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筱永:脑机接口技术背景下精神完整权的逻辑证成和制度构想

文摘   社会   2024-05-29 22:15   山东  

【内容摘要】面对脑机接口技术对人的隐私、精神完整性和心理连续性造成的威胁,身体权虽能够提供一定保障,但是尚不足以表彰其特殊性,尤其是对于非侵入式的。隐私权虽然能够保障公民免予心智思想被探知,但是不能兼及改变。思想自由、认知自由和精神自决保障公民寻求主动干预以塑造一个人大脑状态的积极面向有些激进。脑机接口技术对于心智思想的干预,不但直接、严重,甚至可能永远,因此要确立一种精神完整权。不论何种用途、侵入程度、接口类型,该技术研究应用都必须经过告知同意,不得强制以物理力或以隐瞒的方式为之。与为了保障公民心理健康权,强调国家的实现义务不同,精神完整权关涉隐私、身份、自主,聚焦于一种对抗国家不得干预的权能。



【关键词】脑机接口 身体权 精神隐私权 精神完整权 心理健康权


文章来源:《政法论丛》2024年第3期

因篇幅所限,省略原文注释及参考文献。



生物科技研究与应用的发展突飞猛进,尤其是大脑神经科技。脑机接口是以大脑神经科技为基础,试图令使用者在无肌肉组织和外围神经参加下,仅运用大脑与电脑连接的装置与设备,使得使用者的想法、意图等传输于外,直接操控外部设备,或以外部刺激调控大脑的活动。此项技术逐渐由研究阶段通往实际应用,由医疗目的走向生活应用,可信性、稳定性与普及性不断提高。

脑机接口技术具有无限的发展潜力,然而该技术监测并以电脑算法解码大脑神经的生理状态,例如大脑电流信号、大脑特定区域皮层活化状况,为何会引发担忧和不安?电脑或机器设备介入人脑,在法律上评价的重要性何在?原本对于脑电信号的解读困难程度很大。脑电波就是大脑神经元在它的轴突上进行电信号传导时产生的电磁源。换言之,脑电信号好比神经元在说话。大脑中将近有1000亿个神经元,这么多的神经元都在说话,我们很难听清楚,而且我们还不是在屋子里面听,是在屋子外面贴着墙壁(颅骨)想要听清楚神经元们聊什么,难度就更大。脑机接口技术为人类“听见”和“听懂”神经细胞的活动提供了可能。它将设备植入到大脑,相当于在屋子里装了个麦克风放大了音量,同时通过电脑辅助翻译解码,好让他人听得清楚并了解想法。看似这与透过望远镜让我们看得更远和透过显微镜让我们看得更细,没有区别、似无不妥。然而究其根本,与望远镜和显微镜协助人类观察外在的客观物质世界不同,脑机接口设备和装置探知的是人类内在的心智思想,因此法律评价恐怕值得探讨。

机器与人脑的“亲密”接触,可能直接或间接触发诸多风险。脑机接口技术直接作用于人脑——人类最重要的器官,它不仅掌管着我们的思维和情绪,也控制着我们的感知和行动。该技术的不断突破使得以往被认为根本看不见、摸不着,不具有侵入或干涉可能性的人的精神领域具象化和具有了被干预的可能。关于脑机接口技术研究应用,不应一厢情愿地认为仅涉及生理面向,反而应该针对技术所使用的装置或设备可能监测、识别甚至干预心智思想,尽早讨论。现今脑机接口技术具有巨大前景和无限潜力,相关的研究伦理或法律准则应该建立,并加以遵守,以避免该技术的错用或滥用,甚至因此造成社会的担忧或恐慌。本文尝试进行初步研究,面对脑机接口的威胁,辨析身体权、隐私权、思想自由、精神完整权和心理健康权的关系,提出个人的观点、投石问路。
 

一、脑机接口技术对人类的威胁


“我们正在通往这样一个世界,在这里算法将使我们能够解码人们的心理过程,并直接操纵意图、情感和决策背后的大脑机制。”我们曾认为思想是个人自由和自决的最后避难所。虽然身体很容易受他人支配和控制,但我们的思想、信念和信仰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受外界约束的。然而,随着神经工程、大脑成像和神经技术的进步,大脑可能不再是如此无懈可击的堡垒。人类神经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为获取、收集、了解和控制人脑信息提供了无限的可能性。虽然这些进步可能对个人和社会大有裨益,但它们也可能被滥用,并对精神自由和个人自由支配其行为的能力造成前所未有的威胁。

(一)大脑隐私遭到入侵

2019年3月,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媒体实验室的科斯米娜博士,参考著名小说《哈利波特》当中的“分院帽”,在帽内以电极捕捉使用者的大脑活动,再和计算机进行联机,可以在使用者不说话的情形下,检测与分析大脑中正在想象的内容。2020年美国加州大学旧金山分校的科研团队在志愿者的大脑中植入数百个微电极,并利用这些微电极阵列来记录脑电波信号,然后使用人工智能解码系统进行解码,进而将脑电波转化成为英文的句子,其最低平均错误率只有3%。如此,“让思维说话”成为可能,这涉及到读心与隐私之间的问题。

现代神经科学与脑科学的发展逐渐揭开了人类大脑的神秘面纱。神经成像技术通过绘制大脑图谱,为洞察人的意图思想提供了可能性。人的心智不再成为隐私,即使从未说出口的秘密,也能被探测出来。随着脑机接口技术的不断发展,人类很可能会拥有直接获得他人思想的能力,而且从大脑中提取的一些信息可能会超出人的控制范围。所有这些,至少从理论上是完全能够实现的。不久的将来,语言和非语言交流并非是理解他人思想内容的唯一媒介,脑机接口技术使得人的心理或精神状态更容易被知悉。但是倘若你我之间毫无心防、犹如透明,一目了然的结果,社会之回旋润滑空间将消失无踪。 

