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伟伟:数字时代司法触达的发展、挑战与制度完善
文摘
社会
2024-12-14 22:27
山东
【内容摘要】“司法触达”这一概念根植于现代法治体系,其核心在于最大程度地通过司法程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传统上,司法触达面临着法律服务成本高、司法运行不畅、公众法治意识薄弱等多重挑战。随着司法机关数字化转型的深入,这些传统挑战正逐步得到缓解。数字化手段有效降低了诉讼成本,提升了办案效率,增强了公民法治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公民对司法触达的需求。从比较法视角上看,我国在司法系统数字化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然而,数字时代司法触达也面临数字鸿沟和过度诉讼两大挑战。数字鸿沟体现在不同群体的接入差异和使用差异,影响公平性和资源配置;过度诉讼由行业利益驱动,挤占有限的司法资源。针对这一系列挑战,我国应当努力弥合数字鸿沟,利用技术识别恶意诉讼,并建立数字化技术监管制度,以确保数字技术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司法触达这一目标。
【关键词】数字技术 司法触达 数字鸿沟 过度诉讼 技术监管
文章来源:《政法论丛》2024年第6期
因篇幅所限,省略原文注释及参考文献。
随着数字时代的迅猛发展,信息技术的浪潮深刻地改变了社会的各个领域,司法领域亦未能幸免。司法触达,作为现代衡量司法系统能否有效实现其功能的关键维度,在数字化浪潮的裹挟下,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革。 司法触达的概念根植于现代法治体系之中,其核心在于确保诉讼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获得公正的审判和裁决,实现合法权益的保障与救济。在我国,这一理念转化为“司法为民”等政策目标。传统上,司法触达面临着法律服务成本高、司法运行不畅、公众法治意识薄弱等诸多挑战。这些传统挑战在各国司法系统中均有不同程度的体现。然而,数字时代的到来为司法触达提供了新的机遇。司法机关的数字化转型对司法触达产生了积极影响。一方面,数字化手段如在线立案、电子送达等降低了诉讼成本,打破了地域限制,使得更多人能够承担诉讼费用并获得司法服务。另一方面,数字化技术提升了办案效率,无论是形式上的立案繁简分流、卷宗管理自动化,还是实质上的减少重复性工作投入、弥补地区司法裁判水平差异,都对司法触达起到了推动作用。此外,数字化司法通过提高司法透明度,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因公民法治意识不足而导致的司法触达困境。我国已在司法系统数字化领域取得了显著成就。自上世纪末以来,一系列政策和法律文件推动了数字技术在司法机构和司法程序中的应用,尤其是进入二十一世纪第二个十年后,智慧法院政策的提出以及杭州、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的相继成立,使得司法系统数字化程度大幅提高。数字化技术在立案、审理和执行阶段的应用,有效地缓解了案多人少的问题;诉讼当事人也因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等创新形式获得便利,得以突破地点限制参与到司法过程中;同时,司法信息获取更加便捷,各级法院的网站和平台整合了丰富资源,促进了法律知识传播,提升了我国公民的法治意识。毫不夸张地说,我国作为法治化起步较晚的国家,在司法系统数字化领域实现了“弯道超车”,走在了全球数字化司法实践的前沿,也因此创造了更多司法触达的机遇。然而,数字时代也为司法触达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新挑战。一方面,数字鸿沟问题凸显,包括接入机会差异导致的接入鸿沟和使用水平差异导致的使用鸿沟。不同地区和群体在数字设备拥有量和使用技能上存在差异,这不仅影响司法触达的公平性,还可能导致司法资源的倾斜和不均。此外,过度诉讼现象出现在一些特殊领域,当事人利用数字化司法降低成本、增加收益,形成批量诉讼产业链,加重司法负担,阻碍正常纠纷解决的司法触达。面对这些机遇和挑战,如何在制度层面完善司法触达机制,成为数字时代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将围绕这一核心问题,探讨数字时代司法触达的发展、挑战与制度完善。现代法院的雏形可追溯至约千年之前,经过漫长的发展历程,如今已成为现代国家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在法治社会运行中占据关键地位。司法触达这个学理概念,就是在现代法治制度环境中产生和发展的。具体而言,司法触达指通过司法系统的运作,使诉讼当事人能够有效地获得公正的审判和裁决,进而实现其合法权益的保障和救济。这一概念强调司法系统不仅要高效运行,还要确保社会最大程度的公正。司法触达与司法效率、司法公正等概念密切相关,共同构成现代司法制度的重心。而在我国司法政策语境之下,司法触达这一价值理念也转换成“司法为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等一系列政策目标。从司法机构的角度,司法触达的衡量标准包括法庭和法官数量、案件数量等客观指标。法庭和法官数量及其与人口数量的比例,反映了司法机构提供司法服务的覆盖范围和可触达性;案件数量则体现了司法机构的工作量和处理纠纷的能力。从诉讼当事人的角度,司法触达涉及对审判结果的满意度、对司法程序的认同感等主观感受。这也可以从一系列客观指标中体现出来,比如,上诉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诉讼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的满意度,如果上诉率过高,可能意味着诉讼当事人对司法程序和裁决结果存在较大异议,司法触达的有效性就会值得怀疑。此外,从社会整体的角度,则可以通过公平、效率、可及性等指标来综合评估司法是否有效触达,确保不同群体在司法系统中均能获得平等对待。在数字技术尚未广泛应用、数字时代尚未降临之前,司法触达长期面临着一系列传统挑战,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法律服务成本高昂、司法运行不畅、公民法治意识淡薄。