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项目,道路通行费是否可全额抵扣?

文摘   2024-12-09 02:35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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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建筑公司既有一般计税项目,又有简易计税项目。对该公司发生的道路通行费是否可以全额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既然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是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因此,对于一般纳税人购买该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也应当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张国永

经理

注册税务师

精通房地产、建筑业及制造类企业全盘账务处理及财务工作流程; 擅长税企关系协调,税收筹划、合理规避税务风险,财税咨询;

先后在《中国注册税务师》、《税收征纳》等多家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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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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