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侠联: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建设路径

文摘   社会   2024-10-01 22:25   山东  

【内容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系统科学回答了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从哪里来、到哪里去、该怎么走等一系列本源性问题,深刻阐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根本立场、专业理性和改革精神,为新时代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对标习近平法治思想,刑事检察工作在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运用法治专业思维、推进刑事检察改革等方面有待进一步深化。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建设应当以中国式现代化为范式,科学运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立场观点方法,从“中国式”和“现代化”两个维度,坚持党对刑事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全面领导,坚持刑事检察工作的群众路线,坚持优化专业思维及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发展的时代精神,更好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刑事检察实践。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 中国式现代化 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 建设路径


文章来源:《政法论丛》2024年第5期

因篇幅所限,省略原文注释及参考文献。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是新时代中国国家治理、法治建设生动实践与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人类法治文明重要成果有机结合的必然逻辑,是中国国家治理思想史、法治发展史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因而,习近平法治思想必须也必然要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到新时代新征程中国国家治理、法治建设各领域、全过程、各方面。

检察机关是党绝对领导下的政治机关、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司法机关、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依法履行专政、管理和服务职能。检察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国家法治监督体系中具有极为独特的法治构造、价值和功能,是国家治理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检察是检察工作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业务,担负着追诉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公平正义等重要职责。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全面推进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建设实践,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检察制度,推动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更好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新时代新征程,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如何准确把握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建设的总体要求,深入分析新时代刑事检察工作面临的基本问题和主要任务,并以此为基础,系统探索推动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路径,是当前检察机关有待深入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建设的总体要求


习近平法治思想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全面系统科学回答了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从哪里来、到哪里去、该怎么走等一系列本源性问题,深刻阐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根本立场、专业理性和改革精神,为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一)明确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正确的政治方向

政治方向问题是一个根本问题。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决定着法治建设的兴衰成败,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一个核心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正确的政治方向。关于正确的政治方向,黄文艺教授认为包括了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和政治优势。因此,从逻辑上看,坚持党的领导是决定全面依法治国政治方向的首要问题,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把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摆到首要位置,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的最大区别。这一伟大创举具有深远意义,不仅开创了人类法治文明的理论新形态,而且标志着人类法治从自发向自觉阶段的重大转变。

刑事检察工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检察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必须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把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到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全过程、各方面、各领域。

从政治层面看,党是国家的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党和国家事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理所当然要将党的绝对领导、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到全过程、各方面、各领域。只有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全面领导,才能确保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正确的政治方向。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强大的政党领导是现代化取得最终成功的关键。推动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建设,必然离不开党的绝对领导、全面领导。

从历史层面看,人民检察事业是在党的领导下创建和发展起来的,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等方面发挥了并将继续发挥建设性作用。新中国成立前,人民检察工作的核心任务是打击犯罪、护卫红色政权和革命事业。新中国成立后的相当长一段时期,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是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党的十九大以来,尽管发展形成了“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新格局,但刑事检察仍然是检察工作中最基本、最核心的部分,这是检察机关作为政法机关的基本属性和根本任务所决定的。一百多年来,正是在党的领导下创建、发展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检察制度。新征程上,坚持党对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建设的绝对领导、全面领导具有历史必然性、合理性、合法性。

从实践层面看,党的领导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具有定向领航、顶层规划、统筹协调、检视整改等作用。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建设既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系统工程,也是一个复杂的动态发展过程。只有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全面领导,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事实上,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等,都是在党的绝对领导、全面领导下进行的,并取得积极成效。刑事检察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只有在党的绝对领导、全面领导下,才能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发挥更大更好作用。

从法理层面看,我国宪法第1条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序言部分也指出,全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党的领导下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刑事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在刑事诉讼领域的具体实现形式,理当遵守宪法规定。因此,推动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建设,必须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全面领导。

(二)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根本立场

立场问题是哲学上的一个根本的出发点问题,实质上回答的是“为什么人”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专门研究了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和以日本、韩国、新加坡为代表的东方国家的法治道路问题,明确指出英国的法治是王权与贵族权力斗争的结果,日本、韩国、新加坡的法治是通过移植而非内生得来,它们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人民没有发挥作用。习近平法治思想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的人民性理论,明确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旗帜鲜明回答了“法治为了谁、依靠谁、保障谁”这个根本问题,充分彰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始终把人民立场作为根本立场,把为人民谋幸福作为根本使命,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贯彻群众路线,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凝聚起众志成城的磅礴力量,团结带领人民共同创造历史伟业。”这一论断深刻揭示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与党的群众路线之间的紧密关系。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是以人民立场为根本立场的,要求做到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从这个角度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就必须坚定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申言之,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既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实这一发展思想的必由之路。

