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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农民占用耕地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基础上,是否还可以按小规模纳税人再减半征收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除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基础上可以再减半计算缴纳耕地占用税。
余敏 经理
注册税务师 中级会计师
精通税务申报流程及代理服务工作;擅长编辑排版及标书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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