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论丛》2024年第5期内容摘要

文摘   2024-09-29 21:48   山东  
内容来源:《政法论丛》2024年第5期

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建设路径


作者:时侠联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


【内容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系统科学回答了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从哪里来、到哪里去、该怎么走等一系列本源性问题,深刻阐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根本立场、专业理性和改革精神,为新时代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对标习近平法治思想,刑事检察工作在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运用法治专业思维、推进刑事检察改革等方面有待进一步深化。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建设应当以中国式现代化为范式,科学运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立场观点方法,从“中国式”和“现代化”两个维度,坚持党对刑事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全面领导,坚持刑事检察工作的群众路线,坚持优化专业思维及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发展的时代精神,更好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刑事检察实践。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 中国式现代化 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 建设路径


新时代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中的制度转换——结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解读



作者:易继明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是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8—2020年)》之后,推动我国知识产权“由大到强”所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进一步指明了方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以知识产权现代化治理作为总基调,以现代化的制度体系建设为核心,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制度转换:(一)以创新为基本原则,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限制不公平竞争行为;(二)从行政与司法的“双轨制”,转变为“协同保护体系”建设;(三)从注重国内市场的自我发展,到统筹国内和国外,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四)从强化知识产权指标体系,到拓宽知识产权的制度基础,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的基础建设。


【关键词】知识产权 强国建设 现代化治理 创新发展 国际合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的四对基本关系


作者:高圣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是《民法典》上规定的两类彼此明确区分的特别法人。不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出台之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应做相应修改,删去其中与村民委员会经济职能相关的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公司制、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等其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着本质区别,不宜将这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调整范围。在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构成多元且统一关系的基础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仅仅只是集体财产所有权的行使代表,集体财产仍然归属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以此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立法依据和根本定位。集体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不同一,其资格认定标准和成员权内容也存在差异。集体成员资格认定标准是户籍要素或者居住要素,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同时具备户籍要素、权利义务关系要素和基本生活保障要素为认定标准。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委员会 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集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城乡资本人才等要素下乡的失衡性风险与制度应对


作者:李长健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城乡资本人才等要素下乡是城乡融合发展背景下的必然趋势与选择,是迈向城乡高质量融合发展的关键一步。在城乡资本人才等要素下乡进程中所出现的城乡要素配置公平失衡、城乡空间要素发展失衡等失衡性问题严重制约着要素下乡的信度与效度。为解决这些问题,基于空间正义的视角去审视,在类型化分析要素下乡所体现的资金失位、人才流变、科技少能等引起的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剖析城乡资本人才等要素下乡存在的失衡性问题,深层次地追溯出城乡资本人才等要素下乡失衡性风险引发问题的根由,防范与化解城乡资本人才等要素下乡失衡性风险,从现有法律制度完善与重点法律制度补强的思路给出制度完善的法治化进路。


【关键词】空间正义 要素下乡 风险防范 配置公平 发展共同体

农村土地第三轮承包中“承包地调整”的规范逻辑


作者:李国强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农村土地第三轮承包应坚持延包原则,通过有限的“承包地调整”实现农业集约化经营与承包地公平分配的平衡。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需对接《民法典》的私权秩序,农户是利用承包地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民集体成员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承包地调整”的前提是承包地利用秩序的“大稳定”,通过有限的收回“整户消亡”和“进城落户”农民的承包地给新生人口、交回承包地的返乡农民以及嫁入妇女(入赘男)实现“小调整”。另外,以保障农民集体成员的生存利益为前提,将承包地“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流转作为补充手段,通过“确权不确地”“调利不调地”等,并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筹功能弥补土地延包中承包地调整的不足。


【关键词】承包地调整 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民集体成员 农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经营权

人工智能时代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双重使命


作者:谢佑平

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人工智能时代,我国刑事司法改革面临确保司法规律遵循和科学技术运用的双重使命。需要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行为的监督,平衡侦查机关使用大数据技术与保护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坚持控辩平等,并通过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实现控辩双方在数据获取上的权利平衡;在审判领域,应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坚守法官中立性和决策核心地位,确保人工智能技术辅助的正确应用,同时注重算法的透明性和可解释性,并尊重被告人的选择权,合理限制人工智能辅助系统的案件适用范围。


【关键词】刑事司法规律 侦控原理 控辩平等 审判中心主义 人工智能

庭审实质化视角下讯问被告人程序改革研究


作者:李奋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重心在于庭审实质化的实现。然而,我国刑事法庭调查阶段讯问被告人程序存在诸多问题,成为了庭审实质化的明显阻碍。该程序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发挥着对庭审走向定调、确定被告人认罪态度及案件争点和与控方优势暗合的实际作用。比较研究表明,刑事诉讼程序包括讯问被告人程序的设计应始终遵循“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的基本理念。我国的讯问被告人程序,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印证证明模式”和“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共同形塑下的产物。在未来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应当对该程序进行改革,赋予被告人选择是否作为控方证人接受检察官询问的权利,凸显被告人的主体性地位,优化调整庭审布局,以推进庭审实质化的落实,进而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 庭审实质化 讯问被告人 控辩平等

