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晏瑲: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与海洋生态环境法治的实践路径

文摘   社会   2024-12-02 21:08   山东  

【内容摘要】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要“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区域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应该可以被视为最具可操作性的全球治理方案。通过梳理区域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基本情况,重点对黄海、东海、南海以及极地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方面的进展和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通过阐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下海洋生态治理的基本逻辑,对我国参与区域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法律机制的构建路径给出科学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建议我国应以习近平生态文明理念为指导思想,以区域多边合作为指导原则,以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为共建目标,遵循从低到高政治敏感度的合作推进路径,建立区域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法律框架,以实现海洋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海洋生态环境治理 区域性 法律路径 基本原则


文章来源:《政法论丛》2024年第6期

因篇幅所限,省略原文注释及参考文献。



一、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导海洋生态环境治理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将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之一,提出要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要“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建设海洋强国。”海洋作为全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是新时代下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治理领域。2024年发布的《中国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白皮书也明确指出,新征程上,中国将坚持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构建人海和谐的海洋生态环境,建设人类美好家园。

世界各国因为海洋互通互联,且由于海洋活动具有全球性和流动性的特点,其所产生的各类污染物在自然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会在不同海域之间跨界流动。因此,仅凭单个国家采取治理措施来应对海洋生态污染问题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全球范围内的协作才能取得实质性成果。考虑到海洋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在本质上具有跨区域属性,沿海国通常优先选择通过制定区域协定这一方式,来解决这些问题。此外,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法律制度也通常存在于区域层面,例如沿海地区是海洋污染较为频繁发生的区域。而全球性的统一规则,反而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生态环境治理的相互协调,甚至会被个别国家视为侵犯其国家主权利益。国际上高度重视海洋区域治理,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对不同海域的特点作出分析后,认可并强调了区域性规则、区域性方案、区域性合作的重要性。此外,国际社会中也存有许多涉及到海洋环境保护的区域性条约或协定,其中较为有影响力的是1992年《奥斯陆巴黎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公约》、保护地中海海洋环境的1921年《巴塞罗那公约》,上述公约所规制的海域具有较为明显的区域性特征,且与其他海域处于相对隔离状态,因而在该区域内的国家间开展合作也是解决海洋环境污染问题的优先选择。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环境建设以及海洋强国建设。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习近平总书记提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深入,生态文明建设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使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地位更加明确,有利于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这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在实践和认识上不断深化的重要成果。”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到我国全球治理改革和建设的路径中去,秉持绿色发展理念,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这既符合我国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同时也体现我国在全球治理中的责任与担当。

在海洋强国建设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海洋强国研究第八次集体学习时提出,“要把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海洋开发总布局之中,坚持开发和保护并重、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并举,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维护海洋自然再生产能力。要从源头上有效控制陆源污染物入海排放,加快建立海洋生态补偿和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开展海洋修复工程,推进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海洋生态环境与地球生态平衡以及资源合理利用密切相关,关乎人类文明的可持续发展,也关乎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现实与未来。保护好海洋生态环境,对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海洋可持续发展、实现人海和谐共生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也是各国共同的责任与使命。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洞察到生态环境建设与经济发展背后的辩证统一,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恶劣的环境会对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只有秉承“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坚持走绿色可持续发展道路,才能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和谐统一,确保环境和经济朝着良性循环的方向发展。区域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不仅涉及环境问题的解决,还关系到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甚至影响到国家的根本利益。

近年来,随着全球海洋问题的愈发严重,海洋治理逐渐朝向区域化方向发展。通过区域化的治理模式,地缘政治带来的意识形态冲突和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得以缓和,使得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更加切实可行。因此,本文通过研究区域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现状,重点关注区域性海洋生态环境的法律问题及区域合作机制的内在逻辑。实践层面,主要基于我国实际选取黄海、东海和南海作为治理对象,深入探讨区域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问题,同时关注极地海洋生态环境的治理。理论层面,重点分析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下推进海洋生态环境建设的内在逻辑。在以上探究区域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框架、方式和方法的基础上,为中国如何构建区域性海洋生态治理法律机制提供可行性路径。


二、区域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国家实践逻辑分析


由于海洋的整体性与复杂性,全球海洋生态环境的治理应因地制宜,采取针对性的区域治理策略。在推进区域协同一体化治理海洋生态环境的过程中,国际社会形成了一系列区域性治理实践,为开展海洋环境治理提供了经验借鉴。其中,面对黄海、东海和南海的复杂形势,我国同周边国家逐渐探索出一条合作共治的治理模式。就极地地区的生态治理,极地国家及利益相关国围绕极地地区的脆弱生态环境,共同探索出一个适用于极地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船舶航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治理机制。

(一)黄海海域:以“双轨制”治理模式为主的治理模式

黄海位于中国、朝鲜和韩国三国的国家管辖范围之内,相较于东海和南海,其地理位置更加符合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封闭或半封闭海”的定义。目前,黄海海域治理形势较为严峻。其中,在海洋污染方面,黄海海域正面临严重的海洋污染:黄海海域大规模的海洋油气资源开发引发了海洋石油污染;沿海国家向黄海排放工业废水、农业径流和生活污水导致了严重的重金属、农药和其他有毒化学物质的污染;日益频繁的船舶交通引发了船舶污染与溢油污染。在海洋生态方面,由于黄海的封闭性地理位置,外来物种入侵严重冲击了本海域的原有生态环境。在海洋资源方面,过度捕捞和非法捕捞是黄海渔业资源衰竭的主要原因。除了生态层面的挑战外,由于黄海面临海域划界争端以及朝鲜核问题,黄海区域性海洋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模式构建也面临重重阻力。

