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继明:新时代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中的制度转换——结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解读

文摘   社会   2024-10-03 23:01   山东  

【内容摘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是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82020年)》之后,推动我国知识产权“由大到强”所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进一步指明了方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以知识产权现代化治理作为总基调,以现代化的制度体系建设为核心,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制度转换:(一)以创新为基本原则,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限制不公平竞争行为;(二)从行政与司法的“双轨制”,转变为“协同保护体系”建设;(三)从注重国内市场的自我发展,到统筹国内和国外,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四)从强化知识产权指标体系,到拓宽知识产权的制度基础,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的基础建设。


【关键词】知识产权 强国建设 现代化治理 创新发展 国际合作


文章来源:《政法论丛》2024年第5期

因篇幅所限,省略原文注释及参考文献。



引言


2024718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认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都是“划时代的”。前者,开启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后者,开启了全面深化改革、系统整体设计推进改革新征程,开创了我国改革开放全新局面。从某种意义上讲,200865日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零八纲要》),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行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开启的将知识产权作为战略资源的国家战略;而20219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强国纲要》)则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系统整体设计推进改革新征程”的过程中,以知识产权促进国家强大的重大政策举措。《强国纲要》接续《零八纲要》,也承载了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使命,进一步谋划知识产权国家战略,促进知识产权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开启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新征程。

《强国纲要》是我国新时代知识产权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事实上,在《零八纲要》实施10周年之际,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对《零八纲要》各项目标和任务进行全面评估,确认《零八纲要》战略目标已经基本实现,牢固确立了我国作为“知识产权大国”的国际地位。而与此同时,为保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连续性,继续发挥战略的引领性作用,《强国纲要》应运而生。总的说来,在新的时代,《强国纲要》继往开来,《决定》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一方面需要从总体上推进知识产权治理的现代化;另一方面需要秉持知识产权“一体两面”之属性,在协同治理、统筹内外、夯实基础等方面进行具有现代性的制度转换。


一、知识产权现代化治理的基本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重大命题,并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定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事实上,《决定》的基调,仍然是针对这一总目标的“继续完善和发展”。研究和编制《强国纲要》的过程中,经过反复研讨,最终确定从知识产权现代化治理的视角,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提高知识产权治理能力。恰逢其时的是,20191031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了“制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基本关系,明确了“制度现代化”建设的总体目标:“到2035年,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体目标落实到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层面,其重要标志就是“制度完善、保护严格、运行高效、服务便捷、文化自觉、开放共赢”的制度体系。而落实到指标点位,包括了知识产权的实力、制度、文化、国际格局等方面,具体表述为:“到2035年,我国知识产权综合竞争力跻身世界前列,知识产权制度系统完备,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创业蓬勃发展,全社会知识产权文化自觉基本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国际合作格局基本形成,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基本建成。

(一)现代化治理结构

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是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体现,亦属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国纲要》编制之际,首先确定了以“现代化治理”作为基本要求,以此统筹并融汇《强国纲要》中的六大任务,也与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高度一致,至今还体现出一定的前瞻性。例如,《决定》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在改革开放中不断推进的,也必将在改革开放中开辟广阔前景。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面对人民群众新期待,必须继续把改革推向前进。”事实上,《强国纲要》将“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知识产权制度”居于六大任务之首;其后,保护体系、市场运行机制、公共服务体系、人文社会环境、国际参与这五大任务,均围绕着现代化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建设而展开。而现代化的知识产权制度,则包括四个方面:(1)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2)顺畅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3)公正合理、评估科学的知识产权政策体系;以及,(4)响应及时的知识产权规则体系。

现代化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中,比较重要的是知识产权治理结构。知识产权治理结构,也是我们经常谈到的知识产权治理体系;与运行机制相比较,它是静态的。知识产权治理结构取决于知识产权体制,而知识产权体制是现代法治社会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之一。改革现有的知识产权体制,如何从技术层面采取“为我所用”的开放态度,又能够从宏观战略角度立足自我,并完成知识产权本土制度的现代化构建,形成科学的知识产权治理结构,这是时代给予我们的机遇和挑战。社会学家告诉我们,一个社会体系的“生命力大部分是自给自足的,它发展的动力大部分源于内部”,但知识产权的国际化与时代性,决定了其制度构造又不可能完全“自给自足”。因此,现代性的知识产权制度构造,需要基于问题意识的内生规则、国际秩序及理论自洽。《决定》提出“中国式现代化”,而“中国式”和“现代化”二者之结合,“有着深厚的文化根基、充分的理论依据和坚实的实践基础,既有‘思想芯片’的超大容量,又有‘思想显示器’的超燃魅力。”笔者认为,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中,又极具特色地体现为内生的“中国式”和外生的“现代化”(现代性)之结合。基于知识产权自身的特性,这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从宏观层面看,目前我国较为突出的问题是治理结构的失衡,特别是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司法保护和公共事务三个部门,总体上处于失衡状态。例如,相对于行政,司法弱化;相对于政府管理,公共事务治理弱化或者被弱化。从微观层面看,各类知识产权(专利、著作权、商标等)子系统内部结构,自身也处于失衡状态,导致各类知识产权管理与执法水平也不一致。基于这一基本判断,《强国纲要》提出要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实施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设工程”。同时,在行政保护体系建设中,强调要“依法科学配置和行使有关行政部门的调查权、处罚权和强制权”;在协同保护、公共服务、人文社会环境等方面,《强国纲要》更是立足长远,各方面展开,着眼于标本兼治。另外,对于集中统一的行政体制构建中,还要建立起版权融通体制。“版权融通体制兼顾‘融’与‘通’两个维度,强调版权‘融’入知识产权制度,‘融’入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同时也要贯‘通’原创者与演绎者利益的保护,畅‘通’版权保护与价值实现的过程。”