脑机接口设备可以在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长时间实时记录脑电信号,而这些生理信号通过识别、分类处理、解码可以衍生揭示出其背后蕴含的人体主观心理信息和人体性能信息。这将意味着人类的专注力、意识、情绪和意图等心理状态,经过扫描是“看得见”的。实践表明人类关于脑机接口技术可以透过“读脑”而“读心”的担心并非空穴来风。以功能性近红外成像仪为基础,可以监测飞行员在高度急速增减时,因重力导致大脑血液流动所能产生的意识丧失。相较于经由眨眼、心跳等状态判断分析人的注意力是否集中,脑电波仪更能有效直接监测。研究显示,人类大约在犯错前10秒,脑电波频率有明显变化,例如θ波(西塔波)增加、γ波(伽玛波)下降。此外,脑机接口还可以监测情绪。在日本,通过驾驶员头部佩戴的脑波传感器,就可以实时利用脑波来推测其开车时的平静、困倦、害怕、焦躁、舒适、疲劳6种情绪,系统会根据其情绪状态对汽车进行控制调整。脑机接口技术除了可以监测情绪等情感状态之外,还可以解码更高级的个人意图。2007年,德国和英国等多所研究机构进行了一项研究,针对大脑前额叶皮质进行功能性磁振造影,并将所得资料进一步分析与辨认。结果经由大脑前额叶皮质的活化状态,可以判别受试者在加法和减法2种选择下,在意识里为何种选择,并有约70%的准确率,这证明读取大脑中隐藏的意图是有可能的。此外,大脑扫描还可以“读取”与具体体验相关的记忆。一项研究中,受试者随机参观了几栋虚拟房屋,通过功能性磁振造影成像显示,当受试者看到曾经参观过的房屋照片时,大脑中特定区域反应强烈,相当活化。科学家们能够确定受试者之前去过哪些房屋。该类监测类脑机接口技术已经运用于法庭调查,相较于传统监测呼吸、心跳或血压等测谎,这种所谓的大脑指纹是否更有效,尚待观察。虽目前未完全被法庭所接受,但是在美国爱荷华州已有基此证据证明受无期徒刑判决者,确实具有不在场证明,令证人承认诬陷而翻案的案子。无独有偶,印度2008年State of Maharashtra V. Sharma案中,该案的被告阿蒂提涉嫌与情人普拉文共谋毒杀了未婚夫乌蒂提,被起诉并最终被判谋杀罪名成立,该裁判依据的证据之一就是一份运用脑电振荡特征技术的分析结果,有该证据可以确认嫌疑人具有只有谋杀者才可能知道的信息。

(二)自主性遭到减弱

人类的大脑毕竟不同于身体其他器官,它具有知觉、意识且能思考,乃是主宰身体或人所有一切的中枢。对于人类大脑的研究或相关的控制装置或设备,均会引起有关自主性相关的伦理疑虑。自主是指一种独立、自由与自我掌握的特质或状态,包含着自我管理、自我负责与自我选择。关于自主性,有两个基本条件至关重要,一是自由,不受控制性影响的独立自主;二是能行性,进行有意行动的能力。自主的个体可依照自主选择的计划自由行动。反过来说,自主性减弱的个体在相当程度为他人所控制,他无法根据自己的意愿和计划进行思考或行动。例如,认知受损的个体和监狱的囚犯,其自主性是不完整的。精神上的无行为能力限制了严重精神障碍者的自主性,而监禁则限制了囚犯的自主性。

关于脑机接口技术是否限制使用者自主性的问题,是存在争议的。2020年12月,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开展脑机接口治疗难治性抑郁症的临床研究,其中一位受试者反映“电流刺激大脑,人类拥有了开心、悲伤等的能力。”抑郁症对患者自主性的限制是显著的,患者本身会因为疾病而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按照自己意愿行事的能力。脑机接口技术可以抑制那些限制自主性的个人负面情绪状态,抑制它们会在相应程度上扩大或增强人的自主性。脑机接口让患者有机会成为他们想成为的那种人,这些具有颠覆性意义的优点不应当被忽视,其具有扩大个人自主权的巨大潜力。反对者则认为,增强或消减自主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概念,必须在更广泛的社会文化背景下去理解它。如果我们通过智能植入物改变人脑的反应方式,有效地消除个体反应(甚至以试图治疗抑郁症为名), 则不仅有可能破坏患者情绪表达的真实性,而且会破坏人的自我表达能力真实性本身。

知情同意是尊重自主性原则的实践应用。然而需要关注的是,个体之间的自主性可能存在很大差异,自主能力弱的人具有高的脆弱性。接受脑机接口技术治疗的患者很可能是因脑器官功能不佳而不能知情进而表示同意的人,这就陷入了“代为决策”的巢穴。即使患者具有自主决策的能力,与精神类药物治疗相比,脑机接口在尊重患者自主性方面仍存在差异。当采用保守精神类药物治疗时,即使患者已经初步认同了医生的治疗,他们也可以违背医生的建议,比如按照高于或者低于医嘱频率来服药,甚至根本不服药。但如果通过脑深部电刺激治疗,这些情况则完全不同。患者脉冲发生器参数的设置很大程度上由医生决定,他们没有或很少能自己调整设置参数。患者得到了症状上的缓解并为医生的专业性和责任心感到高兴。但这也限制了患者自己做出决定并直接、及时调整医疗方案的可能性。

脑机接口破坏使用者自主性的风险包括:首先,要防止使用者对于脑机接口技术成瘾。人脑对技术的反应与其他成瘾物质(如酒精)的反应方式相似。一旦成瘾,脑机接口设备将成为电子成瘾物质,使用者将陷入过度依赖和自主权不断降低的境况。其次,理论上,任何医疗器械(如心脏起搏器和胰岛素泵)被恶意攻击的风险均存在,包括脑机接口设备。然而,一旦有人恶意攻击脑机接口设备获取程控权限(非授权性程控),不仅可获取使用者大脑信息,甚至可以改变程控参数如振幅、脉冲宽度、频率等,或者改变靶点,轻则影响治疗效果,重则干扰情绪和操纵意志,甚至控制行为。此种担忧或许会随着力度足够大的加密技术和安全措施而减弱。然而,有研究表明,每当使用者的认知负荷变高时,用于脑力负荷检测的脑机接口能够进行干预,自动关掉不“重要”的选项,甚至可能接管使用者控制下的某些功能的控制权,那么人的自主行为能力可能就会受到严重损害。就像任何一种新技术一样,脑机接口很有可能被滥用。有些技术不需要在人的大脑中植入电极,就可以打开进入大脑的通道,这可能在未来会带来人被心理控制的风险。具有刺激大脑功能的脑机接口也可能被用来有选择性地擦除记忆或写入错误的记忆,导致记忆被操纵的可能。其中最令人细思极恐的是,这个人可能完全没有意识到他们已经失去了完全的自主权。

(三)人格同一性遭到动摇

大脑是人的一种特殊的器官,它是人类自我意识、自我形象以及个人性格的生物学基础。有学者提出,输入型脑机接口技术会改变人脑的反应方式,有效消除诸如抑郁症等疾病带来的个体反应,但同时也可能会破坏患者情绪表达的真实性,甚至其自我表达的真实性。自我意图的产生实际上是一种神经元活动的表现。一个人的意图与行动不一致,实为缺乏自主感。