从目前黄海海域的治理模式看,以国内法与全球性规则“双轨制”并存为主要治理模式,真正意义上的中、朝、韩三国在黄海开展的区域性治理机制并不成熟。中国、朝鲜和韩国三国都有适用于黄海海洋环境的国内立法,部分黄海治理事务可通过国内法途径规制。其中,在中国国内,对于黄海的治理强调区域治理合力。在《中国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白皮书中明确提出要联合他国开展黄海环境联合调查,凝聚区域合力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注入更多活力,但在区域性治理中仍缺乏一套系统且具有针对性的治理模式。全球性规范是黄海区域性治理中的重要指导,朝鲜虽然未批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但根据《维也纳条约法》第18条规定,朝鲜不得做出破坏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目标和宗旨的行为。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进一步对封闭或半封闭海的沿海国提出了合作方面的要求。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2条,中、朝、韩三国须直接或通过合适的区域性组织协调对海洋生物资源的管理、养护、勘探和开发,协调其在保护和养护海洋环境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落实,在海洋科学研究方面进行协调和合作,以及酌情邀请其他有关国家或国际组织与其合作以促进本条规定的实现。在此项合作义务基础上,可适用于黄海区域生态治理的全球性协定包括: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1990年《国际石油污染应急、反应和合作公约》、1972年《伦敦公约》及其1996年《议定书》、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简称MARPOL 73/78”)、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以及2004年《国际船舶压舱水和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等。需注意,以上国际公约中,朝鲜目前只加入了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以及MARPOL 73/78附件一至五,在诸多涉及到黄海生态环境保护的事项很难用国际公约的效力予以约束。

在区域性合作方面,中韩两国于1993年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大韩民国政府环境合作协定》,承诺在信息交换、技术支持、经验交流等方面加强合作。具体的合作领域包括防治沿海地区和海洋环境污染、保护生物多样性等。2000年,中韩进一步签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规定双方应确保本国渔船在对方专属经济区捕鱼时应遵守对方有关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的规定,对保护黄海渔业资源有积极的作用。除双边协定外,中韩仍依托合作治理项目推进黄海区域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实践,如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此计划由中国、日本、韩国和俄罗斯于1994年发起,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区域海洋计划的一部分,黄海也被包括在该计划中。该计划的目标是“明智地利用、发展和管理沿海和海洋环境,以便为该地区的人民获得最大的长期利益,同时要保护人类健康、生态完整以及区域的可持续性。”再如黄海大海洋生态系统项目,该项目是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全球环境基金共同推动,由中国和韩国参加的区域性项目,旨在通过减少环境所承受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压力以及促进对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开发,实现基于生态系统的、环境可持续的对黄海大海洋生态系统及其流域的管理和利用。以上项目与协定的参与主体主要为中国与韩国,朝鲜并没有加入上文提到的保护黄海海洋生态环境的区域性机制,作为黄海的沿岸国,朝鲜在全球性海洋环境保护公约和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机制中的缺席势必会影响黄海海洋环境治理的效果。

综上所述,尽管中国、朝鲜和韩国在黄海海域的区域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机制尚未成熟,但仍有许多值得借鉴和进一步提升的空间。首先,区域性治理需要合理纳入国际法和国内法规则。区域性治理不仅要关注相关国家之间缔结的协定,还应重视本国国内法的完善,以及对国际海洋法规则的补充。这样才能确保区域性协定在本国的有效实施。以我国为例,虽然我国颁布了许多适用于黄海海域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法律法规,但专门针对黄海的规置仅有《国务院关于渤海、黄海及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和《黄渤海区对虾亲虾资源管理暂行规定》。因此,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国内立法,尤其是出台专门针对黄海海域生态环境治理的法律法规,将区域性治理成果纳入国内法体系,以确保其有效实施。其次,联合开展海洋生态项目可以提升区域性海洋治理的效能。单靠约束性机制难以实现有效治理,特别是在资金不足、专业人才匮乏和技术落后的情况下,区域性协同治理难以显现出显著效果。因此,通过适当的联合海洋生态项目,不仅要让沿海国家的环保部门参与,还应广泛吸引国际组织、环保团体以及个人加入其中,从而推动区域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建设。最后,黄海区域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应以中、朝、韩三国为主体建立协同治理机制。针对朝鲜目前对黄海治理的参与度不高的问题,中韩两国应尽力与朝鲜建立常态化的交流机制,以朝鲜最关注的海洋事务为切入点,并在资金支持、人才联合培养和海洋技术方面提供帮助,激发朝鲜参与区域性生态环境治理的积极性与合作意愿,促进区域性合作机制的发展。

(二)东海海域:以“软法机制”为主的治理模式

东海是全球范围内人类开发海洋资源活动最活跃的海域之一。近50年来,海洋污染一直是该片海域所面临的重要挑战。根据2010-2017年东海海域环境状况调查报告,从2010年开始,国家便针对东海环境污染采取了一系列治理措施,但并未取得明显成效,东海环境污染仍然严峻。建立在过度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基础上的增长将得不偿失,中日韩作为东海海域的利益相关国家,在追求海洋利益的同时,应以海洋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指导,积极承担起治理海洋生态环境的责任,以确保海洋生态安全。因此,分析东海海域的当前污染状况,并将三国的海洋环境保护相关立法和公共政策纳入考虑,制定一份切实可行的国际合作方案,以应对东海海洋环境污染问题,是海洋命运共同体所追求的终极目标。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国际层面针对海洋环境问题的综合性规范,中日韩作为该公约的缔约国,共同受到公约第十二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中相关规定的约束,有义务采取举措以应对海洋污染问题。基于此,在东北亚区域内开展的海洋生态治理,合作成为环境治理的关键。1993年,《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在曼谷通过,是东北亚海洋区域合作治理的主要成果。在中日韩多年的合作实践之中,东北亚海域生态环境取得了明显的改善,并搭建了环境部门、民间环保组织与政府间合作的基本框架,初步实现了多部门参与海洋环境保护的目标。

东海区域环境合作的平台主要是通过定期召开“中日韩三国环境部长会议”等方式进行交流与磋商,相邻国家能够有机会就东海海洋事务合作开展重要环境信息、环境治理经验的交流活动,并就各国所共同关切的环境事项进行研究、讨论和磋商,期望达成一致意见以共同应对东海区域环境污染问题。自2010年始,中日韩先后通过三国领导人会议、部长级会议等合作磋商平台通过了《2020中日韩合作展望》与《烟台宣言》等决议,商讨内容涉及大气污染防治、海洋污染治理尤其是海洋塑料垃圾与微塑料治理、发展绿色低碳经济等议题,共同谋求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层面的合作。20119月,中日韩三国在首尔设立了合作秘书处。为深入推进中日韩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201310月,中国国家海洋局表示愿同合作秘书处共同搭建中日韩海洋合作部长级会议机制及其他合作机制,推动三国海洋合作上升至新的层次。截至2023年,“中日韩三国环境部长会议”已召开24次。通过这些会议,中日韩三国生物多样性、气候变化以及海洋治理等多个领域开展了合作,达成了一系列共识和行动计划。这表明了中国愿同日韩两国深入开展区域海洋生态治理合作的决心,同时也为国际社会在海洋生态保护层面加强合作作出了优先表率。

