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不一致如何企业所得税处理?

文摘   2024-11-26 02:39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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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是法人所得税制,分公司不是企业所得税人,但分公司所得应当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25%,虽然总机构适用25%税率,但对分公司设立在特定区域,比如分公司设立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且符合条件的,分公司可以享受15%税率优惠。由此形成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不一致,如何预缴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六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第十五条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举例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甲公司2023年一季度实现的实际利润为2000万元。甲公司适用税率为25%,另外甲公司跨地区设立了两家分公司,其中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有一家A分公司,符合条件享受15%优惠税率,在湖北设立了一家B分公司,适用税率为25%。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的权重计算,假设A分公司分摊比例为60%,B分公司分摊比例为40%。
一季度总公司应纳税分摊所得额=2000×50%=1000万元,总公司应预缴企业所得税250万元;一季度A分公司应分摊纳税所得额=1000×60%=600万元,应预缴企业所得税=600×15%=90万元;一季度B分公司应分摊纳税所得额=1000×40%=400万元,应预缴企业所得税=400×25%=100万元。
举例2:仍以上述为例,假设甲公司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万元。则2023年度总公司分摊应纳税所得额=10000×50%=5000万元,总公司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250万元,扣除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2023年度A分公司应分摊纳税所得额=5000×60%=3000万元,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3000×15%=450万元,扣除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2023年度B分公司应分摊应纳税所得额=5000×40%=2000万元,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2000×25%=500万元,扣除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

张国永

经理

注册税务师

精通房地产、建筑业及制造类企业全盘账务处理及财务工作流程; 擅长税企关系协调,税收筹划、合理规避税务风险,财税咨询;

先后在《中国注册税务师》、《税收征纳》等多家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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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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