推动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建设,必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把以人民为中心落实到每一项具体工作、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办理中去。其一,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国家各项工作都要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刑事检察工作理所当然也要贯彻。其二,群众路线是破解司法机械主义困局的锐利武器。司法机械主义片面追求形式合法性,弃实质正义于不顾,结果脱离社会实际,造就“恐龙法官”。只有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把人民立场有机融入到每一个司法案件的办理中去,才能从根本上避免走入司法机械主义的死胡同。其三,“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刑事检察工作关涉社会平安稳定,更加需要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其四,刑事诉讼法第6条明确规定公检法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为刑事检察工作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提供了明确法理依据。

(三)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建设

习近平法治思想创造性地提出了“法治轨道理论”,明确指出法治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具有“轨道”作用,特别要求“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法治轨道”是指由法治思想、法治价值、法治原则、法律规则、法律制度、法治体系、法治机制、法治方法等要素打造而成的制度化、程序化、法治化轨道、路径、路线,包括“有形之轨”和“无形之道”两个层面。“有形之轨”是指各类有形的法律制度,偏重于立法层面的“良法”,主要为执法、司法和守法等提供良好的法律制度;“无形之道”是指各种无形的法治规律、理念、价值等,侧重于观念层面的“善治”,主要为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各类法治活动提供精神指引。

法治区别于人治的根本标志是坚持依法办事,或“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治理国家、化解矛盾。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重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运用,突出强调,国际国内环境越复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任务越繁重,越要运用好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巩固执政地位、改善执政方式、提高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这一论断深刻揭示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具体落实“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的基本形式和有效载体。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法治轨道理论”在中国式现代化中的具体运用。推动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必须充分发挥法治“轨道”作用,运用好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夯实“中国之治”制度根基,为刑事法治现代化提供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制度保障。其一,法治是迄今为止人类能够认识到的最佳治国理政方式,本质上是规则之治。换言之,法治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国家、解决争端的一种方式。法治思维是指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念来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法治方式是指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刑事检察工作只有运用好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才能发挥好刑事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其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必须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经济发展,着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经济秩序混乱多源于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因此必须坚持法治思维、增强法治观念,依法调控和治理经济。”刑事检察工作必须坚持运用好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法治轨道上服务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其三,法治的对立面是人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就必须坚决反对人治。我国几千年来人治传统根子很深。因此,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每个领导干部都要“彻底摒弃人治思想”,“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发挥好法律法规的规范、引导、保障作用,”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重要内核,即坚持法治、反对人治。推动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必须坚持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坚决反对人治,切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

(四)深化刑事检察工作运行机制改革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习近平法治思想有着深厚的改革创新思维底蕴。从内容体系上看,“全面深化改革”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一,具有重要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意义,必然要贯穿于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之中,全面依法治国同样贯穿了改革创新思维。习近平法治思想把改革和法治形象比作鸟之两翼、车之两轮,明确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是辩证统一的,必须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要求继续推进法治领域改革,解决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结合新时代法治建设工作实际,创造性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十六字方针。应当说,正因为全面贯彻了改革创新思维,习近平法治思想才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新的历史性飞跃,从而开辟人类法治、国家治理文明的理论新形态。

推动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必须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发展的时代精神。其一,现代化是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历史过程与结果状态,包括目标、进程和内容三个层面。从进程看,现代化是一个不断改革完善的动态发展过程。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建设同样是这样一个动态发展过程。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发展的时代精神是推动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建设的本质规定。其二,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破除不利于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机制体制性障碍,而这一过程就是一个与时俱进、改革发展的动态演进过程。当前,刑事检察工作还存在不少难以满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突出问题。只有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发展的时代精神,不断革除刑事检察工作中的机制体制性障碍,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建设才能顺利进行。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检视下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分析


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问题意识,浸润着十分深厚的矛盾论、实践论哲学思维和智慧,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最鲜明的品格之一。从本质上看,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是一个不断发现、提炼、探究和解决刑事法治、刑事法律监督问题的实践与理论互动过程。只有坚持问题导向,不断强化问题意识,全面系统分析制约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影响刑事法律监督工作质效提高的深层次问题,才能开创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新局面。对标习近平法治思想,新时代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建设主要面临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在坚持党的领导方面有待进一步强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对刑事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全面领导,聚焦党和国家工作的中心任务、首要任务,不断深化政治建设,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作用,高效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但是,与党和人民的更新要求、更高期待相比,仍然存在有待进一步强化的问题。

一是对在刑事检察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认识不全面、思维有偏差、行动不积极。有的检察机关、检察人员虽然认识到了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全面领导是检察工作必须遵循的根本政治原则,但是如何将其进一步贯彻落实到刑事检察工作中去则不甚了解,找不准坚持党的领导与刑事检察工作的最佳结合点,落实重大事项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等制度不到位;有的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对在执法办案中坚持党的领导存在一些认识偏差,把个别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办案等同于党的领导,把上级有关部门的“督办”错误理解为“照办”;有的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未能自觉、主动把坚持党的领导、厚植党的执政基础贯彻落实到刑事检察工作全过程、各环节、各方面。

