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外账”引发的税收追缴和行政刑事处罚分析

文摘   2024-11-30 05:34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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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24年8月,某县税务机关根据“线人”举报A公司涉嫌偷税。税务机关经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16年-2019年12月期间将公司取得的部分未开票收入300余万元放在帐外,并在帐外对该收入向股东个人进行了分红。对A公司帐外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以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如何税务处理?如何加收滞纳金?未扣缴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罚与追缴?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一、A公司偷税行为的税款追缴。《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所谓的“偷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因此,A公司在账簿上少列收入所造成的少缴增值税以及附加税费和企业所得税,属于偷税行为,应当无限期追缴税款。
二、税收滞纳金的加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根据上述法律文件规定,税收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金,各地税务局回复均有回复,如湖北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处2023-08-29回复:税收滞纳金本质上是税收征收行为,税收征管法中的罚款是行政处罚行为,二者均不是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加处罚款及滞纳金”行为,不适用行政强制法,因此二者均可以超过欠缴税款的金额。那么根据12366的这个回复,得出的结论是:滞纳金是可以超过欠缴税款的本金。税务局认为税收滞纳金本质上属于利息,具有补偿性功能。具体来讲是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没有按期缴纳税款或解缴税款而占用国家税款所支付的一种补偿。法院对税收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本金的问题持有不同的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参考案例-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某区税务局诉南京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2023)苏01民终6513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裁判要旨中明确:税务机关针对滞纳税款加收滞纳金的行为,属于依法强制纳税人履行缴纳税款义务而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应当适用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加收的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税款数额。
在实务中,也有一些税务局会依据行政强制法来处理。同时,一些法院会依据行政强制法进行判决,大致说法是:超过本金的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违法,应予撤销。不过值得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也不是所有的法院针对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都是支持:滞纳金不可以超过税款这一结论的。从近几年的判决书,会发现,更多的法院选择了支持滞纳金可以超过税款这一结论。所以,大多数情况下,纳税人如果发生滞纳金超过税款的情形,税务局机关会按照征管法规定,无上限的加收滞纳金。
此外,征管法属于特殊法,行政强制法属于一般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下,税收滞纳金,也应遵循征管法的规定。更何况,税收滞纳金之所以产生,是因为纳税人未能及时、全额缴纳税款产生的,具有一定的利息属性。如果允许滞纳金不得超过税款本金,那么还可能导致一种结果:欠得越久,经济上会越划算,这样明显不公平合理。
三、A公司税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一是A公司偷税行为的处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二是A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在行政处罚的时效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该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税收征管法》显然是属于“法律另有规定”情形。因此,对A公司偷税行为的处罚和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罚时效为5年,超过5年不能给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A公司违法行为是连续性的,应当自行为终了之日即2019年12月底作为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截至到2024年8月并未超过5年,因此应当进行行政处罚。
四、偷税行为的刑事责任。刑法规定:对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偷税行为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和“巨大”的界定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在刑事案件追诉时效的期限上,刑事案件的要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进行确认,法律上分别规定长短不一的追诉时效期限: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结合本案例,是否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一是视是否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十万元以上,并且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全部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方构成刑事责任。另外,即便是构成刑事责任,但如果纳税人没有“前科”,并且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主动补缴税款、滞纳金,接受了行政处罚的,也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视是否已超过了追诉时效。比如按照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违法行为发生到发现已超过了5年,同样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注意:偷税的罚金是根据偷税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金,而对偷税的行政处罚也是根据偷税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按照“一事不二罚”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另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该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构成刑事责任如果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是否罚金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呢?在刑事案件中,追诉时效主要针对的是刑罚的适用,而罚金作为刑罚的一种形式,通常是在判决中作为附加刑的一部分。追诉时效的计算将基于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而不包括罚金部分。因此,即便最高刑为5年以上,只是追究其有期徒刑,而不再处以罚金。即‌行政处罚包括罚金超过5年不再处罚。
五、个人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股东个人分红,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为股东个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第一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收征管法有关条款规定的复函》‌(‌国税办函〔2007〕647号)‌中,‌明确指出,‌征管法六十四条第二款仅适用于“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情况。‌此外,‌相关司法解释也支持这一观点,‌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将偷税的纳税人分为办理了税务登记和未办理税务登记两类,‌对前者,‌直接推定其已“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对后者,‌必须经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申报才构成偷税。因此,A公司股东个人“未办理税务登记”,未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不缴个人所得税,以每个纳税人为纳税主体:少缴个人所得税超过10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追缴期最长可以为五年;少缴个人所得税未超过10万元的,最长追缴期应当为三年。

纪玮  经理

律师


厦门大学法律系,美国乔治城大学国际税法硕士。

英语TOEFL-111,日语N2,参加"华政杯"全国法律翻译大赛荣获三等奖。

擅长国际税收、企业重组、税收筹划等,先后办理多起跨国税收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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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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