如果以现行脑机接口的一种主要临床应用——脑深部电刺激术为例,探讨脑机接口对人的影响,应该可以增加不少说服力。脑深部电刺激手术实施后,患者经由脉冲发生器将高频电流脉冲,送进植入大脑基底神经节中的丘脑底核或苍白球的电极(脑起搏器),刺激人脑内控制运动的神经核团,并抑制那些异常的脑神经信号。可以控制不自主地肢体动作而减轻病症,自许可临床应用以来已造福很多帕金森症患者。然而根据中华医学会《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神经外科分册)的规定,脑深部电刺激术的风险包括刺激可能带来‘表情淡漠、性格改变’的副作用。不论科学上如何正确,情绪与个性的转变,同时可能使思想乃至于行为转变,显然和人格与主体性攸关。从伦理的有利和不伤害原则的角度来看,脑深部电刺激术与其它有创和有潜在风险的疗法并无不同。尽管如此,脑深部电刺激术疗法的许多作用和不良反应似乎也是独立无二的。脑的电刺激会产生什么变化取决于许多因素,如患者的个性、既往史或环境。同样的刺激在不同人身上引起不同的反应,或在同一人身上随时间的变化而有不同。因此该技术改变病患性格或人格特征的案例,并不在少数。有的患者术后出现轻度躁狂、性欲亢进、自杀倾向和冲动控制障碍等。如果脑深部电刺激术治疗不仅能改变患者的大脑功能和运动能力,也改变了患者的个人情绪或原有性格,那么这种疗法可能就会产生伦理上的质疑。这种质疑主要是患者将会觉得自己是陌生人或者对自己身体的某一部分感觉陌生。有的患者虽然肢体行动问题改善了,但是却出现了个性转变并对生活失去热情等现象,觉得“身体治疗好了,但心理还是在生病”。换言之,身心出现分离且步调不同的现象,故被称为“痛苦的心智存在于修复的身体中。”2006年在一项脑深部电刺激术术后帕金森症患者的早期访谈研究中发现,在29名患者中有19名不认为自己还是同一个人,并且这些患者中有很大部分都经历过这种困扰。也有相关研究发现,许多术后的帕金森症患者有明显的自我疏离感。近年来,脑深部电刺激术探索针对临床抑郁症和癫痫症进行实验性治疗。有报道介绍,一位癫痫症患者,为了重新掌控自己的生活,她选择在头骨内的大脑表面安装侵入性神经装置。但该设备的表现并不像她预期的那样,她很快就觉得“脑子里有一个人”,“我变得越来越沮丧,我一点也不喜欢。”

脑机接口技术干预后病患性格或人格特征的变化引发了围绕“同一性”的讨论。人格同一性是一个复杂的哲学概念。同一性的核心问题是脑机接口技术干预之后的改变是让人感到异化或疏离,还是符合一个人的“真实自我”或“本真自我”?此究竟是“非本真的替代”,或者是“人格同一性下的自由改变”,异化和本真的内涵虽不清晰,但学者们认为,人基于自我知觉,会认为自己的人格在时空下具有连续性,不会失去自我因而具有本真性,然而一旦自我感觉不像自己,就产生异化现象。

脑机接口技术本质是在人和机器之间建立了一种高速的连接通道,最终出现两者之间共融共生。连接是关键,否则人和机器就是孤立的。脑机接口(brain-computer interface,BCI)要经历三个阶段,目前处于初级阶段,第一个阶段的“I”指代interface(接口),第二阶段的“I”指代interaction(交互),第三阶段的“I”指代intelligence(智能)。何谓“智能”,众说纷纭。老子在《道德经》中讲“知人者‘智’”,要知道人的需求。首先是知道人的物质需求,帮助人类设计制造工具;其次是知道人的精神生活。“胜人者‘力’”,即“胜人者‘能’”。能够胜过他人的人就是能人。因此人工智能是将自然人作为标杆来比较的。一旦未来两种“智能”——大脑与电脑、人与机器融合后的“超级人工智能”,即所谓的“赛博格”形成,对人类主体性的撼动成为必然。“脑机接口所携带的人工智能对认识主体的赋能和赋智,使人的‘智能’不再仅仅是自然形成的认识能力,而且越来越多地包含了人工或技术方式所给予的‘机器智能’,计算机算法将帮助我们做出决定。这可能会模糊个人的参与,我们的个人身份将会被稀释。

未来脑机融合对于人的主体性问题的冲击,必然较身体其他部分来的更为剧烈。换言之,当人工制造物是用来置换或辅助人类身体某些部分时,或许还能认为仍是“人”,且主体性并没有不同。但是当置换的是人体的核心部分时,就开始引起怀疑。脑机接口目前在技术上,尚不可能让人“改头换面”,但是已经在尝试令人“洗心革面”。诚然大脑不等同于人,法律所面对的是整个人,而不是只有大脑。但是针对作为人整体功能的控制中枢,也是所有一切心智思想的源泉,大脑神经科技相较于其他生物科技,确实使得何谓“人”、“人格”的问题更为敏感。

脑机接口技术应用主要有两个目标,在医疗领域,当患者的能力极大的低于正常人的时候,通过脑机接口提高他们的能力。另一方面,人的能力是正常时,我们想更多的是跟机器人融合,最终实现“超人”的能力。申言之,脑机接口技术如果出于为扶助弱势、协助身心障碍患者的目的,进入人类生活,并无可厚非。但是当未来脑机融合中,人机争夺控制决策权甚至自动化决策替代人类决策将成为对人类最核心的威胁。因此有学者认为,如果未来脑机融合技术侵犯人类的主体性和独特性,这属于人类自掘坟墓的行为,应该警觉,该类技术应该禁止。基于这种考虑,智利颁布的《神经权利法案》第4条规定,任何旨在获取或操纵神经元活动的系统或装置,无论是神经技术、脑机接口或其它,无论是侵入性的还是非侵入性的,如果可能损害人的心理和精神连续性,即其个人身份,或削弱或损害其自由意志的自主性或决策能力,均应予以禁止。任何干预神经元通信的边界始终是保护心理特质和个人身份。允许改变精神连续性或自主性的唯一例外情况是临床医学研究或治疗,在这种情况下,应适用相关领域的规定。