二是推进政治建设与业务建设深度融合不够到位。检察机关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机关,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机关。相应地,检察工作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工作。只有把讲政治与抓业务有机结合起来,推动政治建设与业务建设深度融合、良性互动,才能更好推动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可是,有的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对此认识不深刻、不到位,没有做到政治建设与业务建设同步谋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讲政治与抓业务融合得不紧、落实得不够,存在政治与业务“两张皮”现象;有的检察人员不善于从政治上看,未能把“四个意识”“四个自信”“两个维护”“两个确立”有机融入到每一项刑事检察业务工作、每一个刑事案件的办理中去,导致执法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不彰。

三是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够到位。检察机关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全面领导的一个具体表现是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全面准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但是,有的检察人员不善于在执法办案中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针对性、实效性不够,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等工作中,针对涉案人数众多、犯罪事实复杂、社会影响面广、舆论关注度高的一些热点、敏感、重大案件,未能从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来认识和把握,缺乏办理热点、敏感、重大案件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

四是敢于担当的责任意识不够强。检察机关是党绝对领导下的司法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理当胸怀“国之大者”,站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政治高度,切实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然而,个别检察人员“国之大者”意识不强,司法理念更新缓慢,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存在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力等问题;责任意识不强,在从“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理念转变过程中存在矫枉过正、不敢捕、不敢诉现象;就案办案、机械司法,执法办案忽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甚至“办了案子、垮了厂子”;对检察宣传政治性、政策性、敏感性认识不深、把握不准,甚至作夸大宣传,损害检察办案的权威和公信力。

(二)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方面有待进一步实化

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群众观、人民观的具体实践形式。近些年,检察机关全面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深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以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为重要抓手,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取得积极成效。但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永无止境。当前,刑事检察工作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方面仍面临进一步实化的问题。

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尚未完全树牢。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但是,有些检察人员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不强,为人民司法的理念树得不牢,没有切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懂得如何把群众观点、群众工作方法有机融入到每一项刑事检察工作、每一个刑事案件中去;对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关心、重视、解决不够,例如,在办理涉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中,对社会公众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愿望不作深切体会,不能充分认识到通过办理具体司法案件,贯彻体现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理念,有些案件的办理没有充分考虑各方面综合因素,不能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二是落实“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不够到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运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和检察智慧,努力使办理的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都经得起人民群众的点评,都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期待。然而,有些检察人员机械理解、适用法律条文,缺乏司法者对法律适用应有的能动性,对法律条文背后的精神实质理解不够透彻、深刻,不善于融国法、天理、人情于一体,甚至悖逆常识、常理、常情,导致司法处理结果与社会公众预期形成反差;有些案件的处理,表面上“中规中矩”、“符合”法律规定,实际上与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高要求相距较远;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小案”不够重视、不认真办理,看不到这些“小案”背后隐含的“大民生”“大情怀”,不懂得通过小案件体现司法“温度”、赢得最大民心,将一些原本可以不起诉的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导致司法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不佳。

三是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案结事不了”现象仍有发生。“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司法的基本功能是定分止争、保障权益、维护稳定。有些检察人员缺乏矛盾纠纷化解意识,没有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贯穿刑事检察履职全过程,不善于运用刑事和解、司法救助、公开听证等工作机制制度,推动涉案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缺乏“如我在诉”的理念,不懂得换位思考,与人民群众缺乏共情,释法说理形式化、公式化、流程化,不善于运用人民群众听得懂、能接受、愿意听的方式讲清讲透讲懂法言法语法理,没有及时有效化解当事人的猜测和质疑,导致控告申诉信访发生;不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格局,不善于运用多元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推动检察信访工作法治化。

(三)在运用专业思维方面有待进一步深化

习近平总书记非常重视专业思维,反复强调“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矛盾和问题”。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持续深化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刑事法治领域的检察实践,是推动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建设的本质要求。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司法机关,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为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仍然在司法理念、责任落实、职业伦理等方面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一是刑事司法理念更新不够及时。有些检察人员片面追诉惯性思维根深蒂固,受“重打击、轻保护”“重配合、轻制约”“有罪推定”“疑罪从轻”等错误观念影响很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当然有追诉刑事犯罪的法定职责,但是并不意味着对于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案件也要一味地迎合追诉。有些案件,承办检察院、检察人员已经意识到了证据有重大缺陷,本可以存疑不起诉,但是为了配合侦查机关,仍然坚持错误起诉;或者被害方追诉意愿强烈,对于不该起诉、抗诉的案件,坚持提起公诉、抗诉。有些检察人员以证据为中心的意识不强,贯彻无罪推定不坚决、不彻底,对于在案证据仅仅表明犯罪嫌疑人有重大作案嫌疑,但是远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更没有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仅以“无罪辩解的理由不足”“仍有证据可证实”等标准提起公诉;过分依赖口供等言词证据,对客观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重视不够、审查不细,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够坚定、彻底;未能坚持法定证据标准,导致非法证据、瑕疵证据在检察环节“失守”。有些检察机关、检察人员程序意识淡薄,在一味追求实体公正的思维引导下忽视程序公正的意义,不懂得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辩证统一。

