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维坦:导论
Leviathan: Introduction
作者: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
译者:陈荣钢
自然(Nature)是上帝创造和治理世界的艺术(art),它被人的艺术模仿,就像模仿其他事物一样。生命不过是四肢的运动,始于内部的某些关键部分,既如此,我们为什么不能说,所有像钟表一样通过发条和齿轮作动的“自动装置”(Automata)也被赋予了人造的生命?心脏不过是一个发条,神经不过是许多弦丝,关节不过是一些齿轮,它们使整个身体作动,就像造物主所希望的那样?艺术还可以更进一步,模仿自然界中最理性、最杰出的作品——人(Man)。艺术创造了一个伟大的“利维坦”(“Leviathan”),号称“国家”(common-wealth或state),拉丁文作“civitas”——一个“人造人”。 “他”比自然人更高大、更强壮,“他”的目的是保护和捍卫自然人。在“利维坦”中,主权(Soveraignty)是人造的灵魂,给整个身体带来生命,使之作动。行政长官和其他司法、行政官员是人造的关节。奖赏和惩罚是神经,紧密连接着主权,使关节和成员各司其职,就像自然人身体上的神经那样。特定成员的资产和财富是“利维坦”的实力(Strength)。“人民的安全”(Salus Populi)是“他”的事业。顾问是“他”的记忆,提供必要的知识。公平(Equity)和法律(Lawes)是人造的理性(Reason)和意志(Will)。和谐意味着“利维坦”健康,动乱意味着恐慌,内战意味着死亡。这个“政治身体”(Body Politique)的各个部分最初由公约(Pacts)和契约(Covenants)组成,它们被组织和结合在一起,这类似于上帝在造物时的命令(Fiat):“按着我们的样式造人。”- 第一,造就“利维坦”的物质和“利维坦”的制造者——两者都是“人”。
- 第二,“利维坦”怎样、以及通过什么契约形成?主权的权利(Rights)和公正的权力(Power)或权威(Authority)意味着什么?什么维护着“利维坦”,又什么瓦解了“利维坦”?
- 第四,什么是“黑暗王国”(Kingdome of Darkness)?
关于第一个问题,最近流行着一种被很多人滥用的说法——智慧不是通过书本,而是通过人获得的。这让那些不能证明自己有智慧的人乐意人前人后不怀好意地相互指摘,以炫耀他们自以为从别人身上学到的东西。但是还有一句不被今人理解的箴言,但凡他们愿意花点心思,就能真正学会相互理解——“认识你自己”(Nosce Te Ipsum)。这句话的意思并不像现在这样,是为了支持当权者对下级的野蛮状态,也不是为了鼓励地位低下之人对上级采取冒犯的行为。这句话在教导我们,由于个体的想法和感情(Passions)与他人相似,因而要审视自己,想想自己在思索、表达意见、以理相劝、企盼和畏惧的时候基于何种理由,从而能够在类似的情形下推己及人,认识和解读别人的想法和感情。感情的相似性指那些人人具有的感情,渴望、恐惧、希望等等。“感情的相似性”不是“感情对象的相似性”,不是“所渴望之物”、“所恐惧之物”、“所希望之物”具有相似性。后者取决于个体素质和教育,而且它们很容易被我们忽略,以至于人的心性被抹去、被混淆,或被欺骗、谎言、假冒和错误的教义掩盖,而只有体察人心的人才能解读。虽然我们有时能通过人的行为发现他们的目的,但如果不把他们与我们自己的行为进行比较,并区分所有可能改变情形的环节,那么就可能失去解开密码的钥匙,并在大多数情形下因过分信任或过分疑虑而被欺骗,而解读别人的人可能是好人,也可能是坏人。让一个人通过他的行为去解读另一个人,这永远无法完美,因为这只对他的熟人有用,但熟人毕竟是少数。要治理整个国家的人,必须解读自己,不是去解读这个或那个特定的人,而是人类(Mankind)。虽然这很难做到,比学习任何语言或科学都难,但当我有条不紊地论述完我的解读后,留给另一个人的痛苦将仅仅是思考他自己身上是否找不到同样的东西。这种学说不容许其他的论证。诺埃尔·马尔科姆(Noel Malcolm,1965- )
霍布斯到底说了什么
What Hobbes Really Said
作者:诺埃尔·马尔科姆(Noel Malcolm,牛津大学历史系,英国国家学术院,《利维坦》英文/拉丁文对照版本编辑)
译者:陈荣钢
引用[MLA]: Malcolm, Noel. “What Hobbes Really Said.” The National Interest, no. 81, 2005, pp. 122–28.
