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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且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明确了电子发票的法律地位。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纸质发票限于领用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纸质发票的办法。
结论:修订前的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的开具仅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进行。这意味着,无论是何种类型的发票,只要企业跨越本省开具,就属于跨区域开具发票,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处罚。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明确指出,“纸质发票”的开具仍受地域限制,仅限于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因此,电子发票的开具不受地域限制,无论是在本地还是外地还是跨省,只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税务政策的要求,都是可以合法开具的。
余敏 经理
注册税务师 中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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