(二)治理范式的转换

“知识产权弱国”发展成为“知识产权大国”,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例如,我国国内有效发明专利突破400万件,2023年国内(不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有效量为401.5万件,同比增长22.4%;又如,2022年我国国内高价值有效发明专利平均维持年限为8.3年,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有效发明专利达到44.4万件,同比呈现上升趋势。但是,横向对比而言,美国专利的平均寿命显著高于我国,我国的专利维持期限距离其他发达国家还存在着一定的距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对于中美发明专利多维度比较的分析报告显示,在2011年至2020年期间,美国发明专利的平均有效时间5911天,而中国仅为1849天。可见,在实现高质量发展上,我国的发明专利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产生差距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我国专利数量在政府主导之下被明显推高,并非完全贴合企业实际需求的市场化产物。俞可平说,“多一些治理,少一些统治。”其实,就是治理范式要从“管理”转向“治理”。这种变化,是市场机制的内在要求。相对于“管理”或者“统治”而言,“治理”一词更具现代性,符合现代化治理理念。201512月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市场主导原则,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同时,提出积极研究探索知识产权体制机制改革,并授权地方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旨在实现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决定》这次明确提出要“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已不再属于地方性试点和“研究探索”层面的问题了。“综合管理”即非单一主体的至上而下,而是多元共治下的社会治理体系。由此可见,由“管理”走向“治理”的转型,是我国着眼于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足国情、包容开放的创新实践。

市场主导原则下的强国建设,除了从“管理”转向“治理”之外,关键的问题还在于建设重心的变化:从知识产权的“创造”转向“运用”,而法律层面则谓之权利的“转让”“许可”。《强国纲要》提出知识产权全环节即“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五个环节,重点在于前两者即“创造”和“运用”,后面的“保护”“管理”“服务”这三者是支撑并服务于前两者。20231031日,在李强总理主持国务院第四次以“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有效支撑创新驱动发展”为主题的集体学习会上,笔者在讲解中提出了知识产权治理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三维结构:保护是中心,创造和运用是基本点。进入新的时代,两个基本点的结构重心更应侧重运用,应该发挥知识产权促进现实生产力的作用。

《决定》一方面以产业发展为基础,聚焦高新技术,提出“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另一方面,“鼓励和引导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把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尤其是这一“先使用后付费”方式,反映出《决定》鲜明的政策取向。诚然,这一政策取向,本身亦具有法律基础。我国《专利法》上颇具特色的指定许可制度,即针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各级政府可以基于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而我国高校、科研院所多为公立的事业单位,中小微企业完全可以利用股权、期权、合同等方式架构起“先使用后付费”模式,促进成果转化。事实上,20231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然将高校、科研机构存量专利作为重点,要建立起对未转化有效专利的全覆盖机制,包括筛选评价、供需对接、推广应用、跟踪反馈机制等。

(三)范式转换的动力

治理范式转换的动力在哪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改革开放是党和人民事业大踏步赶上时代的重要法宝。”所谓“改革开放”,“改革”者,更多地体现为现代化治理中的体制和机制之改革;“开放”者,主要是指对外开放,适应国际规则并积极参与全球化治理。“从我国国情与历史经验出发,推进知识产权治理结构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全球化是动力,法治化是手段,回应性是特征。”“强”与“弱”,是从比较视野观察和分析到的;而实现“从弱至强”的转变,也应该在国际比较、特别是在对标强国(如美国、德国、日本、英国、法国等)中实现。一方面,需要提高自身实力,积极开创知识产权发展的新局面。《强国纲要》强调“知识产权综合竞争力跻身世界前列”,保护体系建设意在“支撑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激励创新中需要“培育一批知识产权竞争力强的世界一流企业”,市场推广和运用中需要“大力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商标品牌”,“加强国际知识产权数据交换,提升运用全球知识产权信息的能力和水平”,并在人才培养中要“做好涉外知识产权律师培养和培训工作,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化人才培养”,等等。这是我们对标国际,并积极主动的一面。其实,这也是我们迫不得已的一种选择。因为在全球化激烈竞争框架下,知识产权已经被“武器化”,成为地缘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深深地嵌入到政治、经贸、科技、文化等大国博弈之中。“在中美关系视角下,知识产权已经从诞生时的一项私人权利,演变为一种日渐扩大的国家权力。”