首先,法律服务成本高昂,是司法触达面临的首要挑战。在现代社会,法律行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提升了法律服务的壁垒,使得法律服务的价格居高不下。对于众多人群,尤其是低收入群体来说,高昂的法律服务费用是沉重的、甚至是常常无法承受的负担。例如,在一些复杂民事案件中,如知识产权纠纷、大型合同纠纷等,诉讼当事人可能需要聘请专业的律师甚至律师团队,支付高额的律师费、诉讼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这些费用往往远超低收入者的经济承受能力,使得他们无法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从而无法有效地通过司法系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司法过程可能涉及多个部门和环节,需要当事人多次往返奔波,耗费大量的时间成本。这种因法律服务成本导致的司法障碍,严重影响司法触达,使得社会中本已弱势的群体在司法面前处于更为弱势的地位,这在经历“压缩饼干”式现代法治转型的中国尤为突出。其次,由于交通不便、信息不对称、专业法律服务人员不足、审判效率低下等司法运行不畅的障碍,也妨害公民及时获取法律服务。在一些农村或偏远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法律服务市场不发达。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数量稀少,分布稀疏。这使得当地居民在寻求法律咨询、起草法律文书、代理诉讼等常规法律服务时面临巨大困难。同时,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的短缺不仅体现在数量上,更体现在质量和专业领域的不均衡分布上。在有限的法律从业者中,可能主要集中于少数常见法律领域,而对于一些涉及新兴经济活动或复杂法律关系的问题,则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无法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这些障碍使得农村或偏远地区的公民在获得司法服务方面面临巨大困难,对司法过程望而却步,影响司法触达的实现。同时,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案件数量的快速增长之间一直存在着尖锐矛盾。司法人员在员额制背景下的数量增长相对缓慢,这使得法院在处理快速增长的案件时常常感到力不从心,案件审理周期不断延长。由此引发的司法效率过低导致案件积压,使得那些需要及时获取司法救济的公民难以获得权益的有效保障。最后,尚有部分公民法治意识淡薄,甚至有时不知道自己的法律权利或如何获得法律援助,这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司法触达难以有效实现的深层次阻碍。法治社会进程加速,法律越来越专业、越来越繁杂,如果公民的法治意识未能与时俱进,便极易在法律大门之前迷失方向,进而催生出数量可观的“法盲”群体。这些“法盲”对于构建于专业化法律框架之上的权利和义务体系缺乏基本的认知与理解能力。例如,部分底层劳动者由于受教育程度的限制,这一客观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他们对法治理念和法律知识的获取与应用,对于自身享有哪些劳动权益(如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认识不足。即便在权益明显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如遭遇工资拖欠、超长工时、恶劣劳动环境等问题时,他们也常常因法治意识的匮乏而不知所措,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这种状况不仅导致劳动者个体在面对不公正对待时处于弱势地位,无法获得应有的司法救济,而且从宏观层面上看,也严重影响了司法触达的全面性与有效性。正是这些原因,导致各国司法系统面临不同程度的司法触达挑战。例如英格兰和威尔士法院体系虽然长期以来都属于普通法法院的典范,但如今却面临着资源短缺、法律援助削减等问题,导致司法触达水平不尽人意;而巴西和印度法院则一直存在大量待办案件积压现象,司法触达更成问题。传统法院因诉讼成本高昂且程序冗长,难以满足法治意识日益普及背景下人们的司法触达需求。相比之下,经过数字化洗礼的法院,更有能力满足人们司法触达的需求。这其中最根本的背景原因在于,当今世界能访问互联网的人数已经远超接触司法系统的人数。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数据显示,五年前仅有46%的人能够便捷地接触司法系统,而当时互联网的普及率已超过50%。而在中国,这一差距更为显著:截至2024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近11亿人,互联网普及率逼近80%,远高于传统司法服务的覆盖范围。尽管并非所有网民都能从触网转化为司法触达,但通过完善相关技术和服务,我们可以让更多人通过互联网寻求法律救济。正是基于这一背景,数字化对司法触达的前景,带来了若干正面影响,可以有效应对司法触达的传统挑战。第一,司法机关数字化可以有效地降低法律服务成本。在司法系统数字化兴起之前,公民在法律纠纷面前需要面对如下困境,即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金钱参与司法进程,致使很多纠纷根本无法顺利触达司法程序。通过在线立案、电子送达等数字化手段,数字化司法平台提供的在线沟通、证据提交等强大功能,极大地方便了公民使用法律服务,大幅降低了法律服务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使得更多人能够承担法律服务的费用,从而保障了公民的司法触达。此外,数字化司法打破了地域限制,通过互联网平台,人们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获得司法服务,实现了司法服务的广泛覆盖和便捷获取。第二,数字化技术有助于提升司法机关形式上的办案效率。在文件收集、归档、送达等日常事务中,算法逐渐展现出远超人工的处理规模和速度。