在双边层面,中国也分别与日本、韩国就东海环境治理开展紧密合作。其中,中日之间的合作可以追溯至改革开放之前。上世纪70年代,中国与日本环境谈判代表团就两国海洋环境保护问题展开会谈,双方代表充分论述了在海洋生态保护领域合作的可能性。1994528日,中日两国政府共同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环境保护合作协定》。在1995年至2005年间,中日两国共召开了五届中日环境合作共同委员会会议,就环境污染、水质污染和有害废弃物管理等问题开展了对话。此后,在202310月召开的第十六轮中日海洋事务高级别磋商中,双方同意,继续坚持把东海建设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的目标和宗旨,就涉海事务保持密切沟通,努力管控矛盾分歧,加强互利合作,共同维护海上局势稳定。在此实践中,两国政府首先就海洋环境保护的共同利益达成共识,将历史遗留问题及政治冲突暂时抛开,积极探索新型的双边合作模式。

中韩在海洋合作领域始于上世纪90年代,两国在双边环境合作中逐步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双边海洋领域合作机制。自1993年开始,中韩正式确立环境合作联委会机制,并每年轮流举办环境合作联系委员会会议,而如何控制并解决海洋污染问题一直是两国开展海洋合作的核心问题。1995年,中韩两国在海洋技术领域达成合作共识并联合成立了“中韩海洋科学共同研究中心”,共同资助近60个关于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技术合作项目。此后,中韩双方于2012年发布《中韩联合新闻公报》、于2013年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和大韩民国海洋水产部海洋科学技术合作谅解备忘录》、《中韩海洋领域合作5年规划(2014-2018)》等文件,这些双边协定以及合作项目的开展,极大地促进了中韩两国对海洋生态安全共同认知水平。

由以上可以看出,在东海海域,中日韩在多年的海洋合作中逐步发展出一种符合各国切身利益的合作模式,即以三方“软法机制”为主,双边协定为辅的“倒三角形式”。推进区域环境议题的合作,既能够促进中日韩地区的绿色合作,也有助于减轻中日及日韩之间的双边历史遗留问题和政治冲突。因此,面对日益严峻的东海环境问题,加快制定中日韩三方谈判的“东海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公约”显得尤为必要。该公约应以保护东海海洋生态环境与促进东海海域可持续发展为宗旨,建立东海区域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走互利共赢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之路。

(三)南海海域:构建海洋保护区推动争议海域的治理合作

在国际关系实践中,主权国家间国际争端往往会借助谈判、协商与对话等外交手段解决。中国在南海权利争议问题上始终以1945年《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遵循,一直致力于维护和促进国际法治。中国尊重和践行国际法,始终坚定维护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坚持通过谈判和协商促进南海争端的和平解决。中国坚持以规则管控分歧,以共同利益引导合作实现互利共赢。中国主张同直接有关当事国依据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通过谈判公平解决南海海域划界问题,坚决反对将南海问题国际化、区域化与多边化。

2002114日,中国与东盟在金边签署《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宣言》凝聚了有关国家就南海问题的共识,是和平解决南海问题的根本路径。《宣言》自身和其工作会议都具有区域论坛的软法属性,各国拥有充分自主决策权,这也是《宣言》得以达成一致共识的原因。以《宣言》为指导,中国与东盟各国始终以海上合作为着力点,推动“南海行为准则”协商与达成,同时,2013年,中国提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倡议”,为地区合作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平台,尤其是在南海地区。目前,《宣言》的影响力不断扩大,许多实效性内容也已归于实处,能够被南海海域各国所接受的普遍性规则也在逐渐确立。南海地区作为争议海域,各周边国家之间的合作是解决南海区域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难题的首选途径,也是促进南海地区和平发展的关键纽带。若要在南海海域实现区域环境治理的目标,关键在于鼓励并推动各方当事国展开海洋合作,共同应对海洋污染、海域环境保护及生态修复等挑战。

从合作的角度看,合作往往伴随着利益冲突和行动策略的博弈。我国南海海域面临着严峻的海洋环境问题,同时还受到与南海周边国家的海域划界争端和岛屿主权争议的影响,这无疑将削弱南海海域和平发展的态势。海洋污染(如石油污染和微塑料污染)严重破坏了海洋原生态环境,过度以及非法捕捞将导致渔业资源衰退,气候变暖引发的海洋生态系统退化(如珊瑚白化和红树林减少)等问题亟待解决。此外,跨国争端导致南海周边国家和地区的领土争端和资源竞争,使得环境治理的协调难度增加,影响了生态保护措施的具体实施。要实现南海区域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优先考虑的应是如何将政治敏感性和政治冲突等阻碍因素的影响降到最低,这可以通过以低敏感度的海洋生态保护为基本点来实现。对比其他与南海海域面临相似挑战的地区,尤其是地中海地区的做法可以看出,在争议海域内建设海洋保护区是解决海域争端最为可行性的举措,也是“海洋政策+海洋管理”机制贯彻执行的关键。此外,建立海洋保护区不仅可以有效保护海洋环境和生物多样性,还有助于整合该地区的经济和文化资源,为解决海域争端提供重要平台。针对我国南海海域的争议,建立南海大型海洋保护区是一项有前景的探索,有助于推动海洋合作和促进区域协同一体化。

()极地区域:软硬法兼顾凝聚国家治理共识

极地因具有丰富的矿产、渔业以及海洋生物等自然资源而成为全球共同利益的焦点,各国都希望在这些区域获取战略资源并确立有利的竞争地位,极地成为了大国之间新的竞争舞台。然而,极地地区关乎全人类共同利益,不应成为世界各国资源掠夺和消耗的新战场。各国应共同努力构建绿色开发模式,确保在开发资源的同时,兼顾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推动可持续发展。极地治理主要呈现“全球性规则-区域性规则-国别规则”的法律体系。从两极地区多年的治理成效来看,在全球性规则未能取得明显成效的情况下,区域性规则或许能充分发挥其自身的“弹性”的优势,以保证治理机制的实现。