另一方面,还要积极参与,与国际社会进行广泛合作和交流。《强国纲要》设专节提出“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积极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构造多边与双边协调联动的国际合作网络。诚然,法治化是推动知识产权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手段。我们希望通过法律形式将现代化的知识产权治理结构固定下来,并让这一结构内部产生动能,达到相互协调、系统运行的目的,从而实现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又及,《强国纲要》开宗明义,回应科技变迁及我国国情,将应对时代挑战和社会发展作为战略制定的基础。回应性是知识社会法律现代化的基本特征,也是知识产权治理中的自然体现。一方面,“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回应新技术、新经济、新形势对知识产权制度变革提出的挑战”;另一方面,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实现一个根本性转变,即“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


二、知识产权的“一体两面”


在知识产权文化方面,《零八纲要》和《强国纲要》均提到“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但后者,增加了“公平竞争”。“尊重知识”是文明社会发展的基础,“诚信守法”是法治社会中社会公众的基本准则,“崇尚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有学者提出,知识产权制度是“创新之法”和“产业之法”,是知识创新活动、知识产业发展和知识市场秩序的基本法律制度,并应将知识创新作为其立法宗旨和价值目标。除此之外,在知识产权的制度框架中,限制不公平竞争也是其应有之义。崇尚创新和公平竞争是知识产权的核心理念:一端是对创新的崇尚,以创新为基础进行产权配置;另一端是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并遏制妨碍创新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以创新为基础的合法垄断的尊重,以及对不以创新为基础的非法垄断的反动,正是人类文明与进步之下的知识产权制度所包含的“一体两面”。此两面者,正反相合也。

(一)以创新为基础的合法垄断

一般认为,英国1623年颁布、次年施行的《垄断法案》是现代专利制度的起源。为了激励创造者进行创新,赋予其创新成果以一定期限的合法垄断权,是制度设计的基础。以专利为例,从功利主义的视角而言,专利制度只是一项经济政策工具,一方面促进发明创造不断涌现,从而促进社会福利的增长;另一方面则以公开换垄断的形式,促进技术信息传播,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研究开发。为了鼓励和保护知识创新,通过法律手段赋予知识创造者对其知识产品的专有控制权,是为知识界定产权。从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宗旨来看,其直接目的皆是保护权利人。但是,“权利保护并非知识产权的最终目的,通过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利用从而在促进社会整体创新的发展才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目的。”

“事实上,在新质生产力的语境下,知识产权具有要素资源和法权双重属性,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第一要素。”《决定》进一步提出要“完善产权制度”。在既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框架之下查漏补缺、强化保护,“构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和“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同时,《决定》强调了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时代背景下,健全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的重要性。“推动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推动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优化组合和更新跃升,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发展以高技术、高效能、高质量为特征的生产力。”

在技术层面,知识产品的质量内生于创新主体,取决于其自身的研发创新能力。知识产权制度通过赋予知识产权人合法的垄断权,从而给予权利人对技术开发与投资回报的合理预期,使得权利人通过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近年来,我国面临着知识产权“大而不优、多而不强”的问题、创新链产业链被“卡脖子”的问题,更是强化了国家对创新的内生需求,也进一步强化了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的重大意义。因此,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码,如提高惩罚性赔偿的倍数至5倍,实行更加严格的保护政策。目前,相关举措已显成效。根据《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3年)》,我国法院采取包括落实落细惩罚性赔偿制度、注重依法及时救济、用足用好知识产权证据规则、积极发挥行为保全制度效能等具体举措,有效破解知识产权维权“周期长”“成本高”等难题,在激励创新创造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不以创新为基础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

2021年底,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完成3年试点工作。下一步何去何从?有人曾提议,以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为基础,改名组建“国家知识产权与竞争法院”,以此作为其下一步发展的基本思路。毫无疑问,“竞争”在这个市场繁荣、市场监管的框架下得到了极大的重视。但笔者以为,没有必要加入“竞争”两字,未来直接定名“国家知识产权法院”更好。因为知识产权的另一面就是限制不正当竞争、反对垄断行为,追求公平竞争,这本身就是知识产权的应有之义。

由于智力成果兼具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双重属性,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造成对信息自由流动的限制,这不仅扼杀了个性的增长,而且还在社会层面上积极破坏人类的知识和技术创新。在知识产权制度下,权利人对智力成果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众对智力成果的需求利益存在矛盾。合法垄断可以促进信息的有效生产,却不利于信息的广泛利用,激励创新和激励传播是一种权衡。因此,法律应当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对其施以必要的限制,从而促进知识、信息的流动和使用。

从公共领域保留的视角来看,为了实现社会整体创新的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必须为公众从事知识再创造即序贯创新活动留有一定的空间。“知识产权是建立在抽象客体上的权利,法律赋予私人以财产权利来独占知识,本身就会给社会公众的消极自由带来了很大的风险。”经过法律上的赋权,他人即便未接触到权利人的技术方案或者产品,纯粹的自我的发明创造者也不能获得与权利人相对抗的权利:在先权利受到限制,在后者却无法获得权利。因此,知识产权制度设计需要在权利人之间、权利人与实施者之间、权利人与公众之间进行利益平衡。“知识产权法需要设置各种平衡性机制,以防止知识产权过度扩张从而压缩公有领域空间。”权利的保护和对权利的限制,是一枚硬币的两面,都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内容,都是促进社会创新的重要保障。保护不足或者过度保护,都无法实现知识产权的功能;保护不足影响创新的积极性,过度保护则损害市场自由竞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发达国家也开始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反思。“知识产权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脱离其促进社会创新的宗旨,而是成为排除竞争对手、加强垄断的工具。”因此,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必须在激励创新的同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做到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公正合理保护,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防范个人和企业权利过度扩张,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

