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广告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

文摘   2024-12-30 03:39   湖北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了解更多财税干货!!!

现如今几乎每个小区的电梯、出入口的人行道闸和车闸都有商业广告。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区划内的道路,除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外,其他的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除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外,其他的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全属于业主共有。即相关业主是前述不动产的共同共有人。《民法典》对此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该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代表业主收取的小区广告位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
所谓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即按“广告业”税目征收增值税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利用媒体、载体平台;二是进行了宣传;三是提供了相关服务。所谓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分为有形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判断广告位出租是属于广告业还是租赁业,关键在于企业在出租广告位的同时是否提供了相关广告服务。若仅仅是广告位的出租,出租方不承担相关广告服务,则应按租赁业处理;若在广告位出租的同时,出租方一并承担广告申请、制作、发布等一系列服务,则应按广告业处理。所以,单纯的广告位租赁属于租赁业范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分别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因此,出租附着在土地或不动产上的空位、楼面、屋顶给他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出租不动产租赁处理。因此,如果物业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取决于房屋取得的时间:对营改增之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征收率为5%;对营改增之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税率为9%。

律师

注册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

资产评估师

有丰富的从业经验;擅长财税咨询,涉税鉴证,税收筹划,税务风险筛查应对。

钟燕-经理

深度合作 共谋发展 联系我们!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

手机:13508676523

微信:j493325408

QQ:493325408


编辑:余敏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提供涉税鉴证、财税咨询、财税培训、税务筹划等涉税服务; 专注财税政策研究,分享财税研究成果,提供学习交流平台。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