二是刑事诉讼主导责任落实不够到位。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履行指控、证明犯罪和法律监督职责,并藉此主导、影响刑事案件走向。有些检察机关、检察人员怠于落实刑事诉讼主导责任,监督制约流于形式,证据审查不严格,甘当“端菜人”“二传手”,对关键证据审查不规范、不细致,导致冤错案件发生;对缺乏关键证据或者主要证据存在瑕疵的案件,引导侦查针对性不强,或者对侦查活动监督不力,又不自行补充侦查,“带病起诉”“以诉试判”等现象时有发生;适应不了庭审实质化基本要求,庭前准备不充分,庭审应对乏力,指控缺乏说服力,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刑事执行监督不细致,主动监督、持续监督意识不强,派驻检察表面化、形式化,监督防止“纸面服刑”“提钱出狱”、违法“减假暂”等工作力度有待加强。

三是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不够坚定。检察机关既是犯罪的追诉者,也是无辜的保护者,更是正义的捍卫者。检察官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正确处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刑事追诉与法律监督的关系,依法全面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刑事检察工作领域的具体体现。实践中,有些检察机关、检察人员一味强调打击犯罪,忽视对案件相关人员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人权是一个聚讼不定的概念,一般理解为“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即便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甚至罪犯,也应当依法保障其应当享有的权利。处理不好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之间的辩证关系,把握不好刑事追诉与法律监督的关系。个别检察官行使检察权存在随意性、差别性,同案不同处理现象时有发生。

(四)在推进刑事检察改革方面有待进一步优化

进入新时代,我国刑事检察改革取得一些突破性进展。例如,“捕诉一体”办案模式基本形成,检察机关履行指控证明犯罪主导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等等。但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检察机关肩负“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任务,刑事检察工作同样面临更高质效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职责使命,必然在理念、体系、机制、能力等方面存在一些制约刑事检察更高质量发展的问题。

一是刑事检察工作范式有待深度转换。刑法作为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时期的主要任务有所不同,刑事检察工作的重心也会发生变化。新中国成立初期,刑法的主要任务是惩治一切危害新生人民政权的敌对势力,刑事检察工作的重心就是巩固新生人民政权,其范式主要是对一切危害新生人民政权的犯罪实行“专政”,可称之为“对敌专政”范式。改革开放后,随着国家主要任务转向经济建设,刑法的主要任务作出相应调整,刑事检察工作的重心变成为经济建设提供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其范式从“对敌专政”转换为“社会管理”。进入21世纪,我国经济保持持续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刑法的主要任务再次发生变化,即更加积极广泛参与社会治理。在此情况下,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在刑事犯罪总量攀升的情况下,严重暴力犯罪绝对数量及占比快速下降,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人数占比快速上升。这就要求刑事检察工作范式也要相应调整,从“社会管理”转向“社会治理”。但是,从目前情况看,这种转换还处于初级阶段。当然,范式转换是系统性的,需要一个过程、一定时间。

二是刑事诉讼监督制约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要求,“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建立健全刑事诉讼监督制约体系,对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推进刑事法治工作现代化、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至关重要。根据宪法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刑事诉讼监督制约体系,总体上符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需要。不过,从近些年冤错案件纠正情况看,刑事诉讼监督制约体系仍需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理应在刑事诉讼监督制约体系中承担更重责任、发挥更大作用。实际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还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刑事“挂案”、立案环节“应立不立”“应撤不撤”、违规适用刑事强制措施、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刑罚变更执行该减不减、该放不放等问题,表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仍然不够到位。另外,公检法机关之间制约不足、配合失当问题依然存在。

三是刑事检察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进入新时代,刑法越来越广泛地参与社会治理,这就要求刑事检察工作范式转向“社会治理”,深化开展刑事犯罪治理。而刑事犯罪治理具有很强的综合性,要求检察官不仅做司法办案的“巧匠”——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做到案结事了人和,更要做善于发现、分析案件背后深层次社会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有效解决方案的“大家”——推动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产生、演化成刑事案件,这对刑事检察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另外,随着国家对外开放力度的加大,涉外刑事检察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也亟需提升涉外法治工作能力和水平。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路径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中国式现代化”,为推进世界现代化进程提供了全新范式。中国式现代化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逻辑上必然包括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政法工作现代化、检察工作现代化。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就是这一范式在检察工作领域的具体实践。刑事检察是法治工作、政法工作、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理当以中国式现代化为范式,科学运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立场观点方法,紧扣新时代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基本问题和面临的主要任务,从“中国式”和“现代化”两个维度,系统推动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建设。从“中国式”维度看,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是党绝对领导、全面领导下的现代化,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现代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检察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必须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人民利益至上。从“现代化”维度看,推动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必须坚持宪法法律至上,遵循刑事司法基本规律、具备现代刑事司法品格。