由是观之,知识产权制度的内部限制中,本来就有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相关规则。比如,在著作权法领域,存在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等。又如,在专利法领域,有强制许可制度、权利穷竭制度等。再如,在商标法领域,在先权利、正当使用制度等。这些权利限制制度,均具有限制知识产权强垄断性的功能。尽管知识产权属于合法的垄断权,其也同样受到限制;尤其是,不得滥用知识产权对市场竞争与经济发展造成损害。同时,知识产权法也不保护不以创新为基础的垄断。例如,具有优势地位的电商平台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平台内经营者进行“二选一”,就属于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决定》一方面要破除市场壁垒,让民营企业也参与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另一方面提出要推动生产要素流动及高效配置,充分释放其市场活力。《决定》特别强调,“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从民法的角度来说,保障私权及禁止权利滥用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达到了激励创新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下的自由竞争之双重目标。而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市场治理的宏观视角,实现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目的。民法和经济法的视角在促进公平竞争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方面,虽然手段有所不同,但基本上是殊途同归。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所确定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划归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更多的是考虑到了市场监督和综合执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两个维度:(1)遏制侵权,以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2)反垄断及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总的来说,在知识产权文化锻造中新增“公平竞争”的要求,是在贯彻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原则。这也提示我们,下一步,随着市场自由竞争激烈,需要更多地关注知识产权与维护公平竞争之间的关系。


三、从“双轨制”到“协同保护”


知识产权的综合治理,就是为了避免政府与市场的二元对立中出现政府失灵或者市场失灵问题,积极发挥社会组织、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人等在知识产权公共事务体系中的作用。如前所述,知识产权治理范式转换中,强调“治理”,而不是单纯地“管理”或者“统治”。“所谓治理,是指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机构和个人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过往的治理中,缺乏体系性,同时也存在司法与行政的对立(所谓“双轨制”),《强国纲要》更强调形成“协同治理体系”。

(一)司法与行政之“双轨制”

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在缺乏私权精神的废墟上,我国很快建立起了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特别是随着《零八纲要》的推进,迅速成长为知识产权大国。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与政府的强力推动密切相关。可以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模式具有“政府推进型”的浓厚色彩,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道路。从比较法的角度,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是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的一大特色。在计划经济时代,公有制企业接受国家统一的指令和调配,国家各行政管理机关代表国家对企业进行全方位管理,同时也负有解决企业之间纠纷的职能。在一定程度上,这也成为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的路径依赖。为适应改革开放、发展国际经贸,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于20世纪70年代末逐步建立形成。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体制尚未建立,司法机构难以胜任繁重且高度专业化的知识产权执法和争议纠纷解决任务。随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设而产生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赋予其行政裁决权,分担“定分止争”的重任,既是历史的需要,也是现实的选择。例如,2001年商标法修订之前,对有关商标注册产生的争议,就是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终局决定。

为了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我国在专利法、商标法修订过程中修改原来的行政终局裁决模式,引入司法审查程序,由司法机关通过行政诉讼实行司法终局裁决。司法终局裁决模式是世界上通行的制度安排,这也导致我国曾一度强调,要发挥司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主导作用。《零八纲要》特别提出,“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和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陶凯元所言,“司法保护具有稳定长效优势。通过司法保护知识产权,可以很好地避免行政保护可能形成的执法弊端。”这一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的提法,也被解读为“回归知识产权私权属性”;同时,也是立足我国国情和保护知识产权的需要。客观上讲,这一解读也未尝不可。因为中国存在行政强势的现实,司法相对弱化,更趋于事后之救济,以此加以“矫正”,一定程度上可以“对冲”行政之“乱作为”或者“不作为”。但是,由此,也引发了司法与行政的对抗,最终导致司法不堪重负,而行政却陷入“不作为”或者“无法作为”之困局。

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而言,行政和司法保护各有其不可替代的优势。当下,知识产权司法中开始强调“诉源治理”,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知识产权综合治理的特征。行政保护具有及时、高效、便捷的特点,司法保护更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由是,我们更希望看到,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司法与行政之“双轨制”保护模式中,二者能够进行更多的协同。事实上,《决定》提出“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意义不仅在于行政与司法之间的协同,更是强调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形成多元化的资源配置和多元解决机制。

(二)协同保护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25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着“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协调有待加强”的问题,要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覆盖领域广、涉及方面多,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完善保护体系,加强协同配合,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强国纲要》由此提出“健全统一领导、衔接顺畅、快速高效的协同保护格局”,即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政府履职尽责、执法部门严格监管、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市场主体规范管理、行业组织自律自治、社会公众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体系。自此,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从原来的“双轨制”,转型进入“协同保护”时代。

202112月至20221月,中国法学会组织对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进行第三方调研和评估。结果显示,法庭通过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农业农村部等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统一司法与行政之间的裁判规则,发挥了协同治理的积极的社会效果。这样,既可以统一执法标准和裁判规则,又通过行政管理部门的实践经验弥补法院在技术力量上的不足,还能够提高行政管理的公信力和行政执法能力。