首先,两极地区的全球性规则是以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相关公约为基础。然而,在公约的实施和效力方面,未能充分发挥其治理效能。以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例,公约附件二设立了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沿海国的大陆架外部界限主张,并应邀提供科学和技术咨询意见。然而在实践中,该委员会未能有效发挥咨询建议的功能,成为两极地区全球法律治理机制效果不佳的共同难题。另外,国际海事组织于201411月通过的《极地航行规则》是该组织环境法律框架下的强制性规定。尽管这些规则针对极地水域的船舶安全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但在海洋环境保护和极地生物栖息地保护等问题上,却未能提供法律规范。其次,就区域性治理规则而言,南北极地区采取了不同的治理模式。北极地区主要采取“区域论坛机制”。虽然“北极理事会”作为软法性机构,权威性有限,但也正是该软法属性,赋予北极“区域论坛机制”以灵活性,在解决北极区域的争端中发挥有重要作用。作为“北极理事会”的永久观察员国之一,中国可以借助这一平台,学习和借鉴北极地区在生态环境治理方面的成熟经验,尝试建立具有“软法”模式的合作机制,将其运用于我国东海、南海等与相邻国家有争端的海域,以此提高我国参与区域性海洋生态环境的治理能力。

南极地区则主要适用硬法性的区域治理机制。目前,南极治理主要在以1959年《南极条约》为主导的法律框架下展开,其重申了南极应为全人类共同利益而和平利用的准则,该条约第2条规定:“各国在南极地区享有平等的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平等权利”,但有关南极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的问题上,该条约体系也表现出了其受限的一面。而保护环境与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环节,不可忽视。因此,为了回应南极地区缺乏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管理机制的问题,1959年《南极条约》的缔约国陆续签署一系列条约予以规制,具体包括:1964年《保护南极动植物议定措施》、1980年《南极生物资源保护公约》、1991年《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等。此外,南极条约体系通过划定南极特别保护区、南极特别管理区与南极海洋保护区的形式对该区域的珍稀动植物、自然矿产资源等开展管理与养护。

极地治理机制的探索总结出了以下成熟经验:首先,保护生态环境并实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符合全人类共同利益。两极地区的实践再次证明,在面对共同生态环境问题时,暂时搁置争议并展开区域合作是必要的。区域性生态环境治理机制应优先处理紧迫的议题,尤其涉及海洋环境保护的议题应置于首位,而其他如军事冲突或主权争端则应暂时搁置。其次,主权国家通过宣言或公约达成的共识,在暂时搁置领土主权争端和避免军事冲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采用“软法”还是“硬法”模式的协定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并非最关键的考虑因素。更为重要的是各当事国如何就生态环境领域的问题和解决措施达成一致意见。在生态环境治理机制下,其他事项可通过共同签署附属决议等形式予以规定。


三、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下开展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理论逻辑


面对现代化发展给生态环境治理带来的巨大压力,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新时代中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科学的思想指导。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认识到生态系统的统一性,以系统论思维为指导,要求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文明建设。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要求,在治理方式上,以陆海统筹为遵循,关注海洋在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中的重要价值。在治理目标上,以实现人海和谐为宗旨。同时要求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为生态环境建设提供保障。海洋生态文明是生态文明系统的重要组成,中国作为海陆复合型大国,始终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积极开展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根据《中国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白皮书,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中国始终坚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推进海洋生态治理,使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在国内,中国坚持统筹协调,建立健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在国际,中国积极参与到全球海洋治理之中,同各国合作共建蓝色海洋。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导下中国开展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内在理论逻辑,为中国深入推进区域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提供行为范式指导。

(一)以“一体保护、系统治理”引领海洋生态环境治理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刻洞察到生态系统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有机整体,始终坚持以系统整体思维为遵循开展生态治理。系统思维要求以明确、统一的目标指引生态治理工程,一方面,能够明确海洋治理方向,凝聚治理合力;另一方面,治理目标也是检验海洋治理成效的重要标尺。尤其是在区域性海洋环境治理中,明确治理目标能够有效避免区域性治理导致的治理碎片化等问题,实现各海域的协同治理。在整体性思维指导下,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海洋生态系统全局,以高屋建瓴的大局观为区域性海洋生态治理设置了统一的治理目标。

立足于中国国家利益与长久发展,中国深刻认识到海洋在中国开拓发展新格局中的重要作用,提出要以“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助力“海洋强国”战略实现。海洋兼具经济、生态、安全价值,其中,海上武装力量的发展是一国军事力量的重要衡量,是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战略支撑;海洋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全面对外开放战略下发展海洋经济是实现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机遇;而海洋生态是实现海洋可持续发展与利用的基础,海洋生态保护与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权相互促进、相辅相成。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关乎海洋强国建设。在实现海洋强国目标引领下,中国高度重视出海洋生态建设在助力海洋强国的基石作用,以“生态保护”为导向勾勒中国海洋治理基本道路。在总体战略层面,中国坚持以生态保护为优先,将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海洋开发总布局之中,先后颁布《“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十四五”生态保护监管规划》等为中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提供规划引领;在海洋治理方略层面,中国以“一体保护、系统治理”为治理思路,兼顾海洋开发与海洋保护,协同推进海洋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工程。同时,在整体性思维指导下,中国坚持陆海统筹,加大陆源污染治理力度以从根本上缓解海洋环境压力。在海洋治理能力建设层面,中国坚持创新驱动发展,积极发展海洋新质生产力实现海洋生态治理的数字化、智能化的现代化转型,全方位提高海洋生态治理能力。为海洋生态治理提供技术支持。