(一)坚持党对刑事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全面领导

坚持党对刑事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全面领导是具体的、实践的,必须贯彻落实到刑事检察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各环节,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始终心怀“国之大者”。我们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党的事业是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推动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建设,首先要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始终与党的事业保持同频共振,把党的事业作为自己的工作目标和航向。坚持“党的事业至上”,要对“国之大者”心中有数,时刻关注党中央在关心什么、强调什么,深刻领会什么是党和国家最重要的利益、什么是最需要坚定维护的立场,站稳政治立场、把准政治方向,坚持从大局、长远、战略上看问题,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全局,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从民心这个最大的政治出发考虑问题,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始终保持清醒政治头脑,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到每一项刑事检察工作、每一个刑事案件办理中去,持续擦亮刑事检察工作的政治底色。

二是不断健全完善坚持党对刑事检察工作绝对领导、全面领导的制度体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是我们党关于政法工作的第一部党内法规,是新时代政法工作的总纲领。推动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条例规定,对于刑事检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要工作等,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依靠党委解决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在党委领导下,积极主动融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加强与纪委监委的协作配合,助推形成反腐败斗争强大合力;健全上级院对下级院的领导、指导,进一步完善检察一体化履职机制,切实提升刑事检察工作质效;正确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与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之间的关系,在刑事检察工作中,既要依法独立办案,又要发挥党委对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办案的领导、指引和保证作用。

三是不断健全刑事检察服务保障大局制度体系,高质效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2024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忠诚履职、担当作为,以政法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为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安全保障。”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国检察长会议,强调依法履行检察职能,运用法治力量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刑事检察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自觉主动融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做到党的中心工作推动到哪里,刑事检察工作就跟进到哪里。其一,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运用法治手段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政治安全是最高的国家安全,要始终把政治安全摆在首要位置,从维护国家政权安全和制度安全的高度,严厉打击各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持续提高扫黑除恶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注意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既发挥好“严”的震慑作用,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又发挥好“宽”的教育作用,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其二,积极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刑事检察工作应当围绕首要任务,依法惩治各类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积极营造优良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惩治侵害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犯罪,依法监督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为民营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供良好法治环境;从严惩治危害金融安全的犯罪,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为科技创新提供宽松环境,服务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护航国家科技创新驱动战略;切实履行反腐败检察职责,服务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四是深化推动刑事犯罪治理,努力夯实党长期执政的政治基础。“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危害极大,也应当末端、前端一起抓,已病、未病一同治。深化开展刑事犯罪治理,既可以从源头上减少刑事案件发生,最大限度降低犯罪率;又可以通过更有效方式妥善处置已经发生的刑事案件,尽快修复受损社会关系;还可以通过办理刑事案件观照前端治理效果,推动有关主体进一步改进工作、完善治理、预防犯罪,是构建新安全格局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应当强化敢于担当的责任意识,充分利用法律监督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的有利条件,在刑事犯罪治理工作中承担更重要责任。一方面,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事诉讼监督职能,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司法救助等制度,推动涉案矛盾纠纷高质效化解;另一方面,主动融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充分发挥数字检察、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作用,以“我管”促“都管”,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依法履行社会治理职责,推动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面、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刑事犯罪发生。

从刑事犯罪结构看,我国已经步入了轻罪时代,深化推动中国特色轻罪治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而紧迫。轻罪治理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多个层面。轻罪治理是社会治理、犯罪治理的重要方面,也是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应当在推动中国特色轻罪治理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一方面,要在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认识和推进轻罪治理,健全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量刑建议合法性恰当性的工作机制。办理轻罪案件不能忽视从重、加重情节,办理重罪案件也不能忽视从轻、减轻情节。另一方面,要积极探索更好更快的高质效办案体系、贯穿办案的矛盾纠纷化解体系、治罪与治理并重的犯罪治理体系,健全完善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的轻罪办理机制,推动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规范适用轻罪附随后果等。