事实上,从“双轨制”向“协同保护”的转变,早在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时便初露端倪。比如,在《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提到重新组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主要职责就包括“负责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的注册登记和行政裁决”。行政裁决程序简单、快速高效等优势,恰好可以破解专利侵权诉讼审判周期长、案件量大、程序复杂等难题,有利于快速解决侵权纠纷,帮助权利人维权,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有报道指出,“专利侵权纠纷办案平均周期在10天左右,作出行政裁决决定办案平均周期约2个月,比法定时限压缩三分之一。”可见,行政裁决效率之高,实为司法裁判所不及也。当然,在通过行政途径快速解决纠纷的同时,应注重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在现代社会,要将行政司法化,提高知识产权行政裁决的法治化水平。事实上,需要借鉴司法程序,建立行政裁决的准司法运行机制,增加行政裁决的透明度,使行政裁决常态化运行,避免基于长官意识之“游移”,或形成“运动式”执法的不良态势。《强国纲要》提出的协同保护体系,不仅是司法与行政之协同保护,还包括知识产权仲裁、调解、行业自律、鉴定、公证及信用体系建设等,以此形成“协同型”的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从而推动我国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决定》强调“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一方面对立法、行政、司法提出了要求;另一方面也提出要“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化律师制度、公证体制、仲裁制度、调解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


四、从“练内功”到“内外兼修”


知识产权是现代化的产物,表现出现代性与国际性特征。《决定》认为,“开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标识”,提出要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在新时代,要建设更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需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以开放促改革”,这就需要“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一是“依托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在扩大国际合作中提升开放能力”,深化对外经济贸易体制改革。从《零八纲要》到《强国纲要》,中国的改革开放政策,都旨在融入国际社会;只不过,彼时与此时,自身基础和国际环境不同,侧重点有所差异,制度建设的理念和方向也自然存在差异而已。

(一)知识产权国际性与本土化

《零八纲要》自然也意识到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认为知识产权是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发达国家以创新为主要动力推动经济发展,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维护其竞争优势”;但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需要“积极采取适应国情的知识产权政策措施,促进自身发展。”总体上,《零八纲要》强调“自主知识产权”,虽意在外,但重点还在于“练内功”,未设专节论述知识产权国际战略。《强国纲要》则尤有不同,施以积极的知识产权国际战略,可谓“内外兼修”。一方面,在工作原则中强调“合作共赢”,“坚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提出要积极“推动构建开放包容、平等普惠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另一方面,设专节部署国际战略的推进,意在积极主动地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

诚然,《零八纲要》第五部分《战略措施》中,提出了要“扩大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具体措施也论述不少:“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对外信息沟通交流机制。加强国际和区域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及基础设施建设与利用的交流合作。鼓励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对外合作。引导公派留学生、鼓励自费留学生选修知识产权专业。支持引进或聘用海外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秩序的构建,有效参与国际组织有关议程。”不过,总的来说,这一时期的国际战略还是泛泛而论,这与当时的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相适应。新时代,《强国纲要》则要求“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强调并突出了国际参与的力度和国际交流的深度。据笔者统计,在《零八纲要》中,11次出现与自主创新、自主知识产权相关的字眼,而《强国纲要》中,却只字未提。与此同时,国家的大政方针中,也鲜少出现自主创新的相关政策。改革开放之初,面临着人才缺失、教育落后、经费不足、设备短缺、资料匮乏等诸多难题,我国作为后进国家主要通过引进、消化、吸收的方式走“跟随发展”路线。随着我国的技术后发优势消失,高度依赖技术引进的方式反而制约发展,必须改变现有发展模式。因此,前任国家领导人胡锦涛总书记在20061月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提出“自主创新”的方针,其后在《零八纲要》中提出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自主知识产权水平。关于“自主创新”的含义,曾一度被解读为技术引进的对立面,即“关起门来自己搞”。《零八纲要》的重点,不在于关注国际交流合作,更多的注意力集中于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上。

(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内生需求

新中国成立伊始,我国曾颁布过《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商标暂行条例》等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但并未真正建立和施行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受到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影响,知识产权制度一度被界定为私人对脑力劳动成果的占有,属于资产阶级私法范畴,需要依托市场经济体制运作,而与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理念不相容。

20世纪80年代,我国以专利和商标制度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制度随着改革开放而建立,与中美之间的贸易关系息息相关。客观上讲,改革开放之初,在经济发展、科技水平、国际经贸等领域国内外差距较大,必须建立知识产权制度才能参与国际社会,才能够“招商引资”,自家农产品也才能够“走得出去”。因此,不少学者认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是在外部压力之下完成的,知识产权重建工作“与其说是来自知识产权保护自身的需要,毋宁说是由于外来经济和政治压力的结果。”笔者认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固然受到强大的外部压力,但并非完全是美国胁迫之下的产物,同时也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后发展市场经济、激励创新和融入国际市场的内在需求。