二、脑机接口技术研究应用可能涉及的法律权利


脑是人心的所在,行为的动因,脑与人的本性、自我人格密切联系,直接操纵大脑比操纵其他部分更影响人的个性,可能会对人产生不可预料的后果。面对科技发展的不确定性,如何防止脑机接口技术的滥用,立法应该如何回应脑机接口技术引发的新挑战,学界有不同的立场:一是主张设立专门保护大脑和思想的新型权利。由于立法者不能预见到神经技术今天监控和干预大脑的可能性,并最终干预人类精神状态和行为。因此,制定现有权利时并未考虑到神经技术的复杂性,现有的权利体系无法提供充分的保障。该立场以美国的尤斯特为代表,其观点认为“神经权利”作为新型权利能够有效回应脑机接口技术带来的风险。神经权利是保护人们的隐私、精神和心理完整性(包括有意识和无意识的)免受神经技术滥用的权利。二是主张无需设立新型权利。对现有权利的进行适应性解释就可以解决相关问题。既定权利和自由提供的保护范围不足以为新兴神经技术提供充分的保护,但是法律保护的水平取决于我们如何通过解释和适用来具体明确现有权利的保护范围。三是认为现有的权利体系足以应对神经技术引发的挑战。因此,新型权利或对现有权利的适应性解释都是不必要的。到目前为止,这种类型论点在当前有关文献中并不普遍。脑机接口技术监测和改变人的心智思想可能涉及的权利有:

(一)身体权、健康权

所谓身体权,主要在于保障身体的完整性,也就是身体之肉体形体与精神层面不受伤害。身体权是源于民法、刑法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属于侵权行为或伤害罪所欲保护的法益。例如,医生在未经患者同意的情况下,故意或过失地对一个患者进行治疗会被定性为犯罪(殴击罪)或侵权(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或过失侵权)。为了合法地接触患者开展治疗,医生需要一个保护自己的抗辩理由,即患者本人的同意。身体是个体主观性的所在、住所或者中心,因此,这一权利被赋予个体对其身体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使用和控制权。身体是我们体验幸福状态的地方,是我们像人一样成长成熟的方式,是我们与他人互动的媒介,是我们执行自我决定的工具,因此,我们对自己的身体有着非常广泛、涵盖所有的权利。正是基于每个人对自己的身体都有自决权的强烈道德信念,法律层面一直承认每个人都有权保护自己的身体完整性不受他人侵犯的原则。

身体权保障内涵,指作为人生命之物理、生物基础的肉体、组织、器官等生理机能不受伤害。人由心理、精神、灵魂上对于身体完整性,亦享有不受外在操控的主体地位。若对于人的心理精神造成伤害,并且具有客观科学判断根据已危及健康的,亦属对于人体造成伤害。身体权除保障肉体及生理机能外,亦保障精神及心理状态的健康。但是人基于自由意志放弃健康权保障的,例如为医疗而截肢、自愿接受人体试验,若合乎告知后同意、未逾越自由权利放弃的界限,即须予以尊重与承认。

身体权与健康权有所关联。因为肉体组织与生理机能正常运转之间关系紧密,难以截然划分。侵害身体权往往也会发生侵害健康权的后果。有学者将健康权归入身体权的范畴,将身体区分为四部分,即身体本身、健康(包括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身体活动自由以及主观感受。有的国家将身体权与健康权合并规定。例如,《奥地利民法典》第1325条规定,身体伤害是指一切对身体或精神健康,或身体完好性的不利影响。目前我国法律上确认了独立于健康权的身体权。除了两者的权利客体和损害后果不同之外,也是与器官移植、基因技术等现代科技和医学发展的需要相一致的。

所谓身体完整权就是未经同意,不得对患者身体采取任何干预措施的权利。由上可见,如果是侵入式脑机接口,通常需要进行外科手术,穿透坚硬的颅骨等组织,当然涉及身体完整性。如若医生未经帕金森患者同意,对其进行了脑深部电刺激术会被定性为犯罪或者侵犯身体权的行为。即使这种干预是出于善意,对以上结论并没有影响。换言之,侵入式脑机接口技术涉及身体完整不受伤害部分,基于患者的承诺,阻却了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和违法性。然而在实施后,身体外观已经恢复原状,帕金森症状亦有所改善。但是情绪层面的影响,倘若转变为负面,或许还可给予事前已经告知,自愿同意放弃心理健康权而解决纠纷。但倘若转变为正向,又该如何解释?况且,情绪的负面或正向,又该如何判断?与所谓的心理健康权又该如何连结?至于就个性的转变,问题则更为明显。哪一种个性,可以谓之比较“健康”?如果患者因为个性转变遭受精神痛苦,应该主张什么样的权益受到侵害寻求救济?

医疗领域的脑机接口应用,与健康权有关。非侵入式或增进性的脑机接口,无法仅以身体权或健康权提供保障。事实上,非侵入性技术已经存在,相关仪器在市场上已经较为普及。经颅磁刺激技术可以在无需手术的情况下,将一个塑料封装的线圈紧挨着颅骨放置,磁信号透过颅骨而刺激大脑神经。这些脑部刺激已经被证明能够调节神经功能的很多方面,包括情绪、睡眠、对成瘾物质的渴望等。假设你的朋友注意到你最近总是失眠,为了缓解你失眠的痛苦,一天晚上她溜进你的房间,在你事先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你进行了经颅磁刺激,成功催眠并且帮你减轻了失眠的痛苦。直觉表明,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催眠式的大脑干预是不合理的。然而,鉴于该技术仅仅是头皮贴片接触,身体完整权显然无法提供保障。其次,脑机接口研究和应用,主要目的与心智思想相关。输出式的为了能够顺利控制装置或设备、须解读或确定主观意图;输入式的则可能影响情绪、记忆或性格;监测式的试图解读专注力或情绪,此等面向均非身体权或健康权所能涵盖。因此,就脑机接口研究和应用而言,身体权、健康权虽可能提供一定的保障,但是尚不足以表彰其特殊性。

(二)隐私权

隐私被视为人类自由和尊严的重要先决条件。隐私权是一个发展中的概念,它的保障范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发生变化。脑机接口技术作为一种强大的工具,可以读取脑电波,揭示使用者的情绪、意图、记忆甚至偏好。如果一个人对来自血液或唾液样本的识别信息有“合理的隐私期望”,那么他对从自己的大脑中解码的信息肯定有“合理的隐私期望”。有研究显示,大脑信号与其他生物统计特征相结合,如与声音、虹膜扫描或指纹等相结合,未来将可能区分或追踪一个人的身份。这些来自使用者大脑的神经数据变得越“敏感”,解释得越“精确”,立法保障强度自亦随之“增强”。