首先,通过结构化的数据录入和智能识别,不少法院都在立案时繁简分流,有效调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分配,提升司法资源配置效率。其次,人工智能技术可以自动将从诉讼过程中收集到的卷宗材料录入卷宗目录中,并根据材料内容对卷宗进行归目、编目、命名,节约法官处理程序性工作的时间。再次,文本分析技术和语音识别技术可以帮助办案人员提取案件信息和庭审笔录,并且自动回填到办案系统中,生成诉讼材料(如案件摘要、证据清单、裁判文书初稿等),极大减少了法官、书记员的工作量。最后,人工智能技术的自动化决策能力,也可以辅助司法裁判的自动化执行。通过与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征信部门等的信息联网,自动化执行系统能够实时获取被执行人的信息,并根据预设规则自动启动相应的执行程序。第三,数字化技术也使得司法触达能取得更高品质,提升实质上的办案效率。虽然目前司法机构还达不到马克思·韦伯所设想的那样,“法官像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入法条和事实,而产出司法判决”,但数字化技术确实在两个方面提升办案质量,进而确保有限司法资源能更高效地利用起来。一方面,数字化技术通过自动化、智能化的手段,有效减少了司法人员在重复性工作上的投入,缩短案件审理周期,从而将更多精力投入到案件的分析研判和法律适用中,提升了整体办案质量。另一方面,针对本身司法水平比较落后的地区,数字化技术(尤其是类案分析和推送系统)的应用,有助于提高这些地区司法水平的下限,为漏判误判增加一道技术阀门。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落后地区的法院能够吸收的优秀司法人才较少,因而造成了这些地区的司法裁判水平整体的落后,冤假错案也时有发生,并且容易发生类案不同判,使得人民群众难免在司法案件中感到不公正。这些问题长久以来困扰着我国司法系统。数字化技术的应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司法裁判水平落后地区司法工作人员因个人法律水平和工作能力以及记忆力上的缺陷,并在相当程度上降低了冤假错案发生的概率,提高这些地区的司法裁判水平。第四,数字化司法通过公开审判、在线查询、裁判文书公开、庭审直播等方式,显著提升了司法透明度,使公民能够实时观察案件审理全过程,深入了解司法程序和裁判思维,强化公民的法治意识。移动互联网和手机应用的普及为司法服务信息的传播和分发提供了高效便捷的渠道。司法机关利用这些技术手段,及时发布各类司法资讯、法律法规解读、诉讼指南等信息,实现了司法服务信息的快速传播和精准推送。公众可以通过手机随时随地获取最新的司法动态和法律知识,满足其对法治意识培养的多样化需求。例如,一些地方法院推出的官方微信公众号或手机应用程序,不仅提供了案件查询、在线立案、预约庭审等实用功能,还定期推送法律热点问题解析、典型案例分析等内容,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公众普及法律知识。这一系列举措不仅有助于增进公众对司法的信任,而且有效缓解了因公民法治意识淡薄而导致的司法触达困境。我国司法系统数字化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但数字技术真正被视为中国审判方式创新和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的杠杆和机遇,也是上个世纪末方才出现的状况。彼时,司法领域敏锐地捕捉到了数字技术所蕴含的巨大潜力,积极探索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1999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首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明确将采用信息技术、构建在线审判体制列为司法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随后,2004年《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在司法技术管理、司法统计、数据公开、法庭记录技术手段等多个层面,不断拓展数字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边界。当《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颁布之时,各级法院的审判业务信息网络和远程立案审理等数字化手段已成为司法系统改革的亮点举措。迈入二十一世纪的第二个十年,我国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司法应用领域异军突起,走在世界各国前列。2016年“智慧法院”政策提出,之后,杭州互联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的相继成立,成为我国司法数字化创新实践的前沿阵地。这些互联网法院依托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积极探索新型司法模式,其应用成果备受社会瞩目。由于我国独特的司法环境,尚未形成类似美国律协一样强大的法律利益集团,也鲜有“法律显贵”阶级和传统制度掣肘,使得我国在开展法律数字化变革过程中所遇阻力相对较小,为司法数字化的快速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而2020年初爆发的新冠疫情,意外地为智慧法院(尤其在线审判)创造新需求和发展契机:无论是从中央司法系统,还是地方司法系统,各类技术实践层出不穷,不断丰富和完善我国司法数字化技术实践。这些技术实践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其中之一,就是本文所聚焦的司法触达。本部分内容就将着重阐释数字时代我国司法触达的当前发展。根据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我国自2013年以来,全国法院案件总量以年均13%的增幅快速上涨,10年增加2.4倍,仅2023年一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案件数量高达4557.4万件,平均每天受理约12.5万件;法官年人均办案由2017年187件,增至2023年357件。