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想第一时间收到我的更新,请点开文章标题下面的蓝色字体的“刑事专业律师何忠民”,再点击右上角,然后点“设为星标”即可。同时,欢迎点赞和点“在看”!
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如何认定食品监管渎职罪?
被告人任某某、杨某、黄某分别为某县卫生监督执法所城市科科长、副科长、职工,负责本县卫生监督执法。
按照内部分工,某县某国际大酒店食品安全属任某某、杨某、黄某三人监管辖区内。因三被告人对该酒店食品安全监管不到位,没有完全正确履行监管职责,造成2012年5月8日中午在该酒店参加婚宴的客人中有79人陆续发生食物中毒。
经某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该起食物中毒事件为沙门氏菌感染所致。
其后法院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杨某、黄某免予刑事处罚。
1.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县级以上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中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即使行为人的身份属于事业编制,但若履行的职责为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也应当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2.食品监管渎职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有“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
“滥用职权”,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的行为。
“玩忽职守”,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其职责的行为。
3.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食品监管渎职罪成立的必备要件,即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仅要有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而且还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
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是由行为人的渎职行为引起的,无论是直接造成的还是间接造成的,其对该结果的发生是起决定作用还是起非决定作用,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即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成立,行为人的行为才能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
—————————————————
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十九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微信号:hzm5349
(本人不接受电话或微信语音咨询。若要咨询,请加我微信,待通过后在微信中留言。)