在当前隐私权保护体系下出现的问题是,传统隐私权是否也涵盖了我们大脑中包含的神经数据和产生的精神隐私。实务中许多研究人员、设备制造商、临床医生,甚至患者本人及其亲属都认为,与脑机接口技术能给原本无望的病情带来的缓解和健康益处相比,隐私风险似乎微不足道。而且临床医生普遍认为,在临床实验和治疗中实行的“知情同意”规则为保障隐私提供了充分保障。反对者则认为,隐私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能力。隐私权不仅包括消极地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还包括权利人能够过滤信息流,自主决定披露什么。例如,当我们在网站上建立联系页面时,或者当我们决定与谁分享我们的移动电话号码时,这一现象背后的基本假设是:正常的成年人有能力、有意识地过滤信息流,并合理地识别必须保密的信息片段。可以在个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长时间记录脑电波的“读心术”让上述隐私的控制机制变的毫无意义。目前脑电波监测和记录技术以及用于解释神经数据的翻译算法还没有达到那么高的水平,还不能准确解码所有收集到的数据。收集到的数据可能超出所需,或者根本无法告知使用者收集数据的目的。另外,当脑机接口设备连接到互联网时,大脑神经数据存储在云端,更多的隐私相关问题将凸显。基于这些具体的挑战,“精神隐私权”说认为目前的隐私权和数据保护不足以应对新出现的脑机接口技术场景。确立精神隐私权旨在保护由神经设备记录并在数字生态系统中共享的个人大脑信息。这项权利不仅将涵盖有意识的大脑数据,还包括没有(或只是部分)自愿和没有意识控制的数据。

(三)思想自由、认知自由、精神自决

脑机接口技术不仅涉及大脑信息的获取,更重要的是对大脑的干预和介入,进而一定程度上影响个体的决策和行为。美国神经外科医生戴尔迦多将微电极埋于公牛脑内,当牛向拿红布的斗牛士冲去时,他一按类似半导体收音机的仪器上的按钮,公牛就立即停下来。这表明攻击行为可通过直接操纵脑的“侵略中枢”而得到控制。

精神隐私权虽然能够保障公民免于心智思想被探知,但是能否兼及改变,这在学界并非毫无争议。隐私所指涉者应为状态揭露,而自由则是相对于禁止或强制而言。知悉“原来你是这样想”涉及隐私,但是如果要求“你不可以这样想”或“你应该那样想”则涉及自由。如果精神隐私权有助于保护思想免受外部访问和监测,那么思想自由则被用来保护精神状态免受外部干扰和改变。

传统认为,人对于自己的思想具有绝对的权限,他人无从干涉。正如奠基近代自由主义的密尔所言“在自己、身体与心智上,个人是最高的统治者。”一直以来,心智思想依现行科学难以明确界定区分。随着大脑神经科学及技术之发展,有论者提出所谓“记忆自由”,认为属于思想自由内涵之一,保障个人有权决定记忆是否让他人探知,以及记忆是否增进与遗忘等之自由。另亦有论者提出所谓“认知自由”,认为个人对于自己的认知、意识与心智等状态,有决定是否让他人探知,以及使用药物、技术或其他方式改变的权利。他们认为虽然思想自由和认知自由之间存在着概念上的相似性,但是思想自由主要涉及良心和宗教自由。联合国《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第1项规定:人人有权享有思想、良心及宗教自由。依照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一般意见第22号第1点,此规定保障的自由,包括对于任何事物的思想、个人确信及宗教或信念信奉。日本亦将思想和良心连同在一起规定为“思想及良心自由,不得侵犯”。由此可以看出:思想是构成良心的基础,良心是在思想的基础上附加了是非善恶的伦理判断而构成的。所以,认知自由在规范上更适合解决神经技术和其他新兴技术带来的所有人权挑战。鉴于其概念的复杂性,认知自由是多维的。巴布利兹认识到至少有三个“相互关联但不完全相同的维度”。具体包括,一是改变自己想法的自由,或者选择是否改变以及通过哪种方式改变自己的想法;二是防止对他人思维的干预以保护精神完整性;三是促进认知自由的道德和法律义务。之后巴布利兹又将认知自由描述为“精神自决”的同义词。

根据这类观点,尽管认知自由和思想自由密切相关,但最好将它们理解为不同的权利。认知自由比思想自由更广泛,因为认知自由还包括自我决策权。认知自由包括思考和沉思的自由、自主学习和自我改变的权利,以及同意或拒绝我们大脑和精神体验改变的自由。反之有学者则认为思想是指个人内心之精神活动透过一定的组织与推理而形成对事物的看法或主张。思想自由保障人的内在精神心理等活动不受任意干预,藉以自我形塑心智思想,并决定是否对外表示或进而采取具体行为。认知自由强调的是过程,关注的是思考方式的自由;思想自由强调的是结果,关注的是思想内容的自由。

界定两者之间的关系相当困难,正如提及“自由想象力”。当我们论述何谓“想象力”时,定义就是限制。而想象力本身是排斥限制的。诚然如此,定义容易挂一漏万,特别是对于诸多学科都还未能完全厘清和界定“心智、思想、认知、良心等”。因此,本文认为我们无需执著于思想自由或认知自由的内涵,首先应将焦点着重于“自由权”所主张的“权能”,公民可以依据认知自由或思想自由对抗任何人,包括国家。不论思考方式和思想内容如何,任何人均不得干预。每个人都可以自由运用本身的“认知或思想能力”,使其不受监控和操纵。其次,个人沉浸在自己的内心小世界,虽然身体可能处于他人得以见闻之处,或许有外在行为,或许是身体静止。此种自我隔离于社会接触之外,藉以进行之纯粹独处活动,可以超越空间与时间之限制而进行反思不受公权力干预下,各自依心智自我发展与自我认知,探求内心答案与塑造不同精神生活方式,形成多元自由社会所不可或缺、平等尊重的多样性。

综上,认知自由权被配置为一项复杂的权利,涉及到消极和积极自由。消极方面是指享有对自己认知领域做出选择的权能,免予他人干预。积极方面是指有可能以某种方式行动以控制自己精神生活的自由,即每个人得以依个人能力,自治且自决地探索、了解、满足与实现自我。目前人们最大的担忧是脑机接口技术监测和改变人类的心智和思想,我们应该聚焦认知自由权利的消极表述,即拒绝强制使用以脑机接口为代表的神经技术的权利。

(四)精神完整权

侵入人类大脑不仅会侵犯其精神隐私,还可能对人类精神领域产生直接影响,并对他们造成伤害。脑机接口中监测大脑信号、提取信号特征、转换人工输出等阶段均存在被黑客攻击的风险。就提取信号特征而言,监测到的大脑信号,必须要过滤杂质,分析电位、光谱或神经元活动,再予以数位化处理,并从中辨识特征,藉以确定信号所代表的指令。对此,攻击者就可能会添加噪音或覆盖发送到设备的信号,目的是减少或消除用户对应用程序的控制,甚至劫持用户的自愿控制。在这种情况下,使用者的精神隐私和大脑数据的保护并不是唯一面临风险的权利。相反,使用者的身心完整性也岌岌可危。