随着员额制改革和法治化进程的推进,司法系统案多人少的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制约司法效率提升的关键瓶颈。在此背景下,司法机关数字化成为解决这一难题的重要突破口。我国数字化司法规范最早是由广州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先行先试后,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为全国范围内的数字化司法实践提供了统一的标准与规范,从而有力地推动了数字化司法实践在全国各地法院的普及与应用,并在立案、审理和执行等各个司法裁判阶段发挥重要作用。首先,在立案阶段,通过结构化数据录入和智能识别,法院能够对案件进行初步筛选,并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合理分配资源,从而提升司法效率。例如,通过对案件事实描述、涉及法律条款等关键信息的识别,法院能够对案件进行初步筛选。对于简单案件,快速调配与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相适应的司法资源进行处理,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在不必要的环节之上;对于复杂案件,则安排更专业的法官团队充分审理,确保案件审理的质量。其次,进入审理阶段,传统模式下存在的大量繁琐文书工作,严重影响司法效率,而数字化技术的引入实现了大部分工作的自动化处理。例如,智能卷宗管理系统可以自动生成卷宗目录,并根据卷宗内容进行分类归档,节省法官的时间,查缺补漏,弥补法官可能存在的疏忽。同时,文本分析和语音识别技术可以自动提取冗长的案件信息、讯问笔录、庭审笔录等,大大减少了人工录入的工作量,使法官和其他办案人员得以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案件的实质审理与法律适用判断中,从而提高审理质量和效率。再次,数字化技术的自动化决策能力,在执行阶段也能发挥作用。以区块链技术为例,通过在智能合约中嵌入裁判文书的履行条件,可以实现裁判文书的自动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最后,法院自身借助数字化办公系统,能够远程完成各类法律文件以及行政文件的送审、报批与签章操作,这一举措极大地提高了法院系统内部的运行效率,有力推动了司法裁判工作的高效开展。总之,数字化技术在司法实践中的广泛应用,有效提高了法院办案效率,释放了司法资源,使更多纠纷得以妥善解决,案件司法流程显著加快,成功避免了旷日持久的诉讼给当事人带来的沉重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负担。例如,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未来法官助手”2.0版,该系统已全面覆盖电子阅卷、案件智能问答、法律文书生成、事务管理和司法数据分析等多个环节,实现了从诉前到审判全流程的智能化辅助,提升了司法裁判效率。在现代司法环境中,司法流程往往具有相对复杂的特性。因此,对于诉讼当事人而言,构建数字化的诉讼服务体系极其关键,其在显著提升诉讼服务体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信息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广泛应用,诸如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自助服务终端等创新技术手段应运而生。这些技术手段的出现,彻底打破了传统司法的时间和地点限制,使得司法服务能够以更为广泛、便捷的方式触及每一位怀揣司法需求的公民,有效拓展了司法触达。以北京互联网法院自助立案机和电子诉讼平台为例。即使是一位没有接受过法学教育的普通公民,在面对自助立案机时,也能够在其引导下,对接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而该电子诉讼平台具备随时随地可访问的特性,其通过直观清晰的操作界面以及详细周全的指引,协助诉讼当事人逐步填写与案件相关的各类关键信息,涵盖案件事实、诉讼当事人信息等要素。与此同时,诉讼当事人还可以按照电子诉讼平台提示上传相关证据材料,系统会对这些信息进行自动整理和归类。更为重要的是,电子诉讼平台还能够根据诉讼当事人输入的信息,自动生成符合法律规范的法律文书,并且可以经电子诉讼平台提示对其进行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以确保法律文书能够准确反映案件事实和自身诉求。值得一提的是,新冠疫情期间,因人员流动受限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传统的司法模式面临巨大挑战。而数字化司法制度凭借其突破空间限制的优势,部分化解了这一难题,使得司法服务在特殊时期依然能够保持运转,其在司法领域中的重要价值在这一特殊时期得到了更为充分的凸显与体现。而在新冠疫情结束之后,数字化诉讼服务平台、自助服务终端等数字化司法手段,在全国各级法院均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保留和普及,已然成为我国司法服务体系中的一部分。随着我国司法机关的数字化发展,诉讼当事人和律师能够更快速、准确地获取司法相关信息。各级法院的官方网站、移动应用程序以及各类司法信息平台,整合了法律法规库、案例数据库、审判流程信息等内容。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例,截至2024年11月,已累计公开裁判文书超过1.5亿份,访问总量突破1100亿次,为公众提供了丰富的司法实践参考资料和法治经验素材。司法系统数字化的发展也促进了法律知识的普及和传播。一些司法信息平台推出了法律知识科普板块,通过案例解读、法律问答等形式,向公众普及法律常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从源头上促进司法触达。同时,不少法院积极探索通过用户友好的界面设计来提升诉讼当事人对司法程序的理解和参与度。这种界面设计理念基于人机交互理论,旨在构建一个直观、简洁且易于操作的数字化平台,从而帮助诉讼当事人更好地了解法院的运作体系和司法流程,降低司法程序的繁杂程度。