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权转让必须按照持股比例计算个人所得税吗?

文摘   2024-12-29 00:11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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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A公司是由张三、李四两人各自出资100万共同出资成立的公司,持股比例各占50%。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利润分配按照4:6的比例,即张三按照40%,李四按照60%。因两人“志不同道不合”,李四同意张三依法公示予以撤资,公司只退还了张三的本金。但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350万。张三撤资应当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首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1号公告)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因此,个人由于撤资、减资等原因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资产,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应该全部确认为“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收入的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条至第十一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同时该公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则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其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十五号)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也是法律允许的。

其四,在个人所得税收入确定上,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第二款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该文件已被废止。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根据现行政策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本案例中,虽然张三持有50%的股份,但按照章程的约定,张三只能按照40%享有所有者权益,因此,张三转让股权收入低于持有股份所对应的的收入属于有正当理由,由此计算张三股权转让所对应的收入额=350*40%=140万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40-100)*20%=8万元。


纪玮  经理

律师


厦门大学法律系,美国乔治城大学国际税法硕士。

英语TOEFL-111,日语N2,参加"华政杯"全国法律翻译大赛荣获三等奖。

擅长国际税收、企业重组、税收筹划等,先后办理多起跨国税收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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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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