立足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价值观,中国提出要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成立70周年会见多国外方代表团团长时创造性提出了“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类居住的这个蓝色星球,不是被海洋分割成了各个孤岛,而是被海洋连结成了命运共同体,各国人民安危与共”。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揭示了海洋关乎全人类共同利益,强调海洋治理应当在协调世界各国利益的基础之上,从整体出发把握海洋环境治理总体方向,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所坚持的系统整体思维的体现。海洋命运共同体从三个层次阐释中国海洋治理目标。第一,打造海洋利益共同体。共同的海洋利益将世界各国链接在一起,是各国共同交流、交往、发展的纽带。坚持打造海洋命运共同体能够始终以共同利益为引导,密切各国海洋联系,缓和国家间的涉海治理争端,是维护海洋和平与发展的重要角色。第二,打造海洋价值共同体。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凝聚了各国在国际海洋治理之中共同的价值追求。在当今的海洋法视阈下,透过国际海洋法律文件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内蕴,可以寻找到“和平、发展、合作、共赢、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这些共同价值追求通过各种国际海洋法的价值目标映射出来。打造海洋价值共同体既能够为国际海洋治理提供价值引领,也有利于凝结各个国家在海洋领域的需求,促进和平解决海洋争端,消除海洋争议。第三,海洋治理责任共同体。海洋关乎全人类利益,然而当前全球性海洋问题频发,海洋环境污染严峻,气候变化引发海洋变暖和海洋酸化,海洋生态遭到严重破坏,海洋生物多样性减少。人类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下,要求世界各国都承担治理责任、凝聚治理合力共同应对挑战。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是在全球治理观的指导下,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础上发展出来的适用于海洋治理的世界观和路径,以个体与共同体的辩证统一引领全球海洋治理。以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为目标,中国始终以合作发展、和平正义的共同利益为追求,在全球层面倡导海洋善治;中国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海洋治理观,协同周边国家开展海洋合作治理;中国坚持共同责任体意识,在国内,始终坚持推进海洋治理,兼顾经济与生态效益;在国际上,中国积极履行国际义务,努力推动国际环境法律制度得到有效实施和完善。

(二)坚持多层次协同推进海洋生态环境治理

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美好愿景下,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要求中国始终以和合共生的海洋文明观参与到全球海洋治理中,开展多领域、多层次的海洋治理合作。同时,虽然在现实治理中受限于政治考量,海洋被划分为不同海域由沿海国单独治理,但海洋作为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整体性是其最突出特征,从根本上解决海洋生态环境危机也必须依赖于多层次的海洋治理合作。因此,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导下,协同推进国家、区域以及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是中国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重要路径。

开展国家双边治理要求中国其他海洋国家缔结和谐稳定的合作关系,共同开展海洋生态环境治理。20176月,中国在国际社会创设性提出“蓝色伙伴关系”倡议。蓝色伙伴关系,以“开放包容、具体务实、互利共赢”为理念,旨在增进世界各国在海洋治理中的互利互信,以国际合作促进海洋的可持续发展。2022年,中国颁布《蓝色伙伴关系原则》,系统地阐释了蓝色伙伴关系的治理理念以及治理愿景,指出要在海洋生态保护、海洋污染治理、海洋资源可持续发展等多元领域,以开放包容的态度鼓励各国共同行动,共享成果。目前,中国已经同葡萄牙、欧盟、塞舌尔、莫桑比克等多国缔结蓝色伙伴关系,共同合作助力海洋可持续发展。蓝色伙伴关系不仅局限于传统的具体事务合作计划,而且在国家层面上构建了全方位、多层次、互动性的综合合作机制。蓝色伙伴关系能够最大限度地汇聚共同利益,减少政策分歧和利益冲突,在促进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的平等与互信中发挥有巨大作用。为发展蓝色伙伴关系,中国坚持多领域投入。其中,在海洋科技方面,中国不断增加资金投入为技术研发提供更为有力的支撑。深入在海洋科技上的交流与合作,协同合作伙伴共同克服技术难关;在海上力量建设方面,强大的海上力量是保卫国家领土,维护海洋权益的重要支撑,但是过于强调海上力量建设,势必会给周边海洋局势增添紧张气氛。中国坚持以和平解决海上冲突,同沿海国家建立海洋安全协商机制,以避免海上武装力量的冲突。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中国努力推动同他国在海洋生态保护的双边合作,通过采取设立海洋保护区等方式共同促进海洋的可持续发展。在海洋经济方面,中国在发展本国产业的基础之上,在多领域同周边国家进行合作,强化同合作国家的经济往来,为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奠定基础。

区域协同进行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合作是实现海洋命运共同体愿景的体现。同时,根据不同要素,全球海洋可划分为不同海域。只有妥善处理区域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才能更好地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虽然区域合作面临利益以及共识的挑战,但基于区域内特殊的共同利益与密切联系,区域合作较具有现实可行性。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中国积极开拓区域协同治理实现海洋的良善治理。其中一个举措便是参与到区域性治理协定之中,由于海洋环境危机具有区域性,比如海洋环境污染常常发生在沿海地区,通过区域协定来调整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有利于凝聚治理共识。同时,以区域性协定方式推进治理合作有利于利益协调,避免了因涉及主权等政治敏感因素对合作造成的阻碍。相比全球性环境合作,在区域层面签署共享共同利益的协定时,各方通常需要做出的妥协较少,所达成的承诺更加坚定,能够制定出更高的环境标准,以更好开展区域环境治理。

同时,中国也积极开拓区域合作平台,以共同利益为引领推进中国同区域内各国的合作,其中以“一带一路”建设为代表。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建设“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合作倡议。“一带一路”倡议涉及经济、社会、文化等多元领域,是海洋国家交流交往的重要国际平台。2015年,《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的发布,为国家层面的区域性海洋治理合作奠定基础。2017年,《“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设想》以绿色发展的新理念指导,提出将加强与沿线国在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海洋濒危物种保护、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海洋垃圾以及蓝色碳汇等领域的国际合作,以共同保护区域内的海洋生态系统。同年,《关于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发布,再一次强调“一带一路”建设中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在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不仅要“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还要“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从改革开放以来的一系列政策战略可以看出,中国对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区域范围内的治理合作程度不断加深,在“一带一路”建设提出后提升至国家战略的新高度。中国始终以和平发展作为海洋治理的主线,立足于共赢和合作的基点,提出“一带一路”建设,同周边国家共享海洋发展成果。