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的思想总能让人惊叹。他最著名的论断来自1651年的著作《利维坦》(Leviathan)——人类在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下将变得“孤独、贫困、污秽、野蛮、短暂”。这在当时笃信上帝主宰自然秩序的人们看来,无疑是极其扰乱人心之论。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的实质是无序,避免这种无序的唯一方法是建立一个人造的机构——国家(the state),并赋予国家足够强大的权力来威慑臣民间的暴力和违背诺言的行为。至于国家之间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自然状态”之下个体之间的关系。由于缺乏维持秩序的最高权威,秩序无法得到保障。今天,霍布斯的国家理论被广泛研究。人们发现它并没有那么让人惊叹。霍布斯对政治权威(political authority)基础的分析复杂而有趣(约束政治共同体中的人类行为的默示契约)。保守主义者、自由主义者、奥克肖特主义者、反传统主义者、博弈论者和自然法历史学家都曾以同情的态度研究过霍布斯的分析。然而,在霍布斯的理论中,还有一个领域仍然被认为有些粗糙和极端。这个领域就是他关于国际关系(international relations)的论述。霍布斯思想中的这个层面一直被引用和抨击,但几乎没有被真正研究过。引用和抨击霍布斯国际关系理论的人,主要是国际关系理论领域的芸芸作家。打开任何一本标准的国际关系教科书,你都会发现霍布斯被描绘成一个典型的极端现实主义者。这是一种解释传统,现实主义者和反现实主义者都对这个传统做出了贡献。E·H·卡尔(E.H. Carr)将霍布斯称为继马基雅维利(Machiavelli)之后第二位伟大的现实主义者。迈克尔·沃尔泽(Michael Walzer)则将现实主义的“源头和最引人入胜的形式”定位于修昔底德(Thucydides)和霍布斯的著作中。然而,现代国际关系作家归于霍布斯名下的理论如此粗糙和简单,让人不禁怀疑为什么有人会认为它伟大和有趣,甚至认为根本不值得关注。汉斯·摩根索(Hans Morgenthau)说,霍布斯有一个“极端的断言”,“国家创造道德和法律”,国家之外不存在道德。因此,按照斯坦利·霍夫曼(Stanley Hoffmann)的观点,国家之间的关系只能是一种“简单的非道德状态”。影响深远的理论家马丁·怀特(Martin Wight)认为,霍布斯像马基雅维利一样,将政治视为一种艺术,“目的是获取和维持国家权力本身”。卡尔和摩根索都将霍布斯视为一种国际权力政治的倡导者,这种政治必然涉及扩张和侵略战争。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甚至将霍布斯视为帝国主义和种族主义的先驱。一种常见的手法是将霍布斯与康德(Kant)进行二元对比(不仅限于国际关系教科书),就像黑暗与光明之间的摩尼教对比。例如,罗伯特·卡根(Robert Kagan)在著作《天堂与权力》(Paradise and Power,2003)的扉页上写道:“欧洲正在超越权力……进入一个后历史的、和平与相对繁荣的伊甸园,实现康德的‘永久和平’理想。与此同时,美国仍然深陷霍布斯式的世界,国际法是不可靠的。”当然,卡根是为霍布斯辩护的罕见人士,但他为霍布斯辩护的理由是:“欧洲新的康德式秩序只能在按照旧霍布斯式秩序规则行使的美国力量保护伞下才能蓬勃发展。”因此,卡根并没有挑战国际关系方法的已有假设,认为康德式的体系在道德上更可取,只要它能发挥作用。我们似乎只能用霍布斯主义来描述世界,在国际关系中必然需要某种程度的现实主义。然而,依我看来,教科书中描绘的霍布斯式国际关系,无论是作为现实描述还是作为一套指导原则,都毫无说服力。这并不令人惊讶,因为大多数教科书作者的假设都存在缺陷。那个被奉为“极端现实主义者”的霍布斯,长期以来一直被当作理论上的稻草人,用来证明现实主义本身的不足。像卡根一样,为“霍布斯式”观点辩护的人,就等于骑着已经被该领域大多数权威专家宣判为劣马的战马冲入战场。教科书式霍布斯主义的缺陷在于以下几点。首先,霍布斯将处于自然状态下的个体与国际舞台上的主权国家进行类比。然而,这种类比在三个重要方面存在缺陷。第一,霍布斯认为所有个体都是平等的,因为即使是强壮的人,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被弱者杀死。