个人身心完整的权利受到《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3条)的保护,该条规定“每个人都有权尊重自己的身心完整。”因为生物医学技术可能对人们的身心健康产生直接影响。《宪章》强调了这一权利在医学和生物学领域的重要性,该条款特别侧重于四项要求:自由和知情同意、部分身体的非商业化以及禁止优生学和人类生殖性克隆。并没有明确提及神经技术的相关实践。如果考虑到《宪章》是在2000年通过的,这种“沉默”是可以理解的,当时关于神经科学伦理和法律影响的讨论还处于初期阶段。然而就在过去几十年里,神经技术已经开始解码人类大脑,并使其在科学的“镜头”下可读,而且在未来的几十年里,神经技术将会变得无处不在,并嵌入到我们生活的许多方面,在调节我们的心理和行为的相关方面越来越有效。因此规范性框架应跟上新技术的进步,并应将保护人们的精神完整性扩展到这一新领域。

面临“神经技术有望使我们超越心智/精神的自然边界(头骨),并调节精神领域内在运作”的风险,伦理学界首先回应有必要在“精神”周围建立“规范的边界”。欧洲委员会生物伦理委员会在其《人权与生物医学技术战略行动计划(2020-2025年)》中指出:生物医学领域的技术发展为干预个人行为创造了新的可能性。例如,某些技术带来了进一步了解、监测和控制人类大脑的前景。这些发展提出了与自主、隐私甚至思想自由有关的新问题......鉴于这些发展,该《战略行动计划》的第三个重点涉及对身心完整性的关注。保证在生物医学领域尊重人的完整性是《奥维多公约》的核心原则之一。生物伦理委员会认为,“精神完整”作为私人生活的一部分应受到保护——包含了我们控制自己精神状态的能力。按照这种说法,精神完整权归根结底是对我们心中所想或所思行使控制的自由。


三、精神完整权回应脑机接口技术研究应用对人的威胁


从词源学上讲,精神完整性中的所谓“完整性”指的是一个人的精神生活在某种意义上是完整的、不受损害的或不分裂的。这一概念通常与“做自己”、“做自己想做的自己”、“拥有独特的个性”或“连贯的人生叙事”等概念捆绑在一起。从这个意义上说,精神完整性显然与隐私、身份、个性、真实性、自主性等概念重叠。本文认为,确立精神完整权更能全面保护公民免受以脑机接口为代表的神经技术潜在的危害。为了防止精神完整权被虚置,明晰精神完整权的内涵是至关重要的。

(一)精神完整权的内涵

精神完整性的描述含糊不清导致了精神完整权内涵的不确定。面对这一难题,检索相关文献我们发现,支持精神完整权的学者大多在借鉴身体完整权的规范结构。例如,道格拉斯和福斯伯格将精神完整权理解为“反对未经同意对精神/思想进行干预的权利”。拉瓦扎给出了一个更宽泛的定义:保护个人对其精神状态和大脑数据的控制权,未经其同意任何人都无法读取、传播或篡改这些状态和数据。”而对它的威胁则有可能“剥夺个人对其思想(精神状态)的完全控制权”。伊丽莎白认为,精神完整权有两个面向,防止未经授权的大脑干预的消极权利和寻求干预以塑造一个人的大脑状态的积极权利。

我们注意到,学者们在界定“精神完整”的时候,使用了“掌握”和“控制”自己的精神或大脑状态,“不受干扰”等描述,那么这些描述背后的假设和含义是什么?首先,我们可以控制我们的思想吗?思想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在头脑中不由自主地产生的。许多人都可以证明,在他们的心灵剧场里,不断上演着无意义的独白,经常出现一些不想要的、分散注意力的、甚至是完全无益或令人苦恼的内容,而这似乎是一个自动化的过程。其次,如何界定免受干扰?如果干扰包括任何形式的影响,那似乎过于宽泛。这是因为他人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我们的心理状态。在某些情况下,听了一个令人伤心的故事,会让我们心情低落、痛哭流涕,或者阅读一些励志书籍也会对我们的特质和性格产生深远影响。如果说他人和环境对人的思想和意识的干扰是不可避免的,那么我们将精神完整性保护限定为“免受‘有害’的精神干扰”。然而生活中很多日常事件都可能导致我们的思想、感觉、欲望和信念变得糟糕。也就是说,除非我们的生活完全与世隔绝,否则我们无法控制自己的精神状态或意识,从而免受任何有害干扰。这种权利的要求太高了。如果对精神完整权进行这样的解释,那么脑机接口技术对人的威胁与存在于日常中与他人互动中的干扰如出一辙、别无二致,从而精神完整性、精神完整权的概念将会变得多余。

解决该问题的关键在于明确神经技术与大脑相互作用的方式。我们以临床应用最普及的脑机接口技术——人工耳蜗为例。正常人听到声音需要从耳朵接收声音后通过神经系统传输至负责听觉部分的大脑从而辨别不同的声音、感知不同的音色。而听障人士之所以听不到声音,多数是因为大脑听觉区域与耳朵相连的神经通路出现了问题。当我们将人工耳蜗这一“神经假体”植入到大脑,它能将接收到的外界声音转为电信号,传导到大脑听觉神经。使得听障人士能够辨别声音,从而获得听觉。日常生活中感官感知的信息在形塑人类的精神之前,我们有机会对其进行筛选,我们可以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左耳朵进右耳朵出”的方式主观屏蔽一些负能量信息。然而脑机接口技术却可以在绕过人类理性控制的情况下,直接影响人类的某些精神状态或特征。例如当有人试图说服你“地球是平的”,你会揣摩其说话的意图,不会轻易受到影响,此时你拥有一定的控制权。脑机接口技术却可以刺激你大脑特定区域的皮质层,让你认为“地球是平的”。而根本不需要评估这个想法。换言之,脑机接口技术刺激神经系统的方式,让我们无法理性地评估它们对人的状态或特征的潜在影响,从而无法控制它们在多大程度上确实影响(或干扰)了人的状态或特征。又比如说,比较内向的人发现自己最近比较愿意与陌生人交谈,对于这种新倾向,我们可能有机会去思考或者权衡,最终的结果可能是认可了这种新倾向,或者取舍之后还是很快恢复了内向性格。相比之下,脑深部电刺激可以直接调节大脑以灌输更强的外向性格,人们压根没有考虑选择的机会。我们最终可能会对这种新的、未经认可的外向性格感到疏离,因为这种性格现在可能与我们的价值观或其他特征不协调。