例如,我国三大互联网法院的官方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都采用了可视化的流程展示方式,通过图形化界面,将立案、审理、执行、质证等各个环节的司法信息以清晰的流程图呈现给诉讼当事人,甚至在一些具备审判公开条件的案件中实施在线庭审直播。这种可视化设计不仅符合现代用户的信息获取习惯,而且能够有效减少诉讼当事人因对程序不了解而产生的焦虑和困惑。此外,司法信息公开反向促使司法裁判人员和工作人员进一步提升信息内容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人们常将算法视为“黑箱”,对其决策过程心存疑虑,甚至担忧司法系统数字化过于依赖各种算法来实现案件管理、风险评估、裁判辅助等功能,进而可能引发系统性的算法歧视,对特定地区或特定群体产生不公正的输出结果。殊不知,相比之下,人类大脑——尤其是法官的思维——才是真正的“黑箱”。法律现实主义学派的学者通过对法官决策的研究,充分揭示了人类判断中的不确定性和主观性。比起人类大脑,算法逻辑相对清晰透明且可以通过技术手段精细操控,也因此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主观偏见,为司法决策提供更客观的参考。通过类案检索与算法信息公开,提供类似案件的大致论证方向与结论用以参考和比对,这样的司法信息公开可以制衡枉法裁判、法律适用错误和证据认定错误等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问题,间接从实践效果上促进司法触达。在弗兰兹·卡夫卡的《审判》中,主人公被拒之于法律大门之外的荒诞经历,似乎在现代社会发展到数字时代之时找到了新的注解。尽管数字化技术为司法触达提供了新的机遇,但我们不应忽视其潜在的负面影响。数字鸿沟和过度诉讼,这两个问题凸显数字化时代司法触达所面临的严峻挑战。数字鸿沟(digital divide)是指不同社会群体在获取和使用数字技术方面存在的不平等现象。数字鸿沟存在两个面向:接入机会差异导致的接入鸿沟和使用水平差异导致的使用鸿沟。二者均会对司法触达带来一定的挑战。在数字时代的浪潮中,数字设备和网络接入的不平衡已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现象,也是数字鸿沟最直观的表现。虽然我国网民覆盖接近80%的人口,且剩余20%的人口中高龄群体和低龄群体本就极少存在司法触达需求,但对于人口基数如此之大的中国而言,接入机会差异导致的接入鸿沟依然影响了很大数量的群体。接入鸿沟不仅在我国不同地区之间有所体现,更在不同群体之间形成了明显的差异,成为制约司法触达的重要因素。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5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4年6月,我国农村网民规模达3.04亿人,占网民整体的27.7%,互联网普及率为63.8%;城镇网民规模达7.95亿人,占网民整体的72.3%,互联网普及率为85.3%。尽管近年来乡村数字信息基础设施不断优化升级,然而,不可忽视的是,城乡之间在数字设备拥有量和网络接入条件上仍然存在显著差异,这一差异构成了数字鸿沟在地域层面的直观表现。在城市地区,高速宽带网络覆盖广泛,居民家庭电脑、智能手机等数字设备普及程度高,人们能够便捷地接入互联网,享受丰富多样的数字服务。相比之下,农村地区尽管网络基础设施有所改善,但在网络速度、稳定性以及设备拥有率方面仍与城市存在较大差距。许多农村家庭可能仅拥有有限的数字设备,且部分设备性能较低,难以满足复杂的网络应用需求。这种城乡数字鸿沟的存在,不仅限制了农村居民获取信息和参与数字经济的机会,也对司法触达在城乡之间的均衡性构成了挑战。除了城乡差异外,不同群体之间在数字设备拥有量和网络接入条件上也呈现出明显的分化态势,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使用技能缺乏、文化程度限制、设备不足以及年龄因素。据相关统计,因“不懂电脑/网络”而不上网的人口占比为49.0%;因“不懂拼音等文化程度限制”而不上网的人口占比为27.6%;因“没有电脑等上网设备”而不上网的人口占比为19.0%;因“年龄太大/太小”而不上网的人口占比为15.3%。数字设备与网络接入鸿沟的存在,意味着在技术层面上,司法触达可能会将那些无法接入数字网络的公民群体隔绝在外。鉴于司法制度本身具有专业性,接入仅仅是实现司法触达的开端,而对数字化司法技术的使用才是决定司法触达能否兑现的关键。使用水平差异导致的使用鸿沟,主要探讨不同人群在数字技能水平上的差异。不同人群在数字技能水平上存在显著差异,这种差异体现在多个方面,包括对计算机基本操作的熟练程度,如文件管理、软件安装与使用等;对互联网应用的掌握情况,如搜索引擎的使用技巧、在线平台的操作规范等;以及对数字化司法工具的运用能力,如电子诉讼平台的各项功能使用、数字证据的提交与管理等。受过高等教育且经常接触数字技术的人群在数字技能方面表现出较高的水平,能够熟练运用各种数字化工具完成复杂的任务。然而,教育程度较低且较少接触数字技术的人群,如一些老年群体和部分农村居民,在数字技能上存在较大短板。老年人由于生理机能的衰退和对新技术的接受能力相对较弱,往往在使用数字设备和应用数字技术时感到无所适从。农村居民可能因为教育资源相对匮乏和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等原因,在数字技能方面存在短板。因此,这些技术水平较差的群体往往无法及时、全面地获取司法信息,进而影响其行使诉讼权利。当面临在线诉讼时,这些技术水平较差的群体往往只能进行简单操作,对于一些复杂的数字化司法程序感到不知所措,更无法参与在线诉讼、电子证据提交等较为专业的司法程序。与通常聚焦用户群体的数字鸿沟讨论有所不同,司法触达还需考虑司法机关本身可能存在的数字鸿沟。由于地区发展不平衡,导致区际之间数据输入存在差异,同时疑难、重大案件信息处于保密状态等原因,算法的应用在地区之间以及不同种类的案件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在经济发达、数字化程度较高地区,相关技术对司法的辅助作用更为显著,处理水平更高;而在经济较为落后、数字化程度较低地区,相关技术在司法方面的作用则相对有限。不同类型的案件,也存在数据样本上的差别。