(二)坚持刑事检察工作的群众路线

一是坚持“人民利益至上”,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正确的司法价值导向是检察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的思想基础,决定着司法办案的正确方向。人民性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最鲜明的品格之一,也是刑事检察工作的根本原则。推动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建设,必须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切实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作为思考谋划各项工作、确立和深化刑事司法理念政策、完善制度机制的出发点、立足点和落脚点,融入到每一项刑事检察工作中、落实到办理的每一个刑事案件中,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切的公共安全、权益保障、公平正义等问题;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刑事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刑事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老百姓身边,而且90%以上是常见多发的“小案”。但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承载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案件再“小”也关系民生福祉,办案就是办民生。只有依法办准办好每一个案件,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守护住人民群众头顶上、舌尖上、脚底下的安全,才能真正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是强化人权司法保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人权保障是法治的逻辑起点和根本归宿,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本质上是为了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是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特别强调“坚持正确人权观,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关于人权司法保障的内涵,目前尚无统一定论。从字面上看,人权司法保障包括“司法中的人权保障”和“运用司法权来保障人权”两层含义。从党中央有关文件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内容表述看,人权司法保障主要指对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保障,既包括被追诉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权利,也包括被追诉人之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尤其是被害人的权利。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均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规范明确了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其中,“国家”指国家机关,具体包括权力机关、监察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人权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检察机关理当顺应刑事诉讼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的时代潮流,一方面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审查逮捕制度,推进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依法查办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加强对刑事诉讼各环节的法律监督等,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另一方面深化落实刑事案件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进一步加强检察听证、司法救助等工作,保障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人权。对于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权,也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三是坚持国法、天理、人情相统一,努力追求司法办案最佳效果。孟子曰:“徒法不能以自行。”大意是指仅有法律文本还不行,必须得有人去适用它。法治是一个静态的法律文本与动态的法律适用有机结合的逻辑体系,法律文本与法律适用二者缺一不可。但是,法律适用是一种以人为中心的意志活动,而千人千面的客观实际决定了法律适用不可能是一个界限非常清晰的数理逻辑推导过程,这就导致了如何适用法律成为法治样态的决定性因素。针对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法律并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背后有情有义。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要义正词严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感同身受讲透‘情理’,让当事人胜败皆明、心服口服,”深刻揭示了法律适用应当坚持国法、天理、人情相结合的基本规律。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刑事检察工作有了更高要求更新期待,构罪即捕、捕了即诉、以捕保诉、以诉试判的机械主义刑事检察工作模式已经很难适应新形势。检察机关应当切实站稳人民立场,运用“三个善于”推动解决“就案办案、机械司法”问题,从老百姓普遍认同的天理、人情角度来解释和适用法律,用常识、常理、常情来审视、衡量和评估司法办案效果,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刑事检察工作的温暖。只有这样,才能让每一个刑事案件的办理都获得广泛的社会认同。

四是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渠道,提升刑事检察公信力。习近平法治思想非常重视“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深刻指出“法治建设需要全社会参与”,明确要求“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对司法机构来说,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正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刑事诉讼关涉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与剥夺,尤其需要拓展人民群众参与刑事司法的广度和深度,增强刑事司法办案工作的社会基础。刑事检察工作拓宽人民群众参与渠道,要着重抓好检务公开、人民监督员、公开听证等工作。

(三)坚持优化专业思维及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一是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2019年修订后检察官法明确要求检察官履职时秉持客观公正立场,高度契合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新时代要求,在新中国刑事检察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客观义务是现代各国检察官普遍接受的职业伦理和司法理念,已经上升为刑事司法国际基本准则。客观公正立场立足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世界观方法论,坚持司法为民政治立场,对客观义务论进行了扬弃,是新时代中国检察官履行刑事诉讼职责必须坚守的基本原则。秉持客观公正立场,要摒弃“重打击、轻保护”“重配合、轻制约”“有罪推定”“疑罪从轻”等片面追诉思维,坚决落实疑罪从无、无罪推定,任何人未经法定程序确定有罪,或者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都应当被视作为无罪的人,依法保障其合法权利;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有机统一,高度重视程序公正对实体公正的保障作用,切实做到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实体公正;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严格依法办案,既不拔高、也不降格。另外,检察机关要强化责任担当,注意克服片面理解疑罪从无的错误倾向,排除非合理怀疑对办案的干扰,绝不能一发现证据有矛盾或缺失就作存疑不起诉,将难案等同于疑案,防止为避免所谓的“诉讼风险”而该诉不诉、该抗不抗;对证据确实、充分,法院该判不判的案件,要依法提出抗诉。

二是落实以审判为中心,建立健全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以审判为中心的实质是以庭审为中心,以庭审为中心的实质又是以证据为中心。因此,建立健全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对落实以审判为中心至关重要,是刑事司法领域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犯罪治理的重要路径。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担负指控证明犯罪主要责任,应当在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中承担更重要责任,将其作为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加以推进。一方面,充分发挥审前把关、过滤作用,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非法证据排除、退回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加强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等措施,在批捕、起诉环节严把证据审查关,夯实刑事案件证据基础,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环节;转变证据审查方式,在书面阅卷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检察办案的亲历性,对犯罪嫌疑人翻供、客观证据存疑、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新型犯罪以及专业性较强、当事人矛盾激化引发重大办案风险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事案件,必须启动亲历性办案机制,综合运用复勘现场、调查核实疑点证据、调取侦查内卷、接触当事人和证人、听取律师意见等方式审查证据合法性,梳理、复核、固定前后矛盾的言词证据,获取未在案的相关证据,做到全案证据审查不偏不倚。另一方面,充分履行刑事诉讼主导责任,围绕“是否形成证据链条”“能否排除合理怀疑”,加强证据全链条审查,确保指控犯罪事实有确实、充分的证据,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刑事案件。庭审中,注意运用在案证据,推动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等相关人员出庭,夯实刑事案件事实基础。对经庭审发现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该撤回起诉的要撤回起诉,该补充侦查的要补充侦查。另外,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也要坚持以证据为中心,绝不能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而降低证明标准。