海洋作为一个整体,我们要立足于全球战略高度,在双边和区域海洋治理合作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全球海洋治理合作,构建全球范围内的海洋命运共同体。然而,在全球范围内推动海洋生态治理,需要世界各国充分认识到彼此之间存在的共同利益,寻求的共同价值与承担的共同责任,需要通过各国政府、国际组织与非政府参与者一步步逐渐推进。从当前的国际实践来看,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仍然需要国际社会长时间的努力与合作。在现代化的道路中,中国在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的飞速发展,逐渐具备了为全球海洋治理提供公共物品的能力。中国以“合作”为关键词参与到全球治理之中,努力打造合作共治的海洋生态治理局面。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中国坚持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同各国发展友好合作,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深化拓展平等、开放、合作的全球伙伴关系,致力于扩大同各国利益的汇合点。”在海洋治理领域,中国以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为指导,同国际社会开展多渠道、多领域、多形式的深入合作。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中国不仅积极履行国际义务,还通过参与和推动海洋研究项目,主办或承办国际海洋会议,参与全球海洋规则的制定,培养海洋领域的人才,积极加入海洋相关国际组织等,努力提升中国供给海洋公共产品的能力,提高国际话语权以及影响力。

(三)实现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多元主体共治

“和合共生”是中国重要的价值追求,在此观念下,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多元主体协同共治为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通过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方式,扎实推进海洋强国建设。在海洋治理之中,坚持多元主体协同共治,有利于集众家所长,实现海洋治理成效最大化。同时,由于海洋的开放性特征,坚持多元主体合作共治也是海洋治理,实现海洋可持续发展的应有之义。一方面,海洋作为开放联通的纽带,将全人类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使得世界各国被连接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体,海洋环境危机也呈现出全球性的重要特征。治理海洋、经略海洋离不开各国、各区域、各部门的通力合作。同时,海洋治理涉及多方利益以及复杂的治理和资源,需要加强各治理主体间的统筹协调。另一方面,区域性海洋治理有着结构上的局限性。首先,海洋具有整体性流动性,区域性海洋治理无法有效阻碍海洋污染的扩散,治理成效有限;其次,区域性治理会带来各区域间海洋治理利益冲突,造成海洋治理碎片化等问题。而协同多元主体共治能够以共同利益为引领,提高海洋治理效率,在海洋区域性治理的过程中实现整体性治理效果。

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进程,形成了国家主导下的多元主体参与的海洋治理体系。根据《中国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白皮书,中国始终坚持政府主导、多元共治,努力打造社会协同发力、多元共治的现代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这一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思路也得到了中国立法的确认。2023年最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了国家主导下,企业、社会组织、公众共同参与的多元主体治理机制,明确海洋治理中的权责分工,为构建中国海洋生态治理多元主体治理机制奠定了法律基础。《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了“中央统筹、省总负责、市县落实”的海洋治理机制,设置沿海政府在区域性海洋环境治理中的协调机制。同时,《海洋环境保护法》设置了公众参与制度,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海洋环境。除了公权力的治理责任,《海洋环境保护法》强化了企业在海洋环境治理中的责任,强化企业排污许可管理,加大违法处罚力度等方式,将涉海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纳入信用管理体系下,为公众参与到海洋治理提供了路径,切实落实多元主体协同治理。

除此之外,习近平法治思想也要求中国在国际层面积极开拓多元主体共治局面,呼吁各利益攸关方的合作。多元主体治理首先表现为主权国家间的合作治理,强调以共同利益为引导,协同主权国家开展海洋环境共治,突破现实“零和博弈”困局。国际合作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的国家义务,目前主要的涉海环境治理公约如《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公约》等也都明确了主权国家在海洋治理中的责任,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有责任积极履行海洋环境保护的责任,协同世界各国开展海洋治理,努力做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参与者、贡献者。同时,也要重视非政府实体在海洋生态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参与到国际组织的海洋环境治理活动之中,努力构建以主权国家为主导,各机构组织协调参与的全球海洋生态多元主体共治模式。

(四)以法治手段保障海洋生态环境治理

在现代化道路上,人类过度追求经济利益,使得海洋生态受到严重损害。面对不断恶化的海洋生态环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护环境必须要靠制度、依靠法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依法治海”为重要思路,强调要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障生态文明建设。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正式将生态文明写入其中,为构建生态治理法治体系提供根本支撑。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建设。《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表示要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治理法律法规政策体系,落实生态保护贡献管理制度。《中国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白皮书以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为核心,指出中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以“法治”为遵循,要以健全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完善的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实现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有法可依、有规可守,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海洋生态环境治理。

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的“依法治海”理念下,中国立足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推进海洋生态法治建设。在国内,中国大力建设海洋生态法治体系,以法治规范海洋环境治理,推动海洋环境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发展。具体而言,第一,中国坚持建立健全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法律规范体系。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以《宪法》为统领,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为核心的海洋生态治理法律体系。其中,《宪法》明确了生态文明建设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根本性地位。而最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也融入了近年来中国在生态文明建设之中所形成的新观点、新思想,是中国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理论成果。该法明确了陆海统筹的治理原则,加强陆源污染与海洋环境治理间的衔接,落实区域联动的海洋治理制度。同时,也充分认识到海洋互联互通特性,赋予海洋治理国际性质,强化《海洋环境保护法》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规范的衔接,就《海洋环境保护法》自身而言,也规定了其域外适用相关问题。《海洋环境保护法》从宏观层面明晰中国海洋法治总体规范,但就各海域的协同治理、特色治理仍然需要更为深入的规范指导。第二,中国积极健全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法律实施体系。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完备的法律实施体系是实现生态环境治理成效的重要保障。海洋的整体性要求以区域性治理方法推进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但海洋的流通性又要求海洋生态治理要坚持追本溯源,从根本上解决海洋污染来源。因此,相比于传统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海洋生态执法体系建设更加强调以“陆海协同、区域联动”为指导,由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协同各级执法单位,统筹各海域的基本情况,开展多层级的综合性治理。中国构建了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立体化、全覆盖的执法网络,利用先进的监测技术,对中国管辖海域内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监管。第三,健全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法律保障体系建设。海洋环境关乎公共利益,完善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司法制度建设是海洋生态建设的重要保障。对于海洋环境损害,中国设置有海事法院专门承担海洋环境资源审判。特色化的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为保护海洋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救济手段。

