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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将溶剂残留超标的浸出菜籽油以压榨菜籽油销售如何定性?
某市国某食品公司(以下简称国某公司)于2017年5月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食用植物油、塑料制品制造、加工,公司实际经营者为被告人国某校。
2020年7月7日,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国某公司生产的浓香菜籽油进行抽样,后经某市食品药品与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测,上述菜籽油的溶剂残留量为13.8毫克/千克至46.3毫克/千克,溶剂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 2716—2018)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0年8月6日,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国某公司送达不合格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
此后,国某公司在明知菜籽油不合格的情况下仍进行灌装、销售。具体销售情况如下:
2020年9月初及9月15日,国某公司向金某粮油经营部销售冠某四级压榨菜油王浓香菜籽油(规格型号5升/瓶)72箱、(规格型号15升/瓶)145瓶,销售金额共计28 485元。
2020年9月1日、9月17日,国某公司向恒某商贸公司销售冠某四级压榨菜油王浓香菜籽油(规格型号5升/瓶)850箱,销售金额132 800元。后其中300箱在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下被召回,恒某商贸公司未支付给国某公司300箱价款共计47 400元。
2020年9月21日,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国某公司查扣了冠某四级压榨菜油王浓香菜籽油289瓶(金额共计11 198元)、包装箱120捆以及从恒某商贸公司召回的冠某四级压榨菜油王浓香菜籽油1 194瓶。
本案审理期间,国某公司已退缴违法所得17075.24元,并已上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51225.72元。
其后法院判决,被告单位国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被告人国某校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食用油生产、销售者以浸出工艺生产的菜籽油冒充压榨工艺生产的菜籽油,且溶剂残留量超过国家对于压榨油溶剂残留量的国家标准,但尚达不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程度,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将以浸出工艺生产的菜籽油冒充压榨工艺生产的菜籽油销售,经检测菜籽油的溶剂残留量为13.8毫克/千克至46.3毫克/千克,超过国家对于压榨油的溶剂残留量标准为不得检出(检出值小于10毫克/千克时,视为未检出)的要求,且绝大多数产品也不符合浸出油的溶剂残留量标准,故涉案菜籽油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同时也与其包装注明的产品标准、质量状况不符,应当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销售上述不合格菜籽油共计17万余元,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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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十九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微信号:hzm5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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