三是健全冤错案防范及纠正机制,提升刑事检察社会公信力。理论上看,只要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把握好证据调取、审查、运用关,落实无罪推定原则,就能够从根本上预防冤错案发生。然而,案件事实的认定需要司法人员调取、剪裁证据,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也需要司法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而司法人员往往深受“潜见”影响,还有极少数司法人员为获取非法利益徇私枉法,导致冤错案发生成为客观现象。冤错案虽然数量极少,但是负面影响极大,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因此,防范和纠正冤错案尤为重要。检察机关负有刑事诉讼主导责任,应当在防范和纠正冤错案上发挥重要作用。其一,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摒弃片面追诉错误观念,对关键证据缺失导致事实认定存在“合理怀疑”的案件,该不起诉的要不起诉。其二,推动完善刑事诉讼监督制约体系。检察机关一方面要加强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各环节的监督,运用好检察侦查在推动廉洁司法方面的作用;另一方面要围绕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等检察履职廉政风险点强化检察权规范运行,同时自觉接受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的制约,确保司法公正。其三,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严格执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对检察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职责,导致冤错案发生的,应当依法追究司法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四,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刑事司法救济制度。一方面,高度重视刑事执行、控告申诉检察对防范和纠正冤错案的重要作用,对确有冤错可能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启动审查、复查、办理程序。经审查、复查、办理,确属冤错案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另一方面,依法贯彻执行刑事赔偿制度,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第171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履行赔偿义务,或者监督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四是加强刑事检察队伍建设,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新时代刑事检察铁军。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有一支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刑事检察队伍作为支撑。其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持续深化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把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刑事检察具体工作中、办案效果上。其二,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强化出庭能力建设,抓实庭审观摩、跟庭考核等工作,提升指控证明犯罪、审查过滤把关能力。其三,组织专业化队伍,培养专业人才,深化类案研究,形成类案办理专业团队。其四,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同堂培训。借助检察官、法官、警察和律师同堂培训机制,推动形成共同的执法司法理念和标准。其五,加大与相关行政部门的沟通交流,通过互派干部交流学习,丰富检察人员尤其是检察官在金融、知识产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和刑事侦查等专业领域的知识储备。

(四)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发展的时代精神

推动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建设,还必须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发展的时代精神,着重加强以下工作。

一是完善起诉裁量权制度。伴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犯罪数量持续高位运行,司法机关办案压力持续增大,世界各国在赋予检察官起诉裁量权方面呈现高度一致性,差别仅在于范围大小、类型多少、控制宽严不同而已。在我国,基于对程序分流理论和起诉便宜主义的普遍认同,赋予检察机关更广泛的起诉裁量权已经成为基本共识。刑事诉讼法几经修订后,赋予了检察机关一定的起诉裁量权。但是,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还有距离,尤其是审查起诉的审前过滤、程序分流功能仍未得到充分发挥,进入审判环节的案件占比仍然较高。对此,应从落实以审判为中心角度,推动进一步完善起诉裁量权制度。其一,完善各类不起诉的具体适用标准,依法准确适用相对不起诉,充分发挥其审前程序分流、推动犯罪治理功能。其二,健全不起诉公开审查制度。不起诉是结束刑事诉讼流程的方式,具有较强的实体属性,存有较大权力滥用风险,因此,有必要健全不起诉公开审查制度,强化对不起诉裁量权的制约,确保执法司法公正。其三,完善对被不起诉人的非刑罚惩戒制度。不起诉只是终结刑事诉讼程序、不作为犯罪处理,并不意味着被不起诉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可罚性。对于可罚的违法行为,仍然要给予相应惩戒。按照现行规定,对被不起诉人的非刑罚惩戒措施分为两类,一类是检察机关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另一类是检察机关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基于实践需要,可以考虑增加检察机关惩戒被不起诉人的非刑罚措施种类,例如在《刑诉规则》第373条中增加“社区服务”的规定。另外,要推动完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强化检察机关对主管机关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的监督力度。

二是深化落实刑事诉讼主导责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创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丰富了刑事司法与犯罪治理的“中国方案”,是落实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必要举措,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国家追诉者、案件过滤者、程序分流者、权益保障者和诉讼监督者的角色得到充分体现,刑事诉讼主导责任得到充分肯定。但实践中,仍有部分案件尤其重罪案件的量刑建议采纳率不高、法院宣告刑比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重,导致被告人因预期落空而反悔上诉,检察机关因“承诺”未兑现而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效果,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落实。