在国际上,中国积极参与到全球海洋治理之中,以海洋命运共同体为指导,努力实现由国际海洋规则的“接受者”向“制定者”的身份转变。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国际局势动荡,传统以1945年《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国际法体系也受到来自单边主义的冲击,新兴海洋环境危机的出现也为国际法提出更高的要求。中国始终维护以1945年《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国际法体系,积极履行涉海治理的国际义务。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各不同国际组织不断形成统一的国际海洋活动规则的背景下,中国努力作规则的维护者,始终坚决维护和支持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权威和在海洋治理中的作用,履行国际责任,以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指导,以海洋命运共同体思想为贯彻,保护区域海洋环境,维护区域内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发展。同时,中国也努力成为规则的制定者,引领国际海洋治理法律规范的丰富与发展,为全球海洋环境治理提供中国贡献,切实提高中国在涉海治理领域的话语权。


四、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下中国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建构路径


根据《中国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白皮书,为构建人海和谐的海洋生态环境,中国始终坚持“一体保护、系统治理”的治理思维,构建区域联动、部门协同的保护治理、监管执法协作机制,探索建立沿海、流域、海域协同一体的综合治理体系。区域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法律机制不仅是我国实现海洋强国战略的重要保障,也是我国深入参与全球海洋治理、贡献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的关键步骤。因此,构建区域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机制,应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区域性多边合作为指导原则,从低敏感领域向高敏感领域逐步展开,同各国在海洋生态治理共同合作,逐步构建、完善国内以及区域的海洋生态治理法律机制,从而最大化地发挥区域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效能,推动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构建。

(一)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理论指导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人类对资源的逐步开发的同时也造成了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保护生态环境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义务。习近平总书记从多个维度论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路径:首先,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倡导在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同时,必须注重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确保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其次,坚持底线思维与生态优先原则。要对保护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摆在优先位置,以损害生态环境为代价换来短暂的经济增长,这并不能为后续的经济发展添砖加瓦,且恢复的成本可能比创造的价值更多。因此,在区域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中,首先必须将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整合进海洋开发的总体规划中,明确海洋环境治理的根本地位。同时,也要兼顾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利益平衡,在保障海洋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实现人与海洋的和谐共生。再次,要“积极参与国际合作,携手共建生态良好的地球美好家园”。针对整体海洋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要主张跨国界的合作与共同努力,应对全球性的海洋生态环境问题,促进区域和国际的环保合作与交流。

海洋生态环境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全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是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前提和基础,如何治理好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难题。在面对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时,特别是区域性的治理体系建设,需要各区域内的国家和地区携手合作,通过区域性的合作和协调,有效应对海洋生态系统面临的各种压力和威胁,确保海洋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我国作为拥有丰富海洋资源的国家,需借助海洋资源促进发展,确保国家安全依赖海上通道。同时也要积极与周边国家携手合作应对海洋环境污染,提供中国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最后,以严格的法律手段保障海洋生态环境建设。如何建立区域协同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是一个富有挑战性的议题,构建过程中要将区域内主权国家的立法与政策、区域相关协定等因素纳入其中,而将这些变量因素联系起来的最佳途径则是区域合作。区域内国家应进一步凝聚海洋保护共识形成合力,通过一系列海洋环境保护协定,积极应对海洋生态环境风险挑战。综上,习近平总书记所提出的新发展理念,对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国际合作、完善法治保障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以区域多边合作为指导原则

习近平总书记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领导人峰会讲话中提出,“我们要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有效遵守和实施国际规则,不能合则用、不合则弃。设立新的环境保护目标应当兼顾雄心与务实平衡,使全球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公平合理。”与双边合作相比,多边合作是以多边主义为理论依据,在对某一问题达成广泛共识的基础上,或者针对具体问题展开。根据当前所面临的区域形势,我国与东海、南海的沿线国家所产生的海域争端、海洋资源跨区域开发等问题基本可通过和平对话的方式解决,例如,菲律宾作为南海问题的争端当事国之一,已经认识到与中国规避冲突、加强合作交流的重要性。因此,在东海与南海地区建立区域海洋生态合作机制已是大势所趋。稀缺资源的有限性与不可再生性难免会使国家之间为争夺资源发生冲突,但一味的争夺与消耗,只能加剧稀缺资源的紧张状况。坚持与周边国家合作,共同走向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发展之路,不仅是为了应对稀缺资源的有限性挑战,也是为了确保地区和全球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可见,确保加强政府间合作需通过建立区域多边协商机制的合作模式,建立共同制定和执行海洋环境保护政策,加强国际执法合作机制建设,打击非法捕捞、海洋污染等违法行为,维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和稳定。同时,区域内也要积极开展海洋生态修复与保护、定期养护海洋生物资源、合理分配海洋非生物资源以及促进海洋技术交流等,此举不仅符合大多数利益相关国的利益主张,也有助于区域各国共同构建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三)以海洋命运共同体为共建目标

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背景下,党的十八大报告正式从官方层面明确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宏伟目标。经过多年的实践,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内涵不断成熟,逐渐凝聚了全球共识,并得到世界范围内部分主权国家以及国际组织的认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秉持生态文明理念,站在为子孙后代负责的高度,共同构建地球生命共同体,共同建设清洁美丽的世界”,而我国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动的重要表现之一则是积极推动区域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机制的建立。虽然海洋被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划分为多元海域,但由于受到洋流等自然现象的影响,海洋生物物种的迁移和海洋污染物的扩散并不受划定海域范围的限制。这意味着,无论是主权国家还是个人对海洋环境的不作为,都可能危及全人类对海洋共同利益的保护。尽管全球海洋治理体系吸纳了可持续发展理念,但对各国在海洋保护方面的具体义务承担方式仍缺乏明确规定。因此,需要通过区域性或者专门的国际协定实现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以重点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如区域性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缺乏与之相匹配的制度,以至于法律制度之间存在无法合理衔接与断层的困境。对此,在应对区域性和全球性海洋治理挑战方面可从以下几方面努力:第一,积极履行与海洋治理相关的国际法义务。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各国应切实履行海洋领域的国际公约责任和义务,建立围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养护的政策体系,主动实施公海自主休渔等环保措施,定期配合国际专门组织开展全球海洋环境评估活动,并履行国家报告和通报等义务。第二,积极参与全球海洋治理。海洋治理离不开多主体治理机制建设。主权国家应积极参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教科文组织、国际海底管理局、国际海事组织等相关国际组织的海洋事务,在环境保护、资源养护和渔业问题等领域提交议案和议题讨论,推动全球海洋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第三,积极联系世界各国建议蓝色伙伴关系,共同助力海洋生态可持续发展。构建“蓝色伙伴关系”是中国在联合国首届海洋可持续发展会议上提出的重要倡议,并得到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积极响应。联合多方力量推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实践,为各国建立蓝色伙伴关系提供了范本和经验。在此基础上,可深入搭建和拓展区域性或全球性的海洋合作平台和机制,围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海洋灾害预测、海洋微塑料污染治理等具体领域开展双多边合作,为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注入更多活力。