21世纪初,我国已经建立起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框架体系,并完成了与国际规则的接轨。但是,这一制度移植尚未根植于本土,也未为国人所充分利用,主要成为了西方跨国公司进军中国市场、挤压中国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工具。“综合国际上2003年有关科技创新能力评价的结果,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在49个主要国家(占世界GDP92%)中位居第28位,处于中等偏下水平。”主要表现在:(1)关键技术自给率低;(2)发明专利数量少;(3)科学研究质量不高;(4)尖子人才缺乏;(5)科技投入不足。基于此,我国提出了走“创新型国家”发展道路。“在全球化进程中,中国面临日益复杂的国际环境和许多新的问题。实践表明,在涉及国防安全和经济安全的关键领域,真正的核心技术是买不来的。如果我们不掌握更多的核心技术,不具备强大的自主创新能力,就很难在世界竞争格局中把握机遇,甚至有可能丧失国家安全的战略主动权。”

那么,如何通过创新来引领中国的持续发展,成为这一阶段及未来急需解决的问题。在20032004年研究编制国家中长期科技规划过程中,我们适时提出要将知识产权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2005年底,国务院印发《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其中提出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2007年,中共十七大报告更是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高度,要求进一步鼓励创新的环境,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2008年国务院制定并印发《零八纲要》,其反映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从“自发”走向“自觉”,从强调“保护”走向“保护”与“创造”并举,更加注重知识产权对本土产业发展、促进产业链升级的激励作用。

《强国纲要》的颁布实施,“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事业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自20184月美国商务部禁止向中兴公司出口元器件起,2019年在中美贸易摩擦中将华为列入实体清单,试图全面切断华为的芯片供应链。2020年和2021年,在泛化国家安全概念之下,美国将多家中国公司列入实体清单,给我国企业发展带来重创。2021年,我国企业遭遇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比例为3.0%,是上年该比例(0.8%)的近4倍,纠纷数量大大增加。202289日,美国实施《芯片法案》,试图通过产业政策重建美国本土芯片产业链,并通过“毒丸条款”阻碍我国在先进芯片技术方面的发展势头。长期以来,关键性领域的技术发展困扰我国,成为科技发展中“卡脖子”问题;中美贸易战,进一步凸显了我国在科技领域原始创新能力不强、基础研究短板突出的问题。关键性领域技术短板,给我国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带来巨大的风险。“能否突破和掌握这些‘卡脖子’的关键核心技术,对于我国向世界科技强国迈进具有决定性标志意义。”知识产权基于科技革命而生,源于科技革命而变,其制度本身就是一个制度创新与科技创新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过程。《零八纲要》中,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制度的互动,是一个不断强化自我,一步一步“练内功”的过程。

(三)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时代呼唤

《零八纲要》的深入实施,推动了我国成长为世界知识产权大国,也成为我国科技、产业经济和国际贸易发展的基础。在全球化过程中,知识产权成为市场经济的支撑,国际贸易的“标配”,也是我国对接国际高水平、高标准经贸规则,促进国家强大并屹立于世界强国之林的基础。在新时代,《强国纲要》审时度势,顺应时代的呼唤,提出了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理念。

《强国纲要》关于“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从两个角度进行了规划:一是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一是构建多边和双边协调联动的国际合作网络。相较于《零八纲要》,《强国纲要》不再停留在“合作交流”层面,而是结合经贸和国际规则,有较为具体而深入的措施,甚至是路线图。比如“打造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又如“深化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务实合作”;再如“推动地理标志互认互保”等。结合《“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积极主动参与全球治理的路线和措施,更为明确、丰富和具体。

总体上看,虽然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面对美西方对华的打压和遏制(如美国所谓的“小院高墙”战略),现今国际形势日趋复杂、严峻、多变,但《强国纲要》积极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思路,是十分清晰的。目前,我国正处于从知识产权数量大国向质量大国转变的爬坡阶段,很多领域并没有什么可资借鉴的成熟经验,仍需要不断顺应新时期发展变化,进行积极的探索。《决定》与《强国纲要》相呼应,对知识产权全面融入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在健全国家安全体系中,“强化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例如,《强国纲要》提出要“建设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而《决定》提出“健全贸易风险防控机制,完善出口管制体系和贸易救济制度”,需要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与之相配套、相适应。知识产权不是孤立的,更不只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工作;同样的,其制度也不是孤立运行的制度,需要和其他领域相结合,建立起综合、配套的运行机制。比如知识产权和科技创新的结合,在遭遇“卡脖子”技术后该如何突破制约瓶颈,就要根据技术及其产业应用特点,见机而作。科技创新举国体制下的国家实验室体系,是我国未来着力打造的重大创新体系。国家实验室,聚焦于基础科学研究领域,致力于解决前沿的“卡脖子”难题,意在建设起支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科技力量。《决定》提出要“加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完善国家实验室体系”,而国家实验室所产生的技术成果,其权属、使用、转化、收益该如何处置,都需要知识产权战略参与其中。早期如计划体制下产生的青蒿素、人工合成胰岛素等,由于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并没有进行知识产权布局,我们虽赢得了科研,但丢掉了市场。未来的国际参与中,如何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效保护我国的科技成果,应当作为参与国际知识产权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相较过去国外创新主体占主导地位,如今在很多领域国内创新力量渐趋主导地位。随着“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例如“一带一路”建设、中欧地理标志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签订等,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如何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服务于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是需要持续思考的问题。《2023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显示,我国政府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举措包括:推进外观设计法条约和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外交会议有关磋商进程,举办中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50周年暨宣传周主场活动,持续加强与欧盟、俄罗斯、日本、韩国等国家(地区)海关执法合作,等等。但也需要承认,我国在参与知识产权国际治理方面还存在平台欠缺、手段不足、宣传不力、领域不宽、支持力度不够等问题。未来,需要进一步提高我国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以更好地支持我国企业在国际上的长足发展。


