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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场馆,是指用于运动训练、运动竞赛及身体锻炼的专业性场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规定,体育场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区分以下情况:
一、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等拥有的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符合向社会开放且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场馆的维护、管理等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大型体育场馆,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向公众开放、达到《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有关规模规定的体育场(观众座位数20000座及以上),体育馆(观众座位数3000座及以上),游泳馆、跳水馆(观众座位数1500座及以上)等体育建筑。企业非大型的体育场馆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意: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是指运动场地,看台、辅助用房(包括观众用房、运动员用房、竞赛管理用房、新闻媒介用房、广播电视用房、技术设备用房和场馆运营用房等)及占地,以及场馆配套设施(包括通道、道路、广场、绿化等)。体育场馆辅助用房及配套设施用于非体育活动的部分,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高尔夫球、马术、汽车、卡丁车、摩托车的比赛场、训练场、练习场,除另有规定外,不得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情况适时增加不得享受优惠体育场馆的类型。享受税收优惠体育场馆的运动场地用于体育活动的天数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数的70%。
另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地〔1986〕8号)规定: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所以,对国家机关等、事业单位等和企业将体育场馆对外出租不能享受房产税减免。
赵辉-经理
注册税务师
注册会计师
湖北省会计领军人物
十堰首届“十佳会计”
精通房地产,建安及工业企业财务管理,擅长财税顾问,税收筹划,各类涉税鉴证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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