例如,在已经有大量上网案例的民间借贷案件中,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能够获取充足的语料进行学习;但对于大量疑难案件或者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如涉黑案件、离婚案件等,由于相关信息未公开,很难获取足够语料进行学习,因此也无法很好地处理这类案件。与此同时,一些年龄较大的法官和司法系统工作人员可能对智能卷宗管理系统、在线庭审平台等数字化工具的使用存在困难,需要花费更多时间和精力来适应新的工作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效率和质量。综上所述,无论是接入机会差异导致的数字鸿沟,还是使用水平差异导致的数字鸿沟,无论是普通民众存在的数字鸿沟,还是司法机构内部存在的数字鸿沟,都会在司法系统全面数字化后,导致司法资源向数字化程度高的人群和地区倾斜,从而加剧部分人群和地区的司法触达困难。这已成为当前司法触达面临的最为严峻的挑战之一。在当前中国司法实践中,类案呈现出多发高发的显著态势,已然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突出特点。深入探究其中缘由,不难发现大量类案的高频发生往往与当事人的过度诉讼行为紧密相关。而此类过度诉讼行为的产生绝非偶然,其背后潜藏着由行业利益强力驱动的复杂诉讼产业链。这无疑对数字时代司法触达的有效实现构成了严峻挑战。在司法系统数字化的背景之下,充分利用其便利性提起过度诉讼,对于部分当事人而言,已然演变成一项极具吸引力的商业选择,通常表现为由法律科技公司、法律咨询公司或者律师事务所主导的批量商业维权模式。从成本角度来看,数字化批量诉讼展现出显著的成本压缩优势。发起过度诉讼的当事人通过精心设计数字化、高度标准化的诉讼流程,借助自动化技术手段完成大部分诉讼环节,从而节省大量的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对于批量化、同类型案件,这种成本优势尤为明显。由于同类型案件在案件事实、适用法律、说理辩论等诉讼环节中高度相似,数字化技术可以协助量产法律文书和电子证据,这使得处理后续案件的边际成本大幅度地降低,甚至催生了针对同类侵权行为的批量诉讼。另从收益层面分析,数字化批量诉讼亦为发起过度诉讼的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增益途径。数字化司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审判流程的标准化。在这一环境下,作为发起过度诉讼的当事人,能够更准确地预测同类案件的胜诉率,迎合起诉案件尽量触发数字化司法系统中的胜诉标准。我国现行的法定赔偿制度,也为频繁诉讼的当事人提供了相对稳定的收益预期。于是,部分行业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逐渐形成了特殊的利益驱动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一些当事人为了获取竞争优势或经济利益,不惜滥用诉讼权利,进而导致大量类案诉讼的涌现。这一问题在司法系统数字化的前沿阵地——互联网法院——表现得尤为明显。在三大互联网法院成立初期,其受理的案件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类、网络购物合同类和网络金融类案件。其中,知识产权类和网络购物合同类案件中存在不少职业打假引发的批量案件。以近年来案件量大幅增长的知识产权案件为例,在一些相关行业,存在为实施恶意诉讼、诉讼欺诈、虚假诉讼而精心打造的完整“产业链”。不法分子为提起虚假诉讼,聘请专业公司和人员作为中介代理,负责作品收集、入库、虚假著作权登记、冒充权利人出版、提起诉讼等工作,分工明确、环环相扣。甚至出现单单一家诱导侵权的公司,就提起近万件知识产权维权诉讼的情况。数据显示,北京互联网法院自 2018年9月9日建院至2020年6月30日,共受理案件64473件,其中著作权案件占比高达77%。前十位原告主要集中于国内图片公司和个人权利人,前五位图片公司的案件数量占到全部图片类案件的43%。部分案件中,权利人未充分利用常规版权许可渠道,而是将诉讼作为商业手段。比如针对同一被告,多个原告仅针对个别图片提起诉讼,但在调解阶段却试图将未诉之图片一并纳入调解范围,甚至要求被告购买其图片库产品。这表明部分图片公司或律师专门从事图片维权诉讼,通过专业软件搜索侵权行为,联系权利人提起诉讼,以获取不正当商业利益。这种情况在中国司法系统数字化发展较快的法院中并非个例,而是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由于数字化带来的诉讼成本降低,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过度诉讼行为的滋生与蔓延,使数字化司法环境在某种程度上沦为批量过度诉讼的温床。不乏部分当事人出于单纯的经济利益考量或情绪化因素,肆意滥用诉讼权利,利用数字司法环境的便利性轻易发起诉讼,全然不顾诉讼的必要性和司法资源的稀缺性。过度诉讼行为的泛滥无疑给司法系统带来了沉重的负担,阻碍了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以及正常司法秩序的有序运行,进而对司法触达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司法资源是有限的,涵盖法官的时间和精力、司法设施的使用以及财政预算等多个方面。当大量过度诉讼涌入司法系统时,法官不得不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处理这些案件,这无疑是对司法资源的过度消耗。其直接后果便是导致一些真正急需及时解决的案件陷入长时间的等待状态,从而影响司法触达。因此,如何有效应对过度诉讼问题,已成为当前数字时代司法触达中亟待解决的重大挑战。如前文所述,数字化司法给司法触达带来的不仅仅是机遇,也包括挑战。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数字司法逐渐成为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数字鸿沟、过度诉讼等问题也日益凸显,对司法触达构成了挑战。为了实现数字时代司法触达的全面提升,需要从制度层面进行完善。正如前文所述,数字鸿沟在数字时代司法触达中是一个亟待解决的严峻挑战,其主要体现在接入机会差异导致的接入鸿沟、以及使用水平差异导致的使用鸿沟两个方面。