尽管对何谓“以审判为中心”有多种观点,但是其核心内涵至少有两个:其一,强调以证据为中心,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其二,推动案件繁简分流,确保庭审集中解决重大疑难复杂和具有规则意义的案件。无论是以证据为中心还是推动案件繁简分流,检察机关都负有比侦查机关、审判机关更重要的责任,一方面要通过提前介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等手段引导侦查机关收集证据、夯实案件事实基础,另一方面要通过运用起诉自由裁量权对案件进行审前过滤和繁简分流。对案件进行审前过滤和繁简分流,既有利于提高刑事司法办案效率,使正义得以尽快实现;又有利于庭审集中力量解决重大疑难复杂和具有规则意义的案件。基于此,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深化落实刑事诉讼主导责任,在夯实案件事实基础和保障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基础上,推动刑事诉讼庭审模式转型升级:对于认罪认罚的轻罪案件,庭审重点放在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上面;对于不认罪以及认罪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庭审重点仍然放在证据审查上面,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三是健全中国特色羁押听证制度。2021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初步建立一套中国特色羁押听证制度,对依法准确适用逮捕措施、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利、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仍然存在听证案件范围较窄、审查重点不突出、侦辩对抗性不足等问题。完善中国特色羁押听证制度,重点抓好四方面工作:其一,逐步扩大羁押听证案件范围,明确被追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听证的,检察机关一般应组织听证。通过逐步扩大听证案件范围,最终实现羁押听证全覆盖。其二,听证应重点围绕逮捕必要性、羁押必要性审查,充分发挥好“少捕慎诉慎押”在轻罪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确保适用逮捕措施符合刑事司法基本规律。其三,适当增强羁押听证的对抗性,允许侦辩双方围绕逮捕及其羁押必要性展开辩论。其四,充分尊重和听取听证员意见。

四是推动落实轻微犯罪少捕慎诉慎押工作要求。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显著变化,判处不满三年有期徒刑及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占比高达80%以上,审前羁押率尽管也有所下降,但仍然还是偏高,这样不仅导致了羁押成本居高不下,而且容易带来交叉感染等诸多问题。对此,要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和法治建设发展的要求,改变“构罪即捕”“捕了即诉”错误做法,依法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围绕社会危险性、羁押必要性加大审查力度,积极推动扩大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对轻微犯罪尽量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同时,用好起诉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

五是深化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司法保护是未成年人“六大保护”之一。未成年人检察是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亲权在检察工作领域的具体落实。检察机关应当全面准确地理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深化推进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一方面,切实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坚持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以检察司法保护促推“六大保护”形成合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法治的蓝天。另一方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治理,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犯罪,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做到宽容而不放纵。作为一种特殊的国家监护制度,专门教育是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分级处遇制度体系的关键一环。检察机关要贯彻落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在矫治评估、观护帮教、法治教育、分级分类矫治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推动专门学校更好地坚持“学校”定位、立足“教育”属性、发挥“专门”功能,做实“精准”矫治。

六是推行合作性司法、恢复性司法。近现代以来,国家追诉成为各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普遍原则,我国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刑事诉讼模式。绝对的国家追诉主义容易忽视人的主体性,把当事人看作对象而不是主体。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的主体性得到空前发展,当事人能动参与诉讼成为时代新课题。合作性司法、恢复性司法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主体性的尊重,符合后现代法学要求“反映更多人的愿望和诉求”的人文关怀精神,也与当代社会治理模式要求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基本理念一致,得到了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高度关注和大力推荐。进入21世纪,我国学界普遍接受了合作性司法、恢复性司法,并得到立法、司法层面的认可。进入新时代,充分发挥合作性司法、恢复性司法的积极作用,对推动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具有重要价值。就刑事检察工作而言,更要适应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变化,积极推行合作性司法、恢复性司法,充分运用刑事和解、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服务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


结语


新时代孕育新思想,新思想指导新实践。作为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总结了我们党百年来红色法治建设的丰富实践和宝贵经验,既继承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又吸收了人类法治文明先进成果,尤其是打破了西方中心论法治模式的窠臼,突出了法治的政治属性、价值属性和时代属性,重塑了人在法治进程中的主体地位,开创了一条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创造出人类法治文明的理论新形态,标志着人类法治化进程从自发阶段迈入自觉阶段,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世界意义。

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刑事检察工作领域的具体实践。推进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应当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重点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即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全面领导,持续擦亮刑事检察工作的政治底色;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践行人民利益至上,站稳刑事检察工作的根本立场;坚持优化专业思维及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把宪法法律作为履职尽责的根本准绳,坚守刑事检察工作的专业理性;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发展的时代精神,坚守刑事检察工作的时代品格。这四个方面的工作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建设中的具体实践路径,充分展现了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建设的政治属性、价值属性、专业属性和时代属性。作为基本概念和实践图景,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已经被提出,并且学界已有文章作了开创性的有意义探索,为进一步推动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建设提供了良好基础。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中国刑事检察工作必将走出一条完全不同于西方的现代化新路子。



作者简介

时侠联(1962-),男,安徽泗县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研究方向为检察学、刑事法学。

本文原载《政法论丛》2024年第5期。转载时请注明“转载自《政法论丛》公众号”字样。

政法论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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