五、拓宽知识产权发展的制度基础


《决定》聚焦建立高水平的市场经济,其所依赖的基础包括两者:一是高水平的科技支撑;一是高水平的对外开放。而其核心要素是知识产权问题,因为知识产权才是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支撑。诚然,知识产权融入并支撑现代化经济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坚持系统观念”,处理好经济与社会、政府与市场、发展与安全等各种重大关系和问题,“增强改革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夯实知识产权发展的基础,就需要构建全面创新的体制机制;如《决定》所指出的,需要统筹教育、科技、人才领域改革,健全新型举国体制,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事实上,《强国纲要》已经从过去单纯追求知识产权指标如专利申请量等,转入夯实知识产权的发展基础;在知识产权链条中,不仅强化了知识产权的“服务”环节,还从教育、科技、人才和新基建等方面强化基础建设。

(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强国纲要》提出,“构建政府引导、多元参与、互联共享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其中,尤为重要的是把握好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掌握好二者的“度”。公共服务的内涵是强调政府的服务性,是政府介入的一种服务供给机制。

以科技创新体制为例,建国初期国家采用高度计划、部门割裂、垂直集中的科技发展模式,体系结构上的刚性导致其难以适应外在环境的变化。同时,发展路径割裂了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教育之间的相互依存、共同促进关系。科技与经济的发展状况之间缺乏联系,致使大量科技成果难以应用到生产实践之中。强行政意志的全面介入,使得科技创新难以完全自主进行,与科技发展规律契合程度低的行政命令对科技创新事业的影响更为致命;各部门按己之所需建立研究机构,产生力量重复、分散,同时又缺乏协调的内耗局面;个体科技人员的创造性、积极性易受抑制,研究工作的效率、灵活度及创新程度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改革开放之后,我国意识到施行单一的计划调节机制,使科研体系与生产体系之间相互脱节,落后的技术发展水平难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1998年到2006年这一时期,国家的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体制开始进行实质性改革,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得以突出,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成为主要政策走向。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国际形势,我国行政综合管理体制的理念从“管理”向“治理”转变,已经从无所不能的“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逐步转变,管制主义也在向公共服务转变。20153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主要目标与总体思路,指出通过“市场”和“政府”两只手,激发社会的“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激活各种创新要素,并使之能够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近十年之后,《决定》再次强调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强调高水平市场经济体制依赖“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明晰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和关系,完善政府和市场在科技活动中的职能分工,关键是要充分释放出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力量。例如,政府通过搭建平台,“构建和完善制度性基础设施,营造有效率的市场环境,促进市场机制良好运行,进而推动和促进研发资本投资和技术创新,如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产权交易市场、规范的法制环境等”。政府可适当退出在竞争领域对企业科技活动的直接支持,转为通过金融、税收等方式间接调控,而非“大包大揽”,挤占市场自由发展的空间,导致市场无法发挥主动性。同时,政府转向提供公共产品,在教育、人才、基础研究及基础设施方面,科学规划,加大投入,形成支撑知识产权及创新发展的基础。

(二)知识产权学科体系

《决定》提出要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分类推进高校改革,建立科技发展、国家战略需求牵引的学科设置调整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超常布局急需学科专业,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和拔尖人才培养,着力加强创新能力培养。”。知识产权专业学位培养和一级学科建设,本身就是最近学科设置调整的产物,也是科技发展和国家战略之所急需,属于典型的交叉学科,承担着促进创新发展的重大使命。《强国纲要》中,设专条“营造更加开放、更加积极、更有活力的知识产权人才发展环境”,旨在完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体系。从教育角度,涉及知识产权学科定位和学科建设的基本要求。相较于《零八纲要》中要求“设立知识产权二级学科,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立知识产权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强国纲要》提出要“支持学位授权自主审核高校自主设立知识产权一级学科”,以及《“十四五”规划》中提出“推进知识产权学科建设,支持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依程序设置知识产权一级学科点,支持有关单位依程序设置知识产权二级学科点,研究设置知识产权硕士专业学位。”同时,随着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快速增长,高等教育与职称改革相结合。20202月,教育部印发的新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将知识产权置于法学专业类下作为法学二级学科;而在管理学类、经济学类中,尚未在本科设置知识产权专业。2019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在发展势头良好、评价需求旺盛的知识产权等领域,增设新的专业”,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考试纳入职称考评系列。2020年,知识产权专业正式纳入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并以考评结合的方式确定高级知识产权师和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关于知识产权在高校中的学科定位,多见于法学和管理学。有学者统计,截至2021年,全国高校在法学和管理学相关的4个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了15种模式的知识产权二级学科;其中,11种见于法学门类下,4种见于管理学相关门类下。将知识产权置于法学门类下,主要是基于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其本身具有的财产权之法权性质。在国家或者企业层面的知识产权战略中,涉及政府管理、公共管理及企业管理中与知识产权管理、运营以及价值评估等相关内容,因此在管理学门类下设置知识产权相关专业或者课程。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编辑等新技术带来新兴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权学科的交叉性越来越明显。例如,技术发明必然涉及生物、医药、量子物理、材料科学等多种理工学科,迫切需要高层次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当下,高校法学院多通过吸收具有理工背景的本科生培养知识产权方向的法律硕士,少量通过在本科设置双学位的方式培养交叉学科的知识产权人才。《强国纲要》中,提出设置知识产权专业学位(MIP),其与法律硕士(JM)这一专业学位属于平行地位。另外,教育部已经组建全国知识产权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在开展授权点设立工作、制定指导性培养方案、构建产教融合的培养模式、打造复合多元共享的教学保障体系等方面谋划布局。“知识产权专业学位的设立,开辟了通过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新途径。”202010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设置“交叉学科”门类、“集成电路科学与工程”和“国家安全学”一级学科的通知》出台,设置“交叉学科”门类,拉开新一轮学科改革的序幕。随后开展的知识产权学科建设,除了将知识产权专业硕士(MIP)置于“法学门类”之外,知识产权一级学科既可以设置在法学门类,也可以设置在交叉学科门类(如同济大学)。可以预见的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与其他学科之间的融合度越来越强,知识产权学科划分势必更加细化,更有利于知识产权学科自身的发展。《决定》提出要“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高校知识产权专业的基础教育和人才培养模式是基础中的基础。