在接入机会差异导致的接入鸿沟方面,我国应进一步深入推进国家“数字乡村”战略的实施。随着信息技术在司法系统中的普及,数字基础设施对于司法触达的重要性愈发凸显。当前,农村地区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仍相对薄弱,这严重制约了司法触达。通过加大对农村地区宽带网络建设的投入,提高网络覆盖率和网速,确保偏远地区居民能够和城镇居民一样,平等地享有数字司法服务。同时,我国应当制定数字化司法系统普及和相关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和规划,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弱势群体的扶持力度,这不仅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是确保数字化司法触达全面覆盖的必要举措。具体而言,可以采取提供数字设备补贴、建设数字司法便民服务点等措施,确保贫困地区和弱势群体具备参与数字司法的基本条件,方便居民就近获取司法服务。在使用水平差异导致的使用鸿沟方面,以中共中央网信办为代表的相关部门已先后出台了《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行动纲要》《2024年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工作要点》《加快数字人才培育支撑数字经济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关于开展2024年“数字适老中国行”活动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措施进一步强化了数字素养与技能提升行动的政策保障。数字素养与技能的提升,对于缩小使用鸿沟至关重要。不同群体在数字技能水平上的差异,直接影响了他们对数字司法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例如,老年人、农村居民等群体在计算机操作、互联网应用等方面可能存在较大困难,而年轻人和城市居民相对熟练。这种使用水平差异如果不加以解决,将导致这些群体在数字司法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无论是对于普罗大众,还是对于司法系统内部人员,我国需要通过开展针对性的培训、宣传等活动,提高数字化弱势群体的数字技能水平,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利用数字司法资源,实现司法触达这一目标。此外,在数字鸿沟弥合之前,法院也应当尽可能保留传统的司法触达方式。对于那些不能熟悉运用数字技术的当事人,可以提供现场立案服务,由工作人员协助他们完成诉讼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无法参与线上庭审,法院可以安排线下庭审,确保当事人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保留传统诉讼援助手段是缩小数字鸿沟、实现司法公平触达的重要补充。它与数字化司法手段相结合,能够为全体公民提供更加全面、公平的司法救济途径,确保司法触达面向的是“每一位人民群众”,而不仅仅是有渠道、有能力使用数字化司法的群体。鉴于过度诉讼现象在当前数字化司法实践中较为突出,严重影响了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司法触达的有效实现,需要采取多方面措施进行治理。一方面,在保障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适当加强过度诉讼高发类型案件的立案形式要件,乃是应对过度诉讼的关键手段之一。自从2015年5月1日全国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法院通常采取“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方针,对于符合形式要件的起诉通常都予以立案,客观上也使得过度诉讼现象比之以往更为突出。而数字化技术的出现,给过度诉讼的当事人提供了更大的便利。立案制度作为司法程序的首要关口,同时也是过度诉讼治理的核心环节,其重要性愈发显著。合理的立案形式要件标准能够有效筛选合理诉讼,遏制滥诉恶诉行为,确保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例如,在一些明显存在过度诉讼嫌疑的网络知识产权案件中,如当事人频繁提起重复诉讼以此盈利,通过设定针对性的立案形式要件,可以减少此类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减轻司法负担。这就要求在明确立案形式要件标准的过程中,必须要谨慎权衡,避免出现过于宽松或者过于严格的立案条件。如果立案形式要件标准过于宽松,那么可能会导致大量不合理的诉讼案件涌入司法系统,这不仅会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还会对真正需要司法救济的当事人造成不公平的影响,阻碍司法触达。相反,如果立案形式要件标准过于严格,可能会使得一些合理的诉讼请求被拒之门外,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样不利于司法触达的实现。因此,只有在考察过度诉讼高发类型案件的规律,针对该类案件合理设定特定的立案形式要件的基础上,才能确保司法触达的有效性。另一方面,既然处理的是数字技术环境之下的司法系统问题,那么就可以利用大数据分析、行为模式识别等技术手段,对诉讼当事人的历史诉讼记录进行深入分析,以便及时发现恶意诉讼行为的线索。例如,通过利用大数据技术对大量诉讼案件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考量诉讼当事人的诉讼频率、诉讼标的、诉讼理由等多种因素,进而建立起诉讼行为模式数据库。通过对这些因素的综合分析,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诉讼当事人的行为模式和诉讼意图,并基于这些分析结果建立诉讼行为模式数据库。当有新的案件出现时,将其与数据库中的行为模式进行对比分析。若发现异常情况,比如同一当事人短期内频繁提起相似诉讼等,可初步判断存在恶意诉讼嫌疑,进而采取进一步审查措施,有效识别恶意诉讼行为。