但这并不适用于国家。国家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实力差异。第二,霍布斯关于个体的整个论述都基于“自我保存”(self- preservation),也就是避免死亡,这是最大的罪(summum malum,或译作“至罪”)。然而,国家层面并没有如此清晰的“至罪”。一个国家即使遭受严重破坏,只要国家的实体形式仍然存在,就算实现了“自我保存”。反之,一个国家也可能在成员和平快乐地投票加入另一个国家时,停止存在。第三,如果霍布斯关于个体和国家之间的类比真的成立,那么根据霍布斯自己的论述,主权国家就应该效仿他的个体走出无序的自然状态——聚集在一起,集体服从一个更高的权威。因此,霍布斯主义实际上要求建立一个“世界国家”,但这正是霍布斯从未支持的事,也是所有“霍布斯式”现实主义者在本能上反对的事。仔细审视这些反对意见,就像针对霍布斯提出的几乎所有批评一样,我们都会发现它们站不住脚。当霍布斯说弱者可以杀死强者时,他指的是多种情况,例如弱者与他人结盟行动,这显然也适用于国家之间的关系。但这里有一个更重要的观点。霍布斯在自然状态之下主张个体平等,因为他想证明这种“能力平等”(equality of ability)会导致激烈的竞争和冲突,从而使自然状态变成对身处其中的人们持续的生存威胁。一旦文明国家形成,生存威胁的程度就会降低,该国人民威胁其他国家人民生存的动机也会大大减少。在霍布斯的论述中,个体处于自然状态和国家处于国际舞台的著名类比,从来就不是严格的平行关系。因此,那些假设它们是平行关系的霍布斯反驳论调都站不住脚。标准观点对霍布斯的其他解读也同样存在误解。例如,有观点认为,霍布斯将道德视为国家单纯的创造物,国家之间的关系必定处于“简单非道德”状态。事实上,霍布斯在《利维坦》的第一部分花了大量篇幅论证道德准则是“自然法”(laws of nature)。他认为,这些法则“永恒不变”,并且“对它们的理解才是真正的唯一道德哲学”。这些法则在自然状态之下就存在并且可以被认知。唯一的问题是,环境因素常常让人们无法遵循这些法则,因为这样做会危及自身生命安全。然而,即使在自然状态之下,这种情况也并非总是适用。霍布斯描述了一些场景。例如,一方已经履行契约的情况下,另一方存在遵守自然法的义务。至少在这点上,自然状态和国际舞台之间存在着粗浅的相似性。毫无疑问,霍布斯设想自然法适用于国际事务,因为他给出的自然法包括“所有调解和平的人都被应允”以及“人们彼此之间应允许自由的贸易和往来”。霍布斯甚至用一句简单的表述总结了他的论点:“国际法和自然法是同一回事”。那么,将霍布斯视为权力政治、侵略战争和帝国扩张的鼓吹者呢?诚然,他评论过“武力和欺骗是战争的两大基本美德”,但这番话源于他的论点——战争状态是人类最糟糕的境地。他也确实宣称:“对权力的永恒且永不满足的渴望,这是人类普遍的倾向。”然而,他在论述的其余部分谈到,这里的“权力”概念是抽象的,纯粹是工具性的(定义为“获得未来明显利益的当前手段”)。他只是在指出,无论一个人有什么目标(例如和平而仁慈的生活),在任何特定时刻,那个人都必然会渴望实现那些目标的手段。将霍布斯视为“强者即正义”信奉者的流行观点完全错误。霍布斯坚决主张,武力并不能创造权利(right)。即使在武力征服之下,是征服者的合意(consent),而不是征服者的武力(force),创造了新的政府权利。霍布斯肯定不是侵略战争的鼓吹者。他嘲笑那些“为了战争本身而发动战争的君主,也就是出于野心或虚荣心”。在《利维坦》中,在霍布斯列举国家的“弊病”时,他提到了“扩张领土的无尽渴望,犹如暴食症一般。这常常会带来敌人难以治愈的创伤,留下未被完全统一的征服地,这些地方往往是负担,与其费力维持,不如放弃更安全。”霍布斯认为,殖民化是解决母国劳动力过剩问题的一种可行方案(他曾长期担任弗吉尼亚公司股东),但他主张,殖民者有道德义务人道对待当地居民,并鼓励他们提高生产力以补偿领土损失。汉娜·阿伦特试图将霍布斯描绘成帝国主义“种族主义”的先驱,这种想法实在牵强附会。霍布斯对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关于某些原住民是“天生奴隶”的说法嗤之以鼻,很难想到有任何一位早期现代思想家比他更坚决地反对一种人类群体天生优于另一群体的观念。托马斯·霍布斯既不是愚蠢之人,也不是凶残的怪物。但他仅仅是一位循规蹈矩的自然法理论家,劝人们道德高尚吗?霍布斯主义的理论比这更复杂、更有特色。