链上运行的具有自动执行和智能执行特点的代码协议。监管机构在对区块链上网络言论进行治理时,可以考虑将治理目标与算法的技术逻辑结合起来,将监管的范围与原则转化为代码,利用区块链的穿透性自我治理机制对链上信息进行有效且合法的监管。详言之,就是在智能合约中增加新算法,给公权力机关外接认证接口,以此实现停止侵害的法律效果,同时,在技术上可以让公权力机构屏蔽违法信息的公钥地址,或将其打入地址黑洞。虽然这种方式不能彻底删除违法信息,但可以实现任何人也看不到违法信息的结果。当然,也需要对监管代码进行有效的权力制约和智能化监督,要设置适用于区块链用户的权利救济通道,以使对链上信息的管理既能符合国家网络治理的需求,又能保障区块链用户的言论自由权利。

(三)完善我国元宇宙舆论安全治理规则

元宇宙舆论安全法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需要对用户主体、平台服务提供者、算法服务提供者进行规制,也需要对算法活动、区块链活动以及信息安全等进行规范。

1.根据分类管理原则细化元宇宙用户实名认证制度。审慎平衡元宇宙中的去中心化价值与舆论安全审核价值之间的冲突,遵循比例原则,参照使用分级制度,依照相关服务的舆论属性的分级标准,细化针对用户的实名制要求,对使用相关舆论属性较高的服务的用户施加实名制义务,但对于单纯进行私人活动的用户免除相应的实名制要求。另外,要从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的角度加强用户身份信息的保障制度,提高对泄露、窃取或不当利用用户个人数据信息的惩罚力度。

2.确立国外元宇宙平台“白名单”“黑名单”制度。为避免外国元宇宙平台在我国运营可能带来的意识形态风险,可以借鉴欧盟关于数据跨境流通“白名单”制度,筛选合格的、可在我国运营的外国元宇宙平台。欧盟通过“充分性认定”确定数据跨境自由流动白名单国家,而“充分性认定”的考量因素包括了政治因素、法治因素、数据保护立法与执法情况,签订的国际协议等等。我国网络信息主管机关应当在合理研判国外各元宇宙平台可能产生的隐私风险、网络风险、数据安全风险、金融风险和意识形态风险的前提下,对筛选合格的元宇宙应用向国内用户开放使用权限。但需要强调的是,白名单管理将给企业带来数据流通受限、无法访问域外服务器等诸多不便,因此这只是在元宇宙技术发展初期,国外平台的技术风险及其可能带来的意识形态风险尚不明朗的情况下采取的阶段性管理措施,待产业成熟稳定后,应当转变为网络行业一贯采取的黑名单制度。

3.确立元宇宙平台意识形态引导义务。习近平总书记在《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强调,要增强互联网企业使命感、责任感,共同促进互联网持续健康发展。为此,强调元宇宙服务提供者的网络文明正面引导义务,在平台生成内容方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深度合成服务和算法应用向上向善。同时,还要明确元宇宙服务提供者的反面禁止行为。元宇宙平台提供的无论是深度合成服务、算法推荐服务还是区块链信息服务,都不得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用户也不得利用技术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淫秽色情、教唆犯罪、虚假信息,以及侵害他人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

4.完善元宇宙平台运营法律管制体系。首先,要确立元宇宙平台的审批备案义务。一方面,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平台需要履行主体备案审批手续,其在开展业务之前,需要获得主管机关的经营许可,并履行相应的审批备案手续。另一方面,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以及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除了需要履行主体备案手续外,还需要履行服务备案手续,其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算法类型和算法自评估报告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其次,要明确信息技术服务提供者的安全评估和不良信息识别义务。对于受众广泛、影响深远的新技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新服务上线前开展安全评估工作,事前预防不良信息引起的群体性事件。最后,要明确平台运营者在不良信息传播方面的法律责任。现有规定已经建立了平台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和用户生成内容的审查义务框架,但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算法中违法内容的监管标准、规则和程序仍缺乏具体的规定,这对于元宇宙平台运营者履行其监管责任难以提供具体有效的指引。应当充分认识到,需要在支持与促进元宇宙发展与监管之间寻求恰当的平衡,进而避免对平台施加过重的审核压力导致其创新能力受挫。在后续立法或实践中应细化平台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审核标准及细则,并赋予平台以救济渠道。

5.完善元宇宙算法的法律规制。元宇宙平台的运行依赖于算法实现,而算法的运用并非一种完全价值中立的活动。加强元宇宙算法规制,一方面要明确算法“向上”和“向善”的价值导向。算法不能成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工具,更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而主张享受避风港原则免责。另一方面要立法加强对算法设计者的监管,确保算法预设立场与主流意识形态一致;提升主流价值观在算法把关因子中的权重,并通过人工编辑的价值纠偏确保算法不会危害意识形态安全。

6.确立元宇宙相关“技术开发者”内容审核义务。在现有的针对区块链、算法及人工智能信息安全监管的规则体系中,主要的义务承担者是相应的“服务提供者”,而不涉及相对应的“技术开发者”。然而,鉴于技术开发者在算法及人工智能开发中发挥的巨大作用,在未来元宇宙舆论安全的治理过程当中,应当对技术开发者提出更严格的要求,如训练数据的标注、文件记录和保存、保障技术透明度等。面对大型算法、人工智能技术开发者,在开发阶段仅有伦理要求是无法满足监管目标的,可以考虑通过对技术的获利者征收庇古税(将经济行为产生的负外部性转化为价格施加在行为者的成本当中)平衡技术获利与风险行为。另外,还可以考虑构建技术开发者对于技术应用中舆论安全监管的解释和协助义务,在有合理理由怀疑区块链等技术有舆论安全风险时,授权有关部门要求技术开发者承担协助解释说明和调查的义务。总而言之,随着元宇宙技术集群的发展,现有对于监管互联网、算法、区块链等技术服务运行中的舆论的规则的适用出现了一些盲区,不足以应对元宇宙对舆论监管带来的风险。因此,应当对相关的制度进行适应性的更新,构建完善一个符合未来元宇宙发展趋势的监管体系。

在未来元宇宙舆论安全治理体系的建设中,我国应积极推动科技向善的人类共同伦理价值的形成,加强变革元宇宙信息安全监管机制,建立舆论监管主体协调机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以法治保障元宇宙空间舆论的多元共治。还应当完善元宇宙信息安全法律制度,在做好对现有规定的解释适用工作的基础上,构建符合元宇宙特征的平台及算法管理机制,实现元宇宙舆论安全的善治。


作者简介

李寿平(1969-),男,湖南邵东人,法学博士,国际宇航科学院院士,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国际法。

本文原载《政法论丛》2024年第6期。转载时请注明“转载自《政法论丛》公众号”字样。

政法论丛
《政法论丛》是由山东省教育厅主管、山东政法学院主办的法学类专业学术期刊。本刊坚持正确的政治与学术导向,传播和吸纳国内外优秀的法学研究成果。是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