比如,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出台工作指引,分析当事人的起诉和立案数据,对同一权利人、专业机构代理、同时对多主体取证以及一次性提起10件或半年内累计提起20件以上规模化诉讼,由立案庭约谈沟通、引导诉前调解和规范立案材料。通过这种方式,在案件进入正式审理程序之前,与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其诉求,引导其通过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化解不必要的过度诉讼,合理分配司法资源,保障司法触达顺畅。近年来,一系列司法系统数字化创新举措,如在线立案、电子送达、远程庭审以及智能化司法辅助系统等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涌现并迅速普及,甚至在全球范围内抢占领先地位。然而,由于司法系统数字化建设的步伐急促,相关的技术监管体系在短时间内难以与之实现完美适配。技术的快速迭代和更新使得监管难度大幅增加,以至于难以对动态发展中的技术展开及时、有效且全面的监管。这种监管滞后的状况对司法触达的实现产生了诸多不利影响。例如,若技术供应商提供的系统存在安全漏洞,可能导致案件信息泄露,损害诉讼当事人权益,甚至可能危害国家数据安全;若技术方案不合理,可能影响司法程序的正常运行,降低司法效率。因此,在推动司法系统数字化的过程中,建立数字化技术监管制度至关重要,这是确保技术服务于司法触达的关键保障。一方面,在推动司法系统数字化建设进程中,实施现有数字技术在司法领域应用的全程监督与管理迫在眉睫。这一过程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对技术提供商的严格资质审查和认证,确保具备相应的技术实力和信誉;对技术方案进行全面的效果评估和风险预测,以提前防范可能出现的问题;加强数据安全的保障措施,防止敏感司法信息被泄露或篡改。通过构建技术监管体系,并不断加强对技术的监管力度,我们才能尽可能防范技术风险,确保技术的发展与司法触达的实际需求紧密契合。例如,司法机构在采用相关数字化技术之时,可以制定专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明确要求技术供应商依照这些标准和规范配置相应的技术手段。这不仅有助于保证技术的质量和稳定性,还能够提高各地司法系统的兼容性和互操作性,对于全国范围内的司法衔接有着重要意义。同时,还应加强对现有技术应用过程的监测与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例如,在网络庭审作证环节对技术和设备之间信息传输的顺畅性、同步性和及时性有着较高要求,因此需要在网络庭审系统运行过程中,实时监测系统的稳定性、音视频质量等,一旦发现卡顿、掉线等问题,及时进行修复和优化,以确保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保障司法触达的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司法系统数字化建设不应仅仅局限于对现有技术的监管,还需要着眼于未来技术发展的趋势,积极进行引导和规制。技术与法律的融合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需要持续探索与磨合,而通过法律实施的监管本身,也是数字化环境下的重要规制手段。不同的技术手段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必须依靠相应的法律规范加以约束和引导,以有效确保技术的发展始终服务于司法公正与司法触达的目标。例如,从商业领域中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进行客户画像的实践中,我们可以获得有益的启示。在司法领域,考虑为诉讼当事人提供个性化的司法服务具有重要意义。这种个性化司法服务能够根据当事人的案件类型、个人背景、行为习惯等多种因素进行量身定制,从而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多样化需求,进一步提高司法触达的质量和效率。综上所述,在司法系统数字化建设进程中,建立完善的数字化技术监管体系是实现司法触达的重要前提。只有充分认识到技术监管的重要性,不断完善监管体系,加强对现有技术的有效监管并积极引导未来技术发展,才能确保司法系统在数字化浪潮中稳健前行,实现司法触达的公平、高效。数字时代势不可挡地席卷而来,对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各个层面都产生了深刻的变革,并考验国家各方面的信息能力,司法领域自然也未能置身事外。司法触达作为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在数字技术的冲击下,迎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局面。正基于此,本文将重点聚焦于数字时代司法触达的发展、挑战以及制度完善相关内容。司法触达在传统上遭遇的法律服务费用高昂、司法运行不畅、公民法治意识欠缺等挑战,在数字时代得到了一些回应。司法机关数字化能够在多个方面对司法触达产生积极作用,包括降低诉讼成本、提升办案效率以及提高司法透明度等。我国在这方面取得了迅猛发展,在裁判效率、诉讼当事人便利和司法信息获取等方面都有显著进步,为司法触达带来前所未有的便捷与高效,有针对性地回应了传统挑战。然而,数字时代司法触达却也面临着一些新挑战,最为突出的便是数字鸿沟和过度诉讼。针对这些挑战,本文提出了相应的制度完善建议。司法系统数字化程度尚有提升空间,但这仅反映了当前技术发展的阶段性状态,而非其最终形态。司法系统数字化是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但同时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而司法触达作为政策目标之一,在此进程中需要不断地被考察和检验。沈伟伟(1985-),男,福建漳州人,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研究方向为宪法、行政法、网络法。
本文原载《政法论丛》2024年第6期。转载时请注明“转载自《政法论丛》公众号”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