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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是为筹集必要经费,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而对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征收的一种政府非税收入。主要用于国家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重点是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设进行宏观调控等方面的开支。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主体。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个人,无论境内还是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当缴纳文化事业费的行为,均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费额的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即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注意: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1.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2.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本市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3.自2016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刘 小 玲-经理
注册税务师
有丰富的从业经验;精通税务申报流程、账务各模块的运作及税务代理服务工作;擅长涉税鉴证、税务咨询及税务代理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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