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司法属性


作者:蒋惠岭

同济大学特聘教授


【内容摘要】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集治理属性、服务属性、司法属性于一身的国家治理体系。司法的基本属性应包括“为纠纷而存在”“以程序为轨道”“须有第三方介入”“法律专业性至上”“具备解纷能力”“最强法律效力”以及“独立中立公正地位”等理论要求。非诉机制建设的成功在于能正确理解和运用司法属性理论,而出现偏差也源于此。通过用司法属性理论对非诉机制的主体资格、解纷能力、程序运行、效力认可、诉非衔接等问题逐一对照,探索以理论指导和支持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路径,继续完善理论与实践匹配成功的制度,矫正和创新尚不符合司法规律的体制机制,形成具有理论灵魂的“非正式司法”版图,以司法属性理论指导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深化。


【关键词】非诉机制 纠纷解决 司法属性

自主知识体系下的司法学建构及其基本理论阐释



作者:崔永东
山东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自主知识体系是文化主体性的表现,它以自主标志性概念为基础,形成一套具有逻辑关系的概念体系,并由此形成一套严密的理论体系,从而将我们的文化优势转化为理论优势和话语优势。司法学根植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血脉,凝聚着中国古老的司法智慧,以自主性的概念体系打造具有“中国风”的理论体系和学科体系,为司法改革和司法实践提供理论引领、学术支撑和制度优化。它以儒家传统的“仁道”“中道”和“公信”等为核心概念,并形成了以“仁道司法论”“中道司法论”“司法公信论”等为核心理论,以民间司法论、民本司法论、伦理司法论、协和司法论、司法改革论等为基本理论的理论体系,从而初步形成了司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关键词】自主知识体系 司法学 基本理论

地方金融监管权力法治化的反思与重塑

数据产权法律构造论

作者:刘志伟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摘要】地方金融监管权力的法治化塑造,不仅旨在保证地方金融监管权力来源的法定,更关注法治对地方金融监管权力运行进行制约与监督的规范效用,而这需要借助职权法定、行政自制和理性制衡三者协同完成。为回应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责失衡之实践异化,地方金融监管权力法治化的核心要义便是地方金融监管权责的对等化设计,具体是以职权与职责在量上的实质均衡为内核,来完成主体维度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均衡处理与事项维度规则制定和监管执法的分项设计。当然,地方金融监管权力法治化的实践展开,应当借助地方金融监管权责事项的清单化管理展开,即分别按照“以权定责”和“以责定权”的逻辑来设置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各自不同的要素构成,并在“属地管理”观念的统一指引下完成“以块统条”和“以条带块”管理模式的差别化设计。


【关键词】地方金融 金融监管权 权力制约 权责对等 权责清单

数字经济下金融业格式合同正当性解构


作者:李牧翰

湖南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员


【内容摘要】格式合同是数字经济时代金融契约的基本形式。现行法对待格式条款侧重于公平价值考量,未能恰当地体现金融业格式合同的效率价值诉求。数字技术发展使金融业格式合同得以更好地实现信息效率,金融平台经营者亦需要依托格式合同构建信用机制以此降低交易成本。数字经济下金融业格式合同具备显著的效率价值。与此同时,数字经济对金融业格式合同公平价值实现提出了时代诉求。金融业格式合同因算法“偏见”引发了新的公平问题,且产生“普”而不“惠”的实际运用效果。法律应当以效率与公平相协调的方式塑造金融业格式合同的正当性。明确格式条款法律规范的理念、实现提示与说明义务转向、确立绝对无效规则/推定无效规则以及优化备案制度是法律因时与因势而进的理性选择。


【关键词】数字经济 金融业格式合同 效率 公平


突发事件下行政处罚程序的调适及其限度


作者:梅扬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摘要】《行政处罚法》第49条为我国突发事件下行政处罚程序的调适提供了法律依据,以提升行政机关应对突发事件的效率和能力。社会公众亦有义务容忍和服从这一特殊安排,以配合行政机关尽快将社会秩序恢复至常规状态。突发事件下行政处罚程序调适的场域涵盖内部和外部两个环节,手段则包括省略步骤、变通形式、调整顺序、压缩时限、优化方式等多种。基于人权保障的根本要求,突发事件下行政处罚程序的调适仍须遵循一定限度。行政机关应以比例原则为衡量尺度,能够通过常规行政处罚程序实现目的,就尽量不要行使行政处罚程序调适这一“特权”;确需行使的,也应根据紧急形势的需要选择恰当的调适种类和幅度。行政机关应以正当程序为调适底线,不得简化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听取陈述与申辩、告知权利等制度,确保行政处罚程序的核心要素和价值不受减损。


【关键词】突发事件 行政处罚 程序调适 比例原则 正当程序


行政协议之诉赔偿与补偿情形认定


作者:张敏

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摘要】行政协议之诉赔偿、补偿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既有别于行政赔偿、行政补偿,也不属于民事赔偿、民事补偿,当前理论界有争议,实务中法官可以依法作出不同的裁判。判断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之诉中承担赔偿责任还是补偿责任,原则上应为合法优先、兼顾公益,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但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且仅是程序违法的情况下,可以只给予补偿。行政协议之诉赔偿、补偿应尽可能明确具体标准,不能明确的,应比照行政赔偿适当增加,而且赔偿应高于补偿。对行政协议纠纷作出裁判应优先适用行政法律规范,即便需要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也需要考量能否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能随意参照适用。


【关键词】行政协议 赔偿补偿 合法优先 兼顾公益 参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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