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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布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与老准则相比,修订后债务重组的范围扩大了,债权人、债务人的账务处理方式也产生了很大的变化。原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现行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通常情况下,债务重组不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因此债务重组不适用收入准则,不应作为存货的销售处理。以存货进行债务重组的时候,执行的是债务重组准则,存货直接按账面价值进行结转,不按照出售处理,不确认收入,也不结转成本。原因是新收入准则对收入有了定义:“收入的定义: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债务重组不是日常活动,故不能确认收入,只能按照账面价值结转。
一、债务人的会计处理。根据现行《债务重组准则》第十条规定,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将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存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其他收益”科目。会计处理如下:
注意:新准则在债务人的账务处理规定中最大的变化是债务人不需要区分资产处置收益(即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原准则下实务中先确认存货对应的收入/应收,再应收和应付进行债务重组),按新债务重组准则规定不需要区分资产处置损益和债务重组损益,而应将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科目。
二、债权人的会计处理。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存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使该资产达到当前位置和状态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成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注意: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此处务必注意准则规定的是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投资收益”科目。不能再按老准则的规定计入营业外收支。特别注意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的确定。
赵辉-经理
注册税务师
注册会计师
湖北省会计领军人物
十堰首届“十佳会计”
精通房地产,建安及工业企业财务管理,擅长财税顾问,税收筹划,各类涉税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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