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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对承租人所有租赁(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需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不再进行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区分。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通常情况下,符合低价值资产租赁的资产全新状态下的绝对价值应低于人民币40000元。这一变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升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和可比性。租入超过12个月的不动产发生的装修费是否计入使用权资产成本?如何税前扣除?
根据新租赁准则,使用权资产初始计量成本包括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初始直接费用、复原成本等,但不包括对租赁标的物的装修费。因此,租入不动产发生的装修费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计入成本费用。会计处理如下:
发生装修费用时:
借:长期待摊费用——装修费
贷:银行存款等
在租赁期限内摊销装修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装修费(摊销年限/12个月)
贷:长期待摊费用——装修费(摊销年限/12个月)
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根据上述规定,租入不动产发生装修费用,会计处理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并按剩余租赁期限分摊计入成本费用。税收上,租入不动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与会计处理一致;但装修支出属于“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应按不低于3年的期限进行摊销税前扣除,会存在税会差异。
律师
注册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
资产评估师
有丰富的从业经验;擅长财税咨询,涉税鉴证,税收筹划,税务风险筛查应对。
钟燕-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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