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方式销售自产设备如何财税处理?

文摘   2024-11-11 04:33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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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实务中,制造型企业尤其是大型机械设备制造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的形式来销售自产的产品。生产商或经销商以融资租赁方式销售自产设备如何财税处理?
一、增值税处理。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其中,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融资租赁一般应按照合同约定应收取租金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并根据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如果先开发票或预先收取租金的,在开具发票或收到预收租金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除税法特别规定外,确认收入的基本原则为权责发生制原则,只要是当期收入,无论款项是否收到都要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明确,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企业所得税“另有规定”情形之一,因此,租金收入不能完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而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
三、会计处理。生产商或经销商通过“融资租赁”的形式来销售自产的产品,由于是用于“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在会计核算是作为存货核算的,且经济实质也是销售。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对于生产商(或经销商)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按照租金资产公允价值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按市场利率折现)两者孰低确认收入,并按照资产的账面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的现值后的余额结转销售成本。注意: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人取得融资租赁所发生的成本不计入租赁投资净额,原因是取得融资租赁所发生的成本主要与生产商或经销商赚取的销售利得相关,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开始日将其计入损益-销售费用。另外,对非租赁公司出租人,融资租赁中的利息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生产商或经销商“融资租赁”形式销售的会计处理如下:

 1.租赁开始日:

 借:银行存款(首付款)

 应收融资租赁款——某客户

 贷:主营业务收入(按资产公允与租赁收款额按市场利率折现的现值孰低确认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首付款对应的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倒挤)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账面价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

 贷:库存商品或产成品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未担保余值的现值)

2.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3.在租赁期间按照实际利率(折现率)每年摊销时: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其他业务收入

 4.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开具租金发票收款:

 借: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某客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融资租赁税会差异。融资租赁开始日,会计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以及主营业务成本,在企业所得税法上均不确认;企业所得税根据合同约定应收取的租金收入确认当期企业所得税收入实现,相应成本允许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对会计确认的其他业务收入不予确认。上述税会差异应当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需要逐年进行纳税调整。
五、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税率为租金的万分之零点五。具体来说,融资租赁合同的印花税计算方式如下:首先确定合同中的租金总额,然后按照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算应缴纳的印花税金额。例如,如果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总额为100万元,那么应缴纳的印花税为100万 * 万分之零点五 =50元。

纪玮  经理

律师


厦门大学法律系,美国乔治城大学国际税法硕士。

英语TOEFL-111,日语N2,参加"华政杯"全国法律翻译大赛荣获三等奖。

擅长国际税收、企业重组、税收筹划等,先后办理多起跨国税收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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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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