为此,伊恩卡和安多诺提出了一个用于思考“什么是对精神完整性的威胁”的框架:对于某行为,要被视为对精神完整性的威胁,它必须:(1)涉及直接获取和控制神经信号;(2)未经授权——即必须在未征得神经信号产生者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发生;(3)造成身体和/或心理伤害。该框架中“直接 ”一词显得尤其重要,如果没有“直接”接触和操纵神经信号这一前提条件,这种说法就会过于苛刻。如上所述,日常生活中,我们的精神完整性原本就会不断受到干扰和影响。我们可以通过明知会伤害他人的方式说话来影响他们的精神完整性,当然通过语言或任何感官刺激对他人精神状态的某些方面进行干预的能力是有限的。这里的“直接”并不在于电极或任何大脑传感器物理上触及了神经系统。如果是这样,那么经颅磁刺激等非侵入式脑机接口技术将被排除在外。脑机接口技术的“直接 ”在于它可以“绕过”人类理性控制情况下影响或干扰人类某些精神状态或特征。另一方面,如果将这些威胁仅仅理解为绕过理性控制,我们可以简单地参考“自主性”来试图捕捉我们在讨论脑机接口技术时所关注的问题,那么就根本不需要“精神完整性”这个概念了。

为了认识得更清楚一些,我们不妨再举例说明。一项双盲对照试验项目,通过经颅磁刺激术给予试验组受试者真实的磁场刺激,磁刺激的强度能暂时关闭大脑的后内侧额叶皮层(负责对威胁反应的大脑皮层)神经活动。当该威胁反应皮层被暂时关闭时,与对照组相比,试验组受试者不再继续相信上帝、天使和天堂的增加了32.8%。对批评美国的移民来信表现出宽容的增加了28.5%。所有的受试者被招募参加试验,对于项目研究方案都是知情同意的。关于该技术通过磁刺激改变受试者偏见和信仰的研究结果,伦理和法律又该如何给予评价?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将同意与干预人类精神状态或特征区分开来,在知情同意的情况下,精神完整性也有可能被破坏。

为了应对新兴的神经技术,精神完整权不仅应该保证免受精神疾病或创伤性伤害,还应保障免受通过使用神经技术对个人精神领域未经授权的侵入,尤其是当这种侵入导致神经技术使用者的身体或精神受到伤害时。脑刺激是精神完整权可能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领域。随着市场上的便携式神经刺激器设备越来越多,应避免人们滥用这些设备,从而产生对其神经功能造成负面影响的风险。例如,虽然消费级经颅直流电刺激被设计为在一定频段内安全运行,但几乎没有任何保障措施可以防止用户或第三者操纵设备的频率。医疗领域也不能免除精神完整性被破坏。侵入性神经技术干预,如脑深部刺激为治疗运动障碍性疾病患者提供了治疗益处,但也有可能产生严重的神经精神类不良反应,包括冷漠、强迫行为和幻觉。此外,作为外科手术,植入神经刺激器存在感染、出血和排斥反应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精神完整权的目的是防止伤害,绝对是为了防止与潜在的治疗益处相比不成比例的相对伤害。

精神的完整性除了完整的、不受损伤的状态之外,还包含具有从过去、现在到未来的连续发展的充分性、完全性。脑刺激引起的脑功能变化也可能导致与人格、身份至关重要的精神状态意外改变,从而影响到心理连续性发展。一项涉及脑深部电刺激术后治疗帕金森患者的跟踪研究发现,超过一半的患者在手术后表达了对自己的陌生感和不熟悉感。与此同时,记忆工程技术也可能会对精神完整权构成重大挑战。有研究证明安置在老鼠中的脑植入装置能够恢复失去的记忆,加强对新知识的记忆。虽然该研究还没有达到人体实验的水平,但这些发现可能对治疗阿尔茨海默氏症和创伤后应激障碍等疾病具有很大的潜力。如果该项技术被滥用则可能会为记忆操纵提供了可能。例如,罪犯可以选择性地利用该项技术从受害者大脑中删去有关的记忆,以防止他们被受害者指认出来。

神经科技变革促进了主体权利意识的再次觉醒,应该确立精神完整权,以回应主体对其精神领域不受外界非自愿干扰的诉求。明确精神完整权的核心是防止未经授权的大脑干预,以及在干预已经开始的情况下有权随时终止。具体而言:侵犯精神完整权主要包括两种:一是非法访问或监测大脑。其实精神类药物也会干扰和影响大脑。为什么在脑机接口背景下我们会产生巨大的担忧呢?问题的根源在于,脑电图、功能性磁共振成像、功能性近红外成像等监测式脑机接口技术可以记录脑电信号。脑电信号取得后通过翻译解码可以推测出个人性格和心理特征。未经授权,任何处理脑电信号或神经数据都是违法的。二是非法影响和改变心智。未经授权,通过神经调节和刺激的手段改变思维和情绪;或控制某些大脑皮层功能(运动功能),导致某些行为并非出于自愿。通过非法获取的脑电信号或者神经数据来推断人类的喜好和倾向,进而通过“写入”改变或者操纵人们。

(二)心理健康权与精神完整权的辨析

对于健康的理解,首先是“没有疾病”。心理健康问题主要是以维护公民心理健康,不受疾病威胁为使命的精神医学讨论的话题。精神完整性相较于心理健康,属于更上位的概念,与身份、自主、隐私和理性等密切相关,它关系到人之为人最基本的属性——人格尊严,它更多的是一个哲学话题。

1.二者在内涵上存在差异。心理健康权作为健康权的子权利,是以自然人维护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为内容的。义务主体通过提供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来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希望每个人在成长和发展的过程中,能够保持一种智力正常、认知正确、情绪稳定、情感适当的良好的状态。然而精神完整权保护的是人的精神领域不受非自愿的探知和改变。首先,改变通常以探知为基础。探知精神领域属于精神隐私范畴。其次,精神完整权保护人的精神活动处于完整和连续状态。而且一旦完整性或连续性被打断或分割,随即而来引发的是身份和自主性的问题。这样的解释就可以很好的回应有的帕金森症患者经过脑深部电刺激之后出现的性格改变甚至身份疏离的问题。治疗后的患者性格改变、身份疏离显然与心理健康权无关。