(三)知识产权基础建设

加大知识产权基础建设,包括传统基建和新基建,这对于统筹国内外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比如,提高专利审查质效,就需要加大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同时还要进行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建立起世界一流的专利审查机构。一流审查机构建设,一方面是加强专利“源头保护”的重要一环,也是促进专利有效运用的基础;另一方面,通过一流审查机构的一流审查,拓展海外审查业务,集聚全球创新资源,传播中国知识产权文化和理念,这才是国际化中真正的“深度参与”。与此相同,《强国纲要》提出要“打造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首先需要具有开展国际知识产权诉讼及参与司法主权竞争的能力,这就需要建设世界一流的知识产权审判机构。目前,具有标志性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虽然试点成效显著,五年来取得了较大成效,但人员流动性大、租借办公场所、没有独立建制等问题尚未有效解决,还面临着知识产权审判智能化系统建设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知识产权独立审判组织体系建设。

衡量以上因素,《强国纲要》和《“十四五”规划》以“建设工程”为抓手,提出了加强知识产权基础建设的一系列建设工程,分别体现在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各个环节。

在知识产权创造环节,提出了建设“一流专利商标审查机构建设工程”,从审查环节把好质量关。与此相适应,还提出了“商标品牌建设工程”和“版权创新发展工程”。这样,在传统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三大领域,通过机构建设、审查能力建设、管理能力建设和服务能力建设等措施,为知识产权提质增效,激发创新活力,进行了基础性工程建设。

在知识产权运用环节,提出“专利导航工程”“知识产权助力乡村振兴工程”和“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工程”。专利导航已然开展,下一步要完善知识产权专利导航工作体系。“知识产权助力乡村振兴工程”,旨在通过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和植物新品种强农、富农、兴农和惠农。实施“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工程”,是为了发挥知识产权的交换价值。不仅要打造综合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枢纽平台,建设若干聚焦产业、带动区域的运营平台,还要培育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在知识产权保护环节,不仅提出了实施“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设工程”和“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建设工程”,从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两个维度强化保护机构的基础建设,而且就商业秘密、数据、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对外贸易领域等方面,提出了“商业秘密保护工程”“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地理标志保护工程”“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工程”等具体建设工程。这,一方面是加强高水平的审判机构和行政保护机构的基本建设;另一方面,从权利类型、重点领域和新技术发展三个方面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在知识产权管理环节,提出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和“‘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工程”。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坚力量,提升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创新能力和运用水平,有利于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而提出“‘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工程”,旨在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合作机制建设,打造以我为主的国际合作平台,提高知识产权对外合作水平。

在知识产权服务环节,提出了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智能化建设工程”和“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工程”。公共服务智能化建设工程,从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和完善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这两方面展开;特别是大数据中心,应该做到基础数据应有尽有,相关数据互联互通,业务数据协同融合,提供基于大数据的智能分析和决策支撑。而“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工程”,推进知识产权普及教育走进校园,同时推动知识产权进干部培训课堂。开展知识产权普及教育,一方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塑造知识产权文化;另一方面植根创造意识和公平竞争意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


结语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强国纲要》是新时代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新时期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和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是贯彻新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纲领性文件。与《零八纲要》相比,《强国纲要》确立了知识产权治理现代化的发展方向,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中的制度转换:克服“双轨制”对抗性因素,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激励创新的作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并重;进一步对外开放,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坚持标本兼治,夯实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基础。我们期待,通过《决定》和《强国纲要》的贯彻落实,能够将我国建设成为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知识产权强国,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全面发展。


作者简介

易继明(1968- ),男,湖北公安人,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民商法、法学理论。

本文原载《政法论丛》2024年第5期。转载时请注明“转载自《政法论丛》公众号”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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