尽管霍布斯远不是教科书中描述的极端现实主义者,但他的理论确实与所谓的现实主义传统存在一些重要渊源。然而,为了理解他的国际关系理论,就需要回到他对自然法的概念和国家形成的论述。对于霍布斯而言,自然法是客观的,因为可以对自然法做出普遍正确的陈述。但同时,自然法又具有主观基础,因为自然法的力量源于每个个体的生存需求。尽管不同个体的欲望总是各异,但在任何情况下,“活着”都是实现这些欲望的前提。因此,“自我保存”是一项系统性要求,和平则是实现自我保存的最优系统性条件。霍布斯的自然法就是实现和平的规则。这些法则之所以具有普遍性,并不是因为它们涉及某个普遍实体或价值(人类、共同利益),而是因为它们在每个个体身上都得到重复——和平对我来说是终极价值,因此我应该追求它;对你来说也是如此,因此你也应该追求它。如此这般类推。这种自然义务完全以自我为中心,这意味着,只要违反这些更利于我“自我保存”的自然法,我就可以采取行动。这正是自然状态之下的问题所在。当然,以自我为中心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让差不多的人们共同生活并合作。即使在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中,也存在各种各样的社会形态和“同盟”。但是,如果没有一个权威框架作为依托,就无法可靠地解决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出现分歧时产生的争端。换句话说,在这个阶段,不存在对其他人的义务,只有为了尽可能以某种方式对待他人而产生的以自我为中心的义务。(同样,我们可以说,不去吃有毒浆果的义务,是对浆果采取某种行为方式的义务,而不是对浆果本身的义务。)对他人要求的义务(以及他们对我的要求),都只会在文明国家中产生。在这里,我进入了“法律”领域,在这个领域中,由于存在共同的政治权威,我和我的公民同胞被置于相互义务的网络之中。当然,我仍然没有任何义务对国家以外的人负责。现在的唯一区别在于,我和所有公民的外部关系,都由我的主权者代表我进行管理。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主权国家与其邻国之间的关系确实像霍布斯明确指出的那样,类似于自然状态下的个体之间的关系。他们没有共同的法律框架。他们彼此之间没有直接的权利要求或义务。相反,他们的行为可以并且应该遵循自然法,自然法告诉他们要促进和平,因为这符合他们的利益。但是,由于他们不会受到任何更高权威的约束,并且在必要情况下,服从自然法总是可以被对自然权利的主张所超越,因此这种国际事务状态始终潜藏着“战争状态”的潜能。然而,正是在这一点上,霍布斯坚持认为个人和国家之间并不完全平行。他承认主权者们“处于角斗士的状态和姿态,武器指向对方,目光紧盯对方”,但他补充说:“但是,由于他们以此来维护臣民的生计,因此不会出现与个体自由相伴的苦难。”换句话说,迫使个人必须摆脱自然状态的因素并不适用于主权国家。另一个区别出现在霍布斯描述主权者的角色或职责(office,或译作“职务”)时。自然状态下的个体必须将一切事物都服从于自我保存。这是所有行动规则都必须从中得出的唯一原则。在这种情况下,任何特定利益的提升都将变得完全次要。个人对利益的概念存在差异,而自然法关注所有人都必须一致合意的一项条件,也就是“和平”,这是实现自我保存的最优手段。但是,主权者的案例不同于此。主权者(无论是君主还是议会)的职责最终在于人民委托其掌握主权权力的目的,也就是保障人民的安全……但这里的安全并不仅仅指单纯的生存,还包括每个人通过合法的方式辛勤劳动,在不危及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所获得的一切生活舒适和满足。
单纯的自我保存并不足够。主权者应该奉行有利于臣民(或国家)积极利益的政策。《利维坦》有大量篇幅都在描述君主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内部政策来促进臣民的利益,现代读者大多略过了这些内容。霍布斯留给外交政策同等篇幅的较少,但他的著作中散布着足够多的评论,表明他对此进行过认真思考。例如,霍布斯认识到国际贸易的重要性:“毕竟,任何国家的领土(除非疆域辽阔)都不能生产所有必需品。”因此,国家之间需要就商业法、旅行者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达成协议。在霍布斯看来,外交政策最重要的层面是发展安全同盟。