精神完整权所保护的精神利益,是区别于心理健康的一种价值。具有“读写”功能的脑机接口可以导致——所有人都可以监测和控制我们的思想。如果该类行为的目的并非治疗,显然与心理健康权无涉。一位咖啡师认为她的老顾客看起来有点沮丧,出于好心,就偷偷地把一种较为温和的抗抑郁药加入这位顾客的早晨咖啡里,结果顾客的情绪在几个小时内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另一位好心的咖啡师认为她的老顾客看起来有点气喘,就偷偷地把一种温和的抗哮喘药物塞进他的晨间咖啡中,结果这位顾客在几个小时内呼吸变得轻松了。从表面上看,尽管两种干预措施在性质和程度上较为相似,但抗抑郁药对人的侵犯更严重,或者说侵犯的方式与抗哮喘药不同。沮丧的情绪是一种内部的主观体验,它与心理健康无关。当客观事物或情境符合主体的愿望和需要时,就能引起积极的、肯定的情绪。当客观事物不符合主体的愿望或需要时,就会引起消极、否定的情绪。无论何种主观体验,那都是真实的。解释这两种差异的合理方式是援引“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干预他人精神活动(如情绪、情感、记忆、偏好等)的义务”。虽然抗抑郁药和抗哮喘药都会干扰你的身体健康,但只有抗抑郁药会干扰你的情绪。

2.二者的性质不同。传统上,人权更关注消极权利,而非积极权利。前者是禁止他人向你实施某种行为的“自由权”。后者是要求他人向你实施某种行为的“社会权”。积极权利的保护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可利用资源等息息相关。因此德里克·摩根指出,在一个社会化的医疗体系中,必须谨慎对待积极权利,因为尊重一个人的积极权利可能影响他人权利行使。正如沃克勋爵所言:在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方面,没有一般的人权,最多也就是希望(而非追求)幸福的人权。就健康权而言,尽管拒绝接受你不想要的治疗这一消极权利受到法律强有力的保护,而要求你想要的治疗这一积极权利即便受到法律保护,其保护程度也低得多。换言之,尽管法律十分重视患者拒绝治疗的权利,即一般情况下,禁止强制医疗。但这并不意味着如果患者想要接受治疗,他就一定能获得该项治疗。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权层面的健康权日益受到重视已经成为国际趋势。对于健康权,国家的实现义务日益凸显。公民依法享有健康权,意味着国家和社会负有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义务。健康服务可以分为不同层次,因此各国应当根据自身的资源和条件,确保低水平的核心健康服务的平等提供。综上心理健康权兼有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的性质。与心理健康权不同的是,本文认为精神完整权具有消极权利的性质,即不需要他人的介入和帮助,只要尊重,不去干预和侵犯,精神完整权就能实现。首先从意思自治的角度阐释——我的精神我做主。无论什么样的性格或偏好的人,他都是独特的。无论什么样的情绪或情感,是否需要管理和调试由其自己决定。即依愿而想、循想而说、任意思想、随愿相信。其次意味着不受外力的支配,我们的性格、情绪、偏好、记忆和认知思想等精神活动免予未经授权的干预——不被监控和探知,不被操纵和改变。

3.心理健康权无法回应未达至疾病标准的精神干扰。尽管心理健康权与精神完整权在精神利益问题上存在一定交叉重叠,但是只要损害后果未达疾病标准,就难以援引心理健康权进行保护。特殊场景下对数个人格权的同时侵害并不能掩盖各自的独立性。例如,保障患者精神完整权要求医生为患者指明治疗方法的同时,详细告知脑深部电刺激术可能直接地、负面影响着患者的个人性格等风险,最终由患者决定是否同意实施该手术。假设术后患者出现了性格改变的,那么精神完整性可以给予保障。接下来的问题是我们未曾想到,但实际发生的案例。我们引用著名的荷兰案例来说明:患者由于严重帕金森病以至于卧床不起,但是在接受脑深部电刺激之后,他恢复了良好的活动能力。但3年后,他被迫住进了精神病房。由于电刺激导致的不良反应,患者出现了混乱、夸大和狂躁行为,丧失了自主决策能力。而且他的这种异常行为对于“经典”的精神类药物治疗没有反应,但只要调整脑深部电刺激系统的刺激参数就有效果。当患者适应了刺激参数后神经精神类疾病的症状就消失了,但原本的严重帕金森运动症状却开始复发并再次卧床不起。

(三)精神完整权的行使应服从正当的公益目的

为了保障公民的精神完整权,脑机接口技术应用不论是医疗或是增进,使用方式不论是非侵入式或是侵入式,所得神经数据是作为输出用、监测用或输入用,都必须经过告知同意,不得强制以物理力或以隐瞒的方式为之。

任何权利都有界限,精神完整权这一自由权也应该有其界限。国家使用脑机接口技术干预公民精神完整性,必须以追求重大迫切利益为目的。假设恐怖份子携带爆炸物,扬言点燃爆炸物炸毁建筑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点燃的行为,此刻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正处于现实紧迫的危险中,警方只有以下3种方式可以阻止:击毙他、逮捕他、用脑机接口技术发射不会伤害身体的磁脉冲让他昏厥。其中只干预身体健康或人身自由的第2种方式,因为警方距离太远而客观不能。现在只剩第1种与第3种方式,国家应该选择哪种?哪种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侵害较小?经过权衡第1种与第3种方式,判断后者对于炸弹客的基本权利侵害较小,按照比例原则,通常会选择侵害较小的第3种方式。对于精神完整权,并不是绝对保障,而是可以限制的。只不过须为极为重要的公共利益,且应由国家举证,证明标准要高。

刑事诉讼中为了侦破刑事案件,国家是否可以使用脑机接口技术作为侦查手段?如果我们视大脑是身体的一部分,视脑电信号等同血液、指纹等,实则没有讨论必要。对犯罪嫌疑人身体的强制检查(如强制抽血检验)和对犯罪嫌疑人大脑的强制“访问”(如强制利用脑机接口技术),只要符合法律保留原则与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国家即可以强制使用,无需犯罪嫌疑人的同意或配合。如果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脑电信号进行强制记录和解码,揭示其主观方面,如同强迫自证其罪,该种情形涉及到公民精神完整权和沉默权的竞合,何者优先何者退让,仍需未来立法去明确。监测类脑机接口技术的突破固然有助于丰富证据的种类,有助于探求事实真相,但这还涉及到价值权衡层面的问题。证据法具有求真和求善的双重功能。如果当求真与求善的价值目标发生冲突时,公正就成为最大的善,而求真则降低为手段。因此,即便在未来“脑电波证据”客观上可以获取,但也很可能由于侵犯人权,而被列为非法证据而禁止使用。毕竟,在当代探求真相的价值并不是高于一切的价值。



作者简介

筱永(1976-),女,山西吕梁人,法学博士,首都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卫生法学。

本文原载《政法论丛》2024年第3期。转载时请注明“转载自《政法论丛》公众号”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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