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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费是指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董事会的职能而开支的费用。而董事费是指董事会决定支付给董事会成员的劳务报酬,是一项个人所得。在企业担任高级管理工作的董事会成员,已按企业的高级人员待遇领取工资,不应再领取董事费;在多个关联企业中任职的董事会成员,领取的董事费,应按合理标准分摊到各关联企业,不应只在个别企业中列支费用。公司支付个人董事费是否应索取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规定:“(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取得的董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兼任的董事取得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在税前扣除合法凭据上: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可以工资造表方式作为合法税前扣除凭据;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取得的董事费属于提供的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应取得发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余敏 经理
注册税务师 中级会计师
精通税务申报流程及代理服务工作;擅长编辑排版及标书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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