他观察到:“国家之间的联盟不仅合法,而且在国家存续期间也是有利的。”这里强调的是防御性联盟,本质目的是威慑。霍布斯警告过侵略战争的后果,这并不令人惊讶。但霍布斯并不只考虑国家联合起来对抗其他主权国家的威胁。霍布斯在他的历史著作《比希莫特:论长期国会》(Behemoth,1679)中说道:“在我看来,邻近的君主们如此频繁地支持对方的叛乱,这并不是什么伟大的政治策略……他们应该更应该缔结同盟,反对叛乱。”然而,来自非主权实体的特殊威胁让他着迷,那就是罗马天主教的国际或跨国诡计。霍布斯对天主教的敌意既有哲学上的原因(对此他有极大的表达热情),也有他那个时代的烙印。他是一名新教徒的英国人,在“火药阴谋案”(Gunpowder Plot,1605)发生时只有十七岁。他主张国家间合作,反对天主教。他的言论很容易翻译成现代言论,只需要穿插进“恐怖主义”(terrorism)一词即可。【译者注】火药阴谋案是一群英格兰天主教极端分子试图炸毁英国国会大厦,并杀害正在参加国会开幕典礼的英国国王詹姆士一世的暗杀行动,行动以失败告终。
然而,从根本上说,霍布斯对国际合作的设想远不止于此。他敏锐地意识到人类行为由信仰决定,人们头脑中的信仰来自于一种超越国家边界的文化。他长期的抱负是一种文化改革——或者像后世所说的“启蒙运动”,将人类从虚假教义、神职人员的控制和虚假的知识权威中解放出来。他写道,如果所有这些错误的观点都被消除,人们将更加清楚地理解自己的真实利益。 “人类将享受如此安稳的和平,以至于(除了随着人口增长而产生的领土争端之外)似乎永远不必再战斗。”这是一个惊人的宣言,甚至可以说非同寻常。杰出的霍布斯研究学者理查德·塔克(Richard Tuck)将霍布斯描述为“乌托邦主义者”,这或许有些夸张,但我们至少可以说,霍布斯思想的这一方面使他更接近理性主义传统中充满希望的改良主义,而不是让现实主义者一成不变的悲观主义。这也表明,霍布斯拥有一种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核心洞见,他认为,国家内部特征与其外部行为之间存在着本质的联系。霍布斯算得上是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家吗?不,这评价把话说得太满了。他并没有像人们刻画的那样不讲仁义,更不像被夸张成一个粗鄙的极端现实主义者。他主张追求建设性、合作的外交政策。他还认为国际关系应遵循一些行为规范,这些规范的有效性可以也应该得到普遍承认。然而,他和所有理性主义自然法理论家之间仍然存在着深刻的差异,因为他的自然法与他们的不同,是基于终极的自我利益。霍布斯的哲学不容许任何目的论,也不为人类本身设定目标。对他们而言,理性是一种可以直觉普遍价值的能力。对他而言,理性只是计算手段,而个体利益提供目的。因此,霍布斯与那种相信理性和合法性本身具有力量,并因此有可能建立一个如此完美体现理性和合法性的组织结构,以至于所有附属结构(例如主权国家)都变得无关紧要或过时的自由主义者截然不同。这种差异在于霍布斯不信任所有抽象概念,而是常识性地坚持“人是统治者,不是法律”。这里存在一个更深层次的哲学问题。霍布斯的最特别之处在于,他拥有一套将政治领域视为独一无二事物的理论,它与其他形式的人类互动或组织存在本质上的差异。许多类型的政治理论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但他们也能进行分析。例如,功利主义者会像分析任何其他更高级或更低级的人类组织一样,根据“效用”来分析国家。马克思主义者、新托马斯主义自然法学家和许多其他人也忽视了国家的这种特殊本质。但霍布斯对国家独特性有着深刻的见解。政治权威的独特本质改变了在统治之下发生的人类关系,创造了一个最充分且唯一意义上的法律共同体。因此,比起大多数其他理论家,霍布斯提出的国家政治权威具有最终性。然而,与此同时,他也没有采取一种简单粗暴的立场,认为如果国家终极,除了纯粹的混乱和冲突之外别无其他。相反,他设想了一种国际关系,允许两种类型的有序和积极互动——正式协议(例如条约,这些仅仅是临时的法律关系,权威并非源于任何更大的法律共同体),以及基于客观、普遍可知的自然法的行为。这些自然法并非遮羞布或虚构,对霍布斯而言,它们总结了我们必须用来管理所有利益的基本规则。但他还清楚地意识到,根据这些规则本身,我们必须创造一种特殊类型的人类权威——国家,并且只有在安全和运作良好的国家内部,人类生活才能蓬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