海洋关乎全人类利益,保护海洋环境符合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关切。“海洋命运共同体”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海洋领域的具体实践,是新时代中国深度参与、引领全球海洋治理的重要引领。因此,海洋治理需求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内涵高度契合,以“海洋命运共同体”为最终目标,以全面参与联合国框架下海洋治理机制和相关规则制定与实施为抓手,相关主权国家在谋求本国海洋利益的同时也要进一步凝聚共识,不断推进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国际合作,共同谋划全球生态文明之路。

(四)以政治敏感度由低到高的合作推进路径为发展方向

地缘政治是推进海洋区域性治理的主要阻碍。在中国海洋治理进程之中,中国积极同周边国家在黄海、东海、南海区域开展合作,海洋环境治理取得一定进展,但仍然存在发展空间。因此,在推进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过程中,应当在现有合作成果基础上,逐步探索一条政治敏感度低的合作路径。生态环境问题不仅影响到本国发展,也关乎到邻国和其他地区的发展。作为共同面对的挑战,这为区域内各国开展合作提供了契机。一方面,利用各国对生态文明建设日益重视的机遇,可以以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为切入点,联合其他领域如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打击非法捕捞、海难救援、海洋科学研究及船舶安全等,推动各国相关部门建立开放务实的合作机制。同时,积极促成国家间的谈判和对话,倡导建立区域性框架公约,将已有的双边和多边合作整合到区域合作体系中。另一方面,需要不断丰富区域合作机制的内容,逐步将重点从海洋合作扩展至资源开发和政治合作领域,以建立更加完善的区域性合作法律机制。这一过程不仅涵盖海洋生态保护和资源管理,还包括政策协调、安全合作以及跨国交流等多个方面的内容,以确保各国在共同面对的挑战和机遇中能够有效协作,共同推动区域和平与发展。

(五)以构建区域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法律框架为实施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作出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中强调“我们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关爱海洋”。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引领下,我国为适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以实行最严格的法律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障海洋生态环境。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巨大的系统性工程,鉴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应始终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兼顾,将自然元素囊括到一个整体中考量。因此,通过多年的实践,我国始终坚持科学进行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并逐步建立了与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相匹配的制度基础。其中,在海洋污染治理方面,中国实施了入海排污口备案、海洋倾倒许可,并明确了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在海洋生态修复领域,中国以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明确海洋生态治理标志,并通过设立自然保护地等制度实行区域性管理;在海洋生态监督管理方面,中国采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并设置了监督管理的基本目标和责任,由专门的组织机构进行监测调查;在可持续发展方面,中国大力推行捕捞限额等制度,并通过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以实现利益平衡。综上所述,这些制度已逐渐形成并日益完善,可以将部分成熟的制度融入区域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治理体系中,为区域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中国智慧,不断提升区域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治理效能。

在上述前提下,建立区域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需要以法律为保障。对此,为加快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在宏观层面,中国应按照海洋事业发展与海洋生态环境的现实情况作出体系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的主要法律规范,在长久的历史之中,中国不断对其进行修订,以实现中国海洋治理工作的高质量发展。《海洋环境保护法》确立了中国陆海统筹、综合治理的海洋生态治理总基调。同时,为辅助《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具体实施,中国制定了海洋倾废管理等7部行政法规、10余部门规章以及100多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规范共同构成我国海洋生态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在操作性较强的微观层面,中国还需构建区域间联动和部门间协同的保护治理及监管执法合作机制,并积极探索建立沿海、流域与海域的综合治理一体化体系。

此外,海洋保护区作为保护海洋的重要治理工具,其选址对保护区的成功与否起着关键作用。因此,除了进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外,在选址阶段还要确保资料、数据的真实性与客观性,对此可以借助三种途径:其一,建设一个分区管理的大型海洋保护区;其二,建设一系列小型海洋保护区但辅以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管理其周围海域。第三,建立区域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机制时,需要确保科学研究、监测和评估等活动能够有效推动这一机制的实施。同时,在构建支持这一机制的法律框架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针对大型海洋保护区,是否应当为每个区域制定一套法律规范,或者制定适用于所有大型自然保护区的统一法律规范;第二,对于面积较小的海洋保护区,可以在局部范围内选择适用特定的法律规范;第三,从整体海洋环境出发优化海洋治理与保护,并确保将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置于首位。同时,基于区域国家的共同立场构建区域海洋治理法律框架,以实现法律规制符合各利益攸关方的共识;第四,在区域性海洋治理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法律适用的外溢影响,并妥善协调区域性海洋保护组织与其他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最后,以新兴的海洋科学技术保障海洋生态保护区的运营和管理。具体而言,需完成以下任务:明确研究的主要目标;在适用人工智能、海洋遥感技术以及数字海洋孪生技术的基础上收集整理尽可能多的现有资料;制定科学合理的监测计划;提升风险监测能力并明确监测范围;完善环境影响评估和评估机制等。


结论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以区域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为切入点,是我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的重要表现,也是富有操作性的有效路径。极地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成功实践是中国重要的经验借鉴,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也为中国未来在黄海、东海和南海的区域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提供思想指引。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中国可以倡导区域多边合作,以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为目标,采取从低到高政治敏感度的合作路径,建立区域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法律框架,积极推动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落实,促进海洋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简介

张晏瑲(1976-),男,台湾南投人,法学博士,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国际法研究。

本文原载《政法论丛》2024年第6期。转载